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素梅
(广州工商学院,广东广州,510850)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其改进措施
曾素梅
(广州工商学院,广东广州,510850)
知识产权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现已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且流失严重,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其保护现状堪忧。应充分认识到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努力降低高校知识产权被侵害事件的发生率,规范高校科研秩序,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改进
知识经济是一种以知识生产为核心的经济形态,以脑力劳动者为劳动主体,以创造性的脑力劳动为核心动力,以智力资源为主要资源;而知识产权是指权利所有者在一定时间期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国家、组织、单位或个人创新能力的基础和保障。当前,人类社会已进入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已然到来,知识生产的核心地位日益凸显,知识产权的确认及其保护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国务院于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指导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和纲领性文件,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纲要》指出,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同时也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调整人们在创造和应用知识及其他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有效激励创新,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高校是新知识、新理论产生的沃土,在经济社会居于中心地位;同时高校还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重要生长点和辐射源,肩负着生产和传播知识的重任,在推进创新知识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动其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如果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不仅会造成知识产权流失,还会侵害高校的合法权益,挫伤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目前,如何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1],而探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其改进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就此论述如下。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当前,我国高校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创造并掌握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据统计显示[2],我国高校至2010年底已拥有96182件有效专利,核准注册商标近万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510项,国家技术发明奖1216项,国家科技进步奖3196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获得者近几年均以高校为主。由此可见,我国高校的技术创新实力较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从广义上来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于科学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及社会服务之中,而取得、授予和许可知识产权从理论上讲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邻接权、技术与商业秘密、学校校标及服务标记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应由高校拥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3]。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从源头上来看,知识产权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于17世纪中叶提出,亦说其产生于中世纪以后的欧洲,其后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将其定义为“所有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但真正将知识产品作为一种财产权则始于因第一次工业革命逐步走向繁荣的英国。工业革命是推动英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对人类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学者们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是引发工业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除英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以外,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推动了美国等国家的发展,使其步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除此之外,德国、日本、法国等经济强国在国际竞争中也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高新技术成果作为竞争的有力武器。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是推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而鼓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其中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知识产权已成为无可取代的重要财富,是推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财富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其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武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目前还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真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且善于运用该制度为技术开发和发展服务的企业不多,而高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企业尚存在差距。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提高综合国力、增强国家竞争力,必须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进入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从法律范畴提升至发展战略的高度,使其成为一个国家在经济、科技领域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在这种情况下,为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推动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必须尽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努力提高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而积极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高校作为国家创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培养高新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构建和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创新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4]。我国高校是国家基础研究与高新技术研究的主要参与者之一,目前已完成了大量可推广转化的科技成果,所拥有的专利权与自主知识产权在数量上相当可观,在促进经济与科技结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着眼,从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必须要在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及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高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能力,为构建创新型国家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不竭动力。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时间不长,还不够完善,很多高等院校的师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认识到无形资产其实也是一种资本和财富,更未意识到保护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此外,部分教师和学生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法律程序一知半解,对知识产权法也知之甚少,不仅给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负面影响,而且被侵权后也不知如何维权。多数高校设置奖励或晋升职称时以论文发表数量和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论文分值为依据,而对师生获得的专利技术未给予充分重视,某些合同对知识产权产出无明确要求,导致部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流失。此外,部分高校对商标权的注册不够重视,给社会上一些办学机构冒用高校名称从事招生、培训或以高校的名义刊登广告带来可乘之机,使高校的形象受损,其无形资产也遭受损失。
(二)专业人才缺乏
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研究能力有限,很多高等院校拥有的知识产权有限,部分甚至为零。从知识产权相关研究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来看,我国高校投身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人员较少,素质相对较差。很多高校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学校领导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不够,而对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的获奖情况十分关注,投入的人、财、物亦相当可观。此外,很多高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随意性很大,缺乏管理机构,也未安排专人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不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
