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艳,张晓芒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 300071)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科学发展日新月异,逻辑学也成为一门非常活跃的科学。受前苏联逻辑学问题讨论的影响,在毛主席的倡导和带领下,我国逻辑学界在20世纪50至60年代进行了一场历时长且意义深远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的实质是:一些中国学者,包括毛泽东本人,对当时具有强大影响力的苏联哲学思潮的冷静思考”[1]7-8,澄清了很多形式逻辑相关问题的误区,解决了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推动了形式逻辑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并直接影响了我国逻辑科学的研究和发展;在哲学和思想领域内也有重大影响。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局限性,这场逻辑论争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五六十年代的逻辑大讨论,一方面在中国现代逻辑思想史上谱写了光辉的一页;另一方面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教训和启示。站在历史和现实的高度去回顾,反思这场大讨论,对我国逻辑科学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2]436。
逻辑学大讨论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关系问题展开,主要集中于以下5个问题: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的问题;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关系问题;形式逻辑的对象、性质和作用的问题;形式逻辑推理中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关系问题;形式逻辑的修正、改造和发展方向的问题。其中,形式逻辑真实性和正确性的问题是形式逻辑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这场大讨论所热烈争论的问题之一。由于它与形式逻辑的对象、作用等问题相关,因而1959年中国哲学会在召开纪念“五四”运动40周年的学术研讨会中,将这一问题作为讨论的中心,希望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其他几个问题的解决。温公颐先生也参与了这场大讨论,并在总结各派论点和论据的基础上,作出分析,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对于为什么会出现形式逻辑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的问题,温先生认为,这是和形式逻辑的对象以及作用相关的,他分析了在这一问题上的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形式逻辑仅仅只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至于具体内容则不是形式逻辑研究的范畴,因而形式逻辑的作用只在推论过程中,保证得到正确的结论,避免错误的推论,至于得到客观真理就不是形式逻辑的事了。持这种观点的人大致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论证的。首先,从定义上讲,形式逻辑研究的是思维的逻辑形式,研究的是我们的思维怎样通过正确的形式来得到正确的结论。既然如此,形式逻辑只能管思维形式的正确与否,不能管思维内容的真实与否了,也就是说,正确性才是形式逻辑该研究的问题,而真实性就交给其他科学和辩证法了。其次,如果形式逻辑不仅研究正确性,还同时研究真实性,那么就会混淆形式逻辑和其他科学的研究任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的逻辑形式,但思维的逻辑形式却是以思维的内容为基础的,而形式逻辑的作用也不只在推论过程中,还是一种认识真理的方法。持这种观点的人大致是从以下两方面来论证的。其一,列宁曾说过,逻辑形式和规律并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对这个客观世界的反映,因而我们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虽然不关涉到具体内容,但是也不能全然不顾内容。具体的思维内容确实是各门科学自己的事,但是形式逻辑研究的正是各门具体科学所得到真实成果的思维活动所共同具有的正确形式。其二,为了使逻辑形式的研究不走向形式主义、唯心主义的道路,就需要联系思维的真实内容。
