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作者中心主义是作者权体系的灵魂核心,其产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它将作者置于著作权权利结构的中心,并赋予作者神圣的精神权利。作者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是浪漫主义、康德与黑格尔的人格权理论、近代主体性哲学和传统解释学,这些哲学为作者的文学财产权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这也是作者中心主义得以源远流长的内在原因。但结构主义、语言哲学、哲学诠释学的兴起与主体范式的破产直接动摇作者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使作者权扩张的合法性遭受质疑。
作者中心主义;浪漫主义;语言哲学;人格权理论;哲学诠释学
当精神权利的迷信者谈到著作人身权时,他们的态度如同宗教狂热者谈论圣物或者吉伦特派解读《人权宣言》。①See Paul.Goldstein.Copyright's highway:From Gutenberg to Celestial Jukebox[M].Stanford:Stand U-niversity Press,2003:140.
——皮埃尔·雷希特
“作者中心主义”就是作者权体系的灵魂,没有“作者中心主义”的作者权体系如同没有神像的庙宇而空空如也。“作者中心主义”是个跨界的术语,在文学、哲学、解释学、著作权领域都有其使用的空间,而在国内,著作权理论界学者们使用“作者中心主义”这一术语的次数相当稀少,将“作者中心主义”遗忘,不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哲学理念和文化背景。自“作者”诞生以来,作者权一直处于扩张的态势,而作者中心主义是其内在的动力。只有剥开作者中心主义的层层外壳,我们才能了解作者权的“前生后世”及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作者中心主义产生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具有深远坚实的哲学基础,但时代之变迁、哲学之进化使得作者中心主义的合法性基础已然崩塌。本文的目的也就在于交待作者中心主义的哲学背景,以告诫人们对著作权之扩张应慎重从事。
(一)作者中心主义的理论缘起
作者中心主义作为一种对著作权历史的理论抽象,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Jane C.Ginsburg于1990年在其论文提到了“作者中心主义”(Author-centrism),她论述说体现“作者中心主义”的法国著作权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著作权法》将作者神圣化,作者被奉为“创造者”而享有独占权,作者权利正当性来源于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这种以作者为中心的体系对作者给予更多的保护,“作者中心主义”将保护作者更多的利益,对作者非物质权利的保护是其他版权体系所不及的。②Ginsburg,Jane C.A Tale of Two Copyrights:Literary Property in Revolutionary France and America[J]. Tul.L.Rev,1990,(64).David Saunders于1992年认为“法国传统”导致了作者中心主义的观念(Author-centric):更多的是考量个人的创造性而不是公众的利益,作者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是作者独立性的保障。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授予作者各种独占权中,作者财产权最具有正当性基础,因为它源于个人的智力创造。①David Saunders.Author and Copyright[M].London:Stand University Press,1992:76.Danniel Burkitt于2001年认为“作者中心主义”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对作者智力作品予以保护不是基于作者的财产地位,而是因为作者的人格特性。认为作者中心主义日益成为法国法律文化,以精神权利的特征的作者中心主义理论和法律体系在19世纪晚期、20世纪早期已成为法国富有个性的作者权观念。②Burkitt,Daniel.Copyrighting culture-the history and cultural specificity of the Western model of copyright.[J].Intellectual Property Quarterly,2001,(2).从这些论述中我们隐约可以洞见一些关于作者中心主义的线索:一是作者中心主义与法国大革命具有某种勾连关系;二是作者中心主义与作者之人格紧密相关;三是作者中心主义具有深刻的哲学文化背景。
(二)法国大革命与作者中心主义:革命的版权法
作者中心主义的源头可以追溯至法国大革命,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了两部关于作者权的法律,这两部法律开创了著作权“作者中心主义”的先河。1791年的《表演权法》确认了剧作家基于作品之上的独占的表演权。1793年《作者权法》作者的复制权获得法律认可,作曲家、画家及各种书面形式的作者终身在法国整体上或部分地销售、出卖、转让其作品的权利,作者的继承人在作者死后10年内继承作者的相关权利。③陈凤兰,吕静嶶.西方版权沿革与贸易[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76.“法国的革命法律在认可文学产权的同时,将作品的创作者置于保护的中心地位,并将保护期跟作者的一生联系在一起。”④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M].联合国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19.其保护的重点从安娜法令的复制权过渡到表演权、文学艺术产权,从安娜法令的复制品为中心转移到以作者为中心,由此奠定了法国法庭对作者精神权利的确认。⑤陆幸福.论法治与现代社会之契合[J].思想战线,2013,(6).作者的权利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在制定1791年《表演权法》时立法议员Chapelier宣称:最神圣、最正当、最无可置疑和最个性化的财产是作品。作者中心主义与激进的革命有深刻的渊源,“作者权传统可以追溯至中世纪,至少可以追溯到渗透在法国大革命中的个人权利的精神”。⑥Paul Goldstein.Copyright's highway:From Gutenberg to Celestial Jukebox[M].Stanford:Stand University Press,2003:140.在激进的法国大革命型塑下,法国《著作权法》带有深刻的个人印迹,作者几乎是著作权领域革命的符号载体。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以及1791、1793年《宪法》是孟德斯鸠分权理论、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实验场,也是革命目标的宏观建构。而1791、1793年《著作权法》则是巩固法国革命成果的微观维度,是人权天赋的观念的法律具体化,这也许就是这两部法律也被称之为“革命的版权法(Revolutionary copyright)”的原因所在。也正如Saunders所言:以个性化为特征的作者中心主义法国体系其源头在于法国大革命的法令。⑦David Saunders.Author and Copyright[M].London:Stand University Press,1992:93.
