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斌
(吉林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论先秦儒家无厚葬久丧观念
王会斌
(吉林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厚葬久丧历来被认为由先秦儒家所提倡,也因此而备受诟病。但实际上先秦儒家并无厚葬久丧之说。自仲尼始,经子思、孟轲、荀卿,所宣扬的丧葬观念及礼制细节虽有所变化,但其唯仁、尚礼的精神却并无改变,即使在一些顺时而为、变通礼节的丧葬事件中,也绝无厚葬久丧的现象。
关键词:儒家;厚葬;久丧;仁;礼;时
先秦儒家因好言丧葬礼制而被指成宣扬“厚葬久丧”,为此饱受诟病。从墨翟、韩非等指责其“繁饰礼乐以淫人,久丧伪哀以谩亲”[1]291,“破家而葬,服丧三年,大毁扶杖”[2]457始,到今人批评其“将礼与厚葬揉合,左右着丧葬民俗的导向”[3]85-91者,不可胜数。然而,墨、韩之指责实为争鸣手段,“多昧于他人之立场,不合论理”[4]158;而今人的批判则多是曲解其思想,将先秦儒家提倡之丧葬理论与当时的厚葬久丧现象错误对应。
厚葬久丧是指在治丧过程中脱离人之实际情感,虚情伪哀,或提倡哀痛至极以致以死伤生,或不惜僭越礼制,奢靡挥霍的丧葬行为。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先秦儒家的丧葬理念。自孔子始,经子思、孟轲、荀卿等,先秦儒家虽然在丧葬具体事宜的认知上有所变化,但其根本原则一以贯之,唯仁、尚礼而已。即使迫于某种情境,不得已而要“顺时”而为,但也绝不至于允许厚葬久丧现象的出现。
(一)唯仁而不任
子曰:“仁者,人也。”[5]32学者对“仁”的具体看法虽然有所不同,但将其作为先秦儒家思想核心,看作由人之本真情感所提炼出的为人之道则大体不错。在先秦儒家看来人之为人因其有情,而情又以父母之情最重,故父母之丧,人之大哀也,所以不可不言服丧之礼。但如果仅据先秦儒家极重视丧葬之礼,而认为其认同人可以为治丧任意毁伤自身、挥霍财货的看法,则不足取。
《孝经》云:“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哀,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三日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经也。”[6]2561这即是说,哭丧、礼行、言语、服装、听乐、饮食之时,皆因父母之丧哀痛难当而造成其在行为及体验上异于平时,这本为人之常情,是人类自然情感的释放,并非虚情委哀之举。而且先秦儒家担心自然情感的过度肆意会影响治丧者的身体健康,故要其三日而食,治丧不过三年,这都是对人情感的合理控制。何以将其与厚葬久丧中过度伤害自身以至死伤的现象相等同。
先秦儒家认为丧葬行为本发自于人的美好情感,因不忍见其亲死而无葬之可怖之状,故归而掩之,即孟子所说“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姑嘬之。其颡有,睨而不视。夫也,非为人,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而掩之”[7]2707。因此先秦儒家的治丧核心在于仁心或不忍人之心,并相信“人皆有不忍人之心”[7]2690。如果没有此心,那么在其看来丧葬礼仪毫无意义,也没有遵守的必要。例如,宰我曾向孔子提出三年之丧是否太久的问题,孔子则只是说“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8]2526在孔子看来“心安”则失去为人之道,失去为人之道则不必从礼,他又怎会同意厚葬久丧中那种为哀而哀、为丧而丧的行为发生。
先秦儒家这种重视治丧行为中人情表达的观念,在其宗派的经典文献中俯拾皆是,如孔子曰:“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8]2469,子张云:“祭思敬,丧思哀”[8]2531,子游语:“丧止乎哀而止”[8]2532等等。而由人情所产生孝的一些行为,自然也可以得到解释,如“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8]2471,郑玄解曰:“孝子在丧,哀戚思慕,无所改于父之道,非心所忍为。”[8]2471-2472可见儒家所倡之一切丧葬行为,皆因人之心之不忍不安而起。