由于对形式逻辑的对象和作用有不同意见,于是对真实性和正确性之间关系就有了不同理解。前面一种认为真实性与正确性不能统一,后面一种认为正确性必须以真实性为基础,两者是统一的。那么究竟真实性和正确性分别指的是什么,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温先生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真实性和正确性的涵义分别是什么?当时的逻辑学界存在着3种不同意见。
其一,以周谷城先生的观点为代表。他在《五论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中指出:“一个论式的前提与结论间不矛盾叫作正确性,前提与事实相一致,叫作真实性,亦即充足理由。”[3]49
其二,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真实性,一方面指前提和结论的具体内容符合客观现实,另一方面也指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物之间的本有联系;而正确性则是指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形式合乎推理规律和规则。如黄顺基先生在《论逻辑推理中的真假与对错问题》中提出:“什么是真实性?在我国逻辑学界的讨论中,这个概念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判断(或命题)的真假问题,亦即某一判断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另一方面是指推理形式有效性的客观基础问题,亦即推理形式之所以是有效的,因为它真实地反映客观现实的必然联系。……什么是正确性?在我国逻辑学界的讨论中,这个概念也有两种用法:一种是狭义的用法,认为‘正确性’只是对推理形式而言,对概念和判断不使用‘正确性’这一概念……另一种是广义的用法,认为‘正确性’不仅可以用于推理形式而且也可以用于判断。”[4]58-59
其三,以马特先生为代表的认识。他在《逻辑推理中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关系问题》中指出,真实性除了前面两个方面之外,还应该包括“前提判断所反映的事物客观联系的性质”[4]153。在他看来,正确性就是“作为前提的判断必须符合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即经过证明的真实判断,否则便要犯根据虚假的逻辑错误”[4]154。
正是由于对真实性和正确性的涵义存在不同理解,学界对两者关系便自然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真实性和正确性是统一的,而非对立的。赞同这种观点的学者对“统一”作出了3种不同的解释。江天骥先生在《谈思维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的关系》中认为,正确性是真实性的一个特殊场合,“真实性的本质在于符合客观实际,正确性的本质在于符合逻辑规律,而逻辑规律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因而正确性归根结底也是一种真实性”[4]44。金岳霖先生也在《论真实性与正确性的统一》中对“统一”提出了看法,他认为推理“不仅要求前后件关系的真实性,而且要求肯定前件的真实性。它本身就是通过肯定前件的真实性来肯定后件的真实性的”[4]3。李世繁也对“统一”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三段论里,当前提是虚假的时候,形式是错误的”[4]20。
第二种意见认为真实性和正确性是有区别的,形式逻辑仅仅只研究思维形式的正确性,而不研究内容的真实性。持这种意见的学者有周谷城、王方名等。如周谷城认为:“真实性或充足理由不是一下就可获得的,须我们生活于客观事物,实践于客观事物,与客观事物斗争,才能逐渐获得。正确性则不然,按照逻辑规则做,就可做到。理想上,我们永远要求论式具有真实性,具有充足理由,主观客观能够一致。但事实上,我们的论式常为历史条件所限,只能前后不矛盾,只能具有正确性。至于主观客观却不一定是相一致的,即论式不一定具有真实性。”[3]49
第三种意见认为真实性和正确性既有区别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如,向刘俊、赵民在《论推理中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关系》中认为:“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有两方面。真实性与正确性的统一表现在:在真实反映客观事物的过程中,真实的前提和正确的形式是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其次,形式的正确性就在于它所根据的原则的真实(三段论公理的真实性)。但必须看到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一个推理,其前提可以是真的,而形式结构是错误的。同样,一个推理,具有正确的形式,其前提也可以是假的。推理形式的正确性并不依赖于前提具体内容的真假。”[4]124-125
