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

2015-02-11 10:39江帆胡绍宝
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应对机遇挑战

江帆++胡绍宝

内容摘要:新刑诉法围绕侦查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和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制度,彰显了刑诉法人权保障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部门,刑诉法的修订必将对各项检察权的运行产生深刻影响。本文将从基本的规范分析入手,对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权;机遇;挑战;应对

去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至今已近两个年头。对于这样一次在汇聚多年刑事司法改革成果和共识基础上的大幅修改,新刑诉法对检察权的强化,既是检察工作的发展机遇,也给检察工作带来重大挑战,需要认真思考、积极应对。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新形势

(一)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包括:新增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将强制采样新增为人身检查的一个子类;传唤、拘传时间得以延长;“查冻扣”的对象范围得以扩充;特别是授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权等 。

(二)进一步赋权与完善了侦查监督权。包括:明确了“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情形,“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条件,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的定期审查机制和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增加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职责等。

(三)进一步严格了公诉程序和证据制度。包括:明确规定提起公诉时应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同步移送法院,以及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进一步强化辩护权。包括:规定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发现的应当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的依据,应依法排除;明确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且会见不被监听;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的,不得由承办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办理等。

(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审判程序相关制度。包括: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二审程序“应当开庭”的范围得以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以保持均衡合理的诉讼结构,同时也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参与 。

(六)进一步拓宽了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包括:新增特别程序篇,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譬如,类似行使监所检察职能,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机构设置派出检察室。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1.技术侦查权的明确授权:为人民检察院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手段支持。实际中,检察机关在查办一些复杂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据行政法规借用公安力量开展技术侦查已是现实存在,通过这一途径获取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运用和承认,但终究因为修改前的刑诉法没有明确授权,致使检察机关开展技术侦查显得不够光明正大。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确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合法地位及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之外,新刑诉法还对技术侦查权的实践运用提出了严格规制 。

2.拘传、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强化: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措施保障。包括:拘传最长时限由12小时增加至24小时,审查逮捕由10日增加至14日,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到17日,另外还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

3.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证据衔接制度的确立:提升了检察机关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效能水平。包括: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4.证明标准的变更和证据种类的丰富:使检察机关查证职务犯罪的线路图更加清晰、便捷。包括:颠覆以往 “确实、充分” 的客观证明标准,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主客观相统一证明标准 ;明确将电子数据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作为证据种类,增加了检察机关查证职务犯罪的可能选项 。

(二)公诉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1.简易程序的范围更加扩大。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2.起诉、不起诉和诉讼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包括:不起诉制度除原来的绝对、相对、存疑三种不起诉外,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将经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由原来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3.控辩平衡制度保障更加全面。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检察机关掌握辩方所掌握的重要证据和信息,提高批捕、起诉质量和庭审应对水平 。

(三)侦查监督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1.逮捕条件更加明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从事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检察官,实际上是用构罪标准代替了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导致了逮捕诉讼功能的异化,使之已经不太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甚至有预期刑罚的意味。新刑诉法贯彻了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定更加细化和明确,条文间的逻辑性更加清晰,法条的实务操作性也更强 。

2.审查逮捕程序更加规范。增加了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明确了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等三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突出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属性 。

3.侦查监督的内容和领域更加丰富。增加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内容和领域得以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四)证据制度的强化带来的机遇

1.证据的来源和种类更加充实。包括:行政执法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使用;电子证据、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地位得以明确。

2.证人制度更加完善。包括:细化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明确了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等。这些调整,既体现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有利于检察机关查证犯罪 。

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律地位的明确,至少体现为“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规范办案人员行为,减少刑讯逼供;二是有利于及时完整固定证据,防止任意翻供;三是有利于倒逼办案人员减少口供依赖,提升客观证据收集能力 。

(五)辩护权的扩张带来的机遇

1.辩护人证据及时揭示和告知制度得以确立。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一方面,强化了辩护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兼顾了辩护人客观义务的履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辩方的证据突袭,有利于更好地确保庭审的诉讼平衡 。

2.被告人庭审相关权利得以扩大。包括: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并让当事人辨认等 。

三、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1.强化了律师会见权,职务犯罪侦查难度将进一步加大。新刑诉法规定,一般案件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最迟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并且不被监听。律师提前介入,涉案人串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侦查的“保密”期限大大缩短,影响了侦查机关的主动权,增加了侦查的不确定性,通过强制措施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2.确立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将遭遇较大挑战。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明确后,很容易增长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审讯难度必将增大,零口供案件很可能会大幅增加 。

