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诗熠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工作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进行司法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在二者运用方面的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我们片面的看待其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更不能实现司法公正。
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相互作用方面,二者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遵循程序公正的同时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适用方面二者有时候会存在冲突。在适用实体的时候并不能保证适用程序,不能够达到二者合法合理地同时实现。所以,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选择使我们应该重视的问题。
1.程序公正优先说
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即为程序公正。合理性与公正性是程序的基本特点,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在这个学说中有两个派别,一是程序本位观。其主张只要诉讼程序是公正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就是公正的。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正义的。曾经在美国的一位法学教授在进行演讲的时候说过当判决时依照法律严格做出的,那么就应当视其为对的,是合法有效的,而不能说它是错误的。然而,太过强调程序,在适用实体程序方面将会出现问题。①二是程序至上观。我们知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无法同时兼顾的,应当优先保障程序至上是程序至上观的基本观点,我国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别的国家法律体系的影响,如英美法系关于程序公正论。于此同时我国的一些代表性的学者借鉴程序公正优先的学说。程序公正优先论在我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甚至动摇了之前的实体公正在我国诉讼法中的地位,这对于我国司法公正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影响,这将会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但是,在我国,实体公正优先的地位还是根深蒂固,很难得到改变,从整体上讲,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很普遍,我们都知道,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积极的促进作用,程序公正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促进实体公正的发展。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来讲是具有独立性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各自不同的评判标准,在适用法律方面和发现事实方面具有不确定性,进而发现在实体公正的进行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出现了不足,然而,程序公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不公正情况的发生,为实体公正所出现的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保障。
2.实体公正优先说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向往的,是人们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它的宗旨是为了公正的分配每个人的权利义务。但是,这种观念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是过于理想化的,并不能得到很好地实现。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实体法优先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传统,这种观念普遍盛行,认为程序法只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并没有实在的现实意义,当然,这种观点很显然是存在弊端的。在那之后,我们部分学者开始重视程序方面的问题,研究其存在于司法公正领域内的独立价值,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和相关办案人员的诉讼思维是有很大的影响的,由于实体公正优先在我国的地位实在是根深蒂固。
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说
该观点主张,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活动的追求目标。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一位日本学者认为在对诉讼方面的作用,实体法与形式发二者就好比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没有先后顺序也不存在主从关系,二者一样重要,不能说谁更重要。陈光中教授也认为实体与程序是同时存在的,都是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二者的地位和作用相提并论。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是我们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并得到了我国学术领域相关部门的认同,中央司法部门也逐渐接受并肯定这一观点。在理论与实践的实现过程当中,我们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价值和作用,不能泛泛而谈,一切从实际出发,在这个问题上做出科学的回答。
一方面,实体公正有自己的评判标准,有自己本身的含义。实体公正在要求认定犯罪事实方面能够正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而程序公正在司法过程中要求独立,在裁判人员、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权力义务关系方面和诉讼程序方面等有要求。二者有各自的独立性以及特点,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也不能忽略其中的一方,两者是不能相互界定的。在遵循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我们无法保证程序公正一定能够实现实体公正。
在诉讼过程中能否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实体公正能否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上都要求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程序事实的认定与查明和程序法律方面的适用能够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在合理性方面,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同等的。之前有西方学者认为司法事实的认定如歌不能和真相相一致,公民将不会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的司法裁判以及能够有效解决纠纷树立信心。②
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在司法公正领域得到新的发展,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予重视。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过程当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束缚已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我们需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传统观念。程序能够保障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能够促进裁判公正,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程序有助于保障实体的实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诉讼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们应该予以限制。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据此,程序制度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程序可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程序公正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把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
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需要法官依循正当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而正确地解释并适用法律。在当今社会中,随着案件的增多也越加复杂,当事人对裁判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进而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官的裁判活动不仅要实现实体的公正,而且也要实现程序的公正。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要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新规定,切实防止和克服程序违法的现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注 释 ]
①[美]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J].宋冰编书.北大法律评论,1998.
②[美]罗伯特·萨摩尔,阿西尔·莫兹.事实真实、法律真实与历史真实:事实、法律和历史[M].徐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日]谷口安平.程序公正[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陈光中主编.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综述汇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