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各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发放量的快速增长,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内划转的需求也日益日渐增多。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关于国内外汇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法规实施已久且多年未修订,导致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实务操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拟从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业务入手,结合相关制度法规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真实 凭证 国内外汇贷
一、国内外汇贷款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交易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第四条“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三条“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由此可得出国内外汇贷款使用的第一个原则即为交易要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银行办理业务时须落实真实性审核的相关要求。
(二)除出口押汇外一律不得结汇
125号文第六条“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汇发[2004]59号)第二条“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125号文中有关打包放款结汇的相关规定自行失效”。由此得出国内外汇贷款使用的第二个原则就是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二、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原则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以下简称“250号文”)对境内外汇划转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排他性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十种情况,客户提交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经审核后为其办理境内划转手续;第七条规定了七种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第九条和第十条为罚则,明确境内机构和银行违反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外汇局将予以处罚。须特别注意的是,250号文并没有对国内外汇贷款的境内划转业务进行明确规范。
虽然上述规定于1997年正式颁布,实施已有17余年,文件中要求的部分单证早已取消,但境内外汇划转的总体原则并没有大的变化,银行仍需依据制度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三、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模式分析
(一)借款人提款后向实际用款人划转
此模式类似于人民币贷款中的“融资平台借款”模式,即由于实际用款人信用等级、偿债能力不足等达不到授信要求,由某一符合借款要求的企业承担借款平台的角色,提款后将外汇贷款资金划转给实际用款人,最后由实际用款人完成经常项下对外支付。
对于此模式,外汇局没有相关政策支持,但在银行实务操作当中却屡见不鲜。多数业务通过借款人与用款人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即采用委托代理进口的形式将国内外汇贷款资金进行境内划转来满足了用款企业的需求。
(二)用款人提款后同名划转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此模式为放款银行在审核用款企业提供的信用证原件、境外银行寄单面函、信用证项下单据正本和用款企业开证银行出具的审单意见和已签章确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等相关单证之后,将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划转至用款人在开证行的账户上,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到期当日完成对外支付。
四、现行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虚构交易背景
虽然采用委托代理进口的形式将国内外汇贷款资金进行境内划转从表面上满足了合规监管的要求,但某些划转业务从本质上来说虚构了交易背景,易导致违规用汇的情况发生。公开案例显示,在某现场检查中,外汇局发现部分企业将国内外汇贷款以委托进口名义在国内频繁划转,且金额巨大,后跟踪发现,委托代理进口业务为虚构,部分划转资金用作还贷,部分用作结汇,严重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
(二)收款账户性质不明晰
根据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的实际用款性质,涉及的外汇账户类型有两种:一是“国内外汇贷款专户”,125号文中明确要求“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由于国内外汇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已在放款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故收款银行无法再新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用于承接国内外汇贷款境内转入资金;二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对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也做了较为明确的限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付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且由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客户需求自由结汇,因此该类账户也不能用于承接国内外汇贷款境内转入资金。
由于承接国内外汇贷款转入资金的收款账户不明细,导致银行和企业违规情况时有发生。有部分收款银行为避免违规使用外汇账户,擅自利用银行内部账户来承接国内外汇贷款境内转入资金,后直接对外支付,虽然避免了违规外汇账户误用风险,但由于后续国际收支申报、外汇账户采集等相关电子数据需要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报送,仍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五、相关政策建议
(一)适时考虑允许搭建“国内外汇贷款融资平台”
国内外汇贷款境内划转使用的关键监控点为确保交易的真实背景,杜绝非法结汇。目前250号文已17年未修订,对境内外汇划转模式进行了明确的排他性规定,并设置了多项严格审查条件,虽能防止国内外汇贷款通过境内划转的方式结汇,但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和银行的正常业务发展,建议外汇局完善相关制度法规,明确需审核的单证种类,在确保相关电子数据完整报送的基础上适时考虑允许搭建“国内外汇贷款融资平台”,以满足企业的正常用款需求。
(二)改进外汇账户管理模式
由于目前外汇管理制度法规对于承接国内外汇贷款转入资金收款账户性质的规定尚不明晰,通过“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银行内部账户来办理相关业务均存在合规风险。
某地方分局曾针解决对此问题做过有益探索,即通过“其他暂存户”用于承接来自其他银行资本项目账户转入资金,该账户内资金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完毕,使用完毕后即关闭该账户。
建议监管部门可借鉴上述管理思路,进一步改进外汇账户管理模式,这样既能适应合规监管的要求,又能满足企业的正常用款需求,将成为简政放权改革趋势下的新举措。
作者简介:蔡歆翔(1983-),男,江西南昌人,现职称:中级经济师,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