(三)对作者中心主义的解读
1.价值层面的解读
(1)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作品源于作者
作者中心主义的首要观念是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没有作者就没有作品的诞生,就如同没有父母就不会有小孩出生一样。正如Danniel Burkitt所论述的,作者权利来源于作者与创造物(Creation)之间的天然联结,正如父亲与其子女的关系一样。⑧杨蓉.“民事政策”之再识与重构[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在西方历史上,个人的写作能力起初没有得到认可。柏拉图否认了诗人的独立创作的能力,“这类诗歌本质上不是人的而是神的,不是人的制作而是神的诏语;诗人只是神的代言人,由神凭附着。”⑨柏拉图.伊安篇[A].伍蠡甫,胡经之(主编).西方文艺名著选编(上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8.直到启蒙时代,人的理性取代对神的信仰,理性的人取代全能的上帝,至此“人”才登上历史的舞台。笛卡尔确立了主体性原则,主张怀疑一切,但唯独不能怀疑自我,只有自我才是确实可靠的阿基米德原点。①笛卡尔.第一哲学深思集[M].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5.法国启蒙运动将人彻底地解放出来,使人脱离了“不成熟”的状态而使人性得以张扬,由此,作品的来源不再是神的启示,而是人的创造,从而实现了从“从上帝—真理”到“作者—作品”范式的转换。②李雨峰.著作权宪法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93.
(2)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
同样是智力性“发明”的创造者与作品的创造者相比也是无法相提并论,个中原因就在于作品中内含作者的个性人格,而专利发明物却几乎与发明者的个性人格没有任何直接关联性,人们无法从其发明的器物中洞见发明者的道德高低与喜怒哀乐。Danniel Burkitt将作品视为作者个性的“镜子(The mirror of personality)”,法国理论家Morillot认为作者权乃根植于纯粹的人类个性的道德尊严。精神权利的支持者们把“个性人格”比“创造性”视为更为关键的作品要素,作品可以不具备创造性,但必须具备“个性特征”。存在于文学艺术中的作者的个人人格被视为具有绝对天然的价值。③Burkitt,Daniel.Copyrighting culture-the history and cultural specificity of the Western model of copyright [J].Intellectual Property Quarterly,2001,(2).黑格尔认为艺术是精神的东西,“艺术作品乃是把外界材料制成为描绘思想的形式,这种形式是那样一种物:它完全表现作者个人的独特性。”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6.文学作品显然是作者内在的精神的体现,是作者思想的个性化表达。“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之所以涵摄在“作者中心主义”的价值内涵中,就在于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轻创造重人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作品中彰显的是人格、人性。
(3)著作权是自然权利
作者权起源于自然权利而非制定法的规定是作者中心主义另一个重要的价值内涵,制定法只不过是对天然的权利予以“追认”而已。文学财产权乃是一种基于事物本性而产生的“原生性的、不可以剥夺”的权利,乃根源于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亲密天然关系,如同父母与子女的亲缘关系一样。⑤Burkitt,Daniel.Copyrighting culture-the history and cultural specificity of the Western model of copyright [J].Intellectual Property Quarterly,2001,(2).法国著作权法中这种自然法思想乃根植于古典自然法思想,通过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洗礼,经由孟德斯鸠、卢梭等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的努力,自然法哲学开始在欧洲盛行,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成为当时普遍的诉求。把作者与作品的关系类比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这种基于“血肉”相连的自然天性蕴含了深刻的自然法思想原理。以作者权为中心的“作者权体系是建立在知识产权的自然法思想基础之上的”⑥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7.。
2.制度层面的解读
(1)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二元构造,且以精神权利优先