先秦儒家还认为,人在治丧之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情感表达,也要顾及死者之情感需求,故云:“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无知也,是奸人之道而倍叛之心也”[9]262,“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终始一也”[8]267。例如,颜渊死后,门人想厚葬他,孔子就表示反对,即使在门人将其安葬之后,孔子还自我辩解道:“回也视予犹父也,予不得视犹子也,非我也,夫二三子也。”[8]2499因为在孔子看来颜渊生时即不喜财货,故死后应尊其性情。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厚葬”与后代之厚葬概念不同,它只是门人因对颜渊喜爱敬重之甚,而欲在力所能及之范围略微增加丧葬所用之财货,但绝非僭越之举。另外在先秦儒家看来这种哀敬之情,可以由人及己,造成“子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8]2482的现象。
先秦儒家的丧葬观念,源自人的实际情感,自然而然,追求其真,鄙夷其伪,故治丧追求的丧具齐备、情感哀痛,皆发自人不当被遏制的自然情感的表达。在先秦儒家看来,至于其丧资、丧期本不足论。如若真情所致,物本属末端,量力而为,由情而发,何故言厚?如若言厚,自是力不足,情不至,自可从简而行。如若情感由本真而发,自然而然何以言久?言久者必情所未至,大可不必遵循三年之丧。但因此认为先秦儒家提倡放任人的情感涌动,则大错矣。在其看来,正因为人的情感发于其本真,有可能难以遏制,而对生者造成不利影响,所以要用礼来加以约束。因此,其提倡遵循丧礼实为了限制人情感的过分恣肆,是基于自然情感释放的自我约束行为。这不仅不是提倡厚葬久丧,反而是对该种行为的限制。
(二)尚礼而不僵
先秦儒家认为人的行为应遵循道,但道太虚幻,人如何得知自我行为是否违反了道呢?因此其提出了要以礼为标准,认为“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财,顺于鬼神,合于人心,顺于鬼神,合于人心,理于万物”[10]1430-1431,只要遵循当时之礼,就不会违反道,即刘宝楠曰:“礼者,道之所以行也。人违道与否,不可得知。但己博文约礼,由其外以测其内,亦可不致违道”[11]244。故礼被解释为“履此者也”[10]1598。所以孔子家世虽然破落,但“起居饮食俨然贵族,非必孔子之好阔,盖不如则‘非礼也’”[12]81-82。因此先秦儒家除追求孝道外在行为表现时也讲求“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8]2462,而丧祭之礼即属治丧之礼。
从本质上看,丧葬行为来源于人的自然情感,而先秦儒家所倡丧礼则是为了对人们的外在行为加以规范。在其看来,人之地位、人之关系、人之自然情感等有所不同,即有“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10]1496,所以在丧礼上也应加以区别。故不同等级、不同性别、不同关系之人的丧礼,在穿戴服饰、所耗财货、服丧时间等丧礼规格问题上有着严格的区分。他们提倡丧葬礼制,希望“斯礼也,达乎诸侯大夫,及士庶人。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5]31,实际就是为了建立统一的标准。而标准一经推行,就有衡量评价作用。就先秦丧葬礼制的推行情况而言,平民百姓一般达不到这个标准,而王公贵族则多凭借自身权势财富,驰骋己欲对这一礼制标准进行僭越,故厚葬久丧现象也多发生在这一阶层。所以先秦儒家所提倡的丧葬礼仪,不仅不会催生厚葬久丧之风,反而有遏制这种风气的作用。
例如,孔子批评子路为其出嫁的姐姐逾期服丧一事。孔子问他为何如此,他答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10]1249,即是说自己因为姐姐服丧的兄弟太少而有所不忍。但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10]1249,就是说先王制定礼仪,就是要让行道之人合理控制自己的情感,故让他除去了丧服。再如,伯鱼为其母丧违反礼制逾期而哭一事。孔子对此十分不满,曰:“嘻!其甚也”[10]1281。再如,曾子与子思讨论自己执丧一事。曾子对子思说,自己在父丧期间曾七天不吃不喝。子思则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口者三日”[10]1282,就是说先王制定礼仪之时,采用折中方法,过分或不及都应以礼为准绳,而不应该过度,所以不吃不喝三天就够了。
子路、伯鱼、曾子在治丧行为方面的表现都出自真实情感,何故会遭到孔子、子思的批评,就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先王所制定之礼制的要求,子路、伯鱼失于逾期,曾子错在过度。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先秦儒家是极力反对因情而废礼的,反对人之情感毫无节制的肆意宣泄。对其而言,逾期之哭、服丧越制已属难以忍受,更不必说厚葬久丧行为了。
