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015-02-06 16:38:32申彩云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受害者环境污染

申彩云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环境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污染问题不容小视。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严重性,经常发生排污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之后,因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情况。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制度,对于平衡企业和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晚,目前看来并没有得到积极的实施,鉴于这项制度对于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故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环境责任保险概念

环境责任保险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在英国称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在美国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在我国通常称为“绿色保险”。对于环境责任保险没有统一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标的是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者治理责任。[1]总结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在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后因污染环境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代投保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制度。[2]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尚未成熟,很多方面都有待改善。

(一)立法现状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制环境责任保险,仅部分法规在涉及个别领域中规定了这项保险制度。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建立的法律依据在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另外从1999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看出,我国逐步对环境责任保险重视起来。此后针对这一制度又颁布了很多部门规章,例如《船舶载运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3]不过这些规定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仅限于油污渗漏污染保险等相关保险条款,并没有针对所有的环境污染建立保险制度。虽然在一些法律中和相关政策中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作了规定,但是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在这方面还处于空白,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立法上份额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全面推行这种保险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二)实践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保险实务界开始开发出污染责任保险这个业务,但仅包括油污责任保险。专门性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最早是在大连等北方城市开展的,但是在实行过程中由于保险责任范围过窄、赔付率低、保险费过高等原因,收效甚微。2007年国家相关部门推动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于同年12月正式启动了绿色保险制度建设。2008年环保部决定在一些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江苏、湖北、浙江、湖南等地等纷纷启动了试点工作,并且取得了很大成效。

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已经获得阶段性进展,不过保险市场上,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已有的“绿色保险”产品销售也不是很理想,这些使得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变得困难。

三、我国全面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功能上的必要性

1.对于投保企业来讲,环境责任保险可以使企业免于巨额赔偿,实时地转移风险。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环境侵权逐渐采取无过错责任,这就使得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就得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给企业经营上带来巨大危机。[4]此时,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的最好方法就是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2.对于受害者而言,环境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完全的救济,也保障了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能及时得到恢复。由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巨大,承担责任方清偿债务的能力有限,由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得不到救济。若企业投保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受害者则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于保险公司集合了多数经济单位的资金,不会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济。

3.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随着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务成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一环,不断开发也的领域和业务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重要性。而环境责任保险就是其中最有潜力的一种业务,不断推行和实施这种制度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提高业务水平。[5]

4.对于政府而言,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不完善的境地,受害者环境污染发生后因得不到及时赔偿,导致了矛盾激化,出现了很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因此国家因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不得不扮演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积极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大大减轻国家的财政和管理负担。

(二)价值上的必要性

1.促进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减轻企业巨额的赔偿责任,帮助其解决经营上的困难,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从而使企业提高经营水平,促进经济增长。

2.加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通过保险这个方式,可以扩大企业在环保事业方面的投入,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鼓励企业发展环保科技,转移环境污染风险,同时使得企业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督的活动中,因此加强了环保事业的发展。

3.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环境责任保险的存在与发展,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四、在我国全面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我国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且在政策上和法律上给予了制度支持。由2008年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说明政府旨在将环境保险发展提升到战略层面,其要求达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目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另外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说明政府对不同领域的环境损害都有所重视。[6]这些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实践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出及发展积累了经验和法律基础。

其次,保险市场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培养了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这些公司为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积累了宝贵的数据和经验教训,使环境责任保险地发展变成了可行。

最后,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存在强大的物质基础保障。经济发展的高速度强有力的支撑着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也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综上看来,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和公众权益的保护,并可以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制度非常必要。针对当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全面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可能,我国应该从立法上和实践上并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以使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1]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03.

[2]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9.60.

[3]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91.

[4]邹雄.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235.

[5]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21.

[6]杨逍.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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