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第一次创立了最神圣的作者权观念。从法国大革命到法国法院19世纪的司法实践中,法国形成了神圣的、不可剥夺的、理论上永久的精神权利的著作权观念。⑦Simon Newman.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and moral rightsin the European legal systems[J].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2011,(11).法国是精神权利的诞生地,精神权利被认为是法国著作权法的“拱顶石”(keystone)。⑧Lauriane Nocella.Copyright and moral rights versus author's right and droit moral:convergence or divergence?[J].Entertainment Law Review,2008,(7).如果说英国1710年《安娜女王法》历史上第一次开始关注作者是第一次飞跃的话,则法国的1793年《著作权法》是实现了第二次飞跃,因为它第一次开始关注作者的人身权(精神权利)。⑨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109.法国著作权权利包括了永恒的、不可转让的精神权利和可分割的、可以转让的经济权利。①Simon Newman.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and moral rightsin the European legal systems[J].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2011,(11).法国《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利,而且认为人身权利优于财产权”。②吴汉东,曹新明,王毅,胡开忠.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51.在二元的结构中精神权利具有优先的地位,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原始性的,而经济权利是派生性的。法国大革命,人民主权的观念将“人民”确认为新权威,由此“政治神”(Political god)取代了“宗教神”(Religious god)。“权威观都在法律秩序背后安置了一个唯一的、终极的和不容置疑的权威,并且把它作为每一项法律律令的渊源——它所宣称的意志也就具有了约束力。”③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51.精神权利是为作者获得权威的依据。
(2)以作者权为著作权的权利中心,以著作权——邻接权为基础的权利格局
在作者中心主义的视野下,作者因为创造了具有个人人格特质的作品,所以在权利结构的安排方面,作者始终应当处于中心的位置。基于“作者创造了作品”这一个事实判断,而得出“作者是作品的最高权利人”这一价值判断。一旦作品诞生,围绕作品服务的出版商、广播组织甚至表演者的付出劳动都只能是传播而非创造——无论有无创造性。表演者只是在传递作者的思想,“表演艺术家在戏剧表演、音乐表演过程中虽然也做出了成绩——而且这种成绩是以艺术上的移情能力以及技巧上的才能为前提的——但是,他们所再现的仅仅是原作者在作品中已经设想好了的东西。”④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5.表演艺术家只是在重构原作者的创作意图——无论其表演的过程有无创造性,这是典型的作者中心主义。作者是创造性的个性行为,而表演者是重复作品的传播行为,所以呈现出的权利格局乃是作者是著作权主体,而表演者是邻接权主体,形成的是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结构模式,且以作者为中心。
(3)作者对作品的全面控制:作品的“暴君”
作者对其作品拥有近乎完美的把控能力。作品诞生时,有发表与否的权利,而发表时有署名的权利;发表后有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出租权、表演权、播放权、网络传播权、放映权、改编权、修改权、作品受尊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更为夸张的是对他人对作者之作品予以改编而形成的作品仍享经济权利、作者对已经流传在外的作品有收回的权利⑤收回权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1~4。、对已经卖出的艺术品再出卖时有分享增值的权利⑥追续权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8条、《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对已经为他人合法所有的作品作者有要求接触的权利⑦作品接触权参见《德国著作权法》第25条。。基于此,雷炳德认为参照传统所有权而创建的知识产权并不能揭示著作权本质,而“是与法国人所称道的自然法教条联系一起的”,“这一概念属于某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斗争性概念”,因此,应当放弃知识产权这一名称,而代之以“作品主宰权”。⑧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4~75.
