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娟
中小企业互保现象的财务思考
——以杭州萧山互保事件为例
钟文娟
2014年,杭州萧山互保经济问题凸现出来,这已不是第一起互保企业沦陷事件。杭州萧山继重庆上市公司互保圈、浙江互保圈之后,相继陷入互保门。文章主要针对企业间互保的利弊作出分析并从财务角度分析企业的会计处理,最后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出建议。
企业互保;收益分析;风险分析;会计处理
企业互保现象的形成源于担保贷款,在财务管理中,贷款根据是否有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向银行提出贷款时,若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或质押,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形式。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法律上讲,担保不是简单的签字和形式上的担保,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经济行为,所以担保者并不是很容易就能找到。在担保人责任重大的前提下,企业有了新的对策,便是互相担保,从两个企业到多个企业发展,形成互保圈。
所谓“互保”,就是指互相担保,即企业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而自愿组织起来在这些企业之间对等为对方保证贷款,当对方没有能力还钱时需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企业互保以此应对风险,相对于企业购买商业保险来说,互保的成本更低。互保本身是对企业的一种保障方式,所以企业互保加担保单位担保是叠加担保模式。从形式上看,互保很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借款主体与担保单位头尾相接,连成一个圆环。互保实为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是形式上的担保,没有实际的抵押物。以三个企业互保为例,甲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由乙企业担保;乙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由丙企业担保;丙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由甲企业担保。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相当于分别向甲、乙、丙三个企业发放了200万元的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担保。
由于多数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出现融资困难,而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可以免去使用有形资产抵押的麻烦,甚至有的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再次抵押的能力,但是正是由于互保制度,由于复杂的人脉关系,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很容易形成。以杭州萧山互保事件为例,2006-2012年的6年里,互保贷款在浙江飞速蔓延,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便利。然而,随着互保事件贷款所牵涉的企业数量和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一制度设计中的某些缺陷也被加速放大。深陷“互保门”的企业层出不穷,但是却前仆后继。这是因为企业互保本身对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件好事,关键是怎么利用和规范企业互保。
互保制度设计本身并无利弊之分,其初衷是好的,可以通过互保给资金紧缺、发展潜力好、可行性报告充分的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发展极其重要的现金流和资金链,保证这些企业良好有序的发展。这是优质中小企业的福音。对于企业来说,现金流如同企业的血脉,正是由于互保制度提供的支持,企业发展才有了有利保障。地方性中小企业良好地发展下去,就会给本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仅如此,中小企业有了共赢的平台,规模继续扩大,更正规化、更现代化,会完成完美的蜕变。这是一个企业发展的质的变化,也是企业一直追寻的目标,从而实现更大的利益。
同时,对于贷款银行来说,由于互保企业处于共赢阶段,有充足的现金流和利润偿还银行利息及本金,银行作为贷款企业的债权人,在贷款期间会以利息的形式获得收益,而且互保企业担保贷款利率一般比基准利率要高,因此贷款银行的利润是可观的,由此实现双赢。这种双赢是需要宏观环境的,在国家银根尚未紧缩的货币政策下,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景气的宏观环境下,企业之间的抱团合作发展相安无事,互保使中小企业获取融通资金更为便利。如果就此规模发展,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业很快便能收回这部分债款。这种银企商业合作模式具有高收益、低成本的特点,在宏观环境发展不景气的情况下,其中被掩盖的风险会暴露出来。我们应该看到企业互保带来的在宏观经济发展阶段的利益,更应该重视企业互保所面临的风险。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对于单个互保企业来说,互保企业首先面临的是企业特别风险和财务风险。企业特别风险是相对于市场风险而言的,是非系统风险,可以被分散掉而不应得到补偿,只对本企业产生影响,企业互保是企业个别行为,不是整个市场所有的行为;财务风险是相对于经营风险而言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会面临经营风险,而财务风险只有在企业负有债务时才会产生。中小企业间互相担保从银行取得贷款,既是担保人又是债务人,面临财务风险,既不能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又存在因为企业的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财务风险。借款数额越大,财务风险越高。企业间互保又加大了财务风险的程度。此外,互保企业由于环环相连,必将面临循环嵌套风险。如上文所述,企业互保制度能为中小企业带来可观的利润和企业的规模式发展。但是很多企业并不满足于这样的发展,有了利益的驱使,它们想获得更大规模更大高度的发展,于是,扩大企业规模和投资规模,这就又形成了新一轮的互保。如果国家经济景气,中小企业互相担保可能会使好的项目不至于因资金问题扼杀在摇篮里,给中小企业带来福音,如此发展依然能带来共赢。