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路径探析
马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在侦查主体、线索来源、侦查方式、获取证据以及侦查阻力等方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都有其自身的特色。侦查机关应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应对新时期职务犯罪的犯罪趋势,破解新时期出现的侦查难题,需要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转变侦查观念、改变侦查模式、创新侦查机制、锻造侦查人才。
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侦查;发展路径
职务犯罪并不是刑法学上的概念,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这一类犯罪约定俗成的统称。根据犯罪主体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不同的界定,就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而言,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狭义的职务犯罪。正如孙谦所说:“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亵渎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贪污受贿等手段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破坏国家管理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1]在狭义职务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职务犯罪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2]。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有其自身的特色,着重体现在侦查主体、线索来源、侦查方式、获取证据及侦查阻力等方面。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这些特点入手,有利于及时应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一)职务犯罪的侦查主体为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正确适用是其主要职责。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也有权对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国家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从而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职能。所以,检察机关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其作为监督者的角色使然,也是其履行监督职能的方式所在。“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无论从侦查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看,还是从这类犯罪案件所具有的职务性特点来看,都与法律监督的主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3]
(二)职务犯罪的侦查线索以举报为主
普通刑事案件的线索来源多为被害人的控告或有关知情者的报案,除少数出于个人安全考虑不愿透露姓名外,一般为实名报案或控告。但职务犯罪的线索来源主要为公民举报,通常是举报者发现了有些官员有贪污受贿、有巨额存款、买豪宅、购豪车等不良迹象时,往往是以一封匿名举报信作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来源,所以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其线索来源具有极强的隐匿性。
(三)职务犯罪的侦查方式为“由人到事”
普通刑事犯罪往往会留下可供勘察的犯罪现场以及各种犯罪证据,还有相关的被害人,根据被害人陈述和犯罪留下的各项证据,侦查机关就可以初步确定出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而根据现有的证据和线索,继续开展侦查工作,这显然是一种“由事到人”的侦查方式。而职务犯罪,因犯罪主体作案手段隐蔽,从案发到被揭露,往往有很长的潜伏期,加上职务犯罪一般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或受侵害的物,所以侦查机关很难从物证入手,找寻侦查的突破口。正如王定顺文中所说:“因而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只能从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入手,广泛收集有关证据,查出犯罪事实,故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人查事’。”[4]12
(四)职务犯罪侦查获取的证据以言词证据、书证为主
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活动主要以各种各样的实物,如:犯罪后遗留下的犯罪工具、毛发、指纹、脚印、血迹等作为证实犯罪的主要证据,在这些物证的基础上,进而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进行比对和衔接,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整个犯罪事实。但是职务犯罪一般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也不会留下可供勘察的犯罪现场,获取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会议记录、转账记录、收受凭证等书证,物证较少或没有。
(五)职务犯罪侦查阻力大,外界干扰强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主体大多接受了一定的教育,也熟知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业或部门规范,一旦思想出现偏差,就会利用自身的这些优势,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犯罪实施前,多会做好缜密的计划;犯罪实施过程中,多采用不易被他人察觉的作案手法;犯罪过后,往往利用职位或权力之便,销毁犯罪证据,转移赃款至境外,整个作案过程不留痕迹,给检察机关带来一定的侦查阻力。同时,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也会利用各种关系,给自己形成“关系网”或“保护伞”,一旦犯罪行为败露,就会利用这些“关系网”“保护伞”干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此外,一些单位或部门即使发现有职务犯罪嫌疑之人,也往往出于“部门或单位保护主义”思想,而不主动移送检察机关;一些案件证人因畏于权势,而不愿作证或证言反复不定,造成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极易受外界的干扰。
(一)转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侦查观念
1.“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的观念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与人权保障最密切的侦查阶段更应该时刻坚持这一侦查理念,侦查机关无论是采取强制措施还是进行专门的调查活动,都要把保障人权放在重要的位置。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多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为主,一旦侦查机关滥用权力,就会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惩罚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固然重要,但保障好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是侦查活动中一个重要方面,这也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后一再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相一致。“在使用侦查手段时,尽可能符合比例性原则,即侦查措施的强度要适当,力求合法与效果之间的均衡。”[5]
2.“由表及里”
新时期,职务犯罪的犯罪趋势之一就是多种职务犯罪相互交织,表面上是一种职务犯罪,实则背后隐藏着多种职务犯罪,其中,以权力换取金钱,或以金钱牟取私利最为常见。“渎职失职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发生。”[6]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不仅要看到表面已经呈现出的职务犯罪,更要深挖隐藏在其背后的其他职务犯罪,由表及里,一并查处,以此严厉惩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相互交织的各种职务犯罪行为。
3.“信息导侦”
