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丰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300350
自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的职业教育受到高度重视,政府希望通过发展职业教育学习和掌握欧美先进国家的科学技术。19世纪70年代随着用于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工学寮、传习所等机构的创建,近代职业教育开始兴起。
188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教育改正令》,把那些称为专门学校的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的学校类型正式纳入法令条文之中。1883年和1884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农业学校通则》和《商业学校通则》,对各类学校的目的、种类及课程设置等作了细致的规定,以此为标志确立了日本职业教育制度。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产业革命勃发,借此机遇 189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实业学校令》,1903年颁布了《专门学校令》,极大地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但从1926至1945年,日本的职业教育一直处于低迷期。尤其二战期间,职业教育主要围绕战时需要,为满足军需产业培养相关的职业技术人才。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伴随着经济的复苏,从1948年开始,日本文部省基于1947年颁布的《基本教育法》和《学校教育法》着手教育改革。在高等职业教育方面把一些旧制专门学校升格为大学,把一些不具备转换成新制大学条件的学校暂时定为短期大学(短大),其学制通常为2年。虽然这一时期短大的合法地位尚未得到确认,但其办学规模却逐年扩大。
1950、1960年代,随着产业经济的发展,为提高日本未来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日本经营团体联盟(日经联)和中央产业教育审议会(中教审)先后提出关于适应时代要求,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以培养产业骨干技术人员的报告,中教审也于1957年11月提出了《关于振兴科学技术教育的方策》的答申。这些报告的主旨在于呼吁政府改变当时日本高等教育结构不合理现象,提议集中力量发展科技教育,增设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鉴于此,日本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采取了一系列对策。1961年8月30日日本文部省令第23号颁布了《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准》,由此学制为5年的高等专门学校于1962年正式开办,学科仅限于工业领域。与四年制大学不同,初中毕业生不需要参加高考,就可接受一贯制的高等职业教育,因为课程内容比较实用,且注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应用能力的训练培养,因此学生毕业后马上能够胜任工作,很受企业欢迎。同一时期,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的各类短期大学也获得相当大的发展,为日本经济恢复和产业发展培养了大批技术人才,显然已作为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一种形式得到社会认可。日本国会修改了《学校教育法》,明文规定短期大学“在高中教育基础上进行专门职业知识和实际能力为重点的二年或三年的大学教育,培养优秀的社会人才”,从法律上确立了短期大学的合法地位。可见,20世纪50、60年代是日本高等职业教育迅速发展的时期,并逐步为战后高等职业教育制度的多样化奠定了基础。
进入70年代,日本经济由于受第二次石油危机的影响结束了6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阶段,进入缓慢发展期,鉴于这种形势经济审议会提出了经济中期计划,即 《昭和五十年代前期经济计划》,并于1976年5月由三木内阁正式通过。该计划提出了保障经济安全及维护长期发展基础的诸多具体政策,这在客观上无疑增加了对职业人才的需求。但当时日本的高等职业教育显然难以满足这种需要,大学和短期大学只注重培养工业方面的技术人员。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日本政府决定在社会原有各种学校(指教育规模、师资、设施等条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学校之外的各类学校)的基础上创设专修学校。1975年7月11日日本国会对 《学校教育法》(1974年3月21日第26号法律)进行重新修订,增补了专修学校条款,将专修学校纳入正规学校的教育体系,认定修业年限在1年以上,授课达800学时以上,学生数维持在40人以上的各种学校为专修学校。同时规定“专修学校以培养职业或实际生活需要的能力和提高文化教育水平为目的”。1976年1月10日,日本文部省又根据《学校教育法》部分修正案制定和颁布了《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和一系列教育法实施细则。根据上述法律,凡符合设置标准的各种学校均可从1976年4月起升格为专修学校。
20世纪90年代,由于人口老龄化、少子化,教育适龄人口急速减少,使各种类型学校的生源短缺,同时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使进入四年制大学变得更为容易,其升学率逐年提高,成为高等职业学校最大的竞争对手,但这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高等职业教育不断自我完善,通过调整和改革,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开放型的办学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日本的高等职业教育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由单纯技能化教育向人本化教育过渡,对人才的界定不再是狭义的技术性范畴,而更多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将职业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之中,使之成为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有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三种类型。这些学校在办学功能和专业领域中逐步确立了自己的定位,各具特色。
1.短期大学(短大)。日本的短期大学以私立为主,修业年限一般为2-3年,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资格的人,目的是为高中毕业生提供普通和专业的高等教育,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中级技术人才。但由于二战以后日本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保障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意愿日益增强,纷纷进入短大学习,使日本短大女生占比近90%,这一特点也使短大的学科设置偏重于家政类、人文类以及法、商、教育等人文社会学科,只有少数国立、公立的学校开设工学、农学、保健等专业。日本的短大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分布在日本全国各都、道、府、县,由于培养目标明确,注重学生的职业专项能力和基础文化教养,毕业生上岗后适应期短,实际工作能力强。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短大与时俱进增设了职业型学科,并开辟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开放。如实施课程登录和科目登录制,根据社会人员脱产或集中时间进入短大学习有难度这一现实,短大允许社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部分课程和科目,并对他们的学习成果予以承认。当该人员愿意改为就读短大正规课程时,根据规定,可以累计已修得的学分,同时实施昼夜开课制或利用星期六星期天授课。灵活的学习方式,较好地满足了社会人员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
2.高等专门学校(高专)。高等专门学校是在日本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建立起的,实施5年一贯制教育的高等学府,在日本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其规模已超过短大。高专以公立学校为主,招生对象是初中毕业生,培养目标是具有职业所需能力的企业中级骨干技术人才。与短大相反,该类学校男生占90%以上,专业设置主要以工业、商航、电子三大类为主,在传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强实验、实习等实训环节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高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它与其他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的衔接上。如,高专允许部分工业高中毕业生插班进入4年级继续学习,高专毕业生亦可插班进入普通大学工学系或其他技术科学大学3—4年级继续学习。这种自由连接中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灵活学制使它形成独具特色的立体交叉型职业教育体系。同时这种灵活的学制,也为学生的自身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空间,更有利于个性的发展和创造力的培养。
