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视域下经济法理念的演进

2015-02-20 07:37:25郭要军
关键词:市场机制

郭要军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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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运忠(1974—),男,重庆万州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典籍翻译。

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视域下经济法理念的演进

郭要军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一种“质”的嬗变。在新型互动成就之途,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改进”的必然选择,市场型政府成为政府职能转变新方向。经济法及其理念的产生与发展建立在政府与市场关系历史变迁的基础之上,新型互动将促生众多经济法现象,传动经济法理念演进之“轮”。经济法理念是一个动态性概念,伴随新型互动的最终形成,经济法理念将呈现出理性干预、经济自由、整体效益的演进之态。

【关键词】市场机制;国家干预;新型互动;经济法理念

中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增强了面向未来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当前,发展已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已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值此之际,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表明,党和国家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达到了新境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我发展和完善将紧紧围绕市场和政府的新型互动展开。要考察新境况下的经济法理念,就不可避开探究这种新型互动关系模型,因为国家与市场关系的每一次实质性变动都必将促使经济法理念朝向更为客观、准确的方向不断嬗变。[1]

一、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关系模型考究

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前迈进,二者关系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动。新型互动是对市场和政府的重新定位,本质上是对市场机制作用最优发挥的孜孜追求和对政府职能的深度调整。

(一)新型互动是一种“质”的嬗变

一部宏伟的中国改革史,始终是围绕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中国的变革,是经济“内核”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升级。政府与市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互动是遵循量变质变规律的合时代性演绎,在中国改革“窗口期”的今日,二者的新型互动正是由一步步“量”的积累而引起的“质”的嬗变。

党的十四大深谋远虑地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改革开放树立了新的里程碑。十五大至十七大则分别从市场化的程度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强调了更好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十八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突出了市场作用,强调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随后,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市场的定位由“基础性作用”上升到“决定性作用”,虽仅为二字之别,却表明了一种历时性和实质性的变化,是一种量变引起质变的升华。至此,中国的改革正朝向新目标进发,政府与市场关系发生“质”的嬗变。

(二)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决定性因素的“帕累托改进”选择

竞争市场是帕累托有效的,且每一种帕累托有效的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2]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趋利本性能够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和潜能,通过“无形之手”将有限资源在全体社会中予以有效配置。中国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均已明证,市场机制是目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巨大功用。

中国渐进式改革保持了国有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又让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得以改进,这种“双轨制”改革可以看成是一种帕累托改进。[3]十四大以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逐步确立了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日臻完善,中国经济面临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等多重困境,这就需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破解经济发展难题。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高瞻远瞩地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此强化市场机制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高效地向前迈进。

当前一段时期市场仍起“基础性作用”,资源配置取得良好实效,但仍杂糅着一些政府配置“情结”,政府甚至直接干预某些微观领域的资源配置,此配置模式并非是最高效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抉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势必要更积极更稳妥地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相较而言,市场起“决定性作用”配置模式是进一步实现最优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市场机制是通往资源配置最优的决定性因素选择。

(三)市场型政府:全面深化改革中政府的最新定位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并非是起全部作用。市场是目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并不等于说市场机制定会实现各领域资源最优配置。因市场机制存在固有缺陷,市场对资源配置亦有低效的“时空点”,如基础设施领域,而在这些“时间节点”和“领域位点”就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功能的深度认知。那么,该如何找准政府职能转变方向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呢?对于当前中国经济这艘巨轮,市场机制好比是巨轮前进的强大核心驱动,而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是指明巨轮远航的方向和保障驱动运转更顺畅、更高效、更持久,实现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市场型政府应是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干预经济的最新定位。在中国,总体而言,国家制度和政府在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4]

首先,确定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与目标。国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设定了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这一根本方向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其次,克服市场失灵。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教授认为,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或者说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应当监管干预的地方。[5]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在于,可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产生的市场矛盾,解决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和外部性问题等。第三,政府的角色还在于,通过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维持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行国家宏观调控,维持市场机制高效运转。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演变是经济法理念变迁的基础性动因

