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的国家认同功能及其实现

2015-02-12 16:17:09张丽琴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身份伦理公民

张丽琴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公民意识的国家认同功能及其实现

张丽琴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关于公民国家认同的研究,公民意识是不可忽略的向度。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在概念内涵上有着密切相关性,公民意识的国家认同功能可从为国家认同提供内驱力、价值判断基础以及伦理支撑三方面窥见一二。在此基础上,面对国家认同所面临的挑战,本文试图对公民意识国家认同功能的实现路径进行探索。

公民意识;国家认同;爱国统一战线

一、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概念内涵的密切相关性

关于何为公民意识,学者们结合相关学科对其做出了深入的研究,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张建在《公民意识内涵——公民现象的反思与公民特质的认同》中关于“公民意识”内涵的界定,作者从哲学角度将其概括为:公民意识就是关于公民内涵、特征和价值的反思。它主要包括这样四个内容, 即“国家观念”、“私权意识”、“主人意识”和“公共理念”。[1]王存刚从政治学的角度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以国家为中心的政治问题所持的基本价值观、态度和期望”。[2]而对于何为国家认同,学界也有诸多归纳和概括,并不统一。但综观学界观点,本文对于国家认同的界定是公民对其所属国家产生的将国家视为“我者”而非“他者”的情感归属和理性认知乃至由此所作的价值判断。

比较二者的概念本身可见,无论是公民意识还是国家认同,都表明了公民与国家二者的紧密关系,其主客体有着高度的重合性,都包含了作为国家主体的公民对作为客体的国家所生成的一种理性认知和价值判断。比较二者的内涵则可发现,在对公民意识内涵的深入探索中发现其核心直接导向了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责任感,许耀桐认为公民意识“要求公民具有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权利观和义务观,秉持合理、合法、守法的基本理念,形成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正确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3]变换角度来看,公民意识也是对公民在与国家的关系互动中所表现的国家意识的一种反映和折射。而对于公民国家认同内涵的深层解读可见,国家认同首先最基本的是公民对于国家保持一种情感归属;其次是要求公民具有国家意识,能站在国家的角度来思考公民自身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再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一种价值确认,也就是从价值判断上体现的公民对于国家制度、体制、核心价值观等的认可、靠拢乃至爱戴;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公民对国家的效忠。

这样,国家认同作为公民对国家的情感归属,作为公民的国家意识和国家观念,甚至是作为公民对于国家制度、体制的价值确认均在公民意识的内涵与外延中得以体现。凡此种种,都向我们印证了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的紧密关系。

二、公民意识的国家认同功能

(一)公民意识为公民国家认同提供内驱力

在对公民意识的国家认同功能研究中,作为公民意识的前提和基础的身份意识是不可被忽略的。因为公民是国家的公民,是国家的政治成员,特定的公民身份必然归属于特定的国家。事实上,这种基于特定国家公民身份所产生的身份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公民国家认同的实现及进一步提升,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关系着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甚至确如亨廷顿所言的:“只有当人们认为自己同属于一国时,国家才会存在。”[4]因此,挖掘出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身份意识之于公民国家认同的内驱力尤为必要。

公民身份意识作为一种表征公民与国家归属关系的主体意识,必然本身就内在地带有对国家的认同和情感归属等精神方面因素,因为“真正的”或“正确的”公民身份要求对国家的认同与忠诚,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承诺与参与等,也就是说它要求公民认同和公民美德。[5]换句话说,借由这种导向国家认同的精神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国家认同的实现及其实现程度。此外,这种身份意识强调了基于法律且高于法律意义上的对于国家公民身份资格以及角色归属的主体确认。而且这种对公民与国家的直接关系及由此衍生而来的间接的权利、义务等关系的主体确认,均推动着公民对国家特别是对代表现代国家的政治共同体的理性认知基础上的接受和认可,同时也间接驱使着公民从情感上认同和归属其法律上所属的国家。由此可见,我们重视和强调以公民身份意识为基础的公民意识,能为公民从精神上、情感上乃至价值观念上认同其所属的国家提供强大的内驱力。

(二)公民意识为公民国家认同提供价值判断基础

在现代民族国家,公民认不认同其所在的国家,从根本上说还是涉及到利益的问题,即存在当公民选择接受和认可其所在国家时,其实已经包括了所在国是否能保证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否能保证个人利益的价值判断。换句话说,公民是否认同其所在的国家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这提供了他们在其中可以决定对什么是好的、有价值的或值得赞赏的,即价值观问题采取立场的框架。”[6]但公民的这种对是否认同其所在国家的价值判断能力并不是生而有之的,他需要公民主体以对国家与自身关系的理性认知为前提和支撑,是人的主体性不断显现和提升的过程。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对象性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使人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为性。而公民意识正是在重视和尊重人的主体性的过程中得以凸显的,因为公民意识不仅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状态,也注重人的权利与权益的保障,更强调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实现,是以人为本的主体价值观的凸显。由此,公民意识在凸显主体性,强调主体价值观的同时,也在为体现公民主体性的公民国家认同提供价值判断基础。