(四)作者中心主义与功利主义之比较
功利主义是版权体系立法理念,主要代表为英美两国。与作者中心主义不同,拿保罗·戈斯汀的话来说,作者中心主义是乐观主义,而功利主义是一种悲观主义。功利主义看到的是半杯水中一半是空,作者的创作动力不足,需要赋予作者财产权才可以激励作者创造更多的作品。Jane C.Ginsburg认为,美国《版权法》回应了英国安娜法案的立法宗旨,使公众的利益平等于——如果不是高于的话——作者的利益;授予作者独占的权利只是为了激励作者创造最大化的智力成果。⑨Ginsburg,Jane C.A Tale of Two Copyrights:Literary Property in Revolutionary France and America[J]. Tul.L.Rev,1990,(64).英国的《安娜女王法》原名为:在法定期间授予被印书籍的作者或原稿之购买者独占复制权以促进知识之法令。美国1787年《宪法》第1条第8款:国会拥有以下之权利:为促进科学与有用的艺术之进步,授予发明者与作者对其发明与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独占的权利;而1790年美国制定的第一部《版权法》中也有大同小异的表述。作者中心主义是内生式增长而功利主义是外生式增长的权利模式。“美国文化聚焦于苛刻的功利主义的算计,以此平衡著作权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利益,这样,也就使得作者处于利益计算等式的边缘。”①Paul Goldstein.Copyright's highway:From Gutenberg to Celestial Jukebox[M].Stanford:Stand University Press,2003:138.作者中心主义认为文学财产权乃是一种基于事物本性而产生的“原生性的、不可以剥夺”的权利,而英美功利主义则把版权始终视为一种必要的特权与垄断,一个为了刺激创作的必要的“恶”而已。
(一)浪漫主义
1.浪漫主义的历史渊源
白壁德说:“伏尔泰代表着一个旧时代的终结,而如歌德所说,卢梭则代表着一个新时代的开端。”②欧文·白壁德.卢梭与浪漫主义[M].孙宜学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21.白壁德认为卢梭是浪漫主义的鼻祖,但以赛亚·伯林并不认为卢梭就是浪漫主义的根源,“在我看来,它产生于1760年和1830之间。首先始于德国,之后扩展开去。”③以赛亚·伯林.浪漫主义的根源[M].吕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8.他把浪漫主义的真正根源归结于德国的虔敬运动,“当通往人类自我完善之径被堵塞时,人们便会逃向自我、沉溺于自我,建立一个外在厄运无法侵入的内心世界。”④以赛亚·伯林.浪漫主义的根源[M].吕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43.受伤的民族感情和可怕的民族屈辱是德国浪漫主义运动的根源所在。德国浪漫主义父辈有哈曼、赫尔德与康德及耶拿派浪漫主义的施莱格尔兄弟,浪漫主义在德国形成后向英国和法国扩散。法国浪漫主义接受了来自德国与英国的浪漫主义流派的影响。
2.浪漫主义对作者中心主义的理论支撑
(1)浪漫主义的“灯”的隐喻。艾布拉姆斯把对自然模仿喻为“镜”,而对自我表现的浪漫主义喻为“灯”。⑤M·H·艾布拉姆斯.镜与灯——浪漫主义文论及批评传统[M].郦稚牛,张照进,童庆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4~76.从镜到灯的隐喻变迁中,代表了作品从模仿自然到表现作者内在人格的变迁。作品不再是忠于自然的机械复制,而是作者个性人格的外化。这正好与作者中心主义的“作品是作者的人格的体现”之价值内涵相契合,浪漫主义的“表现”论成为支持作者中心主义的核心基础。
(2)浪漫主义中的个人主义。作为浪漫主义的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将人的地位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费希特的“自我设定自身”与“自我设定非我”延续了康德的个人至上的哲学理念。康德的天才观是:“天才就是天生的内心素质,通过它自然给艺术提供规则”。⑥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50.浪漫主义理论家白壁德也认为“如果一个人想成为完整的浪漫主义天才,似乎他就必须放弃技巧的约束,以获得一种毫无技巧的自发性。”⑦欧文·白壁德.卢梭与浪漫主义[M].孙宜学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41.浪漫主义之个人主义与天才观为作者权利的合法性提供了哲学基础。
(二)人格权理论
