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理
“程焕文之问”的数据库垄断观解读*
李明理
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强化的背景下,数据库呈现出垄断特性并成为趋势,最突出的表现是居高不下的价格和年度涨幅。分析了程焕文教授《十问数据商!!!》博文对数据商在数据库产品的定价策略、销售模式、使用规则、合同条款等方面不合理性的质疑,讨论了数据库的垄断以及数据商对垄断权的滥用,建议图情界采取多种策略应对,最终化解危机。
程焕文之问 知识产权 数据库 垄断权滥用
近年数据库的价格问题成为困扰图情界的难题,一些重要的国外数据库居高不下的价格和年度涨幅使图书馆不堪重负。2010年开始,我国发生了抵制国外数据商大幅涨价行为的声讨行动,受到国际图情界的高度关注[1],但并未取得预期效果。DRAA代表我国高校馆与个别数据商进行价格谈判的每个回合都要经历艰难的历程,部分数据商在价格政策上的强硬态度难以改变。2013年12月底,高校馆馆长齐聚中山大学图书馆,大家对数据商的涨价行为等表达了不满,程焕文教授在会后发表题为《十问数据商!!!》的博文(见附录,以下简称“程焕文之问”),批判数据商在定价策略、销售模式、使用规则、合同条款等方面的不合理,矛头直指数据库垄断以及数据商对垄断权的滥用[2]。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产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信息垄断赖以生存的特殊生态环境逐渐形成。信息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具有高固定成本和趋近于零的边际成本、极强的“锁定”(Lock-in)效应、极高的“时效性”(Timeliness)、广泛的“网络效应”(Network Externalities)等特点。这些特点均导向数据商对信息资源的垄断以及垄断地位的稳固性[3]。作为特殊的信息产品,数据库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介于纯粹的信息与文学艺术思想的表达之间[4]。从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看,信息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必需要素,应该为所有人免费获取;而从数据库的知识管理与传播功能看,只有对数据库实施严格的法律保护,才能充分激发数据库生产者的投资热情[5]。在这两种力量的博弈过程中,由于知识在经济社会建设中作用巨大,以知识为管理对象的数据库的价值得到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认可,数据库获得了知识产权法的强力保护。
数据商“巧妙”地利用一系列对信息资源有效控制的手段来巩固自身的优势地位,归纳起来主要有:①法律保护,包括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②技术控制,包括软硬件技术控制,如软件与数据的完美封装、身份验证、IP地址限定、访问控制、最大在线用户数、数字图书的复本数;③资源独占,通过独占自身拥有的或通过“独家授权”方式获得的独特信息资源,实现资源独占。在国际上,少数几个大型数据商几乎垄断了全球STM(Science、Technology、Medicine)出版市场,覆盖了几乎整个知识产业链;在国内,部分数据商也开始效仿。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和数据库收录的信息数量扩大,数据库的垄断特性进一步显现,并呈现出国际化趋势。
数据库垄断观就是把当前图情界面临的诸多问题放在数据库垄断的大背景下加以分析,进而寻求解决之道。垄断是一种状态,滥用垄断权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是数据商的最终目的。数据商常用的滥用特殊权利的行为可归为两类:限制竞争性协议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为例,限制竞争协议可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用于限制竞争、巩固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旨在直接或间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下文运用“数据库垄断观”对“程焕文之问”包含的十个问题逐一分析,对照解读。
3.1 “数据库的定价依据是什么?”
第一问是对数据商定价机制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数据商对数据库产品实施的高价策略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一条,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商品的价格一般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四要素构成,也会受到市场供求平衡程度的影响而有不同程度的浮动[6]。正常情况下,商家会根据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产品经营的不同阶段以及同类产品的供求关系来确定不同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方法。常用的定价策略包括撇脂定价、渗透定价、满意定价;不同的定价策略指向不同的定价方法,主要有成本导向法、竞争导向法、需求导向法、价值导向法。
竞争企业与垄断企业在定价策略上有明显的区别。在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商家在选择价格策略时,除考虑成本补偿和适当利润外,还会考虑消费者对价格的接受能力,以及自身在同行业竞争者中所处的地位,常用的定价方法有成本导向定价法、竞争导向定价法。处于垄断地位的商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根据自身的垄断程度,通过研究购买者的购买能力及其对商品的依赖程度来确定价格,通常实行需求导向法与价值导向法相结合的方法。由于对信息产品的价值认同会因主体的个体差异而产生不同,需求弹性也存在差异,因而处于垄断地位的数据商会根据客户情况的不同而采取以使用价值或效用为基础的差别定价(也称“歧视定价”)方法[7]。部分数据商根据用户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差异销售价格和年度涨幅,并非其对欠发达地区“仁慈”,而是让更多的用户“用得起”数据库产品,目的仍然是攫取利润。
3.2 “凭什么在购买期刊全文数据库时数据商要强行捆绑纸质期刊?”