再从对丧葬消耗财货问题的态度上看,在不违背礼制大原则的前提下,先秦儒家不仅不提倡奢侈,反而倾向于节俭,认为“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8]2466,“奢则不孙,俭则固。与其不孙也,宁固”[8]2484,“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8]2489等。另从孔子对桓司马造石椁三年而成一事的看法也能得出如此结论,他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10]1290先秦儒家虽然更倾向于节俭,曰:“礼贵得中,奢则过礼,而有僭上之失,俭但不及乎礼,无他失也”[11]284。但实际上节俭绝非其行礼的最佳理想,孟子讲:“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之,吾何为独不然?……吾闻之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7]2697,可见其认为“奢俭易戚,俱为失礼”[11]439,从俭只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而已。他们从“理论实践,无在而不用折衷主义……以礼节奢,以乐易俗”[13]68,故其在制礼、行礼之时,讲求财物之用、贵贱之文要进行合理增减,把持其中,即荀子云:“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君子上致其隆,下尽其杀,而中处其中”[9]261。
先秦儒家之所以讲求中,是因为其所追求的是每个人都可以按礼行事,达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5]2549的目的。因此如果人人都有行礼之条件和本心,何以言依礼而行却是厚葬久丧?况且子思曰:“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10]1291即是云行礼贵在得中得时,当行则行,当止则止,何曾有厚葬久丧之说?
(三)顺时而不随
现实环境复杂多变,所以先秦儒家所提倡的仁、礼之说,在某些情境下,难以完全实现,不得不加以变通,“变通者,趣时者也”[14]85。那种“以道德为一定不易,不研求时地之异同,而强欲纳人性于一治之中者”[13]42,不过是儒家末流的主张,绝不是先秦儒家的精髓。先秦儒家讲求以具体变化的眼光去分析社会,绝不如“董仲舒《天人三策》中曰:‘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真正的儒家,不是董子的这种说法”[15]114。但“顺时”并非从俗,而是在特定之环境中为仁、礼找到最合适的释放空间。因此在先秦儒家变通某些丧葬礼仪的理论与实例中也必然看不到厚葬久丧的现象。因为其实行变通丧葬礼仪的前提是不违背仁与礼的大原则。
例如,子上不为其出母服丧一事。子上(子思之子)的生母(在此之前已被子思所休)去逝,但子思却不让子上为她穿戴丧服,因而遭到门人质疑,其自身曾为己之出母服丧的行为。因为从人的情感来看,生母死了,儿女未有不悲痛者;从礼节上来看,父母之丧,人伦之大者;于情于礼,子思都应让其子为其出母服丧。子思对此解释道:我父亲并没有做错,应该提高礼的规格时就提高,不能提高就顺从世时,自己没有父亲贤德,所以只有当该人是我妻子的时候才会被当作子上的母亲对待,即“昔者吾先君无所失道;道隆则从隆,道污则从而污。汲则安能?为汲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汲也者,是不为白也母”[10]1274。这即是子思自我情感、现实礼节与其自身实际情况妥协的结果。原有之礼已非厚葬久丧之说,而不让子上为其出母穿戴丧服的行为则又是对原有礼节的减省,因此去其更远。
又如,孔子为其父母修坟一事。孔子将父母合葬于防之后,考虑到自己四处奔波,恐怕将来找不到父母之墓,因此未遵循不积土为坟的古制,而在墓上堆积了四尺高的封土。这即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修正礼制的做法,但核心目的在于实现其“仁”,即对父母之情的表达。因为如果完全遵照古制,很可能在将来难以找到父母之墓,这必然有损伤其情。所以孔子在仁、礼之间取了“仁”,这完全是无奈之举。但即使如此,在违反礼制之后,其仍然“泫然流涕曰:‘吾闻之:古不修’”[10]1275。堆积四尺封土虽未遵古礼,但人之情、环境使然,与厚葬久丧之说有何关联?
