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中共群众路线的传承纠偏发展及其当下意义

2015-02-12 23:29张清颖张启群
泰山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群众建设发展

张清颖,张启群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东 济南 250307)

邓小平对中共群众路线的传承纠偏发展及其当下意义

张清颖,张启群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东 济南 250307)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新中国成立后,群众运动一度成为贯彻群众路线的主要形式。这些群众运动,有的产生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有的产生了消极后果;有的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运动,则带来了惨痛的灾难。1977年再次复出的邓小平,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提出不再搞群众运动,并在新形势下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群众路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我们应继续坚持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

邓小平;群众路线;群众运动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它与实事求是、独立自主构成了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邓小平在1977年再次复出后,从思想上、实践上纠正了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贯彻群众路线方面的历史性偏差,为恢复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当下,研究邓小平在群众路线方面的思想和实践,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方面出现的历史性偏差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和发展了党的群众路线,对推动中国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新中国的胜利是人民的胜利,也是党的群众路线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群众路线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毛泽东更加重视和发动群众参与政治活动。但这一时期,毛泽东将群众运动等同于群众路线,发动了“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群众运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在坚持群众路线方面出现了历史性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群众运动作为贯彻群众路线的主要方式。群众运动是党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形式,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群众运动不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唯一形式。可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群众运动几乎成了群众路线的代名词。1961年12月,邓小平批评道,这几年“至少相当多的群众运动不是群众自愿的,是违反群众路线的。”[1](P294)1962年,刘少奇在“七千人大会”上,专门批评了滥用群众运动的倾向,“有些同志,把群众运动当成是群众路线的唯一方式,好像不搞群众运动就不是群众路线。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2](P404)。

第二,背离了群众路线的根本立场。“一切为了群众”是群众路线的根本立场,这一时期的群众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背离了这一立场,违背了群众的意愿,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当时掀起群众运动的主动权不在群众手中,群众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时期的群众运动,虽然有广泛的群众参与,但却不能反映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而且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破坏了社会主义建设。《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只是领导者个人意志的体现,不但没有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破坏了民主法制,造成了社会混乱,更不可能推动社会进步。

第三,名义上直接依靠群众,但实际上脱离了党的组织,脱离了广大群众。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十六条”规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众自己解放自己,不能采取任何包办代替的方法。”“文化大革命”提出了“群众可以无需党的领导,那些束缚群众运动的框框应统统取消”的口号。于是,全国掀起了“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浪潮,各级党委陷于瘫痪,基层党组织停止活动。这种形式的群众运动,实际上是迷信群众运动的自发性,是“运动”群众、利用群众,由于缺乏正确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必然陷入无政府主义。放任群众运动的自流发展与真正意义上贯彻群众路线是背道而驰的。

第四,背离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工作方法。这一时期的群众运动,没有很好地贯彻群众路线的基本工作方法,没有真正地到群众中征询意见,把群众的意见、建议上升为党的正确决策,再来指导群众工作。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群众,实际上服从了领袖个人意志,成为党内斗争的工具;群众运动的结果,是分裂了群众。

这一时期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方面出现历史性偏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长期的革命斗争使毛泽东对群众运动的作用产生了过高估计。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最初是通过工人、农民、学生等各阶级、阶层的群众运动来推动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了一系列群众运动,在巩固新生政权、建设社会主义和发展生产力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这使毛泽东对群众运动保持着强大的思想惯性,特别是在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他多次指出,什么工作都要搞群众运动,没有群众运动不行。他认为同革命时期一样,通过群众运动也能取得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

其次,继续运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矛盾问题。1956年,党的八大确定把工作重点转向社会主义建设,指出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八大以后,党和国家本应把人民群众的主要精力凝聚到经济发展上,但是没有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特点,不顾形势任务、党的执政地位、工作对象、工作性质等方面的变化,而单纯地依靠群众运动,来解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领域的问题,最终却干扰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由于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经验不多,党的领导对形势的分析和对国情的认识有主观主义的偏差,‘文化大革命’前就有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和在经济建设上急躁冒进的错误。后来,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的、长时间的严重错误。这就使得我们没有取得本来应该取得的更大成就。”[3](P71)

