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狱赔偿诉求渠道之障碍分析及完善建议

2015-02-06 17:08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赔偿法错案

刘 洋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冤狱赔偿的诉求渠道有哪些?诉求渠道畅通与否?这些问题与冤狱赔偿制度密切相关,面对司法实践中冤狱赔偿诉求渠道不畅,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冤狱赔偿制度,疏通诉求渠道,保证受害者及时获得足够的赔偿,弥补其受到的伤害,平复受害者受伤的心灵。

一﹑冤狱赔偿之诉求渠道

冤狱受害者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去获得救济呢?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我国冤假错案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党的政策。1994年《国家赔偿法》对冤狱赔偿诉求渠道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冤狱赔偿的期望值不断提升,冤狱赔偿制度的缺陷逐步暴露出来,因此,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对其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因此,亟需疏通冤狱赔偿的法定诉求渠道,确保冤狱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的同时,实现冤狱赔偿法治化。

二﹑冤狱赔偿诉求渠道之障碍分析

新《国家赔偿法》进一步疏通了冤狱赔偿的诉求渠道,便于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然而,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些问题仍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如赔偿范围狭窄;赔偿程序不合理;赔偿标准较低;未理清错案赔偿和错案追究的关系等,这些因素仍然是冤狱赔偿难诉求渠道不畅的障碍,为了疏通诉求渠道,必须找出赔偿渠道不畅通的症结,通过对司法实践具体冤狱赔偿案件的分析,总结冤狱赔偿索赔难的原因如下文所述。

(一)赔偿范围较窄

赔偿范围显示了国家对冤狱受害者救济的意愿和态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志。在赔偿范围方面,通过比较分析修改前后相关条款可以看出,仍有一些问题未得到解决。在刑事赔偿范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立法模式仍然采用列举式,没有规定弹性条款。第二,冤狱赔偿仍然采用违法归责原则,使得赔偿范围受到限制。第三,赔偿的大部分是直接损失,在间接损失方面,只是将冤狱受害者的误工费和罚金利息纳入了赔偿范围。这些是赔偿范围窄的重要因素,使得冤狱赔偿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无法完全纳入赔偿范围,导致赔偿请求无法得到全面满足。

(二)赔偿程序不合理

新《国家赔偿法》对冤狱赔偿程序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先行确认程序,引入协商程序,增加了举证责任和质证程序等。先行处理程序可以使司法机关在纠错的同时提高赔偿的效率,然而,一些国家机关“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不愿或不会主动纠错,反而利用自身优势,压制赔偿申请人,运用程序外办法解决,会损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①当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时,申请人对赔偿不满,可以请求上一级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但是,违反了“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三)赔偿标准较低

我国就赔偿的计算标准作出了专门规定,立法时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负担能力差,采用以“抚慰性”为主的赔偿标准规定。在具体的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不高,受害者申请的数额与获得的差距甚大,受害者不满意赔偿结果,就会不断地申诉、上访。

(四)追责制度之缺陷

冤狱赔偿缘何那么难?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错案赔偿与责任追究的界定不清。所谓错案责任追究,通常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视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惯例:如果对冤狱受害者申请赔偿的案件进行赔偿,就说明是错案,接下来就要进行追责。由此可见,错案赔偿和错案责任追究关系界定不清严重影响着冤狱赔偿。

三﹑冤狱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述冤狱赔偿困难的原因分析,可以得知赔偿渠道不畅是索赔艰难的症结所在。为了能有效地消除冤狱赔偿诉求渠道中存在的障碍,从而疏通诉求渠道,完善冤狱赔偿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冤狱赔偿难的问题,保证受害者及时获取赔偿,对冤狱赔偿诉求渠道制度之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赔偿范围

2010年《国家赔偿法》为冤狱赔偿案件处理提供了法定依据,但是我国冤狱赔偿经验有限,有些规定仍然较为原则,法律条文对有些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赔偿范围依然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为了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刑事赔偿制度,发挥其救济公民权利之功效,对于冤狱赔偿之范围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改变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单纯的列举式立法模式不免有所疏漏,无法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第二,建立更加科学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当前冤狱赔偿采用的仍然是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冤狱赔偿范围,而且,随着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以及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将结果归责作为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第三,赔偿范围应吸收间接损失,把可预期可计算的间接损失纳入到冤狱赔偿范围。

(二)完善赔偿程序

对于赔偿程序属性的争议较多,有的学者视之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有的学者把它看作一种非诉讼特殊程序。从司法实践看,它与正当程序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②赔偿程序的改革可参照下列原则:精简程序,提高效率,消除不必要的内部审查程序;为贯彻程序正义,体现司法公正,赔偿争议的解决还需运用诉讼的途径。首先,由赔偿请求人举证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其次,只要其搜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国家应当赔偿,就可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再次,如果赔偿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或者逾期得不到答复等,对赔偿中的有关问题存有异议,即有权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赔偿请求人或赔偿义务机关对裁判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或者申诉。此外,人民检察院仍然担负对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提高赔偿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实力增强,在冤狱赔偿领域应适用补偿性标准,发挥其弥补损害的功效,以平复冤狱受害者。以美国的做法为例,美国各州对错误定罪与监禁的赔偿数额较高,许多州担心会对州预算构成威胁,多数规定了赔偿金的最高数额。③具体说,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人水平制定各自的赔偿标准。这样,就能化解因赔偿标准低而引起的赔偿渠道不畅,以及因赔偿数额少而导致受害者长期的申诉上访问题。

(四)完善追责制度

完善追责制度关键是将错案赔偿与错案追究界定清楚。实际上两者的差别是相当大的,错案赔偿并不是以司法人员主观过错作为标准,只要是刑事错案,就应该赔偿;如果办案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错案,但并未受到损害,此时只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而无须国家赔偿。④

四、结语

20年前的国家赔偿法,由于赔偿制度存有缺陷,冤狱受害者诉求渠道阻塞,赔偿申请人难以获得赔偿,因此,一些法学家将之称为“国家不赔偿法”。如今,赔偿制度逐步得到完善,赔偿数额屡创新高。但是,我们不能止步于此,国家赔偿制度作为救济冤狱受害者的最后一道屏障,冤狱诉求渠道畅通,并确保受害者及时获取国家赔偿,使冤狱受害者得以平复,减少由于索赔难或者得不到赔偿对受害者造成再次伤害。因此,还需对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实现冤狱诉求渠道畅通,提高赔偿数额,弥补冤狱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使冤狱受害者重新回归社会,更好地生活。

[ 注 释 ]

①林喜芬.论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困境与转型[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8).

②闫永黎.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2).

③郭欣阳.刑事错案赔偿的立法与实践问题[J].人大法律评论,2013(1).

④郭欣阳.刑事错案赔偿的立法与实践问题[J].人大法律评论,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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