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思想之比较

2015-02-20 13:38陈文剑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马克思

陈文剑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部,上海200241)1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正在完善但尚未完善、社会正在转型但尚未定型,社会公平公正问题日益突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代中国部分马克思主义者们开始转向政治哲学特别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作为整体规范的马克思正义理论目前并没有被构建起来,以柯亨为代表的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作了一些尝试,但也存很大争议。之所以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构建还未完成,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错误地运用西方主流正义理论的范式来构建不同质的马克思正义理论。本文在分析两种正义理论区别的基础上,提出将两种正义理论范式进行划界,以期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构建有所启示。

一、“比较”的正义

“比较”的正义理路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孔多塞等非社会契约论传统的思想家。他们并不诉诸一套规范性的绝对正义理论,而是通过对受社会制度、生产关系以及其他因素影响的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比较而选择一个超越现存不正义社会的新社会。马克思毕生所追求的正义就是超越现存资本主义社会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

1.马克思正义理论是在人类不同社会生活方式的批判性比较中形成的

从人的发展形态维度看,马克思认为,人类发展已经经历了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第一大形态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第二大形态,并将最终达到“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第三大形态。第三大形态的特征就是马克思在揭示人类客观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前两种社会形态的批判性比较中构造的理想社会的特征。马克思把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归为第一大形态。在这一社会形态中,人是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人与人的关系具有依附性,原始社会的人依赖于血缘关系,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人依赖于权力意志,这里的人是不自由的。第二大形态的典型形式是资产阶级社会,其主要特征是“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1]107。人获得了一定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资本主义使人从“人身依附”的关系中解放出来,却又陷入“人依附于物”的关系中。这里的人是异化的人,人依然是不自由的。只有进入了马克思所说的“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第三形态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人类才能真正获得解放,进入“自由王国”。在这个王国里,人不再像第一形态里那样受他人强制,也不再像第二形态里那样受物的关系奴役,而是“最终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760。

从生产关系维度看,也能看到这种批判性“比较”。原始社会虽然共同生产、平均分配,但生产力极为低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虽然生产力水平越来越高,但存在压迫与剥削;只有马克思构造的共产主义社会,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精神生活极大提高,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

2.马克思正义理论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的相对正义观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作为一种法的关系的形式,不能从正义本身去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只能从经济的关系去把握。因而正义在马克思那里绝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人类理性,而是受到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一种社会制度正义与否,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的具体要求。换句话说,马克思的正义标准就是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符合就是正义的,不符合则是不正义的。因此,一种社会制度在一定历史阶段可能是正义的,在另一历史阶段可能是不正义的。说奴隶社会是正义的,因为它取代了一定阶段不正义的原始社会;说封建社会是正义的,因为它取代了一定阶段不正义的奴隶社会;说资本主义社会是正义的,因为它取代了一定阶段不正义的封建社会。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历史的发展规律,在某个历史阶段也终将被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是相对的,是历史的。那么共产主义社会难道不会在某个历史阶段表现出不正义并被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所取代吗?追求正义对于共产主义来说不是过去资本主义阶级对抗的方式,而是转变为社会协商的方式。共产主义是在一个更高的基础上扬弃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把正义问题从必然王国推进到自由王国,即推进到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的共同体范围内自由自觉地追求达到正义的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并非人类历史的终结,而是真正的人类历史的开端。

3.马克思正义理论以推翻资本主义、建立共产主义为其实现形式的社会革命理论

马克思生活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十分激烈。在马克思看来,矛盾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使自己避免被资本剥削的命运和在劳动中异化的状态。正义不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马克思极力反对只把眼光放在个人行为品格和个人与社会协作关系变革上的正义。马克思曾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某种正义观的实现,而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他认为:“对现存经济制度完全无知的人,当然更不能理解工人为什么否定这种制度。他们当然不能理解,工人阶级企图实现的社会变革正是目前制度本身的必然的、历史的、不可避免的产物”[2]113。因此,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以推翻现存资本主义为前提,以建立共产主义为依归,是“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的超越的非改良式的社会革命理论。

马克思虽然证明了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但并没有刻画共产主义社会里的具体的完美正义制度,而是着眼于批判现实生活中的不正义。这是与另一种正义理路即“建构”的正义有着显著的区别。

二、“建构”的正义

“建构”的正义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基。社会契约的方法由托马斯·霍布斯在17世纪开创,18世纪由雅克·卢梭推向顶峰。后来的政治哲学家研究正义虽然具体路径有所不同,但基本围绕着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来建构一种规范的绝对的正义理论来改造现存不正义社会,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代政治哲学家当属约翰·罗尔斯。

1.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是通过“原初状态”的建构程序来制定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理性建构的一种契约环境,“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3]13。这种状态下的各方处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地位,也不知道他们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即立约者对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天性禀赋无从所知。因为在罗尔斯看来,只有在这种“无知之幕”下选择正义原则,才能“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3]12。但是“无知之幕”下各方始终是有理性的,即他们每个人都试图尽可能的推进他的利益。然而这种理性又是一种“相互冷淡”的理性,“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爱或宿怨的推动,他们也不寻求相互亲密,既不嫉妒也不虚荣”[3]143,他们只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社会基本善。在“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设定下,出于“最大最小值”的动机,罗尔斯认为各方会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因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而选择其他正义原则(如功利原则),则可能会得到无法承受的最坏结果,这对于在原初状态的各方来说显然是不明智的。

