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合法性的法律分析

2015-02-06 17:08司徒启南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专车社会效益

司徒启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专车合法性的法律分析

司徒启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专车业务推出后,很快便因其便捷性及其高质量的服务受到了广大民众尤其是年轻群体的青睐。与此同时,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各地出租车与专车的纠纷层出不穷,政府纷纷出台文件进行治理,由此引发了全社会对于专车合法性的大讨论,一方面,专车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极佳,另一方面,专车行业鱼龙混杂不易管理,本文即从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出发分析专车的合法性。

关键词:专车;社会效益;比例原则;合法性

一、专车发展背景及意义之探究——社会解释

专车业务兴起于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信息化的浪潮下,传统的经营方式不断受到挑战,从网购到网上打车,实体购物及传统的打车方式仿佛已逐渐不得人心。

专车业务横空出世之前,部分地区的民众早已对当地的出租车行业怨声载道,出租车拒载、故意绕远欺诈消费者等现象层出不穷,给民众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当专车业务作为一种包含预约、点到点、按里程计费的服务被推出时,其在交易模式及信息传递等方面的创新有效地缓解了打车难的困境,从而受到了民众的欢迎。

然而,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并不等同于合法性,在打车方面的创新,专车并非是首例,也并非是第一个受到合法性质疑的。无独有偶,在互联网并未占据如此庞大市场的几年前,先于打车软件和专车出现的是拼车现象,拼车是指线路相同的几人乘坐同一辆车,车费由乘客平均分摊的出行方式,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环保也节省了消费者的费用,一时间受到了广泛欢迎。然而,随着由拼车导致的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的不断出现,拼车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值得庆幸的是,目前在北京等城市,拼车已经被政府正式认定为合法,这一便捷高效的方式自此拥有了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在拼车合法化的过程中,对于拥有营业执照的车拼车和不具有营业资格的拼车进行区分的方法对于解决专车合法性问题依旧具有借鉴意义。

可见,若一新生事物并不存在重大违法且对于社会具有极大的益处时,通过监管使其合法化是可以由广大群众所理解和接受的,而这也正是专车应当走的道路。

首先,从社会接受程度看,专车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支持率。人民网对720名网民的民意调查显示:36.8%的网民表示支持专车,用车方便,打车成功率高;51.1%的网民表示支持专车,并认为这是市场自然发展的产物,存在即合理;而仅仅有12.1%的网友表示反对专车,认为其本质依旧是黑车,扰乱了市场秩序。[1]可见,专车存在具有其广泛的社会基础,并且,在反对的12.9%民众中有9.2%的反对者只是担忧其带来的安全隐患,而如若我们能够将非法经营缺少安全措施的私家车排除其外,民意支持率将会更高。可见,专车已经打破了作为简单的软件应用的界限,而是逐渐作为新的出行方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生活塑造了行为的模子,而后者在某一天又会变得如同法律那样固定起来”[2],铭刻在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专车即使在今天面临着法律规避的问题,也终会有走向合法化的一天。

再者,从社会效果角度看,其对于缓解出行不便提高交通效率和节约资源等方面的社会效益自是不言而喻,更关键的是,专车对传统出租车模式的冲击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推进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化从而迫使其转型升级。

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广泛地实行“份子钱”的管理办法,即出租车司机上缴出租车公司承包费用,由出租车司机自负盈亏。而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发展壮大的专车业务[3]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信息成本,在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又已经远远领先于传统的出租车服务。便利的预约服务很好地解决了出租车的供需矛盾,全程的追踪及评价功能也使得服务更加透明化、公开化,这些都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乘客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的社会解释立足社会本身,强调法的实际效果、使判决生效的社会条件等社会效益。”。[4]而由前文可知,无论从其接受程度还是社会效果分析,专车都有其存在的充分合理性。故我们应迎合网络信息化社会的时代浪潮,及早对专车进行甄别和管理,使其合法部分早日得到保护并为社会创造价值。

二、专车的海外生存之路——比较解释

与中国的快的滴滴打车软件相似,起源于美国并在中国占据了小部分市场的优步打车软件同样曾经受到质疑。

2011年5月,优步收到了来自旧金山交通局的停止并终止(cease-and-desist)命令信函,宣称优步无照经营出租车服务。此外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也针对优步无照经营礼车派遣服务发出信函。两封信函都指控优步违反法规,并要求其终止营运。作为对此的回应,优步将其英文名称从“UberCab”改为“Uber”。2013年9月,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投票全数赞成通过让这份暂时协议成为永久协议,并创建一项名为“交通网络公司”的新服务类,以涵盖Lyft、菁英优步、SideCar和Summon的服务,自此,加州成为第一个让此类服务合法化的地区。同时,这也为专车在我国走向合法化开辟了新路。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出租车数量虽然远出其右,但其需求量与美国相比则是大得惊人,“目前,全国出租车 130 万辆,运营企业8000多家,同时还有13万个体户,但却每年承担着400亿人次的运输任务”[5],出租车分布的不均匀也成

为了部分家处偏远地段的居民打车难的主要原因,故专车在中国显然比在美国更加需要保留,并且交通网络公司的形式作为信息社会的产物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同等适用,并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面临困境。uber在美国已走上了正规道路,在中国更是应该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下走向合法化。

三、禁止专车之误区——效益解释

专车的合法性至今并未确定,然而,在禁止专车的诸多声音中存在着两个误区则不得不被指出。第一,专车的存在会导致交通安全管理的混乱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与黑车相比,专车的管理与安全措施更加完善,专车的出现也使得部分曾经从事法律未授权但有其存在意义的经营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得以规范化、体系化,反而有利于管理。第二,专车存在安全隐患其存在会增大发生刑事案件的可能这一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刑事案件的出现与专车的存在并无必然的联系,即使在没有专车存在的几年前,因乘坐出租车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也是屡见不鲜。保障乘客安全应从加大执法力度、增加乘客自我保护意识等角度着手,而不能“讳疾忌医”试图通过限制专车而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6]比例适当原则强调,行为的损害小于其所能带来的社会效益,否则便并非解决问题的良方。经济分析法学派则将立法的产出与投入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在禁止专车这一问题上,专车的存在与出租车行业的低迷和刑事案件的发生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禁止专车的立法投入势必不会得到预期的产出,并且与加强监管相比,全面禁止专车所造成的损害显然更大,故损害与效益亦不成比例,无论从比例原则抑或是经济分析角度出发,都不应禁止专车的经营。

四、结论

通过对专车合法性的社会解释、比较解释和效益解释,我们不难得出,专车是信息化时代浪潮的产物,已为群众所广泛接受,应认定其合法性。不可否认,专车行业仍面临着来源鱼龙混杂、规避法律、计费标准不够系统化等问题。然而,这并不是我们扼杀这一新鲜事物的理由,我们应该通过明确的立法,对专车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使其早日纳入合法体制,为改善群众出行现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尽其所长。

[参考文献]

[1]光明网.四大媒体调研显示:逾八成网民支持专车创新,超半数青睐滴滴专车[EB/OL].2015.01.14.

[2]胡玉鸿.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检讨[J].比较法研究,2005(2).

[3]何芸芸,孙亚杰.共享经济理论下的专车服务引发的争议[J].商,Business,2015(6).

[4]徐亚文等.西方法理学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33.

[5]胡庆波.专车第一案:专车与法律的碰撞[J].法律与生活,2015(9).

[6][美]罗伯特·考特等.法和经济学[M].张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司徒启南(1996-),女,吉林长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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