第二问是对数据库销售模式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数据商强行捆绑纸质期刊的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五条,即“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捆绑销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中进行合作,以互相扩大影响力。一般情况下,被捆绑销售的产品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互补性越强,消费者越易接受。捆绑销售是数据商惯用的搭售商品方法,规定图书馆要购买数据库,须订购一定数量的纸质期刊,才有资格进入客户联盟[8]。
捆绑纸本期刊的销售模式是数据商采取的“保护”纸本期刊出版商利益的措施。数据库产品的“原材料”是纸本期刊,数据商为降低成本,支付给纸本期刊商的费用有限,常用方式是一次性买断。数据商在制定销售方案时,强行要求购买方保持原有的纸本期刊订数,甚至规定最低的纸本期刊订数,以降低纸本期刊出版商的不满。在垄断的外文期刊出版市场环境下,在保证高额利润的前提下,数据商的“电子+纸本”捆绑销售的模式有所变化,让图书馆可取消纸本载体,转成E-online模式,实际上图书馆并没有节省多少费用,也没有真正取消电子期刊数据库的纸本捆绑[9]。对图书馆来说,购买数据库的同时被迫购买纸本期刊,既造成内容重复,也增加文献经费的支出。
3.3 “在全文数据库的使用上基本符合二八率,即一个数据库的资源通常只有20%被用户使用,另外80%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凭什么还要图书馆为未被使用的80%的资源买单?”
第三问是对数据库产品整体销售模式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整体销售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五条,即“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整体销售模式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学术期刊数据库的整库或分专辑的整体销售模式;二是数字图书、学位论文及标准专利等数据库的按册销售模式。对整体销售模式来说,如果去掉80%未被使用的数据而价格不变,数据商乐意实施。问题是数据库属于经验类产品,图书馆和数据商都不可能事先知道哪些资源会更有用,哪些资源难以被使用,也就是说,80%未被使用的数据的存在是必然的。不过,数据商在制定销售价格或在与图书馆谈判时,往往强调收录期刊的种类和文献篇数,给用户以数量巨大的印象,并且数据商在制定销售方案时,不会考虑究竟有多少有用,通常采用整体销售模式。而对按册销售模式来说就不同了,虽然有些数据商可以让用户在其提供的数据库目录中进行选择订购,但同样存在对经验类产品难以把握的问题,即用户要对没有把握的不被使用的数据付费。从效用价格理论角度出发,科学的价格方案应结合数据库的使用效果和用户评价来制定,使用量非常小或未被使用部分的费用应予以减免。
3.4 “数据库不是不可以涨价,可是涨价总得有个规矩,每年的涨价幅度控制在通货膨胀率之下,一般不会超过图书馆的心理承受能力。凭什么有的数据商动不动就每年涨价20%,甚至更多?”
第四问是对数据商不合理涨价的质问。涨价问题的实质仍然是定价策略问题,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一条,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对数据商而言,“不是不可以涨价”的说法相当宽容,因为并没有确切的理由指向数据库一定需要涨价的结论。一般而言,可能导致数据库产品涨价的因素有数据量增加导致生产管理成本上升、数据库管理系统版本升级、软件功能增加和完善、系统易用性增强、人工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销量减小、通货膨胀。不过,同样存在很多可能导致价格下降的因素,比如数据库生产效率提高、产品销量增加、原材料价格下降、集团采购节约销售成本。数据库产品价格的起伏最终取决于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
数据库建设之初,数据商需对纸质文献进行扫描识别等加工处理,工艺繁琐,建库所需设备等投入也大,数据库建设成本较高。随着数字出版技术提高,出版物本身是电子文档,数据商只需进行简单的格式转换。同时,数据库管理技术不断提高,用户数量不断增加,DRAA联盟采购方式降低了数据商的销售成本,所有这些因素都能降低数据商的运营成本,降价因素的作用应十分明显。但部分国外数据商无视这些降价因素的存在,一味强调我国GDP增长和通货膨胀,并以发达国家的价格为参照来确定对我国的年度价格涨幅,这显然站不住脚。
3.5 “凭什么在数字图书的使用中要采用与图书馆纸质图书借阅相同的办法,每次只能一个用户借阅?”
