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件看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版权策略

2015-02-12 19:35文向华宋军风山东女子学院图书馆济南250300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5年8期
关键词:版权合理使用著作权

●文向华,宋军风(山东女子学院图书馆,济南250300)

从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件看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版权策略

●文向华,宋军风(山东女子学院图书馆,济南250300)

[关键词]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著作权;合理使用

[摘要]自2004年开始,谷歌推出数字图书馆计划,但其后引发各种诉讼,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更是成立欧洲数字图书馆与之抗衡。面对这种现状,图书馆界要采取版权发展策略来予以应对。

1 谷歌案件介绍

2004年11月,Google针对普通用户推出Google book search的免费图书搜索项目。该项目首先与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密歇根大学、牛津大学以及纽约公共图书馆等世界顶级图书馆达成合作协议,准备在未来几年时间内对这些图书馆的6000万册馆藏中的1500多万册馆藏图书进行全文扫描,并将其纳入谷歌图书馆数据库供用户免费查询和使用。Google在将图书数字化之后,各个图书馆将拥有这些数字化图书的使用权,这将节约各图书馆数字化的经费,大大提高各馆数字化服务能力。除了与图书馆合作之外,Google还通过分享收益的方式与出版商和版权人合作。

在将图书数字化扫描并存入Google数据库之后,谷歌根据版权的不同情况,对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图书,用户可以全文阅览;对在版权保护期限内的图书,若能获得版权人许可,谷歌与版权人协商传播方式并分享利益;对版权保护期内无法获得授权的作品,即孤儿作品,谷歌在技术上屏蔽掉复制、剪贴、下载、打印等功能,通过提供部分试读和片段浏览的方式指引用户到相关出版社购买或者到图书馆借阅;对版权保护期内明确退出谷歌的图书,谷歌不提供预览,仅提供该图书的销售信息。后来,Google又推出针对专业人士的Google Scholar项目,旨在为专业人士免费提供学术搜索。Google book search与Google scholar共同构成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组成部分。目前,Google已经与包括美国在内的超过40家世界著名图书馆合作,希望为全世界人类的知识共享提供便利。[1]

尽管Google已经区分版权情况对被扫描图书向用户提供不同的显示方案,Google依靠商业上的优势采用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违背了著作权“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法则,Google全文扫描图书供用户免费使用的行为引起世界范围内各行各业人士的激烈反应:出版商和版权人控告Google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Google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除了在美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外,Google在其他国家均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国等欧洲国家基于反对文化霸权、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成立欧洲数字图书馆联盟以对抗Google;图书馆界在为借助Google实现梦寐以求的知识信息共享目标欢呼的同时,也感受到Google的威胁,存在行业被替代的担忧。

2 谷歌数字图书馆优缺点分析

由于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海量资源和不受时空限制的便利性,使越来越多的用户喜欢并应用上这种阅读方式。有数据统计,从2011年开始,我国数字阅读市场占有率正以每年百分之六七十的速度在增长。面对这种现况,很多专家学者预测传统图书馆仅仅是纸质印刷时代的纪念,在不久的将来,传统图书馆将不复存在;图书馆界人士对图书馆的发展也深表担忧。但是,以谷歌为代表的数字图书馆固然有很大的优势,能为人们的生活和实现人类知识共享的目标带来很大的便利,可数字图书馆也有其本身难以逾越的缺点,图书馆界必须对以谷歌为代表的数字图书馆的优缺点有正确的认识。

2.1谷歌数字图书馆优点分析

首先,数字网络技术具有极大的便利性。由于数字网络技术的应用,以谷歌为代表的数字图书馆突破了传统图书馆物理属性的限制,知识传播不需要再借助纸质等有形的形式,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查阅数字信息,数字图书馆具有传统图书馆无法比拟的便利性。其次,数字网络技术能够促进信息公平的实现。由于网络本身所具备的开放性和实时互动性,工业社会知识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固定的单项角色定位被打破,在网络社会中任何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可以成为知识的传播者和发布者。数字网络技术打破了信息传播业的行业垄断,让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任何人都可以几乎零成本的接受信息,这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成本,扫除了信息传递的障碍,有利于信息公平的实现。而信息公平是很多公平的基础,事实一再证明,很多不公平都起源于信息的不平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公平对于民主社会的构建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2.2谷歌数字图书馆缺点分析

谷歌公司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试图在世界范围内将人类所有的知识数字化以供人类共享,这个目标是美好的。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即使实力如谷歌一样雄厚的数字图书馆也有很多不能克服的缺点,更不用说那些经济实力一般、规模较小的数字图书馆了。以谷歌为代表的数字图书馆的很多缺点产生于数字技术本身的缺陷和版权限制。

数字网络不仅容易带来“信息迷航”、浅阅读以及不易保存等缺陷。更严重的是,版权限制导致谷歌数字图书馆信息量大而不全。目前,数字图书馆在法律方面最大的发展障碍是版权限制。由于版权的原因,即使是实力雄厚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也只能扫描五大图书馆6000万册馆藏中的1500万册,这些图书很多是已经不在版权保护期限内的旧书。谷歌对用户仅能提供新书片段,这种支离破碎的使用新书的方式,从教育和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价值是不大的。再者,数字图书馆与实体图书馆在知识的数量上有很大差距,这直接影响到数字图书馆知识信息的完成性、系统性和新颖性,必然会降低数字图书馆的价值,限制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空间。

