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有风险

2015-02-07 07:45刘艳梅
四川党的建设 2015年6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女司机人格权

文/本刊记者 刘艳梅

“人肉搜索”有风险

文/本刊记者 刘艳梅

前不久,成都女司机变道别车被打事件后,女司机成为被“人肉”的对象,违章、开房记录等大量个人信息曝光;庆安县副县长慰问击毙乘客民警后,副县长等多人被网友“人肉搜索”;棒打流浪狗的乌鲁木齐王先生也遭到网友“人肉搜索”,他的家庭地址、手机号、QQ号、车牌号等信息被公布在网上。别人的信息哪些能搜,哪些不能搜?法律对于“人肉搜索”进行了哪些规定?“人肉”他人是否违法一时又成了网友热议的话题。

“人肉”是把双刃剑

如今,“人肉搜索”已泛滥成灾,被“人肉”的主体多来自网上的争议事件,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部分网友反感,在短时间内遭到全方位曝光,曝光内容包括身份、住址、电话、聊天账号、照片、工作单位及亲属等信息。

成都别车女司机自然属于这类对象,被“人肉”后的她,舆论对其是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不少网民甚至认为男司机暴打得好。

乌鲁木齐王先生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但因为虐狗行为而被网民“人肉搜索”。随后,他本人、妻子以及同事遭到陌生人骚扰辱骂。王先生最终因受不了骚扰辱骂而出面公开道歉。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从监督手段来看,它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尤其是近几年因被“人肉”而落马的贪官比比皆是,更有人提出观点称“‘人肉搜索’为公民监督政府提供了一条渠道。”但如果使用不恰当的话,网络信息可能会变成网络暴力,网络监督也可能变成了私刑的化身。

发生在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敲响了人们对“人肉搜索”滑向网络暴力的深刻反思。北京一名女白领跳楼身亡,她在“死亡博客”中将寻死原因归咎于丈夫不忠,并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照片。该自杀女子丈夫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随后在网上被曝光,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丈夫父母家,在门口用油漆写下“逼死贤妻”等字样。

这样的案例还不少。

2013年12月,广东陆丰一家服装店主蔡某怀疑顾客偷衣服,将监控视频截图发在微博,“人肉搜索”视频中的女孩,导致其学校、家庭住址被曝光,最终该女孩因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身亡。最终,服装店主蔡某被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纵观近年来“人肉搜索”案例,从“成都别车女司机被当街殴打”到“少女被疑盗窃跳河自杀”,事件主角们纷纷被网络暴力“绑架”,并引发了一些人间悲剧。

当“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最高法约束“人肉搜索”

对于“人肉搜索”,目前人们的态度褒贬不一。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让一直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逐步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范围中。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恶意,一旦帮助他人发布、转发信息,造成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就很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发布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认为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对“人肉搜索”的禁止,不利于网络反腐等。

“个人信息也应当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属于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就应当可以免责。”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具体到《规定》中,在明确禁止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时,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和其他已合法公开或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尤其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规定,等于是对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监督政府和官员的行为予以了“法律免责”。比如,一个公民发现某位政府公职人员所居住的豪宅、所驾驶的豪车等个人财产明显超过了其正常收入,那么他就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搜索和曝光来履行知情权和监督权,这完全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和个人恩怨无关,那么就不应该被判定为违法和侵权。

反过来说,如果某人仅仅是因为与他人有过节,就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其个人信息,比如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等,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莫大困扰,甚至由此引发了当事人自残、自杀等悲剧,根据最新《规定》,这显然就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把握“人肉”的度

尽管最高法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但近年发生的十多起“人肉搜索”案例,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的仅有两例,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的1例,其余7例中信息被曝光者均未就信息泄露追责。

有些被“人肉”者最终选择为自己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道歉,正如“打狗人”王先生,但多数被“人肉”者未对涉嫌侵犯隐私的一方进行法律追究。据分析,找不到责任主体、侵权证据难以确定是维权难点。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网络话语权,问题是这种话语权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不能将自己的权利建立在践踏别人权利的基础上。

“发布者在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不良后果。”法律人士邹积武说,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先保证不违法,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做到换位思考,不能过度。

尤其是不能打着“正义”的幌子去恶意“人肉”他人,披露、宣扬其隐私,不得谩骂和进行人身攻击,否则构成侵权。许多时候网友出于好意帮忙转发人肉信息,殊不知,这样的“转发”,很有可能因侵权而“引火烧身”。信息拿不准的时候,最好是只看热闹不发言。

据了解,尽管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多达上百部,但仍没有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乏法治统一性。同时,个人信息权仍被认作是隐私权的下属权利范围,并没有单独成为独立的人格权。因此个人信息权保护工作,只能在权利被侵害时才能开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希望可以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人格权法编中强调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利用民法典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朱巍说,对“人肉搜索”的治理要与个人信息保护结合起来,不仅要在被侵权后有效追责,做到亡羊补牢,更要注重事先防御,未雨绸缪。

责任编辑:舒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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