另一方面,就公民意识的内涵来说,“公民意识作为公民身份的观念形态,是公民主体不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过程的思想反映。”[7]因而,可以说公民意识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蕴含着一种关乎公民与国家关系的价值思考和选择。而基于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的紧密关系,公民意识中所包含的价值思考、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必然为公民国家认同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公民认同其所属国家提供有效地根源性的价值保障。

(三)公民意识为公民国家认同提供伦理支撑

深处社会转型期的现代公民,其思想观念、价值追求,抑或是其行为导向、利益诉求都呈现出多样化的局面。在人的精神领域则存在着情感与理性、理论与信仰之间的博弈。公民自身的身心统一,伦理和谐既需要公民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相关作为。而公民意识所带有的伦理内涵则既为公民自身的身心统一,也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和谐提供着伦理支撑。因为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理性以及权利与义务等意识作为现代公民最核心的构成要件,蕴含着深厚的伦理精神意蕴,折射着鲜明的伦理道德要求。因为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而“当它是存在着的理性时,或者说,当它在精神中是一现实并且是精神世界时,精神就达到了它的真理性:它即是精神,它即是现实的、伦理的本质。”[8]这种所内涵的伦理要求,能为公民自身成为真正拥有优良素养的现代公民提供有效的伦理指导。

由此可见,公民意识所蕴含的伦理精神在面对公民与国家的伦理关系时,不仅有利于国家根据公民意识的伦理诉求做出相应的制度政策调整,也有利于公民意识的现实转化,让伦理行为主体的情感归属、理性判断和行为选择合乎国家政治共同体的伦理诉求与长期发展。那么,面对公民国家认同这一国家的伦理诉求时,公民意识所蕴含的伦理精神也就能为公民国家认同提供强有力的伦理支撑。

三、公民国家认同面临的现实挑战

首先,公民身份多元,削弱国家认同选择。当今世界的发展是一个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进程。在这全球化浪潮当中,公民本身会有很多的身份角色加诸其上。例如某国公民同时又是某一跨国公司的员工,此外还有少数民族身份。在这种多重身份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公民的国家认同中就会存在对所在地域、所在公司的归属感,也会存在对他国的文化、制度甚至是价值观的接纳和认可。在这时,我们就对国家认同之于公民多元身份以及多元认同的统领性和整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国家认同不能将其他的认同比如文化认同、价值认同、地域认同等统合到其整体认同的框架之下,朝着有利于公民国家认同的方向去,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和冲淡公民的国家认同。残酷的现实是在这种全球化浪潮的强势来袭之下,面对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冲击,面对多重身份的包围,公民的国家认同往往不可避免的遭遇挑战甚至是削弱。

其次,民族认同膨胀,挤占国家认同空间。对于现代多民族国家来说,其公民群体是由不同的民族成员所组建成的。虽然从身份来说,民族身份也最终统合于公民这个共同身份,但在认同的方面,每一个人对于其本民族的认同和对其所属国家的认同并不完全是一致的。虽说一定界限内的民族认同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中华文化的多样性,然而一旦当民族认同跨过国家认同的前提和底线,就极有可能导致民族的分裂,甚至国家的动荡。特别是在当前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亦面临着日益凸显的民族问题。近年来的藏独问题、新疆暴恐事件所带来的深重的负面影响无不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对此我们也需要从国家整体的发展上,从公民国家认同的现状给予更多的反思,因为这无不是对公民国家认同敲响的一次次警钟。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采取有效的手段来防止民族认同的过度膨胀以挤占国家认同的合理空间。

最后,公民意识薄弱,影响国家认同提升。公民意识基于本身对于国家认同的密切相关性而有着不容忽视的国家认同功能,这一点在上文已得以论证。但由于中国自古以来有的只是臣民意识,极度缺乏公民意识生成的土壤。公民意识的真正传播其实是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此背景之下,可以说中国公民意识的发展和培育都还正在路上,公民意识还处于普遍薄弱的水平,具体表现在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意识淡薄、使命感欠缺,权利意识有所提高而义务意识相对薄弱,此外还有相对于国家来说的国家意识淡薄、国家观念欠缺。凡此种种,公民意识薄弱的具体表现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民国家认同的提升。因而,挖掘公民意识国家认同功能的实现路径,发挥公民意识的国家认同功能,提升公民意识实乃当务之急。

四、公民意识国家认同功能的实现路径

上述可得,公民意识对于公民国家认同的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基于现今公民国家认同不容乐观的现状,面对当前国家所作出的提升公民国家认同的目标,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将公民意识的国家认同功能落到实处。鉴于公民意识的鲜明而有力的国家认同功能,我们试图通过为公民意识国家认同功能的实现创造更多的可行性途径,根本上为公民国家认同创造更多的可行条件。