对真实性和正确性的涵义以及二者关系,温先生认为真实性指的是我们的思维内容要与客观现实相符,因此“思维的形式如概念、判断、推理等都有真实性问题”[5]285。如果符合客观事实的概念、判断就是真实的概念、真实的判断,反之,则是虚假的;推理是联结判断的思维形式,如果这种联结形式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固有的、本来的、必然的联系,那么推理就是真实的,反之,歪曲了客观事实之间的真实关系,结论就是不真实的,推理便是虚假的。而正确性说的则是推理的思维形式,“在推理的过程中遵守了逻辑思维的规律和规则的就是正确的”[5]287。逻辑思维的规律指的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以及充足理由律这4条基本规律;逻辑思维的规则指的是在每种推理中,按照推理的形式和性质的不同而不同的规则。遵守了推理的规律和规则,结论才会正确;反之,违反了思维规律和规则,结论就会不正确。
温先生指出,人们在推理的思维形式有正确性的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判断的思维形式是否也具有正确性的问题上却有争议。有人认为在判断的思维形式上没有正确性的问题,因为不管判断的思维形式真实与否,形式都是相同的,“所有金属是元素”的真实判断和“所有中国人是汉人”的虚假判断,形式都是“所有S是P”,因此判断只有真实性而没有正确性的问题。有人认为判断不仅有真实性的问题,还有正确性的问题,因为正确的A、E、I、O四种判断都要求主概念具有或者不具有宾概念的属性,并且要求主概念有一定量或者全部的个体,也就是说它们有着自己的正确性要求。在“所有中国人是汉人”这个判断中,不能采用“所有S是P”的形式,因为这个形式要求P具有全部S的量,显然中国人中有不是汉人的,这个判断错把“有些S是P”当做了“所有S是P”,把I当成A了。这样看来,虚假的判断就有错误的判断形式。
由此,温先生得出结论:真实性和正确性有区别,两者是不同的。“前者的问题是要解答思维的内容是否和客观现实一致,这就是说,思维本身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现实。”[5]288如果判断的内容正确反映了客观对象的真实情况,那么这样的判断就是真实的,由这样的判断所形成的推理也就是真实的推理;反之,就会是虚假的判断和推理。而“正确性所解答的问题是就思维的形式上说,是否合乎逻辑的规律与规则;合者为正确,不合者便是错误”[5]288。因此,真实性和正确性不同;如果忽视了两者的不同之处,就会产生两种极端错误,把形式逻辑变为一把万能钥匙,或者把形式逻辑消灭了。
真实性和正确性虽然有明显的差别,但也不能完全将两者割裂。“正确性虽指思维间联系的一贯、没有矛盾,但其基础却建立在真实性上。割断真实性而谈正确性,正确性必落空。知道正确形式所依据的规律和规则正是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必然关系。”[5]289为了论证这一观点,温先生大致给出3个方面的论据。
第一,正确性是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思维形式之所以正确的原因在于真实地反映出客观事物之间的本有关系。他举了三段论中的格与式的例子来进行论证。比如,第一格AAA式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正确地反映了M和P与S的种属包含关系。虽然在判断AAA式是否正确时,可以看其是否遵守了三段论的规则,但结论之所以正确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它正确反映了种属的必然关系。另外,逻辑的格,也就是一定的推理形式在确立之前,就已经亿万次地为人们的实践所证明,因而有了公理的意义。“显而易见,思维形式的正确性依于推论规则的真实性,而推论规则的真实性就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5]290
第二,从反面来说,形式的正确必须以内容的真实为基础,如果抛开内容的真假而只谈形式的正确,就会给一些诡辩论者创造混淆是非的机会。温先生举了一个例子:“例如帝国主义者诬蔑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为侵略,依帝国主义的逻辑,‘凡以武力夺取领土权力者是侵略;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是以武力夺取领土权力;所以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是侵略。’这样荒谬的推论正是利用中词‘以武力夺取领土权力者’的歧义。但是,以武力夺取原来不属于某一国家的领土权力的才能构成侵略;但台湾本来是我国的领土,一定要解放台湾正是行使我国的领土的主权,根本和大前提的‘以武力夺取领土权力’的含义不相干。但帝国主义正就这一名词外形上的同一来进行荒唐的诡辩。”[5]290-291