3 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版权策略

自本世纪初开始,在各国版权所有人特别是在实力雄厚的出版商推动下,世界范围内加强了版权保护力度。在版权强保护模式下,信息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自由开放性不能完全发挥能量,世界范围内的用户自由使用信息知识的权利受到阻碍。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制度本身具有的激励与接触之间的先天缺陷日益凸显,著作权陷入空前危机中。特别是目前,面对自由开放的网络技术,网络的开放性、自由使用性与著作权的封闭性和垄断性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关于著作权的本质以及著作权存在的正当性更是遭到了人们的质疑,有些学者甚至产生著作权死亡论等极端观点。[2]

版权制度作为上层建筑,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并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调整。进入信息网络社会以来,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制度尽管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但这些调整单方面保护一方的利益,没有完全反应出技术发展的要求,从而引起利益的失衡,导致矛盾的产生。版权制度作为著作权领域最为重要的激励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版权制度不会消亡,图书馆界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但是,图书馆不是被动接受现状,而应该积极关注著作权发展趋势。目前正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我们必须及时关注世界范围内版权发展的最新动向,积极向相关立法部门反馈最新研究成果,争取良好著作权制度的出台,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争取法律层面的支持,尽量避免版权带来的缺陷。

在著作权多种制度中,合理使用制度是被图书馆界人士研究最多的制度。随着技术保护制度的实施和被保护,合理使用制度在很多国家名存实亡。但是,通过谷歌数字图书馆在美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案件,可以看出,合理使用不仅不会消失,在新技术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正在焕发勃勃生机,古老的制度完全可以能够适应新的应用环境。

进入信息网络社会以来,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存

废存有不同的争议,有些学者论证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将会逐步缩小。但是,论证一个制度的存废,首先要看这个制度的存在基础和制度价值。著作权一直被作为私权来看待,但由于著作权的客体——知识的公共物品属性,著作权从产生之日起,就与合理使用等版权限制制度相伴而生,如影随形。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制度产生的基础是版权的私权垄断性和版权客体知识的共享性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在新技术条件下没有消失,自然合理使用等促进知识传播的制度也不会消失。

关于合理使用的制度属性,有人认为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限制,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有人认为是侵权阻却,有人认为是使用者权,还有人认为是没有上升为权利的法益。[3]然而,合理使用等制度是基于知识需要传播需要共享的特点而在著作权这种垄断性私权领域产生的促进知识传播的一种公共政策,促进知识传播与分享是合理使用存在的制度价值。知识需要传播在版权强保护形势下具有更加突出的存在价值和意义,所以合理使用等促进知识传播的公共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不能缩小,还应该扩大。目前,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应该本着开放的精神,而不论收费与否,并且在适当形式下,合理使用可以与法定许可互相转化。谷歌数字图书馆全文扫描图书的行为在美国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正是基于开放精神作出的适当之举。对谷歌图书馆案件内涵的法律精神,必须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案件背后的立法动机,理顺法律关系,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让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版权制度都能顺应世界产业发展的潮流,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除了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地位应该定位为信息传播者,享有信息传播者的法定许可使用权,对版权保护期内的图书,能够通过法定许可方式使用。在法定许可模式下,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可以得到维护,而数字图书馆可以突破版权的限制,通过付费的模式获得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只有如此,数字图书馆才能克服版权的限制,打破知识支离破碎的现状,建立起系统、完整、时效性强的数字图书馆,真正实现知识共享的目标。

除了版权制度,我们还应该利用其他的制度发展数字图书馆事业。知识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物品,版权制度只是将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一种方式,尽管版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垄断权激励了版权产业发展,但这种垄断性的权利具有限制知识传播的先天缺陷。版权制度只是国家做出的激励创作的一种选择,而不是唯一的选择。从科斯的制度经济学开始,我们知道将知识外部性外部化的方案是多样的。只是不同制度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生产效率和交易费用。我们之所以选择版权制度,是因为在工业社会,相比其他制度,版权制度是最有效率的。但是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有他们具体适用的制度环境。在网络信息社会,如何发挥网络的优势,促进信息的传播同时又能激励创作成为这个时代版权制度的重要的考虑因素。当版权制度不能发挥刺激创作、促进传播的目的时,或者遇到市场失灵时,我们应该及时调整做出更好的选择。目前各种实践中存在的公共借阅制度、版权补偿金制度、开放获取价格歧视理论的适用等很多调整版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做法,都可以尝试。[4]

图书馆界人士要大力发展数字图书馆事业,必须认真研究版权制度在国内的发展动态,积极参与版权立法,争取推动适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的出台,从而克服数字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版权限制的障碍,从而为用户提供系统、完整、时效性强的数字资源,促进人类知识共享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黄宗忠.数字图书馆发展的新阶段——关于Google、欧洲数字图书馆筹建的评价与对策[J].图书情报知识,2005(5):7-15.

[2]李响.谷歌之过抑或版权法之过——数字时代下的版权反思[J].探索与争鸣,2012(5):61-63.

[3]阳东辉,张晓.合理使用的性质重解和制度完善[J].知识产权,2015(5):62-66.

[4]王太平.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J].法学研究,

2011(3):91-93.

[收稿日期]2015-01-28 [责任编辑]菊秋芳

[作者简介]文向华(1977-),女,山东女子学院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宋军风(1976-),女,山东女子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史学与图书馆管理。

[文章编号]1005-8214(2015)08-0008-03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G250.76;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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