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楚
近年来,由于受外币汇率下降的影响,加之国人以为海外商品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大多优于国内商品,因此对海外商品的需求不断上升;而国内消费者由于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亲自多次出境购买,于是催生了网络海外代购业务的发展和繁荣。《2013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较2012年的483亿元涨幅为58.8%。可见,网络海外代购已经成为国内不少消费者青睐的购物方式。目前,网络海外代购交易中存在许多乱象,部分代购操作还处于灰色地带,消费者将承担多重风险。
网络海外代购,就是由代购方帮助国内消费者在境外购买商品,然后寄回或带回国内,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报酬(代购服务费)。网络海外代购有两种形式。(1)依托电商平台代购。这种平台包括专营海外代购的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和私人经营的小型网店,如淘宝网的“全球购频道”和个人代购商铺。通过国内综合电子商务网站代购平台的代购,又可细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两种类型。现货代购就是代购方已经从境外将商品买下,已经实际取得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随时向选购该商品的消费者发送货物。消费者可在代购方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网店进行现货商品的挑选、购买与支付,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全部完成于境内。非现货代购是无实物的商品代购模式,代购方尚未从境外商家购得商品,或者无需提前买到实物现货,是在实际未取得商品所有权的情况下开展的代购行为。国内的代购方一般会先把自己有能力从境外商家购到的商品,用广告形式展现在所依托的网络平台上,并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的价格、代购服务费、国际邮费等相关费用。消费者如有意向购买代购方能够代购的商品,则可指示代购方进行代购。代购方从海外商家购得商品,再寄送给消费者,并收取相应的费用。(2)社区论坛跟帖式代购。在国内一些大型的社区论坛网站,楼主发帖询问(相当于发出要约),论坛成员跟帖说明需要代购的商品品种、名称、数量等,然后楼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同意代购的承诺。这种代购形式出现于网络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目前依然存在,主要活跃于国内一些大型社区网站。这种代购多为上述提到的非现货代购。
在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已经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为代购方已经先期将境外商品购得,已经取得了境外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处于代购方的实际支配之下。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代购方进行代购商品的交易行为全部在境内完成。这种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代购方的一种转买转卖行为。
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隐名代理关系。在隐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但不向第三人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1]。非现货代购牵涉三方当事人,即商品的实际销售方、代购方、商品的实际买方。代购方为消费者提供的是劳务服务,从中收取劳务报酬。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和服务,而非商品。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代购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商品实际销售方达成商品买卖的合意,所购买商品为商品实际买方所指示的商品。代购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其行为效果最终归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消费者。
网络代购商受利益的驱动,在代购中以假货冒充真货,从而谋取暴利。一些代购商先将假货邮寄到海外,再从海外转运回国,以此制造“海外”代购假象。由于采用少量多次的转运方式,往往能够避开海关的检查。以代购为幌子公然销售假货,可能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其他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通过网络海外代购食品和化妆品,一旦买到假货,就可能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通过网络代购外国药品,消费者的知情权特别容易受侵害。因为代购方通常存在隐瞒自身销售资质的问题,同时也不会公布药品潜在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零售药品必须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药品的销售;进口药品必须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方可批准进口,而且进口药品须从指定口岸入境,接受检查。网络海外代购药品且为现货代购的情况下,由于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关系,代购方为二次售卖的出售方,依法须具有药品销售资质。但事实上,代购方往往是没有这种资质的。淘宝网上从事海外代购的“全球购”商家,受“淘宝禁售商品规则”的约束,禁止海外代购药品。未进入“全球购”的商家,则存在大量代购海外药品的情况。在淘宝网搜索 “代购日本眼药水”,结果有数百家商家提供代购。
笔者曾经体验过网络非现货代购日本眼药水的过程。指示代购网络平台上展示的可代购眼药水。代购方未就眼药水的使用说明及存在的副作用向笔者披露,只是一再向笔者强调日本药品管理严格,所代购眼药水安全可靠无副作用。根据日本《药事法》规定,眼药水在日本属于第二风险类药品[2],代购方不向消费者披露商品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使用该商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实际上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维权困难。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海外代购通常会跨越多个国家或地区。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网络海外代购管辖问题的专门立法或司法解释文件,因此网络海外代购纠纷管辖权认定也存在争议。这会增加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阻碍消费者顺利维权。即使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消费者在取证、举证时也存在困难。在网络海外代购的过程中,消费者凭代购方网页上的网络文字及图片介绍进行代购商品的选择,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忽略对交易内容及交流记录进行保存,更不会进行网页公证。网络页面又存在稳定性,代购方可随时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电子数据。代购交易完成后,代购方往往以批量代购无法提供单笔交易发票和购物凭证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购物凭证。如果国内无实体销售点,或销售点拒绝为代购商品进行正品验货,代购的商品是否符合质量及使用标准,往往也难以判断。
目前,在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经营者入驻网店的条件较为宽松。个体网络卖家在网络上开店,只需实名认证及缴纳一定的保障金即可。从事海外代购服务的,有注册为专门从事海外代购的网店,也有一般的网店。网站运营商对从事海外代购的商家不做强制要求,是由其自由选择。由于网络代购的虚拟性,消费者参与网络海外代购交易存在高危风险。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力,应当就网络海外代购商家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对开展网络海外代购业务的商家,网站运营商应该进行严格的“入场”资格审查;可强制有关商家注册成专门从事海外代购的网店;对一些涉及需要获得前置审批的业务,要求代购商必须在经营前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杜绝无资质的商家从事海外代购,有利于提升经营者的信誉,保证代购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网络海外代购服务关系中,消费者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方,他们的知情权保障主要依靠代购商家忠实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针对网络海外代购服务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统一规定强制要求披露的内容、格式。代购方必须披露:(1)自身的有关信息,包括代购方在登记机关注册的正式商号、自身资质、主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2)有关海外代购条件的有效信息,包括所能代购的产品信息、使用说明,实际销售者的信息,代购涉及的费用、支付方式,采用的物流方式、时间周期,以及在海外购买商品时形成的有关文件如合同等。让网络海外代购服务的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代购者、代购商品及实际销售者的真实信息。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涵盖所有网络上由公正的第三方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间因网络交易契约所产生争执的一切方式[3]。其中,使用最多的是在线纠纷调解。与传统调解制度一样,在线调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人作为中立第三方,通过灵活、方便的程序,帮助双方达成纠纷解决合意。在线纠纷调解比较适合于解决网络海外代购纠纷。使用在线调解方式,可以回避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多数在线纠纷调解平台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政策,维权成本较小。
[1]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264.
[2]徐徕,赵艳蛟,李璠,等.日本药品风险管理简介及启示[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0(10).
[3]梁晓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电子商务纠纷的在线解决为视角[D].郑州: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