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师医疗相关权利的实现*

2015-02-12 09:19徐正东程琴
医学与法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执业医患医疗机构

徐正东 程琴

近年来,医患矛盾日渐突出,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1]许多学者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开始研究医患矛盾问题,但相关的研究和建议长期集中在“保护患者”方面,对医方权利的保护却未予足够的重视。在这些建议下,医患矛盾仍未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而据中国医院协会的最新调查,每所医疗机构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因此,促进医师医疗相关权利的实现,或许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的可行方法。

一、医疗相关权利及其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医师的权利可以分为医师职业的特有权利和一般的公民权利,前者是由医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特定权利,可称之为“医疗相关权利”。《执业医师法》规定了7项医疗相关权利,又可以将其分为医疗权和其他医疗相关权利。

(一)医疗权及其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权”是指医师最重要的职业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和学术上的主流观点,其可以被定义为: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所享有的对患者进行疾病调查、诊断,选择并实施合理的医疗、预防和保健方案的权利。其可被概括为诊断权、处方权和治疗权。需要指出的是,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从业的执业类别(即医疗、公卫、预防、保健)行使医疗权。

医疗权作为医师执业的基本权利,其实现状况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更是直接关乎国民的生命健康。总体来讲,我国医疗权的实现状况是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地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医疗权规定较为原则,且缺乏侵犯医疗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患者未能有效配合实现医疗权;三是医师自身对这一权利的保护要求不高。

(二)其他医疗相关权利及其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行为要有效开展,医师仅有医疗权是远远不够的。《执业医师法》还规定了与医疗权密切相关的6项权利:其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的权利;其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其三,为了提高专业技术,医师享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其四,为了保证医师执业权利实现,法律保护医师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五,为了医师的再发展,医师享有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其六,为了保证医师和医院的发展,医师享有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述其他医疗相关权利在实现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自的问题:医师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的权利实现较好,但有部分私营医疗机构向医师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当前各大医疗机构医师数量显著不足,这导致低年资医师外出学术交流的机会很少,学术交流的权利实现困难,同时,接受继续教育权也未能真正实现,为了职称晋升等原因而购买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十分普遍;医师的民主管理权基本流于形式;医师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实现困难是时下社会的热点,殴打、威胁、辱骂甚至杀害医师的极端例子不在少数;而工资待遇同劳动强度不匹配,是当前医师谋求不正当利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医疗相关权利实现困难的原因分析

造成医师医疗相关权利在实现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从立法来看,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是医疗相关权利实现难的重要原因。以《侵权责任法》为例,该法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专章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师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主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专业医闹”而制定,体现了法律对合法履行自己职责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师的保护。但由于该法条规定得很模糊,诸如医闹者具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由哪个执法部门来处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在适用该条款时无所适从。

(二)守法层面的原因

患者妨碍医疗相关权利实现的情况在实践中不时发生。除了对医疗有过高的期待外,患方不守法也是重要的原因。部分患者及其亲属法律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愿走法律途径,而是借人多势众、试图靠强力解决纠纷——甚至采用到医院打砸闹、围攻殴打医师等方式。而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医师医疗相关权利的实现,甚至严重侵害了执业医师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执法层面的原因

我国保护医疗相关权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主要管理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但仅靠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是不足以保障医疗相关权利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医师履行义务,其无权处罚患者拒不配合、阻碍医疗相关权利行使的行为,对于医疗场所发生的侵犯医师合法权益的事件,甚至是恶性暴力事件,更是力所不及。[2]同时,近年来多地发生的医患暴力冲突中,几乎都存在医患矛盾升级之初,政府执法部门不能及时介入解决的情况。造成此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执法部门权责不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自己无权处理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认为,医疗场所不是公共场所,其发生的任何事件理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这种权责不清的根源在于立法的缺陷,《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该法条无法确定在暴力冲突发生的前、中、后阶段,哪些部门有介入冲突解决矛盾的法定职责。

三、实现医疗相关权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医疗相关权利立法

1.应确立保护医疗相关权利的立法价值取向。

医者作为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守护神”,维护其权利不仅是对医者作为“人”的尊重,更是对人类健康之尊重。因此,以尊重人权为价值导向,尊重医疗相关权利是我国保障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权益之根本。

2.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解决这个问题要做好两个环节:一是在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医院、医师,特别是医事法律工作者的意见,要使法律规定更贴近实际,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二是法律用语力求准确、清晰、没有歧义,便于法律在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都能被准确地把握。

(二)促进全民守法尊医

1.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要达到此目的,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总体而言,法治宣传应该让守法成为人们认可的行为模式,才能起到实际作用,法治宣传一定要走出泛泛而谈的状况。具体来说,法治宣传是一个需要多部门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工程:首先,政府应出资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专题法律常识的宣传资料,并采取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其次,针对在校学生,教育部应该加大法律教育力度,使这个作为未来社会主力军的群体能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最终形成。

2.加强对医师法律知识的培训。

本文的调查显示,对医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并不是所有受访医师都觉得有收获——这和培训的质量密切相关。鉴此,医师的法律培训要与临床实践相结合,要坚持理论教育和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要让医师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医疗相关权利,并促进医师在实践中积极行使这些权利,最终达到实现医师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保护患者权利的理想状态。

3.促进患方尊重医方权利。

除了促进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能知法、守法和用法外,还应该促进患者对医学知识的学习。这既有利于患者维护自身的健康,也有利于其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医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现有的医学条件下,很多疾病的发病机理仍然没有研究清楚,很多并发症也是不可避免的。当患者也能了解基本的医学常识时,就能充分认识到医方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会充分尊重医方的医疗相关权利,由此也会减少很多医患矛盾。

(三)保证相关机构积极履职

1.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必须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要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等各项措施,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工作的指导和内保队伍的业务培训,要及时协助医疗机构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特别重要的是,公安机关要有效制止侵犯医师权益的恶性事件,要做到有警必出并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而保护医疗相关权利的行使、维护医疗正常秩序。如果公安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有关人员应被追究相关责任。

2.媒体积极创造宽松和谐的医疗氛围。

媒体应保证报道的客观公正,在现今医患矛盾尖锐的大环境下,应以正面宣传为主,要让患方对医生这一职业有充分的认知,[3]从而有利于医疗相关权利的实现。媒体歪曲报道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张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讨——基于医务社会工作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1(7):127.

[2]朱士俊,董军.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后的几点见解[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0,16(2):73.

[3]赵锐,杨晓静.浅议当前形势下医师的权益保障[J].成都军区医院学报,2003,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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