3.专修学校。专修学校的主要目标是进行实用性的职业技术教育,“它是培养学生专门技术及实际生活能力,提高文化修养的教育机构”。多以私立学校为主,学制1—4年不等。《专修学校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专修学校与短期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根据入学资格的不同,专修学校分为“专门课程”、“高等课程”和“一般课程”三种。以高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在高中教育基础上开设相关的课程为“专门课程”,以初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在初中教育基础上开设的相关课程为“高等课程”,而“一般课程”,是指对招生对象及其入学资格没有统一规定,可以为不同年龄段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人提供某种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的课程。专修学校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多种不同的学制,考生根据自己所需选择不同学制及适当时间入学。如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3年半等;专修学校还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自主确定教育目标、学科专业、课程安排;同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专修学校能“上下衔接”。“上”能联接各类大学,如,修完专门课程的学校毕业生可获得与短期大学毕业生同等学力;修完高等课程的毕业生有资格报考各类大学;“下”亦可联接高中、初中。如,开设高等课程的专修学校可直接招收初中毕业生,修满3年后便可获得与高中毕业生同等学历,充分体现出比普通大学更具灵活、多样的办学特色,无形中拓展了职业教育的普及范围,使普通民众都能有机会接受高等职业教育。
日本高等职业教育除了具备灵活的学制外还有以下特色:
1.注重职业教育立法。职业教育立法是日本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石。从明治时期日本政府颁布的《教育改正令》开始,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法令被正式提出,二战后日本政府对职业教育立法更是给予充分重视,颁布了诸多法规。如1947年的《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1951年的 《产业教育振兴法》、1958年的《职业训练法》等,就高等职业教育而言,日本政府通过《高等专业学校设置基准》、《短期大学设置基准》、《专修学校设置基准》等一系列严谨、细致的立法建立起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等各种教育机构,规范每一类高职学校的教育行为,确保高等职业教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政府还制定了 《国立学校设置法》、《国立学校专项会计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等相关法律,保障高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
2.具有自己的学位、称号授予制度。1991年文部省创设了学位授予机构(2004年改组为独立行政法人大学评估学位授予机构),作出对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的毕业生授予准学士称号的规定。1994年文部省对《专修学校设置基准》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 《关于对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修完者授予专门士称号的规程》,这两项法案于1995年正式实施。2005年,《学校教育法》被修改,将短期大学准学士称号变更为短期大学士学位,以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同。同年,文部省对《关于对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修完者授予专门士称号的规程》作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高等专门士”称号。这一称号专门指向设置为4年学制,总授课时数为3400学时以上的专修学校。由此,在日本国内高等专门士称号与本科学士学位具有同等地位,如考研时与学士拥有同样的入学资格,或入职后享有与四年制大学毕业生同样的薪酬等。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称号制度的确立不仅提升了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的社会认知度,为学生深造提供了必要条件,同时还吸引许多优秀生源加入高职行列,改变了学历社会中只能走四年制大学独木桥的做法,使整个日本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化、制度化。相比准学士的称号和短期大学士学位,专门士称号则更能体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征。
3.注重实际能力及人文素质的培养。日本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的设置注重体现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加大各种实习、演习及实验等课程的配置,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比例大体为1∶1或1∶2。同时,无论是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还是专修学校都十分重视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在其课程体系中,都开设了涉及领域广泛的教养课程,人文课程,既能保证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教育的均衡,又能加强课程之间的整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及形成有个性的人格,使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不单纯是技术劳动者,更是一个有法制观、有道德操守、有人文情怀的具有综合素质能力的劳动者。
4.重视职业资格教育。日本的职业资格教育不单纯是证书教育,而是贯穿人们整个职业生涯的终身教育,它要为大家在职业上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职业资格按照证书授予单位来划分有三种:国家资格、公共资格、民间资格。国家资格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考试认定的,多为职业准入资格,社会认可度很高,如律师、职业会计师等。公共资格是由各省厅根据公共机关(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等)呈报的资格考试技能审查标准进行认定的,与国家资格相比虽然没有很强的准入性,但社会认可度也非常高,如实用英语鉴定等。民间资格一般都是与时代同步与就业密切联系的职业资格,认定多由民间团体来完成。尽管法律上并不认可,但亦成为入职某些企业的重要参考指标。
从日本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专修学校的建立与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联。近年来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也把职业资格教育作为重点,主要侧重国家资格,目的是让学生在毕业后就能获取相关行业的准入证。
5.重视校企合作。由于日本的高职课程严格要求理论课与实的配比,同时一些技能只有在实际工作场所才能获取,因此在办学过程中非常重视与企业的合作。1992年日本政府提出“科技立国”的战略,进一步加强了校企合作的深度。1996年日本政府通过建立“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并通过《科学技术基本法》、《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等政策对校企合作时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也强调了政府应尽的职责。如,政府需要加强宏观调控,为合作企业提供经济优惠政策,对接收实习生的企业要给予税收上的相应优惠等;组建校企合作中介机构,为双方创造良好的合作发展环境,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
