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5-02-07 07:34张婷婷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立功功利要件

张婷婷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一、立功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功利主义和公正价值的冲突

在法律领域中,被害人的利益本应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但在立功制度这一特定领域内,被害人利益反而成为了功利主义的牺牲品,这样的立功制度显然有失公平。作为立功制度创设者的国家,以颁布法律的形式鼓励、支持立功,面对国家和犯罪嫌疑人的双重功利性,被害人不得不做出妥协,为了社会的更加稳定,为了司法的效率,不得不做出让步。在这样的情景之下,如何使保障公平与追求功利两者平衡,如何缓和两者冲突,需要进一步探讨相应的对策。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1.立功标准认定不一

如何认定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寥寥数语并没有给出准确的答案。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效果出发,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在实践中,对立功认定的标准不同,会直接导致处理的结果不同,同案异罚或同案异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必要进一步地归纳总结,以期完善立功的认定标准,解决司法实践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2.以“买功”为目的的立功异化现象增多

对于“买功”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立功,学界有不少分歧。有的认为通过正当途径的“买功”行为可以成立立功。而持否定论观点的学者主张“买功”有违刑罚的目的,不应认定成立立功[1]。立功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鼓励犯罪分子重新做人,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认定立功时考虑罪犯的主观心态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但是,若罪犯有意通过交易买卖立功线索就表明其主观犯罪恶性有增不减,无法体现犯罪人真实的悔罪态度,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立功,明显与刑法的立法精神不符。若通过金钱交易的“买功”行为能成立立功,那么刑罚岂非成了穷人的刑罚,不仅同罪异罚,还会造成社会底层人员的不满,增加仇富心理,导致社会动荡。

二、完善立功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价值取向的重新定位:保障公平与追求功利的平衡

功利与公平同为立功制度的价值,应抛弃重功利轻公平的价值取向,重新定位功利与公平,使二者达到平衡。功利与公平两者如何得以和谐共存,“合理兼顾公平与功利”为较优选择。合理兼顾还意味着在促进公正增长时,要保证功利的适度增长,当然合理兼顾并不要求公正和功利在增长的量上达到均衡,平衡点可以略靠近公正或功利,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可能给某一端加权(加重砝码)[2]。

(二)明确立功本质-关注“立功者”的主观悔罪态度

当前立功制度有着诸多特征,但往往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线索侦破案件的客观条件为重。这一偏向,从根本上扭曲了立功制度所要体现的价值内涵,把功利性的本质暴露无遗。立功的主体是罪犯,成立立功应该从源头出发,关注立功者的主观心态。立功的最终本质不是国家和犯罪嫌疑人追求的“功利性”,也不是司法机关获得线索得以侦破案件的“有用性”,而应回归本质关注立功者的主观悔罪态度。

(三)通过立法、司法统一立功标准并进行准确认定

1997年对立功的规定仅寥寥数语,对立功的标准、尺度、要件并未做细致规定。立功的标准理应包含四个方面。第一、主体要件,明确规定只有罪犯才能构成,主体要件的规定是整个立功事实构成的前提。第二、主观要件,立功者的主观悔罪态度是立功的本质,应该单独列明悔罪态度以示强调。第三、时间要件,由于我国刑法既规定了量刑阶段的立功,又规定了减刑阶段的立功,不同阶段的立功,其功能是不一样的,所以清晰界定立功的时间要件很有必要。第四、实质条件,最终影响立功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性因素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具有经证实的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表现,最终落脚点还是立功的真实性、有效性。以上要件,只有通过立法的载入、司法的检验,才能真正对立功进行准确的认定,才能真正完善立功制度。

(四)规范立功程序,建立审查监督机制

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说,“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3]。对于立功,我国刑法只在个别条文中做出了一般性的实体规定,在程序上的规定却相当缺乏。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为保障立功正义的实现,必须规范立功的认定程序,建立审查监督机制。在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各阶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遵循程序各行其职,互相配合,对立功事实进行严格的调查、认定、监督。立功的认定不仅需要从程序上规范,在审查监督上也理应落实,检察机关在此担负着立功查证的监督重任,保证立功查证及时到位。

[1]谭卫红.论“买功”行为的性质[J].学理论,2011(29):101-102.

[2]高铭暄,彭凤莲.论立功的成立条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25.

[3]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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