第五问是对数据商不合理限定用户使用方式的不满。限定用户使用方式的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五条,即“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般情况下,商家对出售后的商品的使用与转让不加干涉。普通商品的销售遵循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s),即知识产权所有人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前提是商品须具有固化载体。由于数字信息产品借助互联网进行传播以及终端设备进行浏览,传统意义上的固化载体不复存在,著作权权利穷竭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为数据商将垄断权滥用扩展到用户对数字信息产品的使用过程之中提供了“充足”的理由。部分数据商制定霸王条款,逼迫用户花更多的钱以获得更好的服务,比如数字图书按照纸本图书的借阅办法(每个“复本”只能一个用户借阅)、在线用户数限制、日最高单篇文献下载量限制、单个用户单位时间内文献传递请求数量限制。
有观点认为,在数字信息时代,数据商对数字文献实施“复本”控制是不得已而为之,理由是:如果数字图书体现不出“销售量”“版税”等概念,势必影响上游出版单位的投入,从长远看可能会制约数字图书馆乃至整个网络出版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国内外均有采用“复本数”来控制数字图书的利用模式。美国著名的技术提供商NetLibrary、Overdrive、Libwise均采用复本数技术模式,我国许多出版社也倡导复本控制模式,认为这种模式能有效保护出版社和作者的利益,是数字出版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10]。然而,从图书馆和知识用户角度看,该模式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利用,因为信息产品是经验性产品,“复本”很难在事前确定,且用户对某种文献的临时性高并发访问需求(如图书馆进行导读推荐、教师指定教学参考用书、项目申报等时期)无法得到满足。数据商实施复本控制模式的意图非常明显:逼迫用户为摆脱复本限制而购买更多的复本,支付更多的费用。
3.6 “凭什么数字图书的销售价格有时甚至要高过纸本图书?”
第六问是对数字图书价格高于纸本图书价格的质疑。数字图书销售商制定垄断高价的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一条,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数字图书的价格是否一定低于纸本图书值得商榷,因为数字图书的自身价值、作者知名度、时效性与创新性、适用对象的范围及层次、使用评价、授权方式、出版类型、销售方式、使用模式等对价格影响大。相较于学术期刊,数字图书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系统化的知识结构,单册(套)可读性较强。因此,数字图书的销售模式五花八门:有建成数据库进行销售的,有单册提供在线浏览或下载销售的;有自主出版发行的,有授权其他经销商发行的;有一次性买断经营权的,有销售收入按比例分成的。繁杂的合作模式折射出知识贡献者、出版商、经销商、平台商之间的利益博弈。在美国,曾因亚马逊的强制限价而遭到出版商强烈抵制,后随着其他数字图书销售平台不断加入而有所改善;在日本,由于数字出版商采取精细加工与标注的制作方式,以及为作者支付电子版税,导致数字图书的价格往往高于印刷版[11];在我国,由于电商掌握移动阅读平台技术,一度出现超低的数字图书销售价格(一般为纸本书价格的20%~25%)[12],甚至有电商采用免费提供数字图书,依靠销售阅读终端或广告收入的经营模式[13]。
在数字图书的经营方面,对于读者对象范围较广、需求弹性较大的大众读物,可替代性强,竞争激烈,多采用薄利多销的营销模式;而读者对象单一、需求刚性较强的工具书、专业著作,可替代性弱,存在垄断性经营模式,部分数字图书价格远远高于纸本图书。与数字期刊数据库相比,数字图书的管理简单,一方面,随着数字出版技术发展,数字图书的加工处理仅仅是格式转换,加工成本逐渐减小;另一方面,随着存储设备单盘容量快速增长,数字图书的存储成本不断下降。考察国内外大部分数字图书的销售情况,数据商数字图书的价格远远高于纸本图书,属于垄断高价销售商品行为。
3.7 “凭什么图书馆在购买数据库的使用权后,因无力继续购买而不能拥有已经购买使用权年限的数据库的永久使用权?”