1.康德人格权理论:康德认为“书是人们写出来的,他包含某人向公众所做的,通过可以看得见的语言符号来表达的讲话,这和书籍的实际外形无关。”⑧康德.法的形而上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11.康德将书视为作者对公众的讲话,是著作权之人格权的根源。康德1785年在“论假冒书籍的非法性”这一论文中从3个方面论及了作者人格之不可让与性:一是认为作品是作者个人天赋之体现是不可转让的;二是作为作者思想的智力活动只能存在于作者个人身上,所以其天然不能让与;三是作为一种与天俱来的不同于实体法权利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原发性的,而出版人通过授权而行使的人格权是“第二等”的权利类型(相对于作者的第一等权利而言)。①谢和均,李珍.社会保障预算增长与控制[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康德对书籍的论述是著作权人格权的理论源头。
2.黑格尔人格权理论。黑格尔认为:“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初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0.财产权可以摒弃人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0.。所以,黑格尔是从完善人格的维度来展开其财产权理论的,财产是人格的外部实现。黑格尔认为,作品作为作者内在精神与人格特征必需外在载体才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艺术作品乃是把外界材料制成为描绘思想的形式,这种形式是那样一种物:它完全表现作者个人的独特性”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6.。黑格尔的人格权理论也是著作权人格权的理论渊源。
3.康德、黑格尔人格权理论对作者中心主义理论支撑
(1)哲学维度:康德、黑格尔都有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论证人的人格尊严,由此衍生出的人格权观念与作者中心主义中作者至上的观念是相一致的。康德指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⑤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40.黑格尔同康德一样,意志自由是其法哲学的核心概念与逻辑起点,“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⑥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10.。康德、黑格尔哲学与作者中心主义有相近的时代背景,具有拿破仑战争之下的紧密地缘关系,作者中心主义从康德、黑格尔的哲学中吸取大量“营养”。
(2)著作权维度
康德、黑格尔都对“著作权”发表过论述,康德把书视为作者对公众的讲话。把作品视为作者天赋人格之体现,作者对作品俱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样,黑格尔也认为作品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作品是作者精神的、内在的东西。作者中心主义的“作品是作者人格之体现”的价值内涵与康德、黑格尔的人格权理论是协调统一的,康德理论后来被吉尔克所吸收,成为作者中心主义的代表之一德国著作权“一元论”立法的理论指导;而黑格尔的理论为科勒所改造继而成为法国著作权“二元论”立法理论基础。
(三)主体性哲学
1.人的主体性哲学之历史维度
毕尔格在《主体的退隐》中谈到主体哲学范式与语言哲学范式,⑦彼得·毕尔格.主体的退隐[M].陈良梅,夏清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而主体性哲学范式是以笛卡尔之“我思故我在”之主体性哲学为开端,经康德的先验哲学、到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主体哲学范式得以逐渐形成。笛卡尔是从抽象的、一般的“我”身上发现一种确凿知识的一般性原则。“我思故我在”,从“怀疑一切”中获得“我存在”的可靠证明,由此,建立了主体性的基本原则。康德则把笛卡尔的主体性继续推进,把人上升到“人为自然立法”之高度;萨特之“存在先于本质”,“人是自我设计的存在物”进一步谱写人的主体性的辉煌历史。主体在古代并不存在,而是在近代才被建构起来的,正如福柯所言:“人并不是已向人类知识提出最古老和最恒常的问题。……人是其中的一个近期的构思。”⑧米歇尔·福柯.词与物[M].莫伟民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505.
2.主体性哲学对作者中心主义的支撑
主体性哲学对作者中心的支撑在于:主体性哲学建构人的主体性地位,为作者获得神圣的法律权利奠定了基础。如果在哲学背景下都没有作为主体的人的话,是不可能有作者权的生存空间的。从柏拉图把艺术视为模仿之伎俩,到中世纪艺术是神学的婢女,“作者”被压抑的文学历史与哲学历史上人被压抑的历史是同步的。当人从哲学中解放出来后,作者也就从“模仿者”上升到“独创者”,从而获得神圣的作者权利。
(四)传统解释学
1.关于传统解释学:传统解释学可以称之为是浪漫主义在解释学领域的延伸,它也可称为浪漫主义诠释学,传统解释学的基本特征是“作者中心论”。施莱尔马赫认为误解是常态的,对作者意图的回构是传统解释学的关键点,“施莱尔马赫把理解活动看成对某个创造所进行的重构。这种重构必然使许多原作者未能意识到的东西被意识到”①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0:276.。读者只有在心理上让自己“转换”成为作者,去体验作者的生命过程才能够真正理解作品。狄尔泰的心理解释是对作者生命的重新体验。以作者为中心,对作者生命的体验及对作者创作意图的重构是传统解释学的主旨。