最后,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然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未能得到顺利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建设多靠政策、命令来推动,党和国家没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形成党内个人崇拜。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中本应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一些重大问题,党内生活出现了一言堂的局面。1958年,在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不记得。韩非子是讲法制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4](P102)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依法治国的思想尚未形成,也未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

二、邓小平对毛泽东群众路线历史性偏差的修正和发展

(一)邓小平对毛泽东群众路线历史性偏差的修正

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邓小平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群众运动,他对于群众运动的规律、党在发动群众运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有着深刻的认识。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邓小平就对群众运动的规律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1943年2月,他在《根据地建设与群众运动》的讲话中强调,“群众运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党在指导群众运动中,必须掌握住这种规律。”[1](P67-68)所谓群众运动的规律,就是群众运动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过程,在发动群众之后,立即整理和健全群众组织生活,注意群众的政治教育,使群众形成自为的阶级力量,保卫其既得利益。他还强调,党和群众团体在指导群众运动中,政府在扶植群众运动中,要保证政府所颁布的法令的实现,要把群众运动约束于政府法令之内,群众运动不能造成社会混乱。

调任龙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后,她迅速适应,带领班子研究总结出“四个一”工作法,即一封信宣传、一张表明责、一碰面通报、一例会总结,对商户实施“六统一”管理,有效解决了“三小”管理难题。在处理一起涉药案件时,她不顾当事人的金钱诱惑、言语威胁,严厉地说:“我是国家公务员,职责是依法办事,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搞歪门邪道在我这里不管用!”之后案件被依法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群众运动接连不断,邓小平对群众运动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由于过分夸大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大搞群众运动,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造成了灾难性恶果,再加上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中国经济陷入极为困难的境地。1961年10月,邓小平在接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工作会议全体同志时的讲话中指出,群众路线应采取各种形式,但是不能满足于热闹的形式,更重要的是要做经常的、细致的工作,要实事求是地做深入的工作,只有把一点一滴的工作积累起来,才会有伟大的成绩。[1](P288)同年12月,他在接见参加全国省、市、自治区妇联主任会议全体同志时的讲话中,对某些群众运动进行了更直接的批评,他说:“群众运动只是群众路线的一种形式,不是一年到头全运动,不是一律的这里运动什么那里也运动什么。不能照搬,只能实事求是。如果一年到头运动就没有劲了,就变成浮夸、形式主义了,实际上违反了群众意志,脱离了群众。”“因此,归根到底要把经常工作建立起来。大量的日常工作是基础,突击运动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才最可靠,没有长期的群众工作基础不行。”[1](P295)这些认识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囿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氛围,涉及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

“文化大革命”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群众运动的顶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前所未有的,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灾难。1977年邓小平再次复出,以其卓越的领导才能和崇高威望成为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基于对党在发动群众运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的深刻认识,他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群众路线出现的历史性偏差进行了修正,多次强调不要再搞运动。之所以提出不再搞运动,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从经济上来说,现代化建设需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搞运动就无法安心搞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就是要一心一意地搞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一方面,经济发展有其客观规律,单纯靠群众运动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安下心来搞建设需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已经为之前二十多年的经验所证明。所以,邓小平说:“我们过去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仍然搞这个运动、那个运动,一次运动耽误多少事情,伤害多少人。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是要大幅度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如果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一切都不可能,连生动活泼也不可能。”[5](P251-252)因而,我们必须要一心一意地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不能再搞运动。

从政治上来说,解决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也不能采取搞政治运动的办法。不管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还是打击严重的破坏活动,都不能再搞运动,而是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他说:“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5](P371)

从思想上来说,解决群众的思想教育问题也不能靠搞群众运动的办法。人的思想的转化需要做细致深入的工作,而不是单靠几次运动就能解决。对此,邓小平指出:“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解决群众思想问题和具体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问题,同革命时期对反革命分子的打击和对反动制度的破坏,本来是原则上根本不同的两回事。”[5](P336)

(二)邓小平对群众路线的传承和发展

在一段时期内,群众运动成为了党的群众路线的主要形式,否定群众运动是否意味着否定群众路线呢?不是!邓小平非但没有否定群众路线,反而把群众路线放到了更高的位置,他强调“毛泽东同志倡导的作风,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是两条最根本的东西。”[5](P45)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更是把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和独立自主并称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同时把群众路线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后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邓小平更是丰富和发展了群众路线。

