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宗鹰
《反分裂国家法》
——正本、正义、正时的正法
■ [美国]宗鹰
2005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一致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在法律上形成国家意志、法理依据和民族共识,在“反对台湾独立,促进中国完全统一”的历史发展中,成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新步骤,一个意义重大的里程碑。
《反分裂国家法》可以概之为“四正”,正当立法,正本清源,正义公允,正时宣示。
《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首先在于:正当立法,依法治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写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前一句话界定台湾的地位,后一句话规范中国公民以至所有中国人民的法定职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这一原则性的“定位”“定责”,正是《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法律依据。从“定位”来说,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理所当然,法所当然,不能从整个神圣领土中“分裂”出去。从“定责”来说,“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正述,“反分裂国家”是其蕴义的反述。《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和执行,全然是正当的正常的宪法题中必有之义。
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除宪法这一原则性规定之外,有关国家统一、台海两岸关系,基本上是以领导人的言论、政府文件来集中表述。这无疑曾经发挥极大作用,而且也为《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奠定基础。但是,如果停留在言论和文件层面,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需要。何况,领导人、政府官员自身也需要法律来界定和规范。依法治国,必然包括以法规范统一、依法治理“分裂”。世界上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立法依法维护国家统一,绝不容忍更不允许任何分裂国家的言行。
《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本质在于:正本清源,辟独祛乱。
“台独”之所以在台湾岛内日益变本加厉,从根本上来说,就因为“台独”势力一直在“歪本乱源”,“倡独却统”。邪法日显,正法必彰。中国政府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正是以正压邪,辟独祛乱。
李登辉和陈水扁既钩心斗角,又沆瀣一气。他们最主要的“基本功”,无非是“去中国化”。从历史渊源“去中国化”,到民族血脉“去中国化”,文化根基“去中国化”,以至妄图从法律层面“去中国化”,逐步升级,日益猖狂。陈水扁的“逢中必改”,其要害就是斩断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关联,割断台湾同胞与中华民族的血脉。吕秀莲甚至胡言“台湾的祖先是矮黑人”,引起《联合晚报》讽评:“这就奇怪了,吕秀莲长得不黑也不矮。”他们妄图把本是同属中国这个“本”全然歪曲,把本是同属中华民族这个“源”全然搞乱。
《反分裂国家法》把国家意志法律化。为了维护中国的统一,为了维持同胞的血脉,我们不但要在历史渊源、民族血脉、文化根基上,更要在法律层次上,拨其乱,反其正。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任何分裂祖国的行径都违反中华民族的意志,违反海内外中国人的愿望,也影响台海两岸发展、伤害两岸人民福祉。“台独”就是裂国动乱。《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和执法,实际上是为台海两岸防大乱于未然,戡大乱于危急。
《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特点在于:正义凛然,公允适度。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性原则是其内涵,公允适度体现原则性不可动摇之下的必要灵活性。
反“独”促统是个完整命题。统一,是“本”,反“独”是“标”。“促统”必须反“独”,反“独”是为了“促统”,两者不可分割。所以,人们最初提议制定“统一法”,以“统一”之纲提挈反“独”之目,以“统一”之本统摄反“独”之标。笔者和一些朋友也赞成并敦促制定“统一法”。但即使那时,我们也强调,立什么法,怎样立法,要极其慎重,集思广益,反复研讨。而且人们看到,2002年民革中央提交的议案,就是“反分裂”。经过多方反复推敲,最终确定以《反分裂国家法》立法。
任何正义原则必须坚持,努力实现。但是实现有一个过程,有不同阶段。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形势,依据不同条件,灵活运用原则,方能见效成功。
从目前祖国大陆、台湾以及国际形势看,“统一”条件尚未成熟,而“台独”危机却十分紧迫。反“独”促统应有阶段性偏重,反“独”是当务之急。
“统一”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是中国综合国力包括经济、政治、外交、文化、科技、军事等方面发展壮大。由于综合国力已经有了相当提高,所以当前反“独”促统更有力量、更有分量。但是,还需更大的发展提高,才有利且有力于统一大业的完成。海峡两岸,一要发展,二要统一,是历史的辩证法。祖国大陆越发展,越有利于统一。台湾越发展越离不开统一。因为,台湾离开祖国大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欲速不达”是宝贵经验。表面上统一缓进,反而有可能创造加快统一的条件。反对和阻遏“台独”,实质上也是“促统”。时间对统一既有不利一面,又有有利一面。不利者,“台独”可以利用时间在岛内加大加深“去中国化”,推行实质性“台独”,为将来统一制造更大障碍。有利者,无论祖国大陆的形势,两岸的形势,国际的形势,时间有利于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发展。相对而言,时间对统一弊小利大。而“台独”日感时间等同“无望”、“末路”。