2.传统解释学对作者中心主义的支撑
传统解释学与著作权的作者中心主义具有以作者为中心的“同构”关系,所以,前者是后者天然的支持者。传统解释学是浪漫主义诠释学,也可以视之为浪漫主义在解释学领域之扩展。以作者的创作意图作为文本意义的解释依据为作者取得著作权法中的核心地位树立了内在的权威——作者是作品最权威的解释者,作品的意义隶属于作者的创作意图。根据法的“第二性”原理,②汪全胜,张鹏.法律文本中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论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可以认为传统解释学的作者中心论是“第一性”的,著作权作者中心主义是“第二性”的。作者中心主义引导下的作者权利是对作者自然权利的确认。
随着时代之进步,哲学本身也历经变迁:从近代哲学到现代哲学以至后现代哲学。而这种哲学上的进化,造成了不同时代之间的哲学理念存在根本的区分与对立,从而使得作者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面临危机。
(一)从浪漫主义到结构主义
1.结构主义文学
结构主义肇始于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索绪尔把语言视为一个自我指称的自足的符号体系,个别的言语是由语言系统决定的。索绪尔对语言学的洞见已超出了语言学的范畴,而引领了结构主义哲学的诞生。结构主义运用到文学领域时,其理论是与浪漫主义文学截然相反的,结构主义文学切断了作品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弗莱作为结构主义理论家认为结构比作者更具优势位置,认为“一首诗跟一个新生婴儿一样,是降生在业已存在的一种词语秩序之中的,它附属于这种诗歌结构,就必然带有这种结构的特征。”作品中内在的结构对作品之诞生起关键性的制约作用,作者不是作品的“父亲”,而仅仅是作品的助产士而已,“如果这首诗能成活,它也一样想急于摆脱诗人,呱呱哭叫着要割断与诗人自我相连的输送养料的整个脐带。”③诺思罗谱·弗莱.批评的解析[M].陈慧,袁宪军,吴伟仁译.天津: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141.在结构主义视野下,作品不是开向作者内心的一扇“窗户”,作品的表层是隐匿着的深层的反映。作品的中心意义不再是作者的灵魂或圣灵,而是深层结构本身,文本只是这一深层结构的“拷贝”(Copy)。④特雷·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M].伍晓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9.结构主义文学“实际上那个主体是有效地取消掉了,被化约为一个非个人性的结构的功能了”,结构主义是一种反人本主义的理论。⑤特雷·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M].伍晓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0.
2.结构主义文学与浪漫主义文学的对立
(1)作者与作品关系方面,结构主义强调结构的自律与自足,把文本结构视为一个独立的系统,抽空文本中的现实内容而只剩下形式,实现了对自然与作者内心的双重拒斥。而浪漫主义文学理念则强调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品是作者内在的表达。结构主义文学观去掉了浪漫主义的神秘感,“浪漫主义的那一偏见,即认为诗就像诗人一样,内含着一个生命的本质,一个不应被无礼地去摆弄的灵魂,现在被直截了当地揭露为一种伪装的神学,一种对合乎理性的探究的迷信的恐惧。”①特雷·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M].伍晓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4.什克洛夫斯基说过,艺术永远是独立于生活的,它的颜色从不反映飘扬在城堡上空的旗帜的颜色。②布洛克曼.结构主义:莫斯科—布拉格—巴黎[M].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7.在结构主义视野下,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已然断裂。
(2)就作者的独创性方面,结构主义文学观念则持否定态度,而浪漫主义文学是持肯定态度。浪漫主义视作品为作者天才式的表达,如扬格所赞美的:“独创性作家的笔头,像阿米达的魔杖,能够从荒漠中唤出灿烂的春天。”③爱德华·扬格.试论独创性作品[M].袁可嘉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5.而结构主义则对作者之独创性不予认可,将作者视为结构的功能性表达,如列维—斯特劳斯所言:“我并不觉得我写了我的书。我感到我的那些书是通过我来写作的;而一旦那些书完成了,我就感到空空如也,什么也没有留下来。我从未、也仍未知觉我的个性特征。我所看到的我是一个位置,在这个位置上会有事情发生,但却没有我。”④夏光.后结构主义思潮与后现代社会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的出版社,2003:89.作者退化为结构的功能性表达。