第三,思维形式因为遵守了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才得以正确,而这些规律和规则是因为正确反映了客观事实才能够保证思维形式的正确。“例如,同一律反映客观事物发展中的稳定性,反映客观现实对象的内在规定性,因而我们用概念来进行思想时就要求概念本身的同一性,对于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的同一关系之下只能用同一概念来表达,而对于不同对象就要求用不同的概念去表达。”[5]291显然,其他3 条定律也是如此。其实我们所总结出来的规律,都是从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的。在用专业、规范的话语表达出这个规律之前,我们在实践中就已验证过多次,甚至我们不学习这个用书面语言表达出的规律,也会使用它,只是没有意识到而已。既然逻辑规律需要联系真实内容,那么在这些规律基础之上而定的各种逻辑规则就必然也需要根据思维形式的不同而不同。不管是逻辑规律还是规则,之所以能保证思维形式正确是因为离不开真实内容。
总之,在温先生看来,真实性和正确性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混淆,但也不能将两者绝然分割,正确性必须以真实性为基础,形式上的正确不可以离开内容上的真实。
由于在逻辑大讨论中学者们对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因而他们对形式逻辑管不管真假的问题给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答案。
一种意见认为,形式逻辑只管对错,不管真假,也就是说它只管正确性的问题,而不管真实性的问题。持这种意见的学者以周谷城先生为代表,他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中指出:“认识的真不真,是各科的事;推论的错不错,是形式逻辑的事。”[6]9他认为思维的形式有其相对独立性,并举出一些内容真实而形式错误以及内容虚假而形式正确的例子,说明形式是否对错是同内容真假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形式可以脱离内容而独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形式逻辑是一门科学,要求人们依据真实的前提来得出结论,真实的前提决定是否能推出真实的结论。持这种意见的学者如马特先生在《逻辑推理中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关系问题》一文中谈到形式逻辑是否关涉内容时,明确指出:“形式逻辑在研究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过程中,却不能不关涉认识内容,却不能不要求前提真实。因为形式逻辑是一种科学真理,它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是从人们的具体思维实践中抽象出来的,同时又要回到人们的具体思维实践中去起作用的。”[4]183
上文分析了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关系,得出正确性要以真实性为基础的结论,亦即不能抛开真假来谈对错。那么第一种意见中所提出的与之相矛盾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在温先生看来,解决的方法还要从恩格斯那里去找寻。恩格斯曾说,如果我们有了正确的前提,然后把思维规律正确地运用到这些前提上,那么结论定会和客观现实相符合。也就是说,要想得到一个真实且正确的推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前提是真实的;其二,推论的形式必须是正确的,必须合乎推理的规律和规则。为了更加清晰地说明这个问题,温先生在《论真实性和正确性》中,将前提的真假和形式的对错组合得到4种不同的结果,并逐个举例分析。
(1)前提真实;形式正确;结论真实且正确。
(2)前提虚假;形式错误;结论虚假且错误。
(3)前提真实;形式错误;结论不定。
(4)前提虚假;形式正确;结论不定。
