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
2014年有色金属行业政策大盘点
2015年新年钟声已经敲响,有色金属行业在跌宕起伏中走过了2014年,这一年,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行业息息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回望这些政策法规,既要保持有色行业的稳定增长,又要抑制产能过剩,还要进行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从宏观到微观,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在这其中,环保、资源、安全等都成为提及较多的热词。本文特甄选其中一部分予以梳理解读,以此对2014年产业发展做一个总结,同时,让我们对2015年的政策舆论环境有一个更好的期待。
2014年1月1日起,全国电解铝行业开始实施《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根据电解铝企业上年用电实际水平,分档确定电价,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 700 kW·h的,执行正常的电价;高于每吨13 700 kW·h但不高于13 800 kW·h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 138 00 kW·h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规范电解铝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行为。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于每吨13 700 kW·h或未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不高于每吨13 350 kW·h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通知强调,各地不得自行降低对电解铝企业的用电价格,已实行电价优惠的应立即纠正。同时,要严格执行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减免。
2014年4月14日,工信部发布公告,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 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自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规范条件》指出,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t/a及以上,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t/a,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它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规范条件》还公布了新建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标准、电解工序(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标准、现有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标准、新建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标准,同时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控、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等。
2014年7月31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以及《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疏堵结合、严禁新增的思路,要求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满足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实现产能总量控制。同时,指导地方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实施新项目腾出资源、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推动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按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在产能置换工作中,鼓励各地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指标交易,发挥市场作用,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考虑不同地区资源优势、环境容量等差异,对产能置换实行区别对待。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其它地区实施等量置换。为防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进一步扩张,控制产能总量,《办法》明确只有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才可用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另外,为体现政策公平性,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办法》规定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2014年9月12日,工信部发布《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就铅锌行业的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等多个方面征求意见。
《规范条件》提出,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项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针对环境评价因素,《规范条件》提出,新建或者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 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生产规模方面,《规范条件》提出,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t/a(300 t/d),服务年限须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t/a(1 000 t/d)。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在铅锌冶炼方面,新建和改造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不含回收锌电池中二次金属项目)规模须达到3万t/a以上。
在质量、工艺和装备方面,《规范条件》明确提出,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釆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以及尾气治理工艺,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流态化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9 m2及以上,配套建设烟气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以及尾气治理工艺。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含锌二次资源冶炼项目。鼓励采取专门脱汞技术和安装汞回收设施。
2014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文,自2014年10月10 起至2015年3月31日,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自查、整改、验收总结3个阶段,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整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侦办依法管辖的涉嫌犯罪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稀土非法开采、超指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稀土矿产品贸易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检查增值税、矿产资源税缴纳情况,追缴相关税 费;安监部门负责整治安全生产问题。
2014年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其中,有色金属项目只保留稀土这个具备国家战略性的资源开采项目,其他均由核准制改为备案管理。《目录》进一步缩减了核准范围,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 政府核准23项。经测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连同2013年减少的60%,共将减少约 76%。备受社会关注的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均取消了核准制,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全部取消核制准改为备案管理。
对于取消核准制后,如何限制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投资的问题,《目录》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转自《中国有色金属》
2015年1月3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