(一) 扩展公共领域,改善公民国家认同环境

公民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其国家认同功能的实现更需要公共领域这一孕育共性的外部环境的支撑。公共领域是现代社会中具有平等自由权利的公民都能够自由行使话语权的地方,是培育和提升现代公民意识的沃土。公共领域的一个鲜明特性就是共性,其主要体现在法律上归属于一国的公民所能共享的价值观、语言文字以及政治共同体的公认等方面。这些共性为公民认同国家奠定基础。因为“只有那些共享的价值观、象征符号以及彼此接受的法律——政治价值秩序,才能提供必要的、广泛流行的合法性;顶层的一致协议和国际上的承认,都不足以构建或者确认一个国家。”[9]而公民是否认同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认同其所在国家,会受到他是否认可和接受其国家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所推行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影响。即受到这种彼此之间共性多少的影响。因为国家认同归根到底就是一种“我者”认同。

基于这种共性对于国家认同的突出作用,我们可以通过扩展公共领域来提升这种共性,为公民创造更多广泛适用的公共规则和公共话语,使公民能潜移默化地形成共享的价值观、使用通用的象征符号乃至接受和认可通行的法律和政治价值秩序;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扩展公共领域来提高公民的在场度,增进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宽容,减少彼此的冷漠与疏离,进而凝聚公民之间的“我们感”以及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

(二) 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综合素养

如果说扩展公共领域是为公民意识的国家认同功能的实现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那么加强公民教育就是为公民意识国家功能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内在力量。“所谓公民教育,顾名思义,就是关于公民生活方式、社会规范、文化习惯和价值观养成的教育。”[10]通过这种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公民教育让社会所有人都提高对其所在国家的理性认知水平,而这种理性认知在很大程度上能促进公民接受主流的价值观,并将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方式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方式,使其在公民的行为选择和价值选择等方面中得以展现,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民的国家认同度。

与此同时,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民意识教育也能有效提升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的身份意识,提高对公民自身,对国家以及对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认识和了解,这是公民认同其所在国家和政治共同体的前提条件。通过公民教育的具体实践,提升公民行为能力,特别是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通过提升公民对国家及社会事务的参与度,营造更多对于国家社会事务的在场性,增强彼此之间的“我们”感,从而强化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对国家、对社会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只有公民对自身权利与责任,对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对国家和政治共同体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才能使他们以此为依据选择恰当的政治行为,做出合理的政治判断,进而达到有效的政治参与,从而促进公民对所在国家特别是其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基于此,也能够促进公民国家认同功能的实现。

(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

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特定社会成员对其自身、对他人、对社会乃至对国家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认知,是对法治国家的理性认识。一方面我们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公民意识提出了某种必然要求,因为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意识,是在依宪治国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众意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肯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于提升公民意识以及实现其国家认同功能的重要作用,因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质上是为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合法性,正如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所强调的,“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他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11]这个途径即指向制度合法性的确立。对于“任何一个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他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12]

因而,我们可以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合法性基础和法制保障,使占据现代公民意识核心的身份意识、主体意识以及权利与义务意识能在宪法和各个具体部门法中得以充分展现,进而为公民认同国家所实行的根本政治制度及各项具体实施筑牢基础,这也是公民国家认同实现和加强的关键所在。并且,这将为公民意识国家认同功能的实现,以及从根本上为公民国家认同的提升提供持续、渐进、强有力的保障。

(四)夯实爱国统一战线,提高公民国家认同度

公民认同其法律上所属国家,重要归因之一就是出于一种对其所属国家的情感上的热爱和心理上的归属感。但我们说这种国家认同并不等于爱国主义,不过二者是一个相互依赖,彼此促进的共生关系。一方面国家认同本身就包含着爱国主义的元素,而另一方面爱国主义能够促进国家认同的实现和提升。因为“爱国主义易于把分散的认同整合为一种国家认同,这就是积极的爱国主义。”[13]鉴于此,我们在提高公民的国家认同度的现实努力中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集合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夯实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培育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升公民的爱国之心,报国之情。因为这种爱国之心,报国之情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虽有一部分是传统的积淀和历史的继承,但更多的则需要党和国家在实践中坚持不懈的激发和培育。通过夯实爱国统一战线,主要是借助统一战线的力量来整合各种爱国主义的资源,来挖掘各种提升爱国主义水平的现实途径,继而来激发公民的爱国之心、报国之情。在这种爱国之心中,在对所属国家归属感的产生和加强中,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度自然会提升。

[1]张建. 公民意识内涵——公民现象的反思与公民特质的认同[J].人文杂志,2009,(1).

[2]王存刚. 试论培养现代化的公民意识[J].理论与现代,1995,(12).

[3]许耀桐.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J].求是,2009,(5).

[4]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M].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

[5]恩勒·尹辛,布雷恩·特纳.公民权手册研究[M].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6]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M].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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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9]曾水兵,檀传宝.国家认同教育的若干问题反思[J].中国教育学刊,2013,(10).

[10]韩震.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M].北京:北京师范你大学出版社,2013.

[11][美]威廉·哈维兰.当代人类学[M].王铭铭,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12]欧力同等.法兰克福学派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13]黄岩.国家认同:民族发展政治的目标建构[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诸 芳

张丽琴(1990-),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现代公民教育。

D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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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11(2015)02-0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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