由于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到作案手段都异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导致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难以深入开展。通过建立各种信息平台,广泛收集有关的情报信息可以为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便利。“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构建应当树立‘大检察,大信息’的理念,实现全国检察机关‘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的整体布局,把侦查信息工作贯穿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全过程。”[7]通过利用各种网络信息平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活动轨迹,再通过对信息的储存、整理、研判和运用,进而获取更多的犯罪线索,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改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侦查模式
1.严格规范和制约初查行为
由于职务犯罪的线索多来源于公民举报,而且举报内容往往并不具体,检察机关一般无法直接得出是否立案的论断。所以,实务中,检察机关的通常做法是,先进行初步调查,即初查,进而决定是否立案。由于初查行为尚未确立在《刑事诉讼法》中,与初查有关的具体程序、实施期限、法律监督及违法救济等相关内容尚不明确,所以,检察机关在开展初查行为时,要严格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初查行为,严禁初查行为的滥用。
2.推行“证-供-证”的侦查取证模式
“口供至上”在我国的侦查取证活动中一直居于主导。由于职务犯罪的证据主要以言辞证据为主,而过多依赖言词证据不仅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且因职务犯罪牵涉人员多,关系网复杂,不同犯罪主体之间基于利益关系、人情困扰,往往出现相互包庇的现象,导致口供获取难度大,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不稳定,不利于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确立由“口供为主”转向“物证为主,口供为辅”的侦查模式,在“信息导侦”的指引下,广泛利用各种信息平台,收集、获取、固定各种物证、书证和电子证据,实现由“供-证-供”向“证-供-证”侦查模式的转变。
3.以“原案”作为侦查活动受阻时的突破口
如前所述,多种职务犯罪相互交织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犯罪趋势之一。一种职务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与之相关的“原案”,以“原案”作为侦查破案的切入口,才能循序渐进,环环相扣,侦破案件。所以,在职务犯罪侦查受阻的情况下,可以从与之相关的“原案”入手,深度挖掘其中的利害关系,不仅可以获取与正在查办的职务犯罪相关的证据和线索,还切合了“由表及里”的侦查理念,推进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顺利、深入地开展。
(三)创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侦查机制
1.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力量和办案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纵向侦查协作机制
(1)上级检察机关要充分统筹好各项检察工作。“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给下级院的各项任务,要想得到圆满的完成效果,就必须得到下级院的支持,而这种支持又来源于上级检察院要在平日的工作中,积极为下级院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扶持。”[4]249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下级检察院自行查处难度较大时,上级检察院既可以提办,以及时排除各项阻力,集中力量侦破案件;也可以通过参办,以指导下级院的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或通过交办其他下级检察院,以破除办案阻力,保证案件及时、顺利侦破。
(2)下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好作为“主战场”的重要职责。下级检察院要在上级检察院统一指导、统一调度下,积极发挥好自身作为查办职务犯罪“主战场”的重要作用,履行好自身应尽的各项职责,积极按照上级检察院的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各项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
(3)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形成良好的上下联动关系,形成打击合力。“基层检察院由于办案资源、办案力量有限,经费紧张,大量的侦查取证工作如果没有上级检察院的出面与协调,就很难顺利开展。”[8]因此,上级检察院不仅要积极参与下级各院开展的与所办案件有关的活动、工作或会议,还应该为其提供一定的帮助,以促进案件的侦破,推动工作的开展。下级检察院也应该积极参与上级检察院查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开阔办案视野。通过上下联动关系的建立,不仅可以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还可以避免各级检察院成为各自为战的小集体。
2.加强与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或部门的合作,形成良好的横向侦查协作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纪检、公安机关的协作,既要各司其职,也要互通有无,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加强工作交流,形成良好的办案衔接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做好检察机关与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机关或部门的协作工作,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案件协查、证据衔接机制,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锻造职务犯罪侦查人才,提升侦查队伍整体水平和实力
1.丰富专业知识与增强实战技能
首先,应当进一步丰富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既可以派送侦查人员到专业的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也可以定期邀请高等院校的教授或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等机关的业务骨干或知名专家到检察系统内部开设讲座或研讨会,以此丰富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拓宽办案人员的办案视野,推动办案进程。
其次,应当进一步巩固办案人员的实战技能。“侦查能力的提高,固然需要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作基础,但是,对大多数侦查人员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实战训练。”[9]在加强对侦查人员理论知识培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其侦查实战技能,这也是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
2.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
首先,通过有效的信息网络平台,建立能为侦破案件而发挥其才的侦查人才库。及时录入已经选中的人员的各项信息,重点是对案件侦破有促进作用的相关信息。然后,“在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侦查人才库的同时,还要注重从专业院校及审计、金融、财税、证券、外汇、计算机等系统内选拔一批专家、学者型专业人才,解决困扰侦查的专业性问题”[10]。最后,还要及时更新人才库中的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耽误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提供侦查设备和侦查技术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全面提升侦查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实力
先进的侦查设备和侦查技术,不仅可以提升侦查队伍的整体实力和水平,还可以提高侦查效率,解决侦查难题,破解侦查阻力。因此,应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设备和技术投入,以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升整个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办案水平,进而充分应对侦查过程中的各项挑战,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难题,化解各种阻力,为以后的侦查工作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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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马琳(1990-),女,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