第七问是对数据商不合理销售模式提出质疑。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种附加不合理条款,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五条,即“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与一般商品的销售不同,我国大多数数据库产品一般定价方案是:针对数字资源的购买价格,比如一本数字图书的价格,一条标准的价格,平台费用赠送,往往提供本地镜像方式,合同约定用户如果停止订购,仍然拥有原订购产品的使用权。而多数国外数据商的销售理念是:针对数据库整体的在线使用权,比如,结合用户机构人数或点击量确定年度在线使用费,一般不提供本地镜像方式,合同约定用户如果停止订购,将丧失所有订购产品的使用权。原因很简单,用户支付的是数据库使用费,而非购买数据库产品本身。这种销售理念强调数据库的在线服务功能,剥夺了用户对数据库中汇编数据的继续使用权。
信息商品的价值存在合理的生命周期,一般情况下,信息产品的价值会伴随其存在时间延续而逐渐衰退。数据库是各类型信息产品的集合,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为用户提供信息检索和知识发现服务;二是为用户提供信息产品本身。数据库产品价格既包括管理系统,也包括信息本身。仅仅把用户支付的费用作为租用费的合同约定是单方面的霸王条款,是数据商对用户制定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3.8 “凭什么数据商要将高影响因子的期刊,或者某个主题的期刊,从综合性的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抽出来,单独建库暴利销售?”
第八问是对数据商不合理销售模式的质疑。该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一条,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数据库产业存在两条发展路径:一是内容比较全面的综合数据库,如Elsvier的Sience Driect、Ebsco、Wiley、CNKI、万方、维普;二是内容单一的专题数据库,如美国的APS、ACS,我国的北大法宝数据库、CCER中国经济金融数据库。无论是综合数据库还是专题数据库,都有适合的用户群体。综合数据库往往也采取分专辑的销售策略,以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特殊需求。综合数据库因收录文献全面且文献数量大,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比较适合高校及区域性集团用户使用;专题数据库更适合企业及科研院所用户使用。但有一种极端的作法应另当别论:将本属于综合数据库的学术影响力较大的某一学科中的部分或全部专业期刊抽出来,单独建库销售。因为它并不是综合数据库中的一个子库,而是作为独立产品进行销售,目的并非方便用户选购,而是谋取更高的垄断利润。
高影响因子的学术期刊对从事科研的团体或个人来讲,利用价值更高,于是依赖性更强,也意味着更高的销售价格。从综合类数据库中将影响因子高的重量级期刊抽出来单独建库的行为是数据商对“层次定价策略”的运用,即数据商根据用户的不同购买能力“开发”出适合不同群体的产品,售价很高。以某数据商为例,其综合类数据库收录了学位论文、学术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百科全书及年鉴、档案等多种类型数字文献,馆藏记录超过18亿条,而其某学科的专题数据库只收录该学科179种学术期刊的99万页的全文内容,但两者2014年度的销售价格非常接近,高影响因子期刊单独建库后售价之高可见一斑。
3.9 “凭什么数据商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要强行规定不允许图书馆作任何元数据的关联?这与图书馆购买图书后出版商不允许图书馆编目有什么区别?”
第九问是对数据商对数据库产品制定的不合理使用方式的质问。该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五条,即“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关联(Relation)是计算机编程语言中的术语,作用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单元之间建立起一种关系,以便能从相互关联的任何一方找到另一方。元数据的关联是数据库检索与推送服务所必须进行的一种标引操作和状态,也是大多数数据商与用户签订购买协议时限制最多的内容。在这种合同规定下,未经数据商许可,用户无权对数据库的元数据进行任何抽取、重组或链接操作。限制了对数据库元数据的关联也就剥夺了图书馆对不同数据库进行整合的权利,图书馆依赖元数据进行高层次的知识服务就难以实现。
数据库的功能除了提供原始文献的检索、浏览外,更大的优势是数据资源的规模效应。元数据越多,知识挖掘和知识发现的能力就越强。数据商为了打造竞争优势,一方面尽可能收集期刊源,另一方面想尽办法限制其他数据库的发展。限制图书馆做元数据关联的一个目的是,数据商害怕图书馆进行大规模的元数据仓储建设,从而削弱对数据商的依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大数据的管理和开发是新的科研范式的必然需求,如果数据库之间缺乏关联,将产生更多的“信息孤岛”,这是数据商对图书馆职业权利的无情剥夺!
