吴 平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 贵阳550002)
水土保持方案应尽早纳入主体工程设计
——结合工程实例解读新的方案审查要点
吴 平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 贵阳550002)
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 58号文)在顶层设计了水土保持早期参与机制,并有力地推动了水土保持方案早期参与主体工程设计。介绍了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60万t/a聚烯烃项目竖向布局优化设计的成功经验,一是得益于相关方高度重视,二是水土保持工作与主体设计工作同步启动,方案编制单位能早期识别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并及时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水利部印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 58号),再次强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不仅要批“准”,还要批 “否”。另外,提出了水土保持的准入条件,并明确“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显而易见,这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变得更为严格和规范了,不仅仅是溯及方案报告自身的质量,对其依附的主体工程设计更是提出了充分考虑水土保持因素的严格要求。我们不难理解,要想真正实现主体工程布局有利于水土保持,唯有让水土保持方案尽早融入主体工程设计,使主体工程设计主动适应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准入条件,在水保监〔2014〕 58号文发布之前,相关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并形成了强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理论体系。而58号文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并直接服务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也为方案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乃至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提供了技术指导。
2011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十八条则明确:“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国家财政部、水利部基金课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准入条件研究》,共提炼出适用于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准入条件通用条款191条,包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准入条件105条,其中基本条件86条、限批条件7条、缓批条件12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入条件86条,其中基本条件16条、不同类型区的特别条件35条、不同类型生产建设项目的特别条件12条、须由建设和设计单位对主体工程进行修正的条件12条、须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的条件11条[1]。在191条准入条件中,对于项目准入条件,若确属先天不足、后天无力补救的情况,至少方案可以事先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存在的政策或环境风险,另行选址甚至是放弃,以降低自身的合同风险。对于水土保持方案获批的准入条件,除了严把报告自身质量关(58号文要求专家评分在70分以上),还强调了“须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主体工程设计进行修正的条件12条”。通俗地说,虽然水保方案自身质量合格,但是如果主体工程设计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护,例如占用土地面积明显超过行业用地指标标准,从水土保持角度比选方案明显优于主体工程设计推荐方案,占用良田比例过大且恢复农田很少,尚未明确弃渣场位置或未明确取土场及其防护措施等,在编制水保方案时就必须对主体工程设计做出正确的评价,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待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主体工程设计进行水土保持符合性修正后,根据优化调整后的主体工程设计,开展水保方案工作,这样才可能具备获批条件[2]。
2008年出版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损益分析》,创造性地提出采用水土流失影响指数法定量分析评价主体工程。该指数是将水土保持损益分析中的关键影响指标(或变量)进行加权求和,得到用于反映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影响程度大小的水土流失影响指数,可定量分析开发建设项目在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利与弊,评价其在水土保持方面的得与失。对于某一建设项目,若水土流失影响指数高于行业平均值时,应修改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直至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后方可审批[3]。
从上述可知,关于水土保持工作融入主体工程设计的方法和手段,早已不乏理论研究和探讨,但是如何落实、如何监督,尤其是如何从操作层面进行检验,一直缺乏强有力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人员甚至是水保界业内人士,对水土保持方案存在某些认识误区,认为方案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后期产物,待主体工程横向和纵向布局已基本成型,才根据主体工程设计被动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而此时主体工程可研报告已经顺利通过了技术审查,木已成舟。迫于各方面压力,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如何在现有主体工程布局的基础上,提出事后的防治措施,而对于土石方量和占压扰动面积是否过大等水保关心的问题并未得到重视。由于缺乏早期参与的意识和机制,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面前,显得很被动,即使是明知其存在重大水土保持缺陷,也只能听天命、尽人事,提出一定补救性措施,无法从根本上克服主体工程设计存在的缺陷。