(三)缺乏专职管理机构
高校知识产权在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专职机构缺乏。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构,仅有一些重点院校(以理工科重点院校为主)拥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部分院校甚至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据有关报道证实[5],浙江13所大专院校之中仅有2所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而福建设有专利事务所的高校仅有厦门大学一所。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出现侵权行为时,高校往往缺乏维权能力。其二,管理职能不够完善。当前我国高校多由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主要负责鉴定、登记科技成果并进行报奖等工作,但对著作权、商标权和技术转让等却疏于管理,存在管理职能不完善、管理脱节等诸多问题。很多高校存在只管专利不管转让、只管成果不管推广或只管推广不管成果出处,缺乏全面负责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工作的机构。此外,拥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高校也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和管理漏洞较多等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出现多头转让成果、埋没有价值的成果和私自转让职务成果等现象。以国内某重点大学为例,该校主要由科学研究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下辖科研管理科、综合规划科和科技合作科等科室,但各科室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甚至存在职能重叠现象,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开展和管理,在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等行为时往往缺乏必要的维护能力[6]。其三,管理制度缺乏或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条例,但大多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相关管理规章也亟待规范。
(四)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在技术成果转让中存在较多不规范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技术商品在定价方面过于随意。技术成果拥有者评估技术性资产的能力不足,难以准确认识其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先进性、成熟度、获利能力以及存在的市场风险,对技术成果的定价往往偏离其实际价值(或定价过高,或定价过低)。其二,在交易技术商品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有的科研人员存在泄漏标底、通过地下交易行为获取利益等行为,进而给谈判带来不利影响或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其三,知识产权纠纷较多。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有技术合同不规范和经济技术指标与合同规定要求不符等。
(五)不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目前,我国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高校占全国高校的68%左右,但综合性大学的开课率达98%[7],而医学类和师范类等其他大学的开课率较低。许多高校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但未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授课教师的专业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由此可见,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存在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和法律规范缺失等问题,很多高校缺乏真正的知识产权教育。
(一)积极转变观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首先,学校决策层、管理服务层和科技研究人员应积极转变观念,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本校知识产权整体水平,促使知识产权保值增值,并以此为导向制定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其次,努力转变知识产权价值观,营造适宜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氛围和环境;最后,应认识到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可通过开展培训或开设学术讲座等途径来增强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此外,高校还应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让科技人员获得荣誉感和物质回报,使其切实意识到完善管理和相关服务体系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以事实带动观念转变[8]。
(二)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当前,高校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管理不善等问题,虽然很多高校具备较强的科研力量,但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因此,高校应重视人才建设,吸引一批专业人才入职,着力培养一支骨干队伍,通过进修学习、培训和开设讲座等方法提高知识产权研究与管理人员的素质,在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加大投入,落实经费,推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成立专职机构,完善管理及服务体制
高校应设立校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或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等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制定专利申请与放弃制度、制定相关专利的内部申报程序及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申请、鉴定、审查、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技术合同审批、科技奖励和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等工作,并负责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纠纷等事务。此外,高校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代理、咨询和相关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高校引进和培养的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作用,提高高校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并负责技术转让中的事务性工作,进而形成完整的管理和服务体系[9]。
(四)合理界定技术成果归属,激发高校科研人员积极性
《专利法》明确指出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如单位与当事人(设计者或发明人)对专利申请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种合同约定可为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提供有力证据,是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手段,即使因故发生纠纷,法院也较易认定。因此,高校应与科研人员签订相应的权属条款,合理界定成果归属,明确产权关系。由于高校科研项目来源复杂、产权归属多样,加之高校的研究经费多来自于校外,为合理界定技术成果归属,应对外来项目淡化职务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按照科研项目性质、研究经费来源、对学校及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学校资源的利用情况和未来效益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学校与当事人的权益比例关系。另外,由于高校是科研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其物质技术条件较好,可明确规定相关技术成果由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拥有,其权益比例可适当向后者倾斜[10],并给予相应奖励,以调动其积极性。
(五)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高校拥有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肩负着科学研究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等教育不仅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能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因此,高校应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培养出来的人才不仅要了解知识产权,还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智力成果,逐步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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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姗姗.全面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3).
[4]金火.试析新形势下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J].现代妇女:理论版,2014(6).
[5]袁木棋,钱晓峰,袁莹,等.关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对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调查问卷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5(12).
[6]王晓娜,郭永立.试论知识经济时代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J].情报科学,2002(7).
[7]张成立.析高校科技人才流动与知识产权保护[J].东岳论丛,2010(5).
[8]刘东民,方曙,马跃.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思考[J].软科学,2003(2).
[9]杨晓刚,王世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2(6).
[10]梅元红,刘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策略研究——以清华大学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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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素梅(1974-),女,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