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莲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澳大利亚毒品法庭研究
金莲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摘要:内容澳大利亚毒品法庭的工作职责是启动各治疗方案,监控各治疗方案实施,建立确保各治疗方案施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对澳大利亚毒品法庭在各州的运作和我国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分析可知,在对非监禁刑涉毒罪犯的监管改造中或者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治疗工作中,多部门合作机制需要加强;监管与治疗相结合方法需要加强;需加强社区矫正或社会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
关键词:澳大利亚;毒品法庭;社区戒毒;社区矫正;康复
鉴于传统刑事司法手段对解决因吸毒引发的犯罪问题效果不理想,毒品法庭作为社区矫正制度中一种新的解决措施应运而生。世界上最早的毒品法庭于1989年在美国创建。建立毒品法庭的目标是通过降低被告人对毒品的依赖,促进吸毒者回归社区,由此减少因吸毒引发的犯罪,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基于美国的经验,1998年2月,澳大利亚在新南威尔士州设立第一个毒品法庭,在澳大利亚的其他州如西澳大利亚、昆士兰州、 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都先后运作了毒品法庭,虽然这些毒品法庭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它们的形成、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也不尽相同,但他们的运行目标和执行机制有着许多的共性。
一、毒品法庭的职能
根据《辞海》的定义:法庭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庭是法院内设立的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机构;法庭是基层法院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庭是作为审判组织的审判庭的别称;法庭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①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46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院是中国的政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依法审判各类案件。所以,在中国,法庭的职能很明确,属于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审判职能。
在英文中对“法庭”的定义与我国的定义基本相似,即法庭是审理案件的地方。②a building or room where all th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a crime is given so that it can be judged, Longman Dictionary 0f Contemporary English, 外语教学研究出版社,2002年11月版,312页。在《牛津现代法律英语词典中》对于法庭的定义也表述了它的司法职能:“法庭”经常被用作“法官”的替代用词。③court is frequently used as a metonymic substitute for judge, 《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加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232页。那么从字面上分析,毒品法庭理所当然应该是一个专门处理毒品犯罪的法院。但根据新南威尔士州1998年毒品法庭法案,法案中明确规定了毒品法庭的工作目的:为了减少罪犯的毒品依赖性或从根本上使他们彻底戒毒,应将一些吸毒的罪犯送入到有监管的治疗项目中,即如果能够减少或根除罪犯的毒品依赖性,也就可以减少他们从事犯罪的可能性。相反,如果将这些犯罪的吸毒者关入监狱,他们可能与监狱内的毒贩或犯重罪的罪犯勾结,从而产生更多危害社会的行为。*丁晓华,《澳大利亚的毒品法院》,人民法院报,2004-07-16.*丁晓华,《法律适用》,2004-08-08.*《什么是“毒品法庭”》,专家咨询,法制网,甘肃禁毒网,http://www.legaldail.
从上述建立毒品法院的目的表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毒品法庭的职能非常特殊,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司法机构,它除了具有传统的司法审判职能外,它实际还依法被赋予了必须对吸毒的罪犯开展治疗项目的特殊职能,所以,毒品法庭实际承担了司法和行政协调管理的双重职能。这也充分体现了澳大利亚禁毒工作中最有特色的一个策略:危害最小化 (harm minimization)。“危害最小化”作为澳大利亚在禁毒工作中的国家策略经过数十年的尝试,目前,这一理念在国家的政府机构、警察、司法部门、行政机构、社区等禁毒各部门都有详尽的措施加以体现。毒品法庭就是这一国家策略在司法机构的特殊体现。所以,毒品法庭中的法官除了给被告定罪,他还充当了一个行政管理机构的协调者,通过专门成立的一个多部门合作小组来具体推动对吸毒罪犯的监管下的治疗工作。
二、毒品法庭的工作职责
毒品法庭的主要工作职责实际上是尽力使符合条件的被告进入治疗项目,监控他们实施完成,从而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主要职责包括如下几方面:
毒品法庭对被告的资格有一些基本要求,毒品法庭启动前必须对被告的资格进行审核,总的说来,澳大利亚各州对进入毒品法庭的被告主要要求具备如下条件:1.已成年;2.是吸毒者,吸毒成瘾;3.原意认罪; 4.主动表示愿意参与毒品法庭的戒毒治疗康复方案;5.没有性骚扰或暴力犯罪等犯罪记录; 6.没有患有影响治疗的精神疾病等。
符合条件的被告可以向毒品法庭提出申请。毒品法庭开展初步的资格排查。不符合条件的被告会回到原审理法院等待判刑或参加法官的早期转介项目。*《什么是“毒品法庭”》,专家咨询,法制网,甘肃禁毒网,http://www.legaldail.*丁晓华,《法律适用》,2004-08-08.*丁晓华,《澳大利亚的毒品法院》,人民法院报,2004-07-16.*李贤华,《美国毒品法庭介评》,《人民法院报》,2011-06-24.