中国改革经历了国家计划与市场机制之间关系的“渐进式”变革。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也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6]然而,“改革”的核心在于“变法”,所有的重要改革最终都要体现或落实在法律上[7],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进必然引发经济法及其理念的变迁。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演变构成经济法理念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法及其理念都是意识形态的事物,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理念的产生与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从历史视角观察,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历程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基本一致,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调整构成决定经济法理念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体制时期,国家经济运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轨道上,计划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意志,市场处在政府压制之下,此时并未产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更未有经济法理念之说。自经济体制改革伊始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式建立,国家意志和国家强制在经济建设中逐步消退,取而代之的是市场机制作用渐趋强势,国家强制与市场自洽此消彼长。在此期间,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是众多学者和民众对经济法的高度关注与热烈探讨,人们初步认识到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第三领域的经济法的存在,萌发了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时期,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得到更大发挥,国家也通过制定和颁行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经济法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适度干预”、“社会本位”、“公平正义”等一些理念在经济法律领域多被提及和运用,经济法及其理念逐步成为学者们的重点研究领域。

市场与国家作为近现代商品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机制,两者关系的架构是近现代西方社会经济生活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其法治建构的基石。[8]从经济法治化的角度来检视,政府与市场关系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总纲和主线,经济法治主要贯穿和围绕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模型塑造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创立来展开。而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必然要求经济法治模型和经济法制协同调整,这就触发经济法及其理念的演进与变迁。总之,经济法及其理念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甚至在本质上而言正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演进的结果。

(二)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将促生众多经济法现象

从认识论的视野探析,法律现象就是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呈现的并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外在形态,是能够凭直观方式可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据中华法学大辞典所载,法律现象一般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通过这些反映出的法律文化、法律技术等等。经济法现象是法律现象的“下位概念”,指的是在经济法治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并为人们所感知的与经济法理念存在一定联系的外在形态或外部联系。简言之,经济法现象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9]

政府与市场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永不可绕开的关键课题,是实质意义上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同时也是经济法现象乃至经济法理念诞生与成长的“摇篮”。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时代迁移性,反映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和方式的“运动”状态,而经济法又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佳方式选择,因此政府与市场关系演进的结果就是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意识、经济法律文化等大批经济法现象的生成和造就。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日,国家经济已运行在“新常态”的轨道上,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与市场这种新型互动是二者新型关系的“形塑”,政府要摆脱“操纵市场惯性”和抛开过分担忧市场机制运行的“父爱情怀”,把微观领域的资源配置决定权交给市场。[10]任何经济法理念都是建立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既定社会经济条件之上,都是人们主观上对客观经济法现象的一种反映。[11]这种新型互动引起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必然要求经济法治的一致响应,引发新的经济法现象出现和经济法理念演进。

(三)经济法理念具有客观动态性

经济法理念具有客观动态性,并不是说经济法理念是客观的事物,恰恰相反经济法理念是一个主观性的范畴。所谓客观动态性是指经济法理念的动态变迁具有客观性,且这种动态演变是伴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动态迁移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首先,从认识论的视角看,认识是一个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的过程,对某一事物的认识总要经历一个呈螺旋状上升的过程。经济法理念实质上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同样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要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制约。例如,人们对适度干预理念的认知,起初认为国家强制应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到经济增长逐步摆脱国家“钳制”,再到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干预”和国家干预应有必要限度。因而,经济法理念本质上是人们对经济法最高精神的一步一步的探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其次,从历史实证视点看,经济法理念的形成及发展是一个伴随政府与市场关系演进的动态过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演变经历了市场经济形成时期、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现代市场经济时期、当代市场经济时期,二者之间关系的表现或为政府对市场的积极干预,或为消极干预,或为全面干预,或为谨慎干预,各个时期的经济立法内容亦大有不同,所折射出的经济法理想与观念也经历了“个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演绎模式,各时期所倡导的经济自由亦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再者,从构成要素方面看,经济法理念的主、客观构成因素均表现出了动态性的“镜像”。在客观方面,政府与市场在不同时期的交互作用是经济法理念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的客观动因。在主观方面,随着时代变换,认知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对每一个时代的正义观和价值观的认知大相径庭,对经济法的实质、内涵及最深层次精神的认知也有所不同。