在温先生看来,只有当前提真实且形式正确时,结论才能切实可靠;前提虚假且形式错误,结论必然错误。第一种情况比较好理解。第二种情况中,前提虚假,形式错误,得到的结论实际上并非如温先生所言,虚假且错误。前提假,形式错,得到的结论可能是虚假错误的,也可能是真实正确的。有这样一个例子:所有的植物都是吃昆虫的,猪笼草是吃昆虫的,所以猪笼草是植物。此例中,前提“所有的植物都是吃昆虫的”为假,因为虽然有些植物的确是吃昆虫的,但并非所有的植物都是吃昆虫的。另外,这个例子在形式上属于三段论第二格,按照规则应该有一前提为否定,而此例中的前提都为肯定,因而形式上也有误,在这个前提虚假而形式错误的例子中,所得到的结论“猪笼草是植物”却是正确的。由此看来,第二种情况,前提虚假,形式错误,结论是不定的。在第三种情况中,前提真实且形式错误,得到的结论可能不正确,也可能是真实的,前者是因为推理是联结判断的思维形式,这种联结必须要反映客观现实之间的必然关系,否则联结两个没有必然关系的两个判断,便在形式上是不正确的,因而得到的结论也是不正确的;而真实前提通过不正确的形式还能得到真实的结论,则纯属偶然。同样的道理,第四种情况中,前提虚假但形式正确,得到的结论也可能真实,也是由于巧合。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结论的正确是建立在内容的真实基础上的。温先生将内容的真实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判断本身的内容;二是判断之间关系的内容。正确的形式反映的是判断之间关系的真实内容;错误的形式便是扭曲了判断之间关系的真实内容。至于周谷城先生所提出的思维形式具有独立性,似乎与真实性和正确性统一关系相矛盾的问题,对此温先生作了很好的说明:“一个合乎逻辑的、确切可靠的推论必然是正确的,又是真实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在合乎逻辑的、确切可靠的推论中是统一的。在不确切可靠的推论中,形式的正确和内容的真实就有些不统一的情况。从真实推论总结出来的正确论式中往往被套入一些虚假的内容,因而造成错误的论断。这就说明了人们从千百万次的实践过程中总结出真实推论所共有的形式之后,这些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然而我们决不能根据这种相对的独立性就说形式可以离开内容,正确性可以撇开真实性。”[5]297
总之,形式的对错关系到内容的真假,而内容的真假包括判断本身的真假以及判断之间关系的真假。温先生从真、假、对、错之间的关系出发进一步阐明了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关系:真实性是正确性的基础,不能抛开真实性而空谈正确性。
真实性和正确性的问题是和形式逻辑的对象与作用的问题紧密相连的。既然真实性是正确性的基础,那么形式逻辑研究对象除了思维形式的正确性,是否还包括思维内容的真实性呢?
温先生认为:“某一思维的具体内容的真实问题是各科的研究对象,但各科所共有的真实推论的共同形式以及这一共同形式所反映的共同真实内容却是逻辑研究的对象。”[5]298具体说来,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规则,它并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事实上,形式和内容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但是我们可以将形式从其中抽出来,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这正是形式逻辑这门科学所研究的。
但是,对于如何研究思维形式的问题,温先生认为有联系思维内容的必要。他在《研究思维形式能够完全撇开思维内容吗》一文中明确提出:“我认为对于思维形式的研究不能完全撇开思维内容,而必须联系思维内容。”[7]296他从两个方面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一方面,关于思维形式正确与否的检查不能完全脱离思维内容。正确的思维形式一定是正确反映了客观对象的必然关系,比如正确的概念就会正确反映出客观对象的内涵和外延的关系;正确的判断就会正确反映出客观对象所具有的属性之间相容或不相容的关系,或者是其中一个对象对另外一个对象的相容或不相容的关系;正确的推理就会正确地反映出客观对象之间的本有关系。如果完全抛开了思维的内容,那么就无法断定思维形式是否正确了。另一方面,从正确思维形式的根源方面来说,思维形式也离不开思维内容。形式是某种确定内容的形式,正确的形式是从正确的内容中总结而来的,因此对思维形式的研究必须联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实践中有效的思维活动,这样才能总结出新的正确的思维形式。所以说,“不论从检查思维形式的正确方面来看,还是从研究正确思维形式的根源方面来看,关于思维形式的研究都是不能离开思维内容的”[7]300。不仅思维形式的研究不能离开思维内容,思维规律也离不开思维内容,比如同一律、充足理由律等都不能离开客观事物的具体内容。