进入毒品法庭项目的被告,通过资格审查后,首先要面对初步健康评估,然后确定治疗方案,每个被告的治疗方案都是量身打造。如果罪犯发现治疗方案太艰苦而不愿参与或不能得到非常适合的治疗方案等,罪犯必须退出毒品法庭。
符合条件的被告,向毒品法庭认罪,签订遵守方案执行的书面承诺,法官判定暂缓执行的刑罚,罪犯所参加的毒品法庭监控治疗方案正式启动。*《什么是“毒品法庭”》,专家咨询,法制网,甘肃禁毒网,http://www.legaldail.*丁晓华,《澳大利亚的毒品法院》,人民法院报,2004-07-16.
进入毒品法庭的罪犯可以选择住在自己家里或是法庭指定的住处来执行法庭制定的治疗方案。方案执行过程中,罪犯必须接受定期检测毒品使用情况的尿液检测,同时定期向法院报告治疗情况。此外,治疗方案还包括如下三个阶段内容:1.罪犯首先接受戒毒治疗,逐步减少毒品依赖性,从而停止因毒品依赖性引发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完成第一阶段目标后,进入第二阶段。罪犯开始加强生活和工作技能;第三阶段是康复阶段,罪犯寻找工作或准备重返社会。
通常,一个治疗方案至少需要12个月,有的州规定了18个月。以下三种情形将导致方案终止:1.毒品法庭认定罪犯已经完成了方案;2.罪犯遇到困难无法继续执行而主动申请终止方案;3.毒品法庭认定罪犯不能很好地履行方案规定的义务和参与活动,已经很难实现方案目标,或罪犯在方案执行中仍对社区构成一定的威胁。
毒品法庭设有一个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该小组负责汇集需要每天及时向法院汇报的吸毒者的各方面信息。该小组虽然来自不同部门,却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形成了极为融洽的协作机制。小组由检察院指派的律师、警察部门代表、护理顾问、法律援助律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缓刑协调员、法院立案记录员和法官等成员组成。检察院代表主要负责向法院提供案件事实材料,以确保合适的指控罪名和正确的量刑;警察部门负责提供检察院相关的案件立案、侦查材料,同时,确保方案执行中监管被告的行为;护理顾问的职责是:了解被告的健康和药物依赖状况,制定他们的治疗计划;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提供方案执行各阶段所需的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被告心理康复、生活技能培训以及帮助被告解决回归社区的困难;缓刑官与法官负责探讨治疗方案与案件处理的结合等问题。*李贤华,《美国毒品法庭介评》,《人民法院报》,2011-06-24.
毒品法庭的治疗方案就是这样通过这个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发挥行使着对被告的监管作用。通过这个小组的定期讨论、汇报以及关于被告的定期报告,法官得到被告很好地完成方案的结论,毒品法庭就可宣告该被告的执行方案终止,被告不需再进入监狱服刑,可以回归社会;但对于不能按计划执行方案的罪犯,法院必须重新考虑原来暂缓执行的刑罚制裁;如在执行方案期间,被告又有新罪发生,法院可以考虑采取一些临时制裁措施或立即终止执行方案。
三、毒品法庭在各州的运作*Drug courts,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http:/ /aic.gov.au/criminal_justice_system/courts/specialist/drugcourts.
