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嫘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研究综述
曾志嫘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提出是我们党长期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阶段性总结和理论创新的升华,也是主动回应社会新挑战的现实需要。学术界对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意义与内涵、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等方面。我国新型社会治理是一元主导、多方参与、各尽其责的协同治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激活社会各方治理力量,处理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治理过程的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强化法制机制,建立制度保障。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需要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机制改革创新。
社会治理创新;主体;体制;机制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后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等均沿用了社会管理这一表述,并提出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与部署。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采用社会治理这一概念,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1~2]此后,创新社会治理作为一个新的社会建设理念,引起了学术界广泛关注。
李立国(2013)认为,从创新社会管理到创新社会治理,是我党不断完善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的表现,表明了我党对社会建设内涵和要求的清晰认识与准确把握,是对社会建设理论的科学应用,是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深刻理解。[3]俞可平(2014)亦认为,创新社会治理这一全新政治理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高以及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不断创新;它表明我们党能够准确把握社会政治发展规律。[4]窦玉沛(2014)指出,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刻的时代价值,它是中国共产党对长期社会管理经验的系统总结以及对社会建设理论的创新升华。[5]龚维斌(2014)则认为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升级版。他认为尽管中央在前几年一直使用的是社会管理这一概念,但其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基本原则,如以人为本、多方参与、关口前移、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等与当前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理念及具体要求是一致的。[6]
社会治理创新的提出是对我国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阶段性总结,更是主动回应社会新挑战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管理活动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表现出管制思想严重、行政色彩浓厚、人治大于法治的特征。[7]这样的社会管理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的社会需求而迫切需要改革。麻宝斌等(2011)指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使得社会管理的对象变得更加复杂;传统一元化社会管理模式将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因此必须不断优化社会治理模式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8]林尚立(2013)强调,任何社会秩序之根都在社会,社会的源与本影响和制约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因此,单由党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是不够的,它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系。[9]
由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绝不仅仅只是概念的转变,它更是一种全新社会建设理论的升华。美国学者科尔曼(2008)认为,社会管理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等,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10]从本质上来说,社会治理就是在治理理论指导下的社会管理。[11]李强(2014)认为,相比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更强调“双向互动”及多元参与的特点、合作协商的特征、法治的理念,更重视公开透明的治理方式、体制机制上的创新。[12]周红云(2014)认为,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在主体上、过程上、内容上及结果上均存在差异;在主体上,社会管理的主体与客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社会治理的主客体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社会管理的过程是政府对社会单向度的管理与控制,而社会治理的过程则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多向度的协商与合作;在内容上,社会管理要求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全面管理,而社会治理在允许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必要管理的前提下更强调社会公民对社会事务的自我管理与自治,并要求政府与社会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上进行合作共治;最后,社会管理的结果是一种刚性的、静态的、被动的管控,而社会治理的结果则为柔性的、动态的、主动的治理。[1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加。可见,我国新型社会治理是一元主导、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的合作共同治理。张康之(2014)认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需要正确认识到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并用多元社会力量的合作治理替代政府垄断社会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打破政府本位主义,根除行政傲慢。[14]王浦劬(2014)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出发,认为人民才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而人民又把实施国家治理的权利赋予了执政党;政府治理的主体是指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权力体系意义上的政府;而社会治理是一种执政党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多方力量共同合作治理,因此社会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党和政府也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及社会公民。[15]王学杰(2014)指出,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也是一种介于政府管制模式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及公民自治模式条件下的社会治理之间的混合治理模式;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在各种社会矛盾的突出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使得政府依然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主要角色,而各种社会组织只能处于配属地位,在现实社会治理中目前只能选择政府主导下的公民参与模式;面向未来,中国社会治理一定要向公民自治方向发展,在公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下,社会治理工具官方承载主体需退缩,而民间承载主体需扩权。[16]张乾友(2014)从构建服务型政府这一目标出发,认为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要求政府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并以其展开合作,在社会组织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时候能够为它们提供相应的服务。[17]马金芳(2014)强调,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是政府与民间逐渐走向良性互动的双赢选择;作为多元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支撑,社会组织通过权利诉求来体现其主体性,而审批登记权利的逐渐放开使得社会组织的数量能够增长,其公益性也将逐步提升;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新型权力制约机制,促进了法律主体从个人向组织的发展,推进了从社会组织自治到社会自治的进程,并最终发展了从国家主导到多元治理的治理模式。[18]