第二,一切依靠群众,群众路线在于要相信群众,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力量。首先,邓小平强调要相信群众,“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的人民是顾大局、识大体、守纪律的。”[5](P144-145)其次,他强调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就要充分发扬民主,不但要发扬政治民主,而且也要发扬经济民主。从政治上来讲,他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他同时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P146)从经济上来说,他强调也要发扬经济民主。他强调要把经济管理的权利下放,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使地方、企业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

第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在于要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地工作。1961年,邓小平在接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工作会议全体同志时的讲话中强调:“我们党对于群众路线历来的解释,正如毛主席讲的,无非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就是正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然后正确地领导群众。党的正确的路线、政策是从群众中来的,是反映群众的要求的,是合乎群众的实际的,是实事求是的,是能够为群众所接受、能够动员起群众的,同时又是反过来领导群众的,这就叫群众路线。”“所谓群众路线,包括调查研究。”[1](P287-288)从群众中来,只有深入群众切实进行调查研究,才能真正掌握群众的实践情况,做到实事求是,形成党的正确认识,继而制定出正确的方针、政策。到群众中去,需要耐心细致的工作,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才能使群众接受党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并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实现党对群众的领导。

三、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要继续坚持发展党的群众路线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一个不断坚持、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承发扬毛泽东、邓小平的群众路线思想,继续坚持发展党的群众路线,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群众路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群众路线讲的是党与群众的关系问题,这是执政党所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历史时期,党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和处理好“为了谁、依靠谁”这一根本问题,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这绝不是口号式的说教,也不是虚空的理论探讨。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它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的根本立场。中国共产党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一切为了群众是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当也必须成为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否则,党的性质就要发生改变,党就会面临腐化变质的危险。其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坚持“一切依靠群众”的基本观点。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政党或政治集团要获得长久执政,无不重视它的执政基础以及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坚持和发展群众路线,是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扩大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的必然选择,如果背离了这一观点,党就丧失了执政基础,执政的合法性就会动摇。再次,全面深化改革、解决当前社会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去”的工作方法。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党的力量的源泉,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5](P342)在今天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在社会矛盾突出复杂的历史时期,必须牢牢把握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用好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智慧,才能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益,得到实惠,党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必须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现实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依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满足和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既是推动我们加快发展、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也是我们党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和具体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是党面临的一项长久的历史任务,也是需要解决的最大民生问题。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P373)“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6](P255)坚持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必须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在改革发展中得到不断提高。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核心,只有把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群众,发展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党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更大的拥护和支持。要在发展过程中解决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充分昭示了当代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与奋斗目标,反映了共产党人在坚持和发展群众路线的过程中,更加关注民生,已把人民的幸福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和目标取向,这也是对邓小平坚持发展群众路线、解决人民实际困难这一思想的延续和发展。

(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人民根本权益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工作方法。要让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在“一切为了群众”的根本立场上,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让法治建设的成果充分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其一,立法的宗旨要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利益。法治建设作为党执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并且使之得以实现。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立法活动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得到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和一体遵守的“良法”,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立法工作中违背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部门地方利益法律化等问题。其二,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要赢得社会认同,最终取得成功,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建设的主人。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依靠人民的力量推动法治建设,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倾听他们的呼声,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使执法、司法活动始终维护人民的利益,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1]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R].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

[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 梅焕钧)

Deng Xiaoping's Heritage,Rectifying and Development To the Mass Line of CPC and the Present Significance

ZHANG Qing-ying,ZHANG Qi-qun
(Jinan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Jinan,Shandong,250307)

Themass line is the fundamentalwork line for Chinese Communist Party.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the mass movements once became the main form of carrying out the mass line.Some of these movements not only produced positive effects,but also brought negative impacts.Some had negative consequences;especially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campaign had brought heavy disasters.Coming to power again in 1977,Deng Xiaoping deeply summarized the lessons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put forward to no longer make the mass movement.He enriched and developed Mao Zedong's mass lin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s.Therefore we should continue to uphold and develop the party'smass line in the new period of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reform.

Deng Xiaoping;Themass line;Themassmovement

A849

A

1672-2590(2015)02-0008-06

2015-01-17

张清颖(1975-),女,山东济南人,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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