澳大利亚毒品法庭除了上述提到的一些共性的内容外,各州在运作中还呈现出具体的特色:
在新南威尔士州、毒品法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吸毒者从监禁中转移到治疗项目, 他们通常不作为其他审判前法庭移交项目的指标参数。基于《1998 年毒品法庭法案》,新南威尔士州毒品法庭成立,行使地方和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符合所列条件的被告将从其他法庭移送过来,进入该项目后就意味着开始了戒毒和评估的羁押候审阶段。这需要两个星期,每个参与者会带着个性化治疗方案离开。评估工作后,被告必须认罪,然后获得缓刑判决,顺利地完成3阶段的戒毒项目可能需要1年的时间。如果他们不能完成戒毒项目,他们得重返法庭,重新等候新判决。
新南威尔士州法官可以放置那些所犯罪行不能进入毒品法庭,并且又可能会获准保释的罪犯进入法院早期的转介项目,这种转诊项目(MERIT)以完成强制戒毒治疗作为获得保释的条件。澳大利亚对吸毒及其引发的犯罪,主要贯彻治疗手段为主的治理思想,认为刑罚的作用对吸毒者有限,所以设立了一套司法转处制度。除毒品法庭项目外,法官早期转介项目发挥着较为积极的作用。
转介项目是地方法院针对使用毒品的被告人实行的庭审答辩前防范项目,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被告人的治疗和康复打破因毒品引发犯罪的恶性循环。它是被告人庭审答辩前的程序,不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认罪或者最终是否被定罪。故转介项目与毒品法庭处置的对象不同,后者针对的是确定有罪的吸毒人员。新南威尔士州有近一半的地方法院开展转介项目,88%的相关被告人有参加转介项目的机会。
被告人参加转介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成年; 2.被指控的罪行与吸毒有直接关系; 3.所犯罪行不是性侵犯、严重暴力犯罪或者其他必须由法院及时判决的; 4.被告人必须具有明显的、可治疗的吸毒问题;5.被告人适于保释; 6.被告人本人须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转介项目; 7.法官同意被告人参加。*李春刚,澳大利亚的禁毒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http://www.lyjustice.gov.cn/477.html,2013-07-08.
2000年以来,该州还运作了青少年毒品和酒精法庭。在少年法庭的控制下这些法庭发挥作用,它通过提供包括保健和教育方面的需要,旨在提供防止再次犯罪的综合案件管理办法。
根据《戒毒康复(法院移交)法》,昆士兰州已运作了五个毒品法庭。法律和条例对每个法庭限制了每年可以进入这些项目的人数。进入毒品法庭被告的资格主要包括:1.必须是成年人;2.吸毒成瘾;这种药物依赖性必须是他们犯罪的促成因素;3.他们有可能被判处监禁刑,但不涉及暴力或性犯罪指控;4.生活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承认所犯罪行。
参与者会收到包括治疗、 药物检测和法院的监督内容的详尽戒毒命令。这些命令通常需执行长达18个月。在此期间,参与者可能会得到一些附加的特权或制裁。命令执行终止时量刑启动,成功戒毒完成的结果将纳入量刑考虑中。
南澳大利亚毒品法庭在阿德莱德地方法院开展工作。参与者必须是居住在阿德莱德市区内, 年龄在 18 岁以上,承认犯了严重罪行,同时吸毒成瘾的被告。他们不一定是犯毒品犯罪,但所犯罪行的根源必须是吸毒成瘾。他们进入项目后就会得到一套个性化治疗包,其包括家庭电子监视、拘留保释、尿常规检查、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内容。该程序成功完成与否将影响最后的量刑结果。
维多利亚州毒品法庭在丹得农地区运作,对于被告资格的要求为:1.吸毒成瘾;2.因为涉毒犯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刑;3.准备认罪。
如果符合条件的被告愿意进入项目,他们将被纳入戒毒治疗康复令中。戒毒治疗康复令包括两个要素:1.伴随治疗和监控的监禁刑期不超过两年;2.如果不能完成项目,被告将面对重新量刑。
其他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可以在毒品干预和治疗项目(CREDIT)基础上将被告进行法院转介和评估。有长达12周的项目为被告在保释期间提供评估、治疗和支助等。
在西澳大利亚,毒品法庭在珀斯地方法院和珀斯青少年法庭开展业务。根据《2004年地方法院法案》规定,地方法院可以开设一些部门来处理特殊案件或特殊被告,比如毒品案件或家庭暴力案件。被告认罪后,根据其所犯罪行的程度和涉毒种类,被告将被纳入3种执行方案中的一种。三种执行方案包括:1.对于第二或第三次涉及大麻的犯罪的罪犯,并且已经参加了三个专题的毒品教育的罪犯,适用基本的干预方案,也就是可以在判刑前选择是否进入毒品法庭项目;2.对于中度严重的罪犯适用监控治疗干预方案,即在量刑前必须开始监控下的治疗;3.最终执行方案则是被告必须进入毒品法庭,毒品法庭则包括了更多更精心的治疗和司法案例管理内容。
此外,在杰拉尔顿市,毒品法庭程序运行的做法称为杰拉尔顿替代量刑制度(GASR)。该体系具有更广泛的职能,包括了对酒精滥用案件、 家庭暴力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的规定。该体系不能替代量刑体系,但为选定的罪犯提供可选择的替代途径,包括:1.法院监督方案涉及为期四至六个月的治疗康复方案,由一个法庭管理团队监督罪犯完成;2.基本干预制度则是罪犯没有法院管理团队的监督,自行参与康复程序。
四、启示
澳大利亚毒品法庭运作数十年来,在改造治疗吸毒的罪犯,使他们能够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率,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中国,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赵波,《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理论月刊,2011-09-10.目前,在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没有运作毒品法庭措施,但澳大利亚毒品法庭的有效运作能给予我们无论是社区矫正,还是扩大到对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一些启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 居) 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但在实践中,多数地区社区矫正涉及的多部门的可行的协作机制还未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的有效沟通途径也未落实;多数工作由弱小的社区单打独斗。所以,像澳大利亚毒品法庭运作过程中充分融入司法、公安、社会力量的机制需尽快建立。