目前“台独”“激进”也好,“急进”也好,“猖狂”也好,实际上妄图抢时间,争时机,无非是“夜长独短”、“穷途末路”的失落感、无望感的折射。“台独”势力日益猖狂,肆意挑衅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图谋分裂中国的“台独”活动明显升级。从“去中国化”的“正名”,到“法理台独”的炮制,阴谋策划通过制定所谓“台湾新宪法”,伺机利用所谓“宪政改造”,制造重大“台独”事变。一方面“台独”势力没有收敛,更没有止步;另一方面,泛蓝自身矛盾渐露,裂痕日显。“台独”势力,既可以利用矛盾,也可以加深裂痕,更可以制造矛盾、开凿裂缝。
立法,正如所有决策一样,不能不顾及公允适度。目前岛内赞成“台独”是少数,《反分裂国家法》有利于影响和争取多数。急于推进统一,反而可能让相当一部分人受到“台独”蛊惑。如果想深一层,换个角度来看,“独”是统一的主要障碍,但并非唯一障碍。一些反对“台独”的人士,在反“独”方面可与祖国大陆站在一起,但在“统一”方面又诸多抵牾。如果一定要把反“独”和“统一”完全捆绑为“一步走”,立即制定“统一法”。就可能被卷进诸多纠葛,而不能集中力量抓紧“反分裂”这个当前的主要矛盾。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不承认不支持“台独”,连实际上反对和阻挠中国统一的美国也表示反对“台独”。但是,对急于统一,反应必然是多极的歧义的。目前,“反分裂”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在国际形成不同程度的“统一战线”。而贸然急于“统一”,则可能一时难以形成这种“统一战线”。如果“台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自取灭亡,那就大不相同。
公允适度,并非时时、事事看人眼色,遭人掣肘。该做就做,无需顾忌。人所共知,一些国家对中国事务一向并不公允。譬如,印度有航空母舰,没有多少国家舆论指责。一旦中国拥有航空母舰,“侵略野心”之类的帽子立即满天飞。又譬如,没有一个国家不维护本国统一,不反对本国分裂,立法统一也好,立法反分裂也好,没有多少国家舆论质疑。可是中国面临“台独”分裂的严重危机,一要立法,说三道四就出来了。中国要公允,但不能受种种不公允牵制。
《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时机在于:正时宣示,郑重预警。
宣示,当然向全国人民,向天下华人,向国际社会。一旦立法,法律就赋予最高领导人和各级官员“维护领土完整,反对‘台独’分裂”的法定使命,就赋予全体公民“维护领土完整,反对‘台独’分裂”的法定责任。
但宣示重点是“台独”及其实际或潜在的“保护伞”。对“台独”势力亮出红灯,警告“独路不通”,或者悬崖勒马,或者自取灭亡,必须抉择。对外国势力,亮出“橙灯”,警诫“注意风险”,或者循绿灯反对“台独”,或者闯红灯“卷进战祸”,务必清醒。
正时,有两方面。一是正逢时危,正时之需。二是正合时机,正时之宜。需而不宜,阻力重重。需而适宜,助力增加。
“台独”突然事变随时可以发生,《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成为必需。
台湾泛蓝少数不愿分裂但也要拖延统一而寻求“维持现状”的人,对此项立法持疑,个别人士甚至公然质疑。人们深信,只要他们的“中国心”不变迟早会明白,《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执法,实际上有助于他们在岛内“维持现状”。尽管他们的“维持现状”更接近美国的“维持现状”,而与祖国大陆阻遏“台独”破坏“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维持现状”有不尽相同或甚不相同的含义,毕竟目前在岛内对“台独”发挥着牵制和阻遏的一定作用。
美国无疑不愿甚至阻止中国统一,但美国朝野多数在不同程度上日渐意识到:“台独”是不胜其扰的最大麻烦,是美中合作中易于梗塞的最大障碍,是美中关系中高度风险的最大地雷。“台湾问题是美中两国关系的地雷”之说,绝非个别人物脱口而出的一时冲动言词,而是美国政府、学者、舆论对“台独”失控之忧的必然流露。过去大半个世纪,美国在外国豢养、扶助和撑持的许多人物、势力,都有一个共同命运,顺心顺意时好说,逆心逆意时翻脸。“台独”如果一意孤行,有镜可鉴。
有两点似乎大体可以肯定。其一,这毕竟是中国国内立法,不宜干涉,说三道四无济于事。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美国竟然可以制定《与台湾关系法》。那么,中国为处理内政事务而立法,美国有何权利阻止?一些美国人也感到理不直气不壮。二则,此项立法,还不是“统一法”,美国不能借口“单方面改变现状”来强词夺理。《反分裂国家法》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正是阻遏“台独”单方面“改变现状”。
美国政府和领导人多次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反对“台独”的立场。在亚太地区或世界范围来说,“台独”就是动乱之源、战祸之源。如果这些动乱、战祸合乎美国利益,当然求之不得。目前,这种“动乱”乱的是美国的战略部署,这种“战祸”祸的是美国所不愿卷入的灾难性战争。美国一些权威专家一再说明:台湾是美国利益所系,但非美国关键利益核心利益所系。依据这个“利益定位”,美国要“保护”台湾,但不会为了台湾而卷进两个大国的灾难性战争。美国官员解读《与台湾关系法》,言明依照此法也没有直接军事行动的“义务”。台湾与祖国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外国没有任何理由以“利益所系”为由去“保护”。这也应当让“台独”有所“醒悟”:好好掂掂你们在“美国利益”天平上的斤两,不要“独迷心窍”。何况,随着形势发展,在美国“利益所系”的天平上,还会向中国大陆有更大倾斜。
美国为避免被卷进美中战争的祸水,在台海实行“维持现状”政策,与中国和世界华人的立场迥然有别。但是,目前反“独”更为紧迫。在这一点上,美国的“维持现状”与中国《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和执法有某种契合点。《反分裂国家法》没有“单方面主动改变现状”,只是在“台独”胆敢“单方面改变现状”时,才不得已出手执法。从“美国利益”看来,这不正是帮助你防止“台独”“单方面改变现状”吗?
(作者为全美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联合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