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
胡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实习成为突破这一难关的重要的突破口,但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却得不到保障。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保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对高校实习生权益受到侵犯的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且在这基础上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的网络体系。其次就是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的实习运作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一、绪论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的扩招,毕业生人数也随着激增。在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式下,实习就成为了大学生就业前的“练兵场”,在实习期间大学生不仅能提升自己的能力,也能在这样的环境下快速的适应社会环境。各高校全面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的指示,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这些能力对于大学生的素质的培养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实习就成为了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桥梁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的缺位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到企业的欺压,却没有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在实习期间的上下班途中,如果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又该怎样保护大学生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情况以及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况,但是基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关系的不明朗,使得大学生无法依据十四条和十五条来保障自己的利益。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大学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尚处于空白阶段,还无法给予他们完善的法律保护。大学生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要职责,我们应该重视他们在实习过程中的权益受损的问题,在法律上对其所享有的劳动权、实习权和社会保障权进行确认和保障,全面保护其劳动权益。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1.实习制度的来源以及概念
2006年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并启动实施了“千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①通过政策引导,使接纳大学生实习成为每个实习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国外用人单位普遍实行的“实习生制度”,是一种对用人单位和实习生都有益的人力资源制度安排。实习指在实践中学习,大学生实习则是指大学生投身到实践中,将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应用到实践,并在实践中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识。大学生在实习中自己的能力得到了提升,也得到了相对的锻炼。
2.实习制度的意义
实习与《劳动法》中的试用期不同,也与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中的见习期不同,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是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为目的。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收实习生的单位与实习大学生并未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通过上述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实习对于大学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要把握好实习的时间,争取在实习期间能够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为以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而笔者认为大学生在实习中应该认为是“劳动者”,《劳动法》认为达到法定的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社会劳动来取得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为劳动者。不言而喻大学生实习是符合这三个要件的,应该将大学生认为是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据国内某人力资源网对大学生实习情况的调查显示:9成以上的大学生会遭到过实习期间的权益受到侵害,46%的大学生自述在实习期有上当受骗的情况,27%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调查中也显示出来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前三位: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克扣工资。90%的学生在面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放弃自己的权益。②笔者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有三个:
1.无故延长试用期
大学生实习期间无故的辞退大学生或者无故延长大学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规定试用期,可以保障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双方选择,但是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国家是明确规定的,在大学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无故的延长试用期,显然侵害了大学生的利益。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随意的延长大学生实习时间,显然侵害了大学生的权益。
2.最低的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
实习期的大学生的没有享有国家的待遇,最低的生活水平不能得到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往往是处于劣势的地位,工作的同时却得不到应该有的回报。
3.实习生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生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等侵权的事件后,大学生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最主要的问题。大部分的企业不愿意与实习生签订合同,而同时实习生为了找到一份好的工作,能够得到锻炼也不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协议。这样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在自身的漠视和企业的淡化下变得十分脆弱,在真正的事件发生后后悔已经晚了。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笔者认为主在三方面:
1.社会层面的原因
社会层面来说现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大学生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伴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生面临着“供大于求”的局面。“最难就业季”成为了每年六月的标志。在这样的状况下,很多大学生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不免加入了实习的阵营,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2.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从大学生自身来说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大学生们不得不在“最难就业季”来临之前,加入实习的大军从而保证自己以后能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更好展现自己的优势。可是盲目的加入实习,在没有了解自身优势与劣势的情况下,甚至没有了解公司的情况。这样就加大了大学生实习的风险。同时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自我维权意识低,甚至不愿意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额权利。
3.从企业方面的原因
从企业层面来说企业的发展,往往希望付出小的成本,取得大的回报。大学生在实习之初,往往成为廉价的劳动力,很少公司愿意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故意压低实习生的工作,随意延长试用期。大学生受到伤害时,因为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相关的依据,不能得到相关的工伤待遇。
在国际上,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中,很多的法律将大学生作为了劳动者,将其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将学生纳入职业伤害保险覆盖范围。而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直接适用,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易遭受侵害而相关法律缺位。我国并没有将大学生实习期间当成真正的劳动者,现阶段中国对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保护属于法律空白,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工作原因发生工伤,医疗事故等,怎样来保护呢?关于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研究有利于保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使得大学在遭到权益侵害时可以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据调查,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劳动权益侵害,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是选择忍气吞声。这些数据凸显出了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不断遭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三、如何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往往是处于弱势的地位,被迫辞职,克扣工资成为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最大的障碍。笔者认为我们在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时,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权益。现阶段,法律的缺位很难在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有效的保障大学生的利益。往往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延长试用期,克扣工资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健全法规对于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大学生实习期间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根源就在于企业没有与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没有维权的凭据,这样他们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大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能有据可寻,并且能够证明大学生与企业是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权益的侵害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可以定性为工伤。大学生签订劳动协议有利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保护。同时高校基于此劳动协议,可以帮助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学生的利益。
大学生在自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弱势的一方,大学生在自身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最主要的表现为害怕维权,不主动积极的维护权益,甚至是放弃维权。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更是使得企业为取得高额的利润,更加的有恃无恐。
从大学的方面说,我们应该明确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大学生与单位。单位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这样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引导下,大学生在受到权益侵害的时候能够凭借自身所拥有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企业在实习生违约的情况下也能维护企业利益。高校作为中间人应该竭尽全力的维护大学生的利益。从大学生自身来说,大学生应该积极学习劳动法律知识,并且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主动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实习生的报酬,国家的相关法律并未有一个硬性的规定。有些单位会提供一定的补助,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工资。还有很多单位要向前来实习的学校和学生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合情合理的报酬制度。不能让大学生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报酬。而网络机制的建立,对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保护是必不可少。
将大学生的实习信息发布到网上,既可以监督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情况,同时还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网路舆论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其行为。
[注释]
①叶建华.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J].九江学院报,2008.
②程万琛.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研究[J].法制晚报,2013.
[参考文献]
[1]杨超.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版,2012.
[2]陶书中,王佳利.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6(6).
[3]吴义太,邓有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10 (7).
[4]刘惠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原则初探[J].法学研究,2007(10).
作者简介:胡敏(1992-),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G64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