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难案件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

2015-02-21 05:17宣玉
关键词:原审司法公正裁判

宣玉

论疑难案件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

宣玉

阐述法律方法的一般特性及法律方法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以2014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判决为例,分析利益衡量方法在疑难案件裁判中的适用。在疑难案件裁判中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法律方法;利益衡量;疑难案件;“冷冻胚胎案”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方法占据重要地位,其作用也是与日俱增。尤其是对疑难案件的裁判,法官必需借助于各种法律方法将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相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于实现疑难案件的公正裁判具有重要价值。在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律方法的一般特性

法律方法是指司法人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所运用到的方法。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律方法一般具有2个特性:(1)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现代社会从事司法裁判的法官大多具有法学背景,受过专业训练,但司法实践对法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时,仅仅具有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律知识、了解一般的法学原理是不够的,还需要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关的法律技术、技巧,因为客观的实际问题往往要比法律课本介绍的知识复杂许多。只是一味地生搬硬套法典的规定或类似的判例,则很难实现对案件的公正裁判,从而使人们丧失对法官的尊重和对司法的信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将知识转化为技术,将法学原理运用于具体的个案事实当中,使案件的裁判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实现法律正义。(2)经验与理性的统一。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一个理想的法官可能根据习溃的做法、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多年的司法经验而作出实践理性的决断,补充那些空白;在法律不明确的地方,他会以实践的智慧加以补充,使之丰富和细致;在法律的语言具有弹性、涵盖性、意义增生性的情况下(而这是不可避免的),追求一种更为合理的法律解释[1]。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案件裁量时,不可避免地会根据自身的经验、感觉作出判断,将自己的生活经验、个性印记加入其中。因此,法律方法既是理性的,同时也带有较强的感性印记,是经验与理性的统一。

二、法律方法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

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判,这是一件十分可能的事情,它要求法官必须恰当地运用相关法律方法去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法律方法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和意义就被凸显出来了。

第一,法律方法有助于法律人尤其是司法裁判人员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深层次地了解法律要表达的内在精神,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实现逻辑上的有效衔接。疑难案件的“难”是由于“疑”造成的。这里的“疑”的表现为:案件事实本身极具复杂性和争议性;法律规定存在不足或出现空白。裁判人员必须借助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将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案件实事相结合,才有实现公正合理裁判之可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裁量权,提升裁判公正合理化程度。法律方法内在的思维方式和规则、程序的设定,有利于防止法官的专断和随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恣意裁量,防止法官权限的无限扩大。另外,法律方法可以作为批判性标准,有助于筛除错误的裁判。法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较浅。根据法律方法,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法官对于法律方法的运用是否合理,从而粗略判断法官的裁判是否融合了法理与情理,是否公正合理。

第三,法律方法的存在,既可以提升法律人处理司法裁判疑难问题的能力,也有助于促进法律规定和司法制度的完善。社会活动内容日益丰富,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也随之增强,疑难案件增多,需要法律人不断提高处理纠纷的能力。法律具有较强的安定性要求,其制定和修改往往都是在相关重大事件出现之后才开始进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方法为解决法律的滞后性、维护法律的安定性提供了有效途径。当然,要有效地防止专断和恣意的出现,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适用法律方法。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方法,是合格的司法裁判者必须具备的重要职业素养之一。借助法律方法,将成文法的规则与具体案件事实有机结合,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

三、利益衡量方法在“冷冻胚胎案”的适用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而决定并实施相关行为的。这种趋利性也是一种发展动力,对个体和社会的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分布的非均衡性,社会生活中总是存在各种利益冲突。法律作为一种规则,是通过具体的制度构建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解决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不能事无巨细地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规定,它总是会存在一定的漏洞,总是有一些问题不能从法律规定中直接找到答案。要在司法实践中解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借助于法律方法。其中,利益衡量就是比较适合这种情况的一种法律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强调利益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正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主观能动性,直面法律适用中的法官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真实图景,提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妥当方案[]。法官裁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综合法律规定、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利益衡量的过程。利益衡量,就是在裁判中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具体情形,对各种不同的利益进行比较与衡量,寻求一种妥当合理的裁判结论,并在既有法律秩序内寻求法律依据,将结论予以正当化与合理化[]。不得拒绝裁判,这是司法裁判的普遍性规则。因此,对于任何案件法官均需要作出裁判。有关法律规定存在不足或空白的情况下,法官进行裁判时就需要将诸多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进行利益衡量和利弊分析,最后作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裁判结论。