所以不难看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在他所建构的“原初状态”的契约环境下制定的,或者说是相互冷淡的有理性的个人在无知之幕的背后选择的。

2.罗尔斯正义理论是一种道德建构主义的绝对正义观

罗尔斯的道德建构主义既不同于认为道德秩序是外在的、先在的道德实在论,也不同于认为道德规范是不可知的道德相对主义,而是认为道德是人们建构的结果,并且一旦建构出来就具有客观性,能够获得普遍性的证明。在罗尔斯看来,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与康德的绝对命令都是通过一定的建构程序(绝对命令程序)规定的。他认为:“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因为康德把一个绝对命令理解为一个行动原则,这个行动原则是根据一个人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而被运用到他身上的。这个原则的有效性并不以假设人有一种特殊的愿望或目的为先决条件”[3]252。而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各方也是理性的存在物,他们在无知之幕下也没有各种特殊目的,只期望促进他们的社会基本善,但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最终目的。所以“在不管我们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正义原则都适用于我们的意义上,按照正义原则行动也就是按照绝对命令行动”[3]252。

在 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里,罗尔斯并没有区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直到后来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才作了这种区分,并明确表示他的正义理论是一种政治建构主义。虽然这样的宣告,排除了他的正义理论是完备性学说的嫌疑,而只适用于政治哲学。但在他看来,他的正义理论依然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客观性在于人们通过公正的、合理性的反思达到对于它们的一致同意,普遍性在于它们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还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

3.罗尔斯正义以“秩序良好社会”为其实现形式的社会改良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也就是他认为制度是维持社会正义的基本因素。然而这里的“制度”是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制度”,是上层建筑的范畴,并不涉及决定社会性质意义上的“制度”。他认为:“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3。因此从根本上说他的正义理论是一种改良主义,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致力于让不正义的制度变得正义,最终得到一个正义的“秩序良好社会”。罗尔斯引入“四个阶段序列”的方法来阐明正义原则是如何运用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在序列的第一阶段,人们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第二阶段,召开立宪会议并抉择一部宪法。在此阶段,无知之幕被部分地解除了,人们具备有关社会理论原则和一般社会事实的知识;第三阶段是立法阶段,在这一阶段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发挥了主要作用,“它表明社会、经济政策的目的是在公正的机会均等和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提高最少获利者的长远期望”[3]197。而在立宪阶段构成立宪会议的主要标准是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即自由原则,根据罗尔斯自由优先性原则,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自然立宪会议要优先于立法会议。所以某种程度上说,一部正义的宪法是罗尔斯制度正义的核心。最后进入第四阶段,即制度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无知之幕将不复存在,所有人都知道关于他们的个人信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确立了。这就是罗尔斯正义思想从理论形式到实践形式的大致脉络。

三、评价与启示

综上所述,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理论方法、理论内涵和实现形式方面有所不同,分别属于“比较”的正义理路和“建构”的正义理路。两种正义之路都有其深刻的理论价值,并对当下构建适合中国的正义理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对两种正义之路的评价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出发点是基于社会现实的比较,以研究正义的进步或倒退,这种“比较”的正义理论更多地关注现实不正义的现象,如剥削,饥饿等,着眼于在未来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新社会。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出发点是“什么是绝对的正义”,这种“建构”的正义更多地关注社会制度设计,如:分配制度和一些法律法规,致力于改造现存制度获取正义;“比较”的正义理论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才能推进正义?”,是一种相对正义观,而“建构”的正义理论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绝对的正义制度?”,是一种绝对正义观;对于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区别,李佃来教授认为:“一种正义理论要回答‘革命为何需要’以及‘革命何以可能’的问题,另一种正义理论则要探求‘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一种正义理论系于一种形上的价值预设,反对在维护既定制度的前提下索取道德和正义的同情,另一种正义理论则倚重于一种补偿性的价值,希望以此作为‘金钥匙’来打开通往人与社会更合理的政治生态大门”[4]。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区别,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难道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中就没有涉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吗?在马克思看来,正义的实现就是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在那里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条件。个人是现实的个人,现实的个人是正义实现的主体。现实个人又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现实的个人所生活的现实世界就是马克思正义的理论环境。所以说,马克思正义理论不仅关注革命问题,也是关注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

2.两种正义之路的启示

什么样的正义理论是与当代中国实际相适应的理论呢?南开大学王新生教授认为:“任何一个社会的正义理论都不可能脱离其主流意识形态而对社会生活发挥作用,正义理论之实践理性性质决定了它本身就应该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中无疑应当发挥主导性作用”[5],也就是说,要建构适合当代中国实际的正义理论,只能依靠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而不是其他的非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正义理论。

如何建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呢?一方面,在学理上将两种正义之路进行划界,使其不能相互僭越。我们不能用西方自由主义正义范式来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也不能用马克思正义范式来简单套用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清晰的建构正义理论的路径。另一方面,在划界的基础上,积极汲取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有益价值,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马克思正义理论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以推翻既定制度,实现共产主义为根本旨归。目前中国的发展阶段还没有达到马克思所要求的阶段,仍然要依靠市场经济来积累物质财富。在这一阶段的正义理论既要坚持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最终理想,也要根据当代中国实际来重新阐释和建构。为此,我们需要吸收来自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正义理论某些价值预设,比如自由、法治、民主等,这也是我们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 李佃来. “正义”的思想谱系及其当代构建:从马克思到分析的马克思主义[J]. 学术月刊,2012(11):48-58.

[5] 王新生.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建构[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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