三、新型互动之经济法理念动态考量

经济法理念自始不是“静态”的概念,是伴随着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的演变而发展的。回顾中国改革进程中的学说与理论,学者们对经济法理念本质与内容的认识差异甚大,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单飞跃教授借助对经济法理念的法治分析,力图说明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他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包含自由理念、公平理念、发展理念、安全理念等内容。[12]而史际春、李青山两位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同时,在经济社会化条件的实质公平正义之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经济秩序(包括经济安全)等都是其不完全的表现形式。[11]徐孟洲教授则认为,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13]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迅速发展,就在于其凝聚了以人(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顺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14]此外,以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经济法理念进行了深入、透彻、全方位的研究,“浓墨重彩”地探讨了人文主义理念、实质正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等五个经济法理念,并对其间的逻辑关联与构造加以详尽阐释。[15]以往学者们大多钟爱从“静态”方面考察经济法理念内涵,倘若立于“动态”的视角,或许可进一步晓识经济法理念更真实的演进“面目”。

(一)经济法理念的理性干预趋向

适度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成熟程度及市场规则完备程度,取决于政府对自身国情和特定发展阶段的正确认知。[16]适度干预是当前经济法内在精神的一种体现,侧重于寻求经济自主与政府强制的平衡,强调对干预之“度”的把握。而理性干预除此之外,还审视干预之“维”的和谐,注重对干预的程度、领域、手段等进行全面的理性评测,且这种理性评测是基于对国情、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在新型互动态势下,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此消彼长,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也要更好发挥。这种变化映射到经济法治层面,就是国家干预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对国家干预内涵与外延的重新界定,就是由适度干预到理性干预的演进。由新型互动触发的国家干预再调整和理性化,主要有国家干预市场化、干预领域调整和干预程度限缩三个方向。

首先,国家干预市场化。主要表现为:一是经济法调整范围中“需要国家干预”的“需要”应为市场需要之意,既不能“干预不足”,更不能“矫枉过正”,对于这种“需要”市场有决定权。二是国家干预要建立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基础之上,避免因违背价值规律而引发市场秩序严重混乱。三是寻求干预手段的市场化,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需要综合运用稳定的法律手段和宏观的财政、税收、价格等多元市场调控手段,以避免对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削弱。

其次,在干预领域上,国家干预之“维”逐步由微观领域向宏观领域调整。一方面政府明确权力清单,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可由市场机制调整的,尽量把决定权交给市场,增强经济活力,尽最大可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另一方面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在宏观领域积极干预。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定位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在干预程度上,市场机制作用的最大发挥必然促使国家干预之“度”一定程度的限缩,这种限缩正是追求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关系的题中之义和关键所在。正如李昌麒教授所主张的那样,应把政府干预的领域或者范围限制在假如不依据政府的特殊地位或者说它的强制力,社会矛盾和冲突就难以解决的有限性理性思考之中,把政府干预放在一个足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合理框架之内。[17]在市场化改革中,国家干预应展现出克制和谦逊的品格,而经济法则应保持必要的谦恭和内敛。[18]

(二)经济法理念的经济自由倾向

作为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经济伦理价值,经济自由是自由一般向经济活动的拓展,是经济主体拥有按照自己意志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19]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荣,尤其是市场作用在经济生活中的更大发挥,经济自由愈显重要。在新型互动逐步成型进程中,市场资源配置自由、市场主体自由和市场竞争自由是经济法理念经济自由倾向的最清晰的“显示器”。