在社区戒毒的工作中,《戒毒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虽然该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以下简称《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确立了社区戒毒的戒毒工作体制,此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和澳大利亚毒品法庭专门工作小组的功能看似相近,但实践中,在对吸毒人员从发现到送往社区戒毒或送往强制隔离戒毒所,再到戒毒期满后回到社区康复的各个环节中,由于现行机制中没有对多个部门合作的责任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没有合适的评估激励机制,没有保证工作小组成员开展工作的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所以,目前在中国的多数地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还在艰难的起步阶段。
澳大利亚毒品法庭在运作过程中始终通过专门工作小组与社区结合共同实施对吸毒罪犯的监管下治疗,最终实现减少吸毒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毒品法庭这种始终关注监管与治疗结合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长久以来,我国的戒毒模式,或是过分注重司法强制,像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或是格外强调医学介入,比如医疗机构开办的自愿戒毒。也有一些模拟社区,如开远雨露社区、云南戴托普中心尝试通过集体生活的方式尝试改变戒毒人员的行为,使之重返社会。但这种模拟式的戒毒社区并不能替代真实的社区,当成瘾者回归社会之后,同样会出现许多不适应及高复吸情况,再者,我国的成瘾者总数较多,无法建立众多的治疗社区,以满足大量成瘾者的救治情况*高培英、侯荣庭,《社区戒毒的理论与实践综述》,青年时代,2014年第10期。所以,在真实的社区中,推进对吸毒人员的监管与治疗工作非常迫切。 《禁毒法》的颁布后,首次确立了社区戒毒的法律地位,截至2012年底,全国正在参加社区戒毒的人员有13.6万余名。*高培英、侯荣庭,《社区戒毒的理论与实践综述》,青年时代,2014年第10期。但目前我国社区戒毒工作中对吸毒人员的监管与治疗相结合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因为,目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各环节的无缝隙连接机制还未能建立,各部门还存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等现象或困难,无法很好实现对吸毒人员的监管与治疗结合;同时,在对吸毒罪犯的改造中,由于主要的执行机构是社区,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社区发展还普遍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多数社区尚无力承担对吸毒人员又监管又治疗的任务。
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还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会工作人员作为最重要的运作群体,他们的质量和数量一定程度决定着工作的成败。目前,中国的上海、无锡提供了好经验,例如,上海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获得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在我国多数地区社会力量还很单薄,如在昆明的社区戒毒工作中,昆明市政府提供了500个公益性岗位对吸毒者进行帮教,他们没有编制,属于临时性岗位,每月只有数百元的“津贴”,*余琼,《基于无缝隙政府理论的社区戒毒研究--以K市永昌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为例》,云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5月。面对这样的低廉报酬,却要从事集心理、医疗、社会交流技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或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这些做法导致的毫不例外的结果就是:社区中长期缺乏工作人员或缺乏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所以,相关决策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或措施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禁毒专干、社区志愿者的队伍建设和培养。
(编辑高翔)
作者简介:金莲,女,回族,云南警官学院外警教研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毒品犯罪相关问题。
收稿日期:2015-03-23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2-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