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法律思考*

2015-02-06 17:082014年丹东一校两院重大招标课题阶段性成果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原则法律

2014年丹东“一校两院”重大招标课题阶段性成果。

杨 雨 白 娜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辽宁 丹东 118000



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法律思考*

*2014年丹东“一校两院”重大招标课题阶段性成果。

杨雨白娜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辽宁丹东118000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严峻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公民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影响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本文从分析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入手,进一步提出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及法律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原则;法律

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正逐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现代化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面临着各种转型危机。经济成分、利益格局、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和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各种利益群体间的冲突和矛盾日益显现,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规模在逐年上升,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地解决群体性事件成为地方政府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

(一)燃点低

当前社会各种矛盾交织,群众的诉求也不断增多,这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触点多,燃点低。群体性事件很容易被点燃。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有细微的冲突和矛盾所引发并逐渐的发展演化而成。这也造成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突发性很强。本是一件很小的事情,迅速的升级恶化,快速的聚集上百人甚至上千人,有的则恶化为打砸抢恶劣事件。

(二)规模大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1993年到2014年间,群体性事件发生率逐年升高,规模日渐扩大。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更明确显示,从2000年到2014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有871起。其中参与者规模在100人至1000人的有590起,占67、7%;参与者规模在1001人至10000人的有271起,占31、1%;参与者规模在10001人及以上的有10起,占1、1%。[1]一些地方政府也将百人作为采取相应措施的临界点。与此同时,在这些大规模的人群中还有一些与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群,由于对社会有一定的不满,受到当时现场情绪的影响,快速的参与到事件中来,造成了规模急剧扩大,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方式多

过去群体性事件常常采取静坐、上访、游行、示威、请愿等方式表达去诉求,行为方式往往比较温和。而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方式逐渐的呈现多样化、暴力化倾向。一方面从方式来看,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利用网络放大、传播,国内国外、线上线下相互推动,相互影响。另一方面从激烈程度上来看,出现了冲击政府机关,围堵殴打相关人员现象,甚至出现了打砸抢、下跪、自焚等极端方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

(一)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在矛盾冲突中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社会矛盾是普遍存在、客观存在的。任何国家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矛盾,只是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罢了。而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正逐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现代化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出现了各种矛盾,面临着各种转型危机。同时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主动的表达自己的诉求,群体性事件是改革和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情况。它在本质上是广大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求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矛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不断得到调和与解决的。因此,我们在处理群体新事件时,要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式去解决,而不能将其作为对抗性矛盾去对待。

(二)核心是利益纠纷问题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也曾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和平和发展时期,人民更多的是关注个人的利益。当个人有可能受到损失之时,群众往往会寻求一定的解决之道。从之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矛盾主要集中在动迁、工资、环境污染等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都是属于非政治问题的范畴。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更明确显示,从2000年到2014年,维权类群体性事件占55%之多。而这些群体性事件最终的有效解决也都是以满足群众的合理利益要求为终结。因此,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尽量的考虑到群众的利益,解决群众的利益,保障群众的利益。

三、群体性事件处理的法律途径

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在当前是一个考验我们党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要在法治的视野下,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法治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最优选择。

(一)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的依据

目前,在我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形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但是,中国还未形成统一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规体系。同时,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性质、特点的明确界定,人们对群体性事件的了解更多地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去认识。因为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一些领导干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违规操作、漠视法律,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激化了社会矛盾。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表述主要体现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该意见将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明确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此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明确提出了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现行的法规当中对于如何处置群体性事件没有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尽快出台相应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性质,才能引导相关部门合理、合法正确地解决群体性事件。

(二)畅通利益诉求渠道——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的关键

美国社会学家科塞的“安全阀理论”,认为任何社会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都会产生敌对情绪,形成有可能破坏系统的压力,当这种敌对情绪超过系统的耐压能力时,就会导致系统的瓦解,因此必须借助于可控制的、合法的和制度化的疏导机制,来释放社会紧张,消解社会冲突。政府应积极的搭建各种诉求表达平台,让民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及时掌握群众多样化的诉求,理性对待、积极回应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使群众的诉求得到及时的解决[2]。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大了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让司法这道最后的防线起到应有的作用,让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之中,完善信访制度尤为重要。因为在实践中,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在正式爆发之前,都会诉诸于合法的信访途径。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信访的权利,但实践中信访的数量和官员的政绩直接联系,由此催生了地方政府对上访群众进行拦访、截访的现象。最终造成了矛盾的积累与爆发。因此必须对现有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修改,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解决社会矛盾的本质上,而不是体现在数量上。同时,还要不断完善《信访条例》,尽快出台《信访法》,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利的依据和保障。最后,要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的上访问题。真正的做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规定提出的“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纠纷,防止矛盾聚集上行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三)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的基础

从各地的群体性事件来看,政府信息的不及时公开是导致矛盾发生与矛盾升级的一个重要因素。传统的管理观念认为,政府信息应秘而不宣,民众知道的越多社会会越乱,管理会越失控。从而造成了政府与群众的信息不对称。正是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使得政府陷入到了“塔西佗陷阱”——这是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的一个论断: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无论是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民众认为是在说假话、做坏事。在许多群体性事件中都可以找到“塔西佗论断”的踪影。当冲突发生,政府出面公布情况时,群众已经不相信政府所说。最终导致了在群众的主观臆想中往往夸大了政府的过错,加深了他们的抵抗情绪。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详细的规定了公开的具体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以全面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因此,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应主动,及时的公布信息。就是要让群众及时了解政府的行为,防止误会的发生,有利于事情的处理与解决。

(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的手段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键在于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主体混乱、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原因,导致行政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多的情况比较严重。同时,有些领导干部缺乏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经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较低,使本来可以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化解的矛盾扩大化、复杂化,甚至把可以正常解决的问题激发为群体性事件。因此,要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是当前所有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核心执政能力之一。因此,不断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培训力度是当前地方政府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丹东市委党校多年来在干部教育培训中,注重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法律知识、实践能力的培训和提高,建议今后在所有的班次增加法学教育的比重和突发事件能力培训的课程,真正切实地提高丹东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2]包仕国.和谐社会构建与西方冲突理论[J].学术论坛,2006.4.

作者简介:杨雨(1977-),女,汉族,中共丹东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白娜(1964-),女,汉族,中共丹东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党建。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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