首先,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着政府和市场“二元博弈”,出于对私益最大化的追求,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都应推行市场化改革。公权可基于公平、效率、安全等考虑,对交易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但公权对交易双方的倾斜性权益配置必须非常谨慎。[20]即是说,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应不得破坏市场对交易的有效安排。比如,在公共服务公私合作中,严格约束政府公权配置力量的不当渗透,维护多个竞标者的充分竞争,既利于社会公众福利的增进,又益于厂商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其次,市场主体自由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进出市场自由和经营自由。市场决定性作用设计和架构的内在基础在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这必然要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制定与完善市场经济法律稳步建立市场准入、秩序规制、市场退出等法律制度,保障市场主体自由进出市场和自由经营。在当前我国经济实践中,大幅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逐步实现税收和预算法定,推行“宽进严管”的企业自由理念,放宽银行金融业务的私营和外资准入,无不彰显出国家治理对经济自由的衡量与选择。

第三,在市场竞争自由方面,市场失灵存在一个重要表征就是市场竞争不完全,即市场竞争不自由。这就需要,一方面不断推进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管制,引入竞争机制,增强经济自由和活力。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调查了备受关注的电信联通宽带垄断案、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查处了茅台和五粮液价格垄断案、12家日企汽配案、上海金价案及洋奶粉案等,一张张巨款罚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步入常态化日常化。[21]

(三)经济法理念的整体效益趋向

同民法着眼于保护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利益本位思想相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22]整体效益一直是经济法所追求的重大目标,不过学者们更多的是把它视为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或原则,并未上升到理念的高度进行思考。全面深化改革新背景下,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正趋向二者作用的更大发挥和更高层次的有机结合,至少可从生产力水平的整体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增进两方面来阐释经济法理念的整体效益趋向。

首先,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原理来看,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起推动作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市场机制日趋成熟,市场化改革成为破解经济发展难题与困境的“金钥匙”,政府与市场的新型互动无疑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关系范畴,必将调动不同阶层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拉动中国经济生产力和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对于此方面,中国三十多年市场朝向型改革所推进的社会进步和综合国力攀升已足以明证。

其次,从资源配置角度分析,一方面市场机制是一种最可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手段,当前只有市场化变革才是增进“帕累托效率”和倾进“帕累托最优”的最佳途径,市场决定性作用发挥将大大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市场经济整体活力。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将赋予政府更大优势集中力量解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失灵问题,激发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升社会整体效益,把中国经济这块“蛋糕”做大做强。

结语

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博弈”和“二元配置”使得二者关系趋向新型互动。同时,经济法及其理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范畴,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还是体现在各项经济法律制度的演进。在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视域下,经济法理念的动态演进尤为明显,主要体现在理性干预、经济自由、整体效益这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理念“进行”时态的强调与思考,将进一步加深对经济变革中的经济法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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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olution of Economic Law Idea in the Vision of the New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GUO Yao-jun

(School of Economic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Abstract:The new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is the significant initiatives of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reform, and also a “qualitative” change. During the forming process of the new interaction, market mechanism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achieving “Pareto improvement” of resource allocation,and market-oriented government will be the new direc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ransforming.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and its idea is based on the historical change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The new interaction will lead to numerous phenomena of economic law, and drive the “wheels” of the evolution of economic law idea. The idea of economic law is a dynamic concept,and with the eventual formation of the new interactive, economic law idea will present the evolving state of rational intervention, economic freedom and overall efficiency.

Key words:Market mechanism; State intervention; New interaction; Economic law idea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15)06-0067-06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周易》在西方的译介与传播研究”(项目编号:15BYY02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2015-08-17

作者简介:郭要军(1989—),男,汉族,河南襄城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财税法。 闵菊辉(1977—),女,四川内江人,讲师。研究方向:跨文化交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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