(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利益分析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关于胚胎属性的规定,一审法院的裁判显得小心翼翼。一审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受精胚胎具备在未来发育成为一个完整生命的潜能,属性特殊,不能随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胚胎应用于生育,而夫妻俩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对于二审法院来说,维持原审判决,有利之处是可以维护一审裁判的权威性,减少推翻原审判决带来的可能风险;不利之处是将导致一个家庭全部希望的丧失,进而增加四位失独老人的悲伤。

(二)推翻原审判决的利益分析

二审法院撒销原审判决,将胚胎判归四位老人共同处置和监管,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年轻夫妇已死亡,出现了致使当初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事由,医院无权直接依据“知情同意书”单方处置胚胎。()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立法存在空白,综合考虑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等多种因素,应该将受精胚胎的处置权判归夫妇双方的父母。()根据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也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主要是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进行限制,而非针对于正当当事人。对于二审法院来说,推翻原审判决,更符合法理、情理和伦理。根据案情深究相关规定的原意,撒销原审判决,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实质。相比之下,推翻原审判决的不利之处显得微乎其微,而按照法律的精神实质,对一个案件判决的不当之处进行纠正,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路径。

(三)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

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胚胎的法律属性,立法上有漏洞,法院进行裁决因此需要秉持更加慎重的态度。从法理、情理和伦理的视角来审视本案,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公正合理的。从法理的角度看,第一,由于我国法律对胚胎属性尚未作出明确的定性,法官无法根据现有的规则作出裁判,但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相关权利人享有对胚胎的监管与处置权。一般而言,胚胎具有发育成完整生命的可能性。生命本身是庄重而美好的,对生命我们应始终保有一颗敬畏呵护之心,不能随意对其作出决定和处置。第二,现行关于胚胎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而非对相关权利人权力的限制。适用法律法规,必须注意其规范对象。第三,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根据这对年轻夫妇与医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的相关条款,医院在手术成功后或过了保存期限,才能对胚胎进行处理。现因年轻夫妇死亡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在此情境下,医院不能基于其单方意思对胚胎进行处理。第四,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父母获得胚胎监管和处置权之后,可能会通过代孕等非法方式将其孕育成生命。法院的这种担忧,已经超出法院裁判的范围。失独老人希望留住胚胎,因为内心尚存期待,期待若干年以后法律政策或许会发生变化,到那时仍有机会保住子女的血脉。对此,可以借鉴国外胚胎收养的相关制度,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从伦理和情理的角度来看,留住胚胎是四位失独老人活下去的精神支撑。老来丧子,这种痛苦非常人所能体会,胚胎是他们的精神寄托和情感慰藉。尽管法律规则不明,但法院将胚胎判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不仅符合法律的精神,更合乎人伦与情感的需求,实现了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四、结语

在疑难案件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非常重要,甚至是必不可少的。疑难案件往往会触及法律漏洞,遭遇无法可依的困境以及新旧观念的冲突。这就需要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充分考量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准确把握法律的温度与尺度,最终实现判决可接受度的最大化,实现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统一。“冷冻胚胎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方法尤其是利益衡量方法在实现司法公正价值上的重要意义。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

[2]梁上上.利益衡量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70.

[3]陈金钊.法理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520.

[4]法官的智慧裁判[N].无锡日报,2015-01-17.

[5]江苏无锡宜兴冷冻胚胎纠纷案二审判决书[EB/OL].(2014-09-18).http://www.dffyw.com/sifashijian/ws/201409/37076.html.

(编辑:米盛)

D924.3

A

1673-1999(2015)03-0037-02

宣玉(1990-),女,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2015-05-21

猜你喜欢
原审司法公正裁判
牙医跨界冬奥会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比较研究
裁判中存在“唯一正解”吗*——对《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的批判性研读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论我国民事撤回上诉中对被告权利的保护
电视庭审报道,如何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物美张文中案改判无罪
简析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