但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或者有些企业恶意利用企业互保政策,仍然盲目投资,或者并没有更好的项目却仍然因有互保的便利而投资,导致投资失败,使得本企业资金紧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而担保方负有连带责任,此处资金链出现缺口,担保方也是因为没有资金才加入到企业互保链中求得资金的支持,所以也没有多余的资金替被担保方偿还贷款,于是很可能要由担保方偿还的负债就变成了担保企业的负债或者预计负债,一个圆环出现断裂口,如此循环下去,环环相扣,一环断而环环险。在经济下行时期,被掩盖的风险浮出大众的视线,商业银行和互保企业同时失去利益。因为商业银行即使胜诉,应该获得赔偿,但是由于互保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足够的现金流,而使得赔偿在现实中很难真正实现,只是或有资产或者应收账款而已,时间一久,应收账款可能就变成呆账坏账而核销应收账款。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如果出现前文所述,在经济下行时被担保企业盲目投资带来的经济风险出现资金链断裂时,则会涉及案件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前营业外支出。
3.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杭州萧山中小企业提供相互提供担保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是第一种和第二种,不管是哪种情况,都构成了企业的负债。从财务分析角度看,这势必增加担保企业的债务负担。参加互保的企业本身融资就很困难,而且提供担保的企业也是由其他公司作为担保亦向银行取得贷款,这就使得提供担保的企业财务问题雪上加霜,资产负债率更大,长期偿债能力大大减弱,从而可能又面临诉讼问题,又会涉及到下家担保企业。
以杭州萧山互保为例。2014年初中信钢构企业已经破产倒闭,涉及互保企业4家、贷款12亿元。对中信钢构企业担保的企业总担保额为12亿元。已经形成确定的损失,损失金额也已确定,应分别由四个担保企业连带责任,四个企业应做账如下:(以下分录金额为四个企业的总额,四个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担保金额分别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200000000
贷:负债(预计负债)1200000000
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
银行不能按时收到赔偿,每年年末按照预估的坏账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确定不能收回,要核销应收账款,真正确认为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具体举例来说。2013年3月,A公司为B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担保对象为人民币100万元,期限3年的银行贷款。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贷款单位的情况如下:B公司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已起诉B公司和A公司,A公司因连带责任需赔偿多少金额尚无法确定。
该案例中,对B公司而言,A公司很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但损失金额是多少,目前还难以预计,该项债务担保形成A公司的或有负债,但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A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债务担保的被担保单位、担保金额以及财务影响等。
认识中小企业互保的根本诱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和缓解企业互保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企业互保问题的根本原因。从企业方来看,企业融资银行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高,即融资成本高;从银行方来看,中小企业发展不稳定,银行方设置更多的贷款障碍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比如要求中小企业有连带责任的百分百担保。从这两方面看,信息并不对称。因此文章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首先,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当地政府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资信能力强的优质企业,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支持,既能创税收又能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机会。对于政府支持不是盲目的,而是使制度更加正规化。比如,如何确定企业的资质,建立长久的信用系统,实行信用一票否决制。
其次,加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沟通合作。政府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这就需要开拓更多的企业融资渠道,银行借款是主要来源,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在如何借款和还款之间达到一个双赢的平衡。
最后,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实施多方监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负债融资以外,鼓励权益融资,降低财务风险。多方监督企业与企业间的互保行为,比如政府、企业、银行以及社会公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尽最大程度和最大范围地防止不良互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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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文娟,河南教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河南郑州,450000
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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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723(2015)02-0037-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