温先生还从人类思维发展的历史以及逻辑学发达的历史角度,进一步论证了研究思维形式和规律不能仅局限于现有形式和规律,而需要从真实的内容出发。“古代亚里士多德根据当时各种科学研究的材料总结出三段论的逻辑形式和矛盾律等思维规律,到了近代培根又认为三段论的演绎推论不足以发现自然奥秘,提出‘三表法’(即‘本质和具有表’,‘差异表’,‘程序表或比较表’)的归纳研究形式。莱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律来补充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不足。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更提出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和规律,于是逻辑科学的研究起了质的突变。”[5]300-301可见,逻辑学确实是从低级阶段逐渐发展至高级阶段,并且还将继续向前发展的,这都是同思维内容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在人民群众生产实践中,逻辑思维的方法也在发展,逻辑不是少数专家的专利,广大人民群众是运用逻辑推理解决实践问题的高手。列宁提出了要修正地研究逻辑,温先生认为,修正形式逻辑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他认为:“一方面必须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指导下去除以往唯心主义的毒素;另一方面必须结合当前生产的实际、各种科学研究的实践从磅礴发展的新的思想浪潮中,总结出一些新的思维方法,冲破旧有的形式的藩篱,解除从中古时代遗留下来的烦琐成分,真正做到逻辑科学为当前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5]302
在形式逻辑的作用问题上,温先生坚持认为,形式逻辑是表述真理和论证真理的工具,同时也是认识真理的工具。“因为形式逻辑的形式和规律既然是从科学研究和生活实际中总结出来,从许多科学真理的发现和实践问题的解决中抽象出来,那它就自然可以担任新的真理的发现和新的实践问题的解决。”[5]302
通过分析逻辑大讨论中关于真实性和正确性问题讨论的内容及历史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在讨论中所暴露的两种不正确的表现。其一是在讨论中,在概念的解释上,将正确性解释成真实性,导致认识上的错乱,影响了讨论的效果。其二是在讨论中,将论式的正确性同内容的真实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直接等同于形式逻辑是从哪方面来研究思维的问题,也干扰了逻辑讨论合乎逻辑地进行下去。“这不仅反映了一些学者的辩论技巧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暴露了一些学者自身的逻辑素养有待提高。”[8]102而许多老一辈学者包括温先生,在讨论中秉承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勇于探索、追求真理的精神,及其为逻辑科学研究作出的贡献给予我们很多启示。
温先生在此次逻辑大讨论中对于形式逻辑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关系问题的见解,也直接影响了他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对中国逻辑史的研究。通过中西逻辑的比较,他第一个对先秦逻辑思想的特质给出“内涵的逻辑”的概括与界定:“西方逻辑侧重于外延方面的分析(即类的推衍),从量的方面入手,推论的准确度较高。为求推论更准确,他们又逐渐把逻辑转到数理方面,产生了数理逻辑。这是西方形式逻辑的一个重要发展。中国逻辑较侧重于概念、判断、推理的实质性研究,较少注意形式方面的分析。所以从这方面说中国逻辑稍逊于西方和印度的逻辑。但中国逻辑的研究结合我国语言的特点,也有其独到之处。中国逻辑不纠缠于形式,而注重思维实质性的研究,所以它可以避免西方或印度逻辑的烦琐之处……这样的逻辑,我们也可称之为‘内涵的逻辑’,以别于西方的‘外延逻辑’。”[9]48虽然受时代的影响,温先生的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研究仍然套在传统形式逻辑的框架内,但他关于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特质的见解,无疑也是当今中国逻辑史研究中的“逻辑与文化”研究思路的重要启示之一。
自18世纪康德在其《纯粹理性批判》中最先使用“形式逻辑”来指称亚里士多德所奠定的逻辑学后,它就被广泛使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的逻辑学教材也基本上都是“形式逻辑”。又由于受20世纪20年代英国逻辑学家凯因斯在其《形式逻辑》一书中所说的“逻辑一定是形式的,或者至少是非实质的”①参见凯因斯《形式逻辑》1928年英文版第2页。的影响,一般人对于逻辑的理解往往是脱离实际内容的抽象化、形式化的东西。直至今天的逻辑学教学中,当年逻辑大讨论所关涉到的逻辑的真实性与正确性的涵义问题、关系问题,以及逻辑是否只管对错不管真假的问题,始终是学生要追问且是教师绕不过去的主要问题。重新回顾这一场逻辑大讨论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继而梳理温先生的理论探讨,我们可以对这些问题乃至逻辑本身以及在中国逻辑史研究等方面,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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