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施舟骏
新春佳节发红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民俗。而刚刚过去的羊年春节,电子红包成为了全国人民的节日新风,据媒体报道:除夕春晚微信“摇一摇”互动峰值达8.1亿次每分钟。支付宝在除夕当天,共有6.83亿人次参与了支付宝红包游戏。其间众多线下企业和互联网巨头纷纷发力,动辄上亿的红包额度和各种抢包游戏令人眼花缭乱。而全民狂欢过后,不少人开始思考IT巨头如此热衷背后的动机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大多数个人用户而言,与好友网上抢红包是一种传递祝福、分享欢乐的游戏活动。对于企业用户而言,可以通过派发现金红包、代金券等方式进行低成本的市场推广与宣传。而对于众多互联网公司和其背后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其派发红包的数额令人咋舌,腾讯称将发65亿元红包,包括春晚直播时派发总额5亿元的微信现金红包和超过30亿元的卡券红包以及手机QQ的30亿元红包;阿里则称携手品牌商户发放6亿元支付宝红包。如此慷慨的成本投入背后,其目的则显得“醉翁之意不在酒”。众所周知,移动支付是未来互联网企业的必争之地,然而这一新鲜事物对很多消费者而言尤显陌生,通过电子红包这种用户群体广泛参与的方式,可以借此发展用户、培养用户习惯,进而拓展移动支付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其营销效果比传统广告宣传显然更具优势。由此可见,电子红包春节火爆的背后是个人用户、企业商家、互联网支付平台不同利益诉求共赢的结果。但喧嚣的盛宴过后,其背后的法律和技术风险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
所谓沉淀资金,央行对此的界定是: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简言之,沉淀资金是因线上交易和实际支付的时间差而产生的。以微信红包为例,假设A用户发电子红包给B用户,首先该款项由A的银行账户转入腾讯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Tenpay),当B收到红包后,财付通根据相关指令将红包款转存入B在财付通的虚拟账户中,而此时财付通并未实际将该款项直接转入B用户的银行账户内,而是以“备付金”的形式存放财付通的特定账户。只有在B用户绑定银行卡后取现或线上交易时才进行实际支付,而在此期间留存在财付通内的资金即为沉淀资金。实践中我们看到,电子红包以娱乐性为主,单个红包的金额往往非常少,因此一般用户不会因为“块八毛”的红包马上进行交易和取现,因此电子红包作为备付金会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定账户内,而当消费者数量足够大时,资金沉淀数额也会逐渐增大。由此会产生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沉淀资金如何监管,根据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就备付金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这也是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一条红线。但在诸多业内人士看来,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我发展并不规范,仍然存在挪用备付金的现象,而庞大的交易总量也使得市场和行业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与此同时,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归属也受到广泛关注,但现行法律对于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归属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央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这意味着,支付机构最多可获得这些利息的90%,但2013年6月7日正式颁布的《办法》中却将此条删除。从操作层面看,由消费者来享有利息收入却并不现实。如果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分配和返还,操作成本可能超过利息收入,因此通常按国际惯例,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大多归支付企业所有,例如美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客户备付金利息均为其所有。尽管学界对沉淀资金孳息归属存在争议。实践中,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中也基本都排除了消费者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权利,以支付宝服务协议为例,其使用规则11条载明“您对所有代收代付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不享有任何权利。本公司就所有代收、代付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享有所有权。”而同意其服务协议是用户使用其支付业务的前提,因此用合同约定角度,用户往往无法享有孳息。
通过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电子红包其实是移动支付商的线上推广活动,其目标是培养用户使用习惯。表面上用户似乎接到了“天上掉下的馅饼”,但真要把免费的午餐吃到嘴里,不可避免的需要披露自己的银行账户、手机号码、支付密码等相关信息。而与此同时,一些手机支付类病毒也瞄准了这一时机,有的以发红包为幌子吸引用户兑换现金或者奖品,在套取用户身份信息和账号密码。有的伪装成抢红包软件直接植入木马,下载的客户端软件被内置了病毒,攻击者不需要拥有用户的手机,仅需通过钓鱼软件上传获取用户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等信息后,再利用手机病毒截取用户的验证码短信,就可以重置网购支付密码,盗取账户资金。当前,我国在移动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而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交易规则虽各有不同,但总体上有利于其自身规避风险。消费者出于法律知识欠缺和格式合同的弱势地位往往在事前难以预知技术风险所带来的财产损失后果。
第一,用户自身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许多用户因移动支付出现安全问题是由于过于信任钓鱼程序或者自己贪图便宜等行为造成,不法分子利用节日心理和对移动支付业务的不熟悉对这一部分消费人群进行欺诈。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强化自身技术安全等级的同时,用户自身更应加强的防范意识,时刻提高警惕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第二,提高技术安全标准。电子红包背后的移动支付安全是广大消费者、运营商、支付平台和银行共同关注的问题。移动支付的过程中涉及到个人的真实姓名、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交易的过程中还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因此保证支付的安全性是必要的,当然其用户界面的易用性和安全性之间必然会存在矛盾,必须认识到安全是移动支付的生命线,通过数字签名和电子认证等多种方法来确保支付的安全性,促进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
第三,支付观念和配套法规有待加强。移动支付是一项新生业务,人们对它的含义还不是很了解,难免对它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疑虑,这也是互联网公司利用电子红包开拓市场的主要目的。作为一种营销方式无疑是成功的,但移动支付在吸引用户眼球,赢取用户好感的同时,还应借此转变用户思想观念,通过宣传手段提高用户安全意识。同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与企业形成合力,对沉淀资金监管和用户协议等问题创新管理思维、完善相关法规,共同推动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