(二)从形而上学到语言哲学的转向
1.哲学语言学转向
弗雷格开启了语言学哲学转向,语言哲学则将语言上升到了哲学本体论意义,关注思想的表达。语言哲学的转向反映了实证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拒斥,“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它反对提倡玄虚的精神,并把学术工作限制在分析‘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它拒绝超出认知现象的范围,否认理解自然‘本质'的可能性。”⑤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0.自柏拉图到康德、黑格尔皆为思辨哲学,都是以探寻隐匿在事物的背后的终极原则和理念为出发点,但是所有这些无法从经验世界的角度加以判断和衡量,而这些不能为经验所证明的东西在实证主义者看来是毫无价值的。现代分析哲学不再依赖认识论阶段的主观性和心理主义的套路,而是建立于具有客观性和形式主义特征的逻辑基础之上。这样现代哲学也就摆脱了人的主体性束缚,而将自身根植于客观独立的逻辑之上,而使自身“科学化”。
2.语言哲学中对主体的消解
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理论中,词语并不是由某个主体赋予的固定的意义,词语的意义是在被使用中确定的。伽达默尔认为,“这种语言上的考察间接表明,游戏根本不能理解为一种人的活动。对于语言来说,游戏的真正主体显然不是那个除其他活动外也进行游戏的东西的主体性,而是游戏本身。”⑥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1~153.海德格尔认为语言是存在之家园,人栖居于语言之中。人不是语言的主人,语言才是人类的主人。是语言说人,而非人说语言。没有语言的地方,就只有死寂的石头和动植物而没有澄明与敞开。语言凭借给物的初次命名,使物显示自身,“把作为语言的语言带向语言”⑦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务馆,2009:238.,大道通过人言开辟道路,将无声的“道说”转化为有声的“人言”。在语言哲学中,形而上学中那个“君临天下”的主体已被消解,人不但不是语言的主人,反而沦为语言的工具。
(三)主体范式的破产
1.主体的“死亡”
始于笛卡尔的主体哲学范式到19世纪已日趋式微,多尔迈将它描述为“主体性的黄昏”,⑧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务馆,2009:1.而毕尔格将它表述为“主体的退隐”。⑨彼得·毕尔格.主体的退隐[M].陈良梅,夏清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自尼采开始,西方哲学被浓郁的“死亡情结”所笼罩,从尼采的“上帝之死”到福柯的“人之死”到罗兰的“作者之死”,乃是主体破产的具体显现。尼采可谓宣布主体范式破产的第一人,尼采要重估一切价值,宣布上帝已死。福柯继承尼采的“事业”,继尼采宣布“上帝之死”之后他宣布了“人之死”,“人将被抹去,如同大海边沙地上的一张脸”;①米歇尔·福柯.词与物[M].莫伟民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509.罗兰·巴尔特步尼采、福柯之后尘,在文学领域宣布“作者之死”,“为使写作有其未来,就必须把写作的神话翻倒过来:读者的诞生应以作者的死亡为代价来换取”②罗兰·巴尔特.作者之死[M].怀宇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年版,2005:307.。
2.主体终结对作者中心主义的消解
(1)由能动性主体退化为功能性主体。在主体哲学时代,“人”是意义的本源,作品是作者的派生物、衍生品,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心灵的写照;人被认定为理性的动物,自我设定自身与非我;存在先于本质,人可以自我设计;人作为主体“君临”于客体之上;人甚至可以为自然立法,在人与物的关系中始终处于优势位置。而随着主体哲学的式微,人丧失了能动性的优势位置,沦落为一种功能、一种结构无意识。
(2)作者与作品的断裂,作者并非作品意义的本源。作者与作品的联结在浪漫主义时代达到顶峰,在浪漫主义看来,没有作者的作品是不可思议的。作者个性人格渗透在作品之中:作者与作品是相互建构、相互型塑的关系。而主体哲学衰退的情况下,主体要受客体的制约,作品只是借助于作者而产生,与作者个性没有内在关联。福柯认为,“作者是谁有何关系”,“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出一种文化,其中话语的流传根本不需要作者。不论话语具有什么地位、形式或价值,也不管我们如何处理他们,话语总会在大量无作者的情况下展开。”③米歇尔·福柯.作者是什么[M].逢真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91:459.
