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维观的四维探析

2015-02-12 16:57施保国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权力司法

施保国

(广东省嘉应学院社会科学部,广东梅州,514015)

习近平法治思维观的四维探析

施保国

(广东省嘉应学院社会科学部,广东梅州,514015)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法治思维上的重大创新,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习近平法治思维观的四维性表现在治国维度的法治思维观、执法维度的责任效果思维观、司法维度的公平正义思维观、监督维度的制度管理思维观等,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发展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维观

习近平法治思维观体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有关专题报告中,如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新年贺词》等中。

一、“努力建设法治中国”——治国维度的法治思维观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怎样建设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量实践证明,符合中国国情、顺应历史潮流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依法治国是是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他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因此,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从汲取中华传统法治思维观、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法治成果、法治中国的目标和旨趣三方面介绍。

(一)法治中国建设思维是对传统法治思维历史生成的扬弃,需“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在如何推进法治进程的报告中,习近平认为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3]

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历经艰难,与传统的人治思维作斗争。在我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里,中华“家天下”文化传统决定了人治思维在多数时候占着主导地位,然而,礼学、法学、契约文书等传统对于法治思维彰显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其历史生成模式既是法治的难点,也为法治发展提供较大空间。人治思维决定了君主的意志便是法律,君主以至高无上的权力统治国家,其主观想法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治是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治理方式。法治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和权威性;人治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和权变性。在二者的旨向渐趋一致的背景下,“法官”秉公执法能够取代“官法”的秉私弄法。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法治不偏向弱者、也不偏向强者,而是以是否违法为标准。惩罚违法者,让守法者免于恐惧,是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最基本的体现。由此,传统法治思维不断从人治思维统治中取得突破,使得“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理念获得较广泛认同。

(二)法治中国建设思维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成果的继承和发展。习近平高度肯定了不同时期法律文献制定并实施的实践,他在谈治国理政说:“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3]法治是中国人民近代以来从艰辛奋斗得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根本。其历史生成模式为今天的法治推进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历史教训,并夯实了今天法治建设的基础。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6]。毛泽东总结了1954年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得到广泛支持的原因是“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尤其是十年“文革”带来法治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习近平高度评价邓小平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确立所作出的贡献。1978年12月,邓小平就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6]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首次强调法治代替人治的必要性:“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邓小平针对“文革”错误的历史生成做了深刻总结,认为其根源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上面:“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4]。1986年,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谈话中,邓小平明确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5]。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重申:“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5]。2012年,习近平回溯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艰辛历程,充分肯定了法制建设的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30年了。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事件,就是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推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党的十六大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习近平指出,在全国上下致力于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复兴中国梦的新时期,宪法和法律还要不断创新发展,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而“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2013年2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6]。

(三)“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法治思维上的重大创新,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在“两个一百年”目标确立的新时期,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三维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维观的根本旨向。习近平指出,在此“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迎接挑战的新要求和新目标。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6]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3]。

二、“难于法之必行”——执法维度的责任效果思维观

责任效果思维是指在行使公权力时,要承担与权力相应的职责,使得权力的运行达到应有的实效,失去职责的或无效行使权力,要追究责任。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都在于有效实施。有了法之后,执法难或不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障碍,其矛盾生成逻辑要求我们严格执法、大力推进法律实施。习近平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6]。习近平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3]要想真正使得法律执行负起责任、产生良效,主要有党的领导、政府主体建设和加强保障等几个方面:

(一)推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是负责执政、有效执政的前提。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6]。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否科学、有效地依法执政。首要的是完善党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使得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执政权和领导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决定了党必须既严格守法又有效地领导立法和保证执法;就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而言,需千方百计提高各级党委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这也是保证执法效率提高的重要方面,确保执政效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6]。习近平指出要通过“三统一”、“四善于”强化党的领导,“全会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6]。“三统一”指的是把党领导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同党自身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指的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和全党全国团结统一[6]。

(二)政府是执法主体,对于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的解决,是担当执政责任、收到执政实效的关键。习近平在全会报告中提出了一些重要措施,如“一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

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解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二是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五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6]。略言之,从五个方面落实具体措施:一为推行责任法定化和权力清单制度;二为设立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倒查机制;三为推进综合执法及记录审核制度;四为加强对政府部门权力的制约和审计监督;五为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思维在实践的矛盾生成中的重要性及经历的挫折,要求大家充分吸收经验并谨记教训:“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8]。

(三)执行铁的法规、纪律,是严格执法的有力保障。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中强调加强法治思维的实践生成,身为党员干部和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就必须坚决执行铁的法规、纪律。与法规、纪律背道而驰的腐败之道,要被百姓戳脊梁骨。毛泽东同志说,路线的“王道”与法纪的“霸道”两者都不可少。如果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了摆设,“破窗效应”就会形成,党的原则、制度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组织沦为各取所需的“私人俱乐部”。百姓在在办企业、上项目、升学、晋级、买房子、出国等各种场合都要“关系”、“后门”,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政法机关提出新要求,即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的期待,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反对执法不公、各类腐败现象的出现,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严格执法还表现在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因经济原因、因普法不够等原因而打不起官司,更不允许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群众权益、制造冤假错案等,要以坚决的意志和具体行动来彻底扫除司法机关的腐败,铲除害群之马,这些都显示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严格执法的决心和信心。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中指出要解决一些不正常现象,如有的领导班子既不够民主、也不够集中,各自为政,甚至将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互不服气,疲于内耗;或者只对领导负责而不对群众负责,把上下级的分工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或者办事不按制度和规定只靠熟人和形形色色的关系网,不靠阳光下的明规则只靠见不得人的潜规则;有的干部不去建构法治文化只热衷于拉帮结派以及“抱上谁的大腿”的“圈子文化”,热衷于拉关系、找门路、套近乎。

