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骞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他认为虽然各国律师制度在形式上各有不同,但其根本精神,则在“不知法律之一般人民,得藉以在法律上平等享受权利并平等负担义务,而法治主义之真正精神,亦即于此而实现”
8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讲话表示“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国家主席习近平今日也就律师问题提出了“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的观点。
这些论述被认为是官方对律师角色的重要论断,体现了官方对律师的评价和态度。而在民国历史上,官方对于律师问题也发表过不少议论。
民国甫立,上海都督提解审讯“反革命”姚荣泽谋杀革命义士一案,时任司法总长伍廷芳便致电临时大总统孙文,要求诉讼应采文明办法,准许两造聘请律师。内务部警务局局长孙润宇也向孙文呈文,建议施行律师制度。
有人以为警察对律师持有偏见最重,往往嫌律师辩护是对警权的掣肘,孙润宇认为“司法独立为法治国分权精神所系,而尤不可无律师以辅助”。他还批评前清虽然已经仿照西方设置司法官厅,但是“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
有关律师制度,民国政府屡下训令公文。针对孙润宇的呈文,临时国民政府下发《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表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要求法制局对律师法草案进行审核,以便交参议院议决。
1912年司法总长许世英下发《司法部训令第四十一号》,指出“律师制度为司法上三大职务之一,所以任当事人之辩护,防司法官之擅专,关系至为重要。”江苏省高等审判厅也下发示谕,指出:“照得苏州自光复以来,设立律师会,以期维持司法,保护人民权利。”这些文件都表明,当时的政府和司法官厅是将律师视作实现司法文明、保障人民权利、防止法官滥权的必备力量的。尤其是后来也“下海”担任律师的许总长在其下发的训令中明确地表示,只有在律师制度完备的情况之下,法庭的公正才能实现,法庭的功能才能施展。
民国政府中也不乏高官在个人的著作中发表有关律师的论述,这些文字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国官方对律师的看法。在民国担任立法委员参与起草“五五宪草”的张知本于1936年的《东方杂志》上发表《法治国律师之地位》一文。他认为虽然各国律师制度在形式上各有不同,但其根本精神,则在“不知法律之一般人民,得藉以在法律上平等享受权利并平等负担义务,而法治主义之真正精神,亦即于此而实现”。
可惜的是,在民国官方的内部还存在着对律师的不同看法。比如民国大总统袁世凯便认为律师不过是旧时的讼师。有蒋介石“国师”之称的国民党元老戴季陶也在《法律唯一论》中批评律师“律师者,破坏法律之讼棍,而非保护法律,彰明法律者也”。张知本对这种偏见和轻视的原因也有所分析。他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律师本身的态度欠佳,或职守有亏,招致轻视,另一方面则是出于传统上的成见。
要摆正律师的地位,必须消除这种偏见。从律师方面来说,张知本建议律师“保持公正廉洁及光明勤慎的态度”,并且设立法律扶助会,对贫民提供法律援助。1933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整饬律师风纪并纠正各律师公会会则令》也指出:“查国家之设律师制度,特许其代理或辩护诉讼案件者,意在使缺乏法律知识之诉讼当事人,因律师之辅助得充分主张或防卫其利益……为律师者自应体认此意,厚自爱重,当执行职务时毋得忘其职责与应具之德义。”
从官方的角度来说,其在为律师“德义”“操守”加以约束监督的同时,更应主动破除自身对律师的偏见,给予律师信任,正视律师的角色,保障和促进律师的权利,使之充分发挥法治中的积极作用。正如张知本在《法治国律师之地位》中所呼吁的:“深愿吾国一般人民,捐除历史上之传统成见,认清律师制度之真正精神,而对于律师之地位,予以相当之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