3.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将面临更多诘问。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然而,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的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如果言辞方式稍有不当,便很容易被理解为威胁和引诱。

4.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责任,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将面临更高要求。新刑诉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一规定,可以说对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应对能力、法律专业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

(二)公诉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1.随着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的修改,指控犯罪的难度明显加大。包括:辩护律师阅卷权强化带来的变数;非法证据排除带来的变数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带来的变数。

2.出庭公诉案件数量将有所上升。由于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等4类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庭,显然出庭公诉案件将大大增加 。

3.公诉人出庭标准和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公诉人不仅要关注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还要关注与量刑有关的部分,其证明责任显著增大。

(三)侦查监督权面临的挑战

1.增加规定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外在监督。此次新刑诉法,在原先公诉前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 。

2.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加强了审查逮捕工作的人权保障和法律监督属性。此次新刑诉法,增加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对审查逮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3.增加逮捕必要性审查程序,强化了对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监督。此次新刑诉法,要求审查逮捕过程中,不仅要审查逮捕的可行性,还要回答逮捕的必要性,对于检察机关的要求自然更高 。

(四)证据制度的强化带来的挑战

1.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信息来源相对狭窄。对于涉嫌非法取证的,检察机关也仅仅能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说明”,法律并未给予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的权利;另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依靠查阅卷宗进行“排除非法证据”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

2.技术侦查的使用,对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公民基本权利及诉讼效果的影响,目前尚缺乏系统的预判和处置方法。对电子数据的提取、保管、审查以及存在形式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迄今尚未有足够的制度保障。

3.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目前尚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和足够的实践经验。需要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具有专业人员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中的辅助作用 。

(五)辩护权的扩张带来的挑战

1.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不断深化。包括:会见时间进一步前移,会见的程序进一步便捷,会见的限制进一步取消等。这些调整,必然大大增加检察机关“风险决策侦查”的不确定性 。

2.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确认和扩张。新刑诉法将辩护律师可查阅的范围直接覆盖到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导致检察机关原有的相对辩护人的信息掌握优势不复存在 。

四、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应对之策

(一)树立和遵循现代刑事诉讼理念

1.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人权保障。以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为目标,彻底纠正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思维,使刑事诉讼活动体现出打击与保护并举,推进追诉犯罪与公正司法的有机统一,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2.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增强权利制约和权利对抗意识。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的关系,在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与程序设计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刑事辩护权有利于增强与控诉权的抗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理念。

3.树立证据核心理念,围绕刑事证据开展执法办案活动。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固定、运用、分析、判断的过程,必须彻底转变以往重事实、轻证据的思想,改变对口供、言词证据的依赖,注重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

4.落实科学发展理念,重建符合诉讼规律和司法工作特点的考核体系。考核制度和考核内容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具有导向作用,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目的和价值追求,必须及时修改现行考核体系中与形势发展不相符合的地方。

(二)改革、完善现行检察工作机制

1.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充分利用初查制度的前置优势,强化初查工作,夯实立案基础,争取在作出立案决定之前掌握足够的证据。

2.构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期侦查和外围取证工作,在正式接触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介入之前就把证据收集、固定到位。

3.完善和强化引导侦查工作机制。规范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取证,扩大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优化措施,增强侦查机关收集、调取、巩固证据的能力。

4.建立与辩护人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协作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及时采纳律师的合理请求和建议,为律师履行辩护权提供便利。

5.建立律师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刑事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侵权行为,建立与律师协会、司法局的信息通报制度。

(三)加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建设

1.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工作,建立查案信息数据库,注重对犯罪线索的管理与分析,推广科技手段在侦查中的运用,提高发现犯罪、突破案件的能力。

2.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管理和动态监控,注重外围取证和对物证、书证的收集,提高审讯技巧,运用录音录像控制翻供现象,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3.加强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复核,注重对非法、矛盾证据的排除,掌握侦查技术,提高引导取证的能力和对全案证据的判断、补强能力。

4.加强对案件证据材料的筛选,全面掌握有罪及无罪证据,对证据材料要进行科学组织、排列、装订,提高对证据材料的分析、甄别能力。

5.加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案情把握全面准确,法条运用得心应手,证据运用了然于胸,充分预测庭审情况,提高驾驭庭审全局的能力。

6.加强庭审中举证和质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公诉策略,合理运用证据指控犯罪,掌握辩论技巧,不断提高证据的运用能力和法庭应变能力。

7.加强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公安、法院、律师的沟通,形成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氛围,合理借助公安、法院的力量对抗辩护人,不断提高处置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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