再如,伯高死于卫之后,其家属报丧于孔子一事。孔子即对在何地哭他产生疑问。其曰:“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于野则已疏;于寝则已重。”[10]1282最后孔子决定到子贡家哭子贡,并让他当丧主,同时告诫其“为尔哭也,来者拜之;知伯高而来者勿拜也”[10]1282。哭于子贡家、对子贡之告诫,即是对仁、礼之变通。因为孔子与伯高之关系,非兄弟、非父友、非师长、非朋友、非所知,但从情感上又不忍心哭于野,觉得太过疏远,从礼仪上讲又不能哭于他所,故只能变通去子贡家。但子贡又非当主事者,故让他只拜为其而来吊丧的人。这是自我情感之仁与社会规则之礼协调之后的结果。虽然相较于哭于野确实更加隆重,但与厚葬久丧之说也没什么关系。
先秦儒家在处理丧葬之礼时之所以顺时而为,不过是因为在特殊情景之下,按照当前之礼仪制度无法完全适应自身情感表达的需要,故需要对应用之礼进行一定程度地增减或修正。但仁、礼之大原则不应改变,即使家庭再富有也不应过度的消耗丧葬财货,家庭再贫困也不能不尽心。即孔子所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葬,县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10]1291而在人之情感与治丧礼节之间,他们更重视人之真实情感,即子路所言“吾闻诸夫子: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10]1285
虽然顺时而为的现象常常出现,但必定属于人与现实环境妥协的无奈之举,是退而求其次的结果,因此并不被先秦儒家所推崇。他们的丧葬理想是仁、礼、时完全适应,并在其中充分表达,但不过度,即要符合中庸之道。因此对丧葬礼仪的现实变通,大都是微观层面的,程度很轻,绝不至于出现伤损人情之久丧,及僭越礼制之厚葬的现象。
综上可知,先秦儒家本无所谓“厚葬久丧”之论。但“许多社会事实彼此之间都是紧密联系着并且相互制约着的。因此,具有自己的制度和风俗的一定类型的社会,也必然具有自己的思维样式,不同的思维样式将与不同的社会类型相符合,尤其是因为制度和风俗本身,实际上只是那些客观地受考察的集体表象的某种样式”[16]20。所以,先秦儒家所提倡的丧葬观念及礼制不可能在现实之中得到施行,这不仅是因其实力并非独行于天下,更是因正值春秋战国之际,血缘贵族政治正在瓦解,社会价值标准正在改变,致使礼制正在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如滕定公死后,其世子曾托然友向孟子问礼,孟子指出当服三年治丧,而当时之父兄百官均不同意,认为“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7]2701可见先秦儒家所提倡的礼制已属泥古之论,虽然他们本着“上士闻道,勤而行之”[17]166的信念宣扬治丧之礼,但在风云变幻的时势中,难保不被畸形地理解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诒让.墨子闲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
[2]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
[3]夏露.先秦诸子丧葬观念的若干考察[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5):85-91.
[4]吕思勉.吕思勉文史四讲[M].北京:中华书局,2008.
[5]朱熹.四书集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4.
[6]孝经[M].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
[7]孟子[M].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
[8]论语[M].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
[9]梁启雄.荀子简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礼记[M].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
[11]刘宝楠.论语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90.
[12]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北京:中华书局,1961.
[13]蔡元培.中国伦理学史[M].长沙:岳麓书社,2010.
[14]周易[M].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
[15]梁启超.儒家哲学[M].长沙:岳麓书社,2010.
[16]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17]朱谦之.老子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4.
(编辑:陈凤林)
On the Absence of Luxury Funerals and Long
Time Mourning in the Pre-Qin Confucian Thoughts
WANG Hui-bin
(SchoolofArts,Jilin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China)
Abstract:The concept of luxury funerals and long time mourning has long been considered to be advocated by the Pre-Qin Confucians, so it is widely criticized. But in fact the Pre-Qin Confucians didn’t have this view. A few changes took place in the funeral concepts and ritual details from Confucius to Zisi, Mencius, and Xunzi, but the spirit of benevolence and courtesy remained unchanged. Even in some funeral cases that the rite had to be adjusted to the situation at that time, the phenomenon of luxury funerals and long time mourning never happened.
Key words:Confucians; luxury funerals; long time mouring; benevolence; courtesy; time
中图分类号:B222;K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15)06-0068-04
作者简介:王会斌(1987-),男,河北邯郸人,吉林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先秦史。
收稿日期:*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