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张康之(2010)认为后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公共管理是一种新型的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19]此外,张康之(2012)认为后工业化已经造就了新的社会形态,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已经呈现出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局面。从这一现实出发,他认为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20]而在构建新型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张康之认为打破既有的领域边界,建构起一个流动的和开放的社会,实现信息资源在全社会的共享至关重要。[21]李强(2014)指出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问题是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推进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中,政府承担责任与社会承担责任的边界需逐渐清晰起来,该由政府解决的政府去解决,该由市场解决的市场去解决,该由社会解决的社会去解决。[22]社会治理变革的本质在于使公共利益最大化,赵继伦、赵放(2014)提出,应该不断推进民主的社会治理过程,实现强制型管理与自治管理的共存;在社会治理的制度方面应把握责任的“度”,政府权力的下放、社会协同治理方式的实施都应该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在社会治理的体制改革中,政府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组织、促进、协同、监督各类社会组织履行各自的社会治理职责。[23]魏礼群(2014)认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重点处理好五个关键环节,即政府善治、合作共治、基层自治、社会法治、全民德治。[24]徐猛(2014)指出,为了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激发人民的力量,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科学治理,强化法制机制,建立制度保障,加强理论研究。[25]
俞可平(2014)强调,民主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之路。[26]朱景文(2014)指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法制化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实施;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27]徐汉明(2014)认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需要加快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而加快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树立科学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念,明晰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与要求,加快政社分开的法制建设,加快培育社会组织,营造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人文环境。[28]
姜晓萍(2014)指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完善社会政策体系、构建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优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组织培育体系、建立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创新社区治理体系、巩固公共安全体系、健全社会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29]肖文涛(2007)认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构建适合国情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多元组织共治的局面;需要培育和规范公民社会组织,提高社会自治能力;需要制定并实施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采取突出社会公正的社会政策;需要建立健全社会控制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机制;需要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发展基层民主政治与治理。[30]周庆智(2014)认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既需要加强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建设,更需将体制外的非政府组织纳入体制内,并对它们进行制度化、规范化与法治化引导。他指出目前具有可实施性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主要有以下方面:加快落实对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厘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并规范化、法治化;逐步提高工青妇等组织的公益性与社会化程度;规范城市与农村各类维权组织及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并将它们纳入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当中;引导新兴社会力量按照法律程序形成新的社会组织。[31]
关于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范如国(2014)从复杂网络理论和协同学等理论出发,研究了社会治理的协同机制,并提出八项社会治理的协同机制,即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复合的协同创新机制、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资源整合协同机制、价值整合协同机制、利益整合协同机制、制度协同机制、社会治理协同实施机制、社会治理信任及可信承诺机制。[32]席酉民(2013)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社会矛盾普遍、群体性事件频发、深化改革呼声四起等现象,从社会治理三种机制的互动及政治体制环境出发,分析指出国家治理和政府管理中的软法治、市场机制不完善、网络治理机制的弱化以及政治体制的不完善是这些不和谐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概括和谐社会基本形式和本质的基础上,分析了如何通过网络、层级和市场三种社会治理机制的良性互动构造社会稳定秩序的机制,以及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为三种机制的互动和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并借鉴和谐管理理论探讨了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策略。[33]
李军鹏(2005)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出发,认为为了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社会治理模式,采用以人为本的全面均衡的网络治理方式。他提出的全新社会治理措施包括:统筹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实现经济增长模式创新;统筹政府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实现政府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统筹积极的社会政策与消极的社会政策,实现社会政策模式创新;统筹国民收入的分配,创新社会收入分配管理模式;统筹经济性公共支出与社会性公共支出,实现公共财政模式创新;统筹劳资关系与其它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合作机制创新。[34]孙晓莉(2005)认为,目前我国公众对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需求与社会的实际供给能力之间存在巨大矛盾,从而加大了社会治理难度,因此,必须形成多元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在具体实践时,她认为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有:设计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元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政策主导的治理模式,推进法治治理,建立相应的治理体制,保障各治理主体的诉求表达;建立完善的公共责任机制,在公平的前提下实现效率的提高。[35]
笔者主要以近年来关于社会治理创新的学术文献为研究对象,梳理理论界有关社会治理创新的研究成果。相关研究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创新社会治理的意义,学界普遍认为这是我们党长期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创新的升华,也是主动回应社会新挑战的现实需要。第二,关于社会治理主体的创新,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我国新型社会治理是执政党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其治理主体既包括了党和政府也包含各类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公民,因此是一种一元主导、多方参与、各尽其责的协同治理。第三,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必须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加强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坚持党的领导,激活社会各方力量,加强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强化法制机制,建立制度保障。第四,社会治理的机制在应对社会转型期的诸多挑战所暴露出的弊端中,要求我们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机制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以实现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整体目标。
以上研究成果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如何通过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促进社会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把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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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
2015-05-10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12206)
曾志嫘(1989—),女,江西赣州人,硕士研究生。
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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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95 (2015)07-006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