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波
日照市岚山公证处,山东 日照 276800
浅谈遗嘱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
马波
日照市岚山公证处,山东日照276800
摘要:遗嘱继承公证是立嘱人生前留下的、符合法律法规的遗嘱。遗嘱继承不仅是对被继承人的尊重,也是继承人得到权益保障的基础。因此,需要用合法渠道对遗嘱进行保护,以确保其公正性、合法性。在实际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常存在诸多原因,影响遗嘱继承公证性的法律效率。本文就遗嘱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遗嘱继承公证;所遇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私有财产也逐渐增多,很多人为了自己死后,其名下财产能够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选择遗嘱继承公证。通过法律的效力,立嘱人的遗嘱效力将会得到有力保障,增加遗嘱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实际公正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很多问题,影响遗嘱继承公证的正常执行。
一、遗嘱效率确定条件
由于中国未规定特定遗嘱确认条例,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确认遗产效力只能按照《继承法》规定以及遗嘱继承公证活动的程序进行办理。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前提是确立遗嘱是否生效,其生效条件并非要所有继承人认同遗嘱内容,或公正存在争议就终止办理。遗嘱形式复杂而多样,判别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时,经常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是法定继承人对所立遗嘱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且难达成协议的,该遗嘱法律效力须经法院审理才可确认;其二是法定继承人对所立遗嘱有效性虽存在争议,但经协商达成协议的,需落实协议真实性以后,方可根据法定继承方式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其三是全部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并向公证处出具无争议声明,公证处可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二、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问题
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遗嘱查询制度和遗嘱登记的规定,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过遗嘱、所立的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的核实存在很大困难。因为若被继承人曾立过多份遗嘱,则只有最后一份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立过遗嘱,当前只能由公证机构向被继承人的家属询问才能确定。在公证机构向继承者确认的过程中,存在继承人不肯积极配合确认工作的问题,使之无法确认遗嘱的唯一性,而若是需要继承人的一致认同和确认,遗嘱也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此外,尽管所有继承人都已确认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或未立遗嘱,也不能保证还有其他人员持有遗嘱,因为在法律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可将自己的遗产赠给不属于继承身份的其他人员。
中国法律无财产登记或个人信用登记的制度,这就使得核实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情况困难。在核实其债务情况时,只能向知情人士或继承人询问。这种方法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其一是继承人会为了取得最大的利润,故意隐瞒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情况;其二是继承人不能完全掌握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情况,公证机构无法对被继承者的债务进行核实审查。
中国有关家庭成员关系的合法证明为居民户口薄,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具有继承权的合法证明,但是户籍证明往往也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导致无法顺利核实合法继承人的身份:(1)若被继承者的某家庭成员独立申报户口,那么在被继承者的户籍登记证明中,便没有该人的户籍信息。(2)被继承者子女成家后,单独立户的,该户户籍登记证明中没有给该成员的户籍登记。(3)户籍登记证明中,没有被继承者父母、兄弟姐妹的记载,只显示其配偶和子女。(4)若单独申报户口或是迁移户口,在户籍登记证明中会存在遗漏法定继承人的现象。(5)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向继承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这就使得户籍证明存在很大难度。
中国婚姻法有规定,若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则任意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不管在何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转让时,判断、核实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配偶的产权归属及其合法权益存在很大难度,若是核实有偏差,就无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当前中国婚姻登记机构信息虽已联网,但信息尚未达到健全性标准,很难查实继承者或被继承者的婚姻关系,其公证时常遇到的问题有:有的夫妻经过法院诉讼离婚后,不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有的当事人多次离婚结婚,按中国现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机关不能准确出具证明,反映继承者或被继承者的婚姻状况;有的夫妻离婚后又再婚或复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将之前的离婚证收回。
三、结语
立遗嘱的目的在于遗嘱内容要按照被继承者的意愿进行,使被继承人的民事权利在死后得到延续。遗嘱继承公证给予法律特殊规定,是一种法律的特殊状态。在中国,遗嘱继承公证办理中,依然存在诸多阻碍和困难,因此进行公证时,需要克服其困难,做到尽可能的公证,保证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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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波(1978-),男,山东日照人,大学学历,日照市岚山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3.5;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8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