1997年9月,文部省、劳动省、通产省三方共同提出《推进就业体验的基本方针》,在高等专门学校推进和倡导就业体验活动(就业体验:指高等专门学校的学生通过在企业工作中进行的实际业务体验,找到自己与今后职业生涯规划的差距,激发新的学习热情)。2003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青年自立·挑战计划》,以进一步推进就业体验活动。具体方式是与企业合作共同成立就业体验评价机构,通过开展就业说明会、交流会等活动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自主选择职业的能力,同时学校也要根据企业的建议对其教学适时进行调整与改革。
6.重视对教师的培训。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对教师有较高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实践指导能力的要求。日本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来源采用公开招聘的形式,除本科学历以上的要求外,还要获得职业教育许可证。为保证知识、技能的不断更新,入职以后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任职考试。根据《教育公务员特别法》规定,日本建立了从中央到都道府县各级教师进修制度,包括新任教师的进修和每位教师的定期进修。新任教师的进修要在文部省统一规范下进行,即在他们担任现职工作的同时,规定校内进修一年不少于60天,多在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校外进修一年至少30天,主要是在地区教育中心接受短期培训,或参加文部省定期举办的职业教育技能讲习班。为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确保每一位教师都有进修的机会,一般按照教师从教年限5年、10年及20年不同阶段,由文部省、地方教育委员会等机构安排教师进行必要的进修。近年来,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对教师国际化素质的培养,派遣教师国外进修或组织教师参加海外志愿服务活动以开阔视野,学会用国际视野思考问题。
纵观日本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历程及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色,对探索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有一定的启示:
1.加强职业教育立法完善执法监督机制。2010年我国颁布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到 2020 年,我们要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和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法律保障机制。虽然我国在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的生存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高职教育面临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对《职业教育法》有必要做进一步修订和细化,使之与时俱进更具有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我国的职业教育能稳步健康发展。
2.建立多元化办学体制。我国高职教育的办学体制应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格局。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有利于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确保高职教育的资金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当然,就我国高职的现状看,由于一直采用以政府包揽办学的单一体制,职业教育办学的自主权有限,办学水平的高低、教育质量的好坏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条件及努力,更多是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因此,发展高职教育必须打破全部依靠政府包揽单一式的办学体制,在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投入外,还可以通过银行借贷、外资、企业、行业、自然人以及上市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多元化,促进社会资源向高职流动,满足职教事业发展的需要。
3.探索新的办学模式。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学模式上与普通大学严重趋同,一味侧重学历及全日制教育,在学科和专业建设上门类齐全,专业设置雷同,缺乏赢得社会关注的办学特色,教学质量难以得到根本保证。借鉴日本经验我们的高职院校首先可以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采取灵活的学制。如,既可以有学制三年较长的专业,也可以有学制一年较短的专业。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自己已有的优势即在多年办学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招生就业渠道、师资力量、实训基地等,扬长避短集中资源做强自己的特色专业。可尝试在职业教育体系中设置专门的学位,培育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学历教育。其次,要顺应高职教育所具有开放性的特点面向社会,服务大众,开放办学,进行各类函授、业余、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将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实际需要上。最后,要打通中职、高职、应用型大学上、下衔接的通道,构建职业教育的“立交桥”。
4.建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就业资格准入制度是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就业制度,加之其职业教育具有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可与普通高等教育自由转换,因此报考职业院校的高中毕业生很多,其中不乏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同时许多本科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研究生也要到职业教育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只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可见,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既能保证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还可以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创新。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实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职业还不多,需要政府加快步伐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这将对职业资格教育的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5.加强校企合作。高职教育的显著特点就是校企合作,目前我国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还未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这既有学校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一方的原因,更有法律法规制度、社会环境等层面的原因。为改变这种状况高职院校自身要转变观念积极开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走进企业开门办学。同时,政府也要发挥统筹作用,在资源统筹、经费统筹、示范校和骨干专业建设统筹、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统筹等方面给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双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办学资源的整合及利用效率,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总之,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只要立足本国国情,博采众长努力探索,就一定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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