三、“理国之道,在于公平正直”———司法维度的公平正义思维观

(一)从源头上看,司法独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审判机关、监察机关能够不被权力指挥,不受金钱、人情、关系等的干扰,并且能够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司法机关新时期新形势下值得期待的事。这也为司法者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发展空间。习近平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具有致命破坏作用”[6]。他还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说明司法公正的极其重要性:“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6]。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造成司法权独立行使受到严重干扰的两个因素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提出破解办法,推进以去地方化和行政化为重点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去地方化方面的举措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10],“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10];去行政化措施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9]。

(二)改进司法作风,加大法律援助,使得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在规范行为方面的确切、在保障利益方面的实惠、在惩戒恶意方面的坚决,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这也为一些弱势群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理解机会。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以及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吃了原告吃被告”,其深层次原因是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不健全等。“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经济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然而,人们的思想观念没有能及时跟上,加上传统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影响,使得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干部、公权力的行使者损害公平正义,违规将权力私有化,存在以权谋私等滥用权力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决不能搞封建社会那种‘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6]要求司法权力的行使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遵守廉政准则,严于律己,同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能以权谋私,决不能搞特权,损害司法的公平正义。习近平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政法机关提出新要求,要求深化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6]。习近平在2015年新年贺词中表达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

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督维度的制度管理思维观

习近平在2015年新年贺词中说:“我们要继续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毫不动摇转变作风,高举反腐的利剑,扎牢制度的笼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查处一个,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只有扎紧制度的笼子、通过制度建设才能促进法治思维的自我生成,使得权力的实施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1940年在延安,毛泽东说:“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不好办”[10]。民主的缺失主要在于民主制度的不完善。1945年黄炎培鉴于中国历史上屡屡出现王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人存政兴”、“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毛泽东认为民主及其制度的实施可解决问题,他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1]。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指出正是因为民主制度的缺失导致权力滥用、酿成悲剧。“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我们“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4]。而民主和民主制度的实施就是对权力的最大监督。

(一)强化“权力属于人民”等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教育制度。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历史创造中,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得以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基本的权力观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以及各种公权力机关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然而,在当前权力运行和权力行使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权力观的扭曲,搞特殊化,享受做官当老爷的‘尊荣’;有的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有的权力过分集中,随意性很大;等等”[6],因此,需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教育制度的实施,使权力主体正确认识“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只有从思想上、认识上先行,筑固“思想的笼子”,才能为“制度的笼子”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发挥实效打下基础。

(二)形成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凸显顶层设计的科学配置职能,扎紧制度笼子。邓小平曾对于权力滥用现象表示,必须通过教育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形成对权力的制约和协调机制,防止腐败的发生:“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5]。为了取信于民,必须动用法律武器,他坚定表示“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5]在今天的国家治理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要做好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的顶层设计工作,完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创新发展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使得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发挥成效;规范领导干部职责权限,部门设置科学合理,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总之,“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6]。

(三)强化权力运行的公开制度,既保障权力运行的“实质正义”,又保障了权力运行的“形式正义”、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习近平说:“广大党员干部要养成‘放大镜、聚光灯’下行使权力的习惯,杜绝‘暗箱操作’、‘公器私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6]。坚持权力运行的公开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司法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热情的重要方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6]。

(四)强化权力运行的各种监督制度,形成多维监督的“笼子”,使得权力运行合法有效。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从而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习近平指出:“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察、巡视监督,形成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约束”[6]。由于监督有效,中央2014年在反对“四风”建设、惩戒腐败官员活动中取得重大成绩。习近平2015年新年贺词中指出:“我们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腐败分子,显示了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杜青林总结了加强制度监督的几个方面:完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宪法解释作用、加强预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宪法监督[6]。

[1]李建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14:41.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4:42:7-8:43-44:51:53-54.

[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35-136:138-144:138.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77:379.

[6]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81.

[7]陈战胜,沈立崴.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思想述评[J].达州新论,2014,(02).

[8]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37.

[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北京:人民日报,2013-11-16(01).

[10]毛泽东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1:731.

[1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56-157.

(责任编辑刘强)

D90-051

A

1671-0681(2015)04-0034-06

施保国(1970-),男,安徽合肥人,哲学博士,广东省嘉应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督导组长。

2015-03-12

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马克思人学理论与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GD13XMK06)、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重点资助项目“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教师群体影响途径及效果研究——以“四位一体”性为突破口(2013ZZ017)”。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2015年重点资助项目“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与高校思政课教学体系建构研究”(2015SZY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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