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从苏格拉底的法律信仰中得到的启示

2015-02-06 17:08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守法正义

房 莹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略谈从苏格拉底的法律信仰中得到的启示

房莹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300134

摘要: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毅然选择从容赴死。它带给我们关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公平与正义、法律的信仰、自觉的守法等方面的思考。法制现代化的实现,除了要合理进行法律移植和借鉴,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为我所用,同时要兼顾我国的特殊国情,加强法制本土化。

关键词:守法;法律信仰;正义

为人生时,为国为民,其人死后,流芳百世。比如耶稣之死,为了万千人民的福祉被活活钉死在十字架上;再如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从容赴死。

我们知道,苏格拉底是以不信神和腐蚀败坏青年的罪名被雅典法庭逮捕并处死的。苏格拉底他没有哀求法官,请法庭赦免他的罪,也没有遵照先例以家人的乞求换取法官的同情,也没有听从朋友的策划越狱,而是从容的赴死。因为他认为,法庭一旦裁决,就应得到遵守和执行,哪怕裁决有误,也不能做出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因为这将撼动法律的权威性,这是不正义的行为,而遵从裁决就是维护正义即“守法即正义”理念。苏格拉底的法律信仰令人赞叹,他要以死捍卫法律的权威,不惜舍弃自己的生命。笔者有感而发产生了如下启示:

启示一:法律规范本身的正义。

法律规范本身是否公平正义,关系法律的实施,影响法治的实现。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城邦的基石。他认为不管是自然法也好还是人定法也罢,都应该是正义的,唯有如此方成其法。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探讨:

在法治的原则要求上。作为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提出法治应有八项原则性要求,具体是指一般性(法律应该具有一般性而不能特殊化)、公开性(法律应当公布而不应非透明化)、现时性(法律应当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明确性(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而避免模棱两可)、一致性(法律应当避免自相矛盾做到一致性)、合理性(法律应当规定合理而非强人所难),稳定性(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而不可朝令夕改),普适性(政府也应遵循法律而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这八项原则性要求得到很好地贯彻,法律就更易于被守法者遵守乃至自觉践行。因为这八项要求都内含了对正义的秉承,方可实施良法之治。

此外,立法者本身的法律素养。除了要求立法者本身对法律要有崇高信仰,在进行法律借鉴、移植时也需考虑周全。如果盲目引进,不考虑本国法治基础状况尤其是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照搬照抄,这无疑是自欺欺人,被引进的法律制度不会发挥立法者预期的功效,只怕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启示二:守法、法律信仰。

民众的法律信仰,以及守法自觉性,对一国的法律良性运行至关重要。

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们只有对法律有一种认同和依归,对法律无限虔诚与信仰,才可能把守法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1]从苏格拉底之死中,我们不禁这样想:如果苏格拉底当时向法庭妥协或是接受逃亡的建议免去一死,历史又会带给我们怎么样的影响?很显然,他的守法形象,他的爱真理胜过爱生命就将会变成一片哗然,那么其传奇色彩就会大打折扣,人们会感慨苏格拉底终究也是凡人,他也爱生命。不过历史没有假设,他以自己的生命向世人传递了他的守法信仰,“守法即正义”理念。

民众如果能够做到自觉守法和用法,这时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价值将会得到广泛彰显。“法律只在受到信仰,并且因此并不要求强行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都依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2]

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形成,一方面,需要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这一客观条件,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对国民守法教育的培育完善主体意识性,实现自觉守法。

启示三:法制本土化、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的实现,除了要合理进行法律移植和借鉴,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为我所用,同时要兼顾我国的特殊国情,加强法制本土化。

在中国古代涌现了很多守法精神的案例故事。据载,东汉年间,有一女子赵娥,其父被杀害,她的数个兄弟也为父报仇但都丧失了性命,她毅然地苦寻仇家数载,终将仇家杀死,法官对她的毅力和孝行都佩服有加,不打算追究她的罪名,示意她逃走。然而赵娥拒绝了,她不愿意这样做,她说:“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不可逃,乞即刑戮,陨身朝事,肃明王法。”[3]

汉代儒家提出“春秋决狱”,就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依据法律断案不合情理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显然,根据春秋决狱赵娥可得到从轻或免除刑罚,因为她的行为出于孝行,是可以宽恕的,就连司法官都有意不予追究,可是却被守法意识强烈的赵娥断然拒绝。让我们不禁想到苏格拉底,他们同样伏法就义,展现了对法律的忠诚。

或许,我们应该从古代法取得人民信任遵从中深入思考,借鉴一些可以用作当代法律信仰的因素。比如,中国古代社会是有厌诉传统的,人们对于冲突的解决往往依靠伦理道德和自身修养,情理与法并重,追求合理又合法地解决问题。立法上,法律的制定可适当考虑情理,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双层熏陶,让法律信仰成为每个公民内心深处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杨蜜.古希腊法律思想提要[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32):35.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2.

[3]<后汉书·列女传>.

作者简介:房莹(1990-),女,汉族,天津商业大学2014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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