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的拐略之风与打拐

2015-02-19 02:41程骞
法人 2015年7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人贩子诱人

程骞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国家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投入资源、提高能力,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也需要得到动员和鼓励。两相配合,双管齐下,也许才能实现“天下无拐”

随着《亲爱的》和《失孤》两部电影的相继上映,被拐儿童及其家庭的惨剧展示在人们眼前,人贩子的丑恶凶残也激起了国人的众怒。最近,一则呼吁支持对人贩子全部判处死刑的帖子更是在各种朋友圈中汹涌刷屏。马上,法律界人士分别从人权价值和实际效果的角度表示反对,认为死刑本身有违伦理,而且对人贩子一律施以死刑,无异使之肆无忌惮地伤害被拐孩童。

正在舆论愤然、莫衷一是的时候,有人发现“拐卖”并非中国特有,而是世界性难题,于是引进美国案例研究一番。如此说来,拐卖也非当下独有,我们也不妨翻翻故纸堆,看看民国故事。

民国初年,由于时局的动荡和政府的羸弱,人口贩卖这一问题愈加严重。1913年,英国人季理斐在《兴华报》撰稿指出:“中国各埠向有拐略幼孩之恶风,而尤以上海一隅为最。”1917年的《申报》也曾发文感叹:“民初上海拐略之风日炽,青年妇女及男女幼孩被害者不知凡几。而一般以此为营业之匪徒不下千余人。声气灵通每用种种诈骗手段将妇孺拐运出口,妇女则带至东三省弩入娟寮,男孩则带往闽粤各省卖作奴隶,被害之家妻离子散靡不肝肠痛裂。”

在某些地区,人口贩卖甚至规模宏大,公然不讳。1930年《社会学杂志》刊登余天休所撰《秦州贩卖人口之景象》一文。该文记述,秦中人口贩卖成风,经营者多为山西客商。原因在于山西重男轻女,杀女成风,男女比例失调之下,女性数量完全无法满足单身男性的成家之需。山西省内的男“屌丝”们都视妇女为“奇货”。当时山西甚至成立了“娶妻促进会”之类的组织,村中单身男青年均可出钱加入。会员每月付费,若干年后,则可以所积之财,用来娶亲。在长安以西的地区,各县还设有“人市”,每日一集,买卖人口与一般商品无异,妇女价值以姿色不同而有高低。

面对严重的拐卖问题,民国政府屡屡训令打击。1931年《公安旬刊》发布局长训令,表示应公共租界警务处之请,协助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要求所部“随时注意严密查究,各轮埠车站尤应特别注意”。

然而,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惩罚并不严厉。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和诱、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移送被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35年新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刑法》提高了“略诱”犯罪的惩罚力度。该法第241条规定:“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护权之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第242条规定:“移送前二条之被诱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当时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仅为无期徒刑,而且只要不将受害者运出国境,人贩面临的最高刑罚仅为有期徒刑十年及罚金一千元。

对于民国刑法嫌轻的惩罚力度,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救济妇孺会的徐乾麟表示了强烈的愤慨,道:“失拐案如斯之多盖亦有故,法律与习惯二者皆有莫大之影响存乎其间。假使国家对于拐匪斩人子嗣离人骨肉较之强盗尤为残酷,一经破获讯实即治之以极刑,杀一做百必寒匪胆。”可见主张对人贩一律处死的想法并非时人首创。

在政府之外,民间组织也是民国时期重要的“打拐”力量。1931年中华慈幼协会发布公告,鼓励公众协助“打拐”。此外,“人民举报”也是挽救被拐儿童的一种方式。尽管如此,在被拐卖的儿童中,还有大量的受害者未能得到救助。

拐卖儿童所伤害的不仅是千万个儿童和他们的家庭,也是整个社会。国家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投入资源、提高能力,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也需要得到动员和鼓励。两相配合,双管齐下,也许才能实现“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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