水保监〔2014〕 58号文的发布,再次强有力地释放了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尽早纳入主体工程设计的信号,也为主体工程设计和水保方案编报搭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其实主体工程设计也需要广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只是某些惯有的工作陋习或者惰性,阻碍了这两个环节的衔接和结合,尤其是缺乏水土保持方案应在早期纳入主体工程设计的机制。水保监58号文这把利剑的出鞘,则在顶层设计了这种机制,将会有力地推动水保方案在完善主体工程设计中发挥应有作用。
下面以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60万t/a聚烯烃项目为例,介绍改进主体工程竖向布局设计方案的一些经验。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60万t/a聚烯烃项目用地位于丘陵地带的山沟内,地势起伏多变,地面标高1 208~1 362 m。受自然条件的限制,铁路专用线进厂的轨顶高程约1 255 m,主体工程设计最初将厂区场地设计标高确定为1 255 m。整个厂区采用统一标高布置,由于场地地势变化较大,最大填方高度达47 m,最大挖方高度达107 m,土方工程量巨大,挖方量7 275万m3,其中75%为开山爆破量,填方量4 150万m3(其中2 330万m3为开山爆破石方加工后作为回填用料),弃方量3 125万m3。
本项目地处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新型能源化工基地内。水土保持专业人员结合项目建设区地形地貌条件分析后认为,若按此方案进行竖向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弊端如下:
(1)竖向布置若采取统一标高,弃方量很大,厂址地处贵州岩溶山区织金县新型能源化工基地内,土地资源很宝贵,周边无合适弃渣场集中堆放如此大量弃渣。据测算,在不考虑放坡及地形线变化的情况下,假如平均堆高50 m,则需要增加渣场占地67 hm2,占本项目一期厂区总占地面积的23%。若堆放在平地上,则渣体四周均需要考虑放坡,渣场占地还需要增加,并且渣体底部四周均需要设置挡渣墙,其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均巨大。若堆放在冲沟内,因其所需库容巨大,在贵州山区能满足该库容条件的冲沟,一般上游集雨面积大,排水措施工程量巨大。渣场无论是库容还是堆高都很大,从安全的角度而言,对基地内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都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发生水土流失后存在引发泥石流的风险,并且项目建设区地处乌江洪家渡电站水库库周,一旦发生水土流失泥沙泄入洪家渡电站水库,会污染水质、侵占库容、影响发电。
(2)项目建设区地势起伏大,若竖向布置采用同一标高,则势必会形成高填方、高挖方边坡,本项目最大填方高度47 m,最大挖方高度107 m,且厂区周边基本上都是深挖高填边坡区域。为了确保安全,对于高陡边坡的处理一般以工程措施为主,这样对景观和植被恢复不利。
水土保持专业人员将“竖向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提供给了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并要求优化竖向布局,因发现问题较早,沟通及时,主体工程设计单位采纳了水土保持专业人员的意见,将厂区调整为缓坡式竖向布置,由西向东、由南向北设计坡降均为0.5%。调整后,厂区土石方开挖量调整为5 298万m3,回填为5 260万m3,弃方量为38万m3,比优化前减少了3 307万m3(详见表1)。
表1 厂区竖向布置方案土石方对比分析
在上述工程案例中,水土保持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之所以能被主体工程设计单位采纳,归功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早期介入。
(1)相关方高度重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与主体工程设计工作同步启动。建设单位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法律意识较强,同步委托可研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单位开展工作。水保方案编制单位接到委托任务书后,没有“等靠要”,而是主动积极地从项目选址、工程布局规划阶段就开始介入,并通过建设单位搭建的平台,参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性成果方案论证,在论证会上充分表达意见和看法。
(2)水保专业人员在早期找出主体工程设计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厂区竖向布局初步方案,水保专业人员第一时间识别出该布局会造成土石方量巨大和高陡边坡,明显不利于水土防护,及时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反复沟通,并大力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因为还仅仅处于初步规划阶段,不会造成太大返工,因而顺利采纳了水保专业人员的意见,并落实了竖向布局的优化。
水保监〔2014〕 58号文的发布有力地促进了水土保持方案在早期纳入主体工程设计。在实际工作中,水土保持工作者如果能切实履行早期参与的职责,勇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坚持自己的见地,甚至是对主体工程设计说“不”,则无论是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还是对主体工程设计单位都是有利的。前者能趁主体工程设计尚在初期阶段,切实从减少土石方量、减轻后期弃渣处置压力和节约用地等方面,给出水土保持意见,确保在水保方案编制阶段主体工程设计不存在重大缺陷,无限制工程建设的制约因素。后者,因为设计尚在初期阶段,对于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还有虚心接纳和充分利用的余地。
[1] 姜德文,赵永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准入条件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130-155.
[2] 姜德文.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评价重点与修正意见[J].中国水土保持,2010(9):11-14.
[3] 姜德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损益分析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22-35.
(责任编辑 孙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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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平(1975—),女,贵州贵阳市人,高级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学士,长期从事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