3.10 “凭什么数据商不向图书馆提供详细的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问是对数据商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的批评。该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五条,即“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信息产品属于经验类产品,其价值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准确地认知。因此,对数据库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一直是用户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信息产品的使用评价需要对信息的检索、浏览、下载、引用等信息行为进行综合考察,而对这些信息行为的捕捉和记录均依赖数据库管理系统。目前一般第三方的系统很难嵌入数据库系统,所获取的信息仅能记录简单的操作,如点击次数、停留时间。
数据库的价值在于对知识实施有效管理与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数据库的效用必须靠数据库使用情况进行评价。然而,数据库的使用情况统计由数据商提供。每个数据商的统计数据是否详尽和完善仅仅是一个功能需要完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数据商提供的统计功能缺乏透明度。用户得到的数据库使用情况统计是如何计算的、是否可靠、是否科学等问题,用户无法确定。特别是对按照点击量设计付费档次的数据库,用户使用情况统计的公平性显得更为重要,比如,用户对点击和下载次数是否可见、是否受网速影响,点击后未打开的页面是否被统计在内,同一读者在短时间内的连续点击和下载次数是否被重复计算,这些信息如果仅对数据商可见,其公平性和可信度有待考证。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数据库垄断的范围和程度均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数据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用户利益,肆意滥用垄断权。数据商滥用垄断权的表现远不止这十个方面,还有数据库在线用户数限制问题、对“不规范”使用数据库行为设置的阈值过低问题、数据库合理使用权限不足问题、对数据库“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罚过于严厉问题等。DRAA近期陆续公布国外数据库2014-2016年谈判周期的最终方案,SD、Science等权威数据库的价格继续“涨声”一片,RSC甚至单方面宣布中止与DRAA的集团采购方案谈判。与此同时,我国部分数据商扩展独家资源规模的“独家授权”行动也仍在继续。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强化的背景下,数据库垄断以及数据商滥用垄断权的现象可能会长期存在,图书馆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
“程焕文之问”不只是对数据商滥用垄断权行为的质问,更是对当今知识生态中诸多不合理运行规则的抨击。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面对数据库垄断以及数据商滥用垄断权的现实,作为人类知识保存和传播的重要机构,图书馆应积极应对:在维护正当权益方面,要团结一致,集体维权,通过媒体发出正义的呐喊,让部分数据商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良行为有所收敛;在信息资源建设方面,应加大对OA资源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数据库管理平台,加大对OA资源的整合利用,逐步减少对数据库产品的过度依赖;在知识服务方面,应大力加强馆际合作,构建世界范围内的图书馆联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豁免权,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可以预期,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可逐渐削弱数据商的优势地位,最终达到化解危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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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CHENG Huan-wen’s Questions on Database Monopoly
LI Ming-Li
With the strengthenia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there are monopolies on database market,which leads to high prices and large annual price increase of databases.In this paper,an analysis is done of Ten Questions for Database Vendors,one of professor Cheng Huan-wen’s blogs,which questions the unreasonable pricing strategy,the improper sales model,the irrational service regulations and the unfair contract clause of databases.Then discussion is made on the database market monopoly and vendors’abuse of monopoly,and libraries are advised to take measures to break up the monopoly and defuse the crisis.
Cheng Huan-wen’s questions;intellectual property;database;abuse of monopoly
格式 李明理.“程焕文之问”的数据库垄断观解读[J].图书馆论坛,2015(3):1-8.
李明理(1966-),男,硕士,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2014-12-16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数据库垄断趋势与图书馆服务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YJA870004)和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数据库垄断趋势下图书馆面临的困局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4BZH012)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