(四)从传统解释学到哲学诠释学
1.哲学解释学的兴起
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开建构了“作者中心论”为特征的传统解释学。而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开启解释学的新篇章,他把领会(理解)作为存在的基本方式就是一种将解释学从方法论上升为本体论,解释不再是避免误解之技艺,而是具有自身的存在的意义,“领会在解释中并不成为别的东西,而是成为它自身”④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173.。伽达默尔继承了海德格尔的理论套路,“我认为海德格尔对人类此在的时间性分析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理解不属于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的存在方式。”⑤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II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554.哲学解释学与认为解释者的前见也是被给予的,而理解的真正意义在于解释者、文本、作者三者之间的“视域融合”而产生的效果历史,解释者的偏见正是解释者之视域的合法性基础。“虽然游戏者好像在第一种游戏里都在起作用,而且正是这样游戏才走向表现,但游戏本身却是由游戏者和观赏者所组成的整体。事实上,最真实感受游戏的,并且游戏对之正确表现自己所意味的,乃是那种并不参与游戏、而只观赏游戏的人。”⑥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II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61.欣赏者的作用被合法化,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建构了以解释者为中心的“读者中心论”。
2.“作者中心论”到“读者中心论”:作者的退隐
在传统解释学中,在作者、文本、读者(解释者)三者关系中,作者处于中心地位:文本的意义是由作者赋予,文本只是作者的人格延伸;而读者必须消除自身的偏见,去探究作者的创作意图、重构作者的创作情景。这是典型的“作者中心论”,是属于作者的单极世界。而哲学解释学认为:“文本的真实意义并不依赖于作者及其最初的读者所表现的偶然性”⑦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II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19.。而作品的意义由读者来决定,“只是为观赏者——而不是为游戏者,只是在观赏者中——而不是在游戏者中,游戏才起游戏作用”⑧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II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62.。在哲学解释学的维度,解释者(读者)处于中心位置,读者是意义的赋予者;读者的偏见不再是需要加以清除的因素,相反,偏见是读者视域得以形成的合法性基础。在作者、文本与读者三者的关系中,读者处于核心位置,哲学解释学是典型的“读者中心论”模式,在此模式中,作者的主体性已然退隐。
作者权体系的作者中心主义与版权体系的功利主义相比较,具有更深的哲学背景。它产生于18世纪晚期的法国大革命时期,同时,也与浪漫主义、德国古典哲学、主体性哲学、浪漫主义诠释学具有同根同源的勾连关系,使得作者中心主义具有浓郁的欧陆哲学的底蕴,继而使得作者权具有强大的内在的张力,这也是作者权自始以来得以扩张的原因所在。但是,现代哲学的后现代转向,浪漫主义内含的个性人格已被结构主义的结构无意识所替代、主体性哲学中“君临天下”的主体在主体哲学衰退中被宣布死亡、近代形而上学的先验的主体在语言哲学中沦为“世界的界限”、浪漫主义诠释学的作者中心被哲学诠释学的读者中心所取代,作者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悄然发生了变迁,从而以旧式哲学为依据而建构的作者中心主义著作权制度面临合法性拷问。旧有著作权是以作者为中心的权利格局,著作权——邻接权是其制度形态,这种制度对表演者演绎作品之创造性视而不见,以价值判断替代事实判断,它人为地构造了著作权内部的权利等级。当前,著作权扩张态势也是甚嚣尘上,旧有的著作权作者对作品已然过度掌控,立法者却依然实行著作权之扩张。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第十条第二款以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①李明德,管育鹰,唐广良.著作权法专家建议稿说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29.使作者的权利得到最完美、最周延的保护。这种立法模式将极大地破坏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立法思路显然是作者中心主义的套路,依然是以作者利益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作者中心主义将作者创作神秘化,将作品视为作者天才式表达,不过是为作者披上神圣的外衣以图谋额外的利益。后现代哲学则揭开了作者的神圣外衣,还原了作者的真实境况,当我们了解作者权的“前生后世”之后,我们立法者们不能再做作者权的盲信者,毕竟在后现代语境下“无厘头”地增加作者权利已不合时宜。只有使作者权的支持者与反对者进行哲学上的深度对话,才能洞见一条“不左不右”的著作权发展之路。
作者中心主义及其合法性危机
——基于作者权体系的哲学考察*
林秀芹, 刘文献
Author-centrism and its crisis of legitimacy:A philosophical study based on the author's rights
LIN Xiu-qin, LIU Wen-xian
(School of Law,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China)
Author-centrism is the soul of the system of the author's rights,which originated in the period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It brings the author to the center of copyright,and gives the author the holy moral rights.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of author-centrism is Romanticism,while Kant and Hegel's theory of publicity rights,modern subjective philosophy and traditional hermeneutics provide the basis of legitimacy for the author's rights to literary property,which is also the internal reason for the endurance of author-centrism.However,the emergence of structuralism,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nd 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 as well as the collapse of the dominant paradigm shake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of author-centrism directly,so that the legitimacy of the expansion of the author's rights suffers from criticism.
author-centrism;Romanticism;philosophy of language;theory of publicity rights;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
乔小洺]
D913.99
A
1000-5110(2015)02-0083-10
林秀芹,女,福建龙岩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