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瑜
本溪市检察院反贪局侦察一处,辽宁 本溪 117000
所谓高科技侦察措施,指的是国家法律授权国家机关运用高科技装备调查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察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电子数据恢复、定位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伎俩。怎么让高科技侦察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突击和破获上发挥重要作用就是我们现阶段应当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更有高科技性。高科技侦察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即现代科技设备。如利用高科技侦听、电子数据恢复、email检查需要完善的先进设备;窥视拍照,秘密监控、录影像也需要高清的密录设备。利用技侦突击和破获案件是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科技装备,技侦就只停留在黑板上。
(二)更加秘密性。利用高科技侦察突击和破获案件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被查处对象“不知道”的情况下实施的,这一特点也是秘密高科技侦察发挥其特殊作用的前提。如电子数据恢复和手机定位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隐秘性,即检察机关用上述高科技侦察伎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时,不用表露自己的身份,也无须让对方的知晓。
(三)更易侵权性。利用高科技侦察突击和破获案件极易产生侵权的不利后果。以电子数据恢复为例,一方面通过电子数据恢复可以获悉特定的犯罪信息,以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极易侵害无辜第三人的隐私权。此外,利用电子数据恢复等高科技伎俩突击和破获案件的秘密性特点,导致其容易失去监督,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作为侵犯私权的工具。
(四)具有国家强制力。利用强制侦察是与任意侦察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国家强制力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个人人身等相关权利的方法,其区分的根据是以相对人是否自愿予以配合。如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属于任意侦察伎俩。利用技侦措施是为了更好侦察的需要,对工作对象采取技侦措施,不能够让对人的同意,也不可能让相对人的知道,很显然,高科技侦察伎俩属于强制力侦察行为。
根据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犯罪类型,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贪污犯罪在实施过程中除了密谋犯罪过程外,还可能存有其他书证、物证,如会计账目、银行流水等可以利用高科技侦察伎俩以上述证据作为突击和破获口进行突击和破获,行、受贿这类犯罪实体证据较少、或比较秘密,而收集有关“行贿交易”的过程就成为突击和破获职务犯罪的依据。自上世纪以来,在国外和我国香港、东南亚等地逐渐发展并确定了以获取“及时证据”为重要侦察伎俩。所谓“及时证据”,就是指通过采取技听、跟踪、设置“猫饵”、秘密录音摄像等高科技侦察伎俩,通过事前主动性而不是事后反应性调查获得的与犯罪同时的证据。这些措施可以隐蔽记录犯罪嫌疑人“原生态”展现犯罪的密谋过程,作为突击和破获案件的有力证据为案件的突击和破获奠定基础。另外在犯罪嫌疑人被通缉的情况下,还可以借助电话监听和电子定位,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准确位置,以便迅速将其抓获。以高科技伎俩取证,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打破突职务案件侦察难的困境。根据办案现状和现行高科技条件,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高科技侦察伎俩主要包括:电话监听、电子数据恢复、秘密录音拍照录像、电子定位、email检查。
利用电子数据恢复等技侦伎俩突击和破获案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总是服务于突击和破获案件目的,必须与其它的侦察措施配合使用,优化组合,将公开措施和隐蔽措施相结合,内线侦察与外线侦察结合,使之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才能有效的运用在案件突击和破获上。同时检察干警在用高科技侦察进行案件突击和破获时,要进行周密细致的谋略和安排,善于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等条件,把握时机,争取用较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侦察效益。在此,尤其要与诱惑侦察密切配合。
总之,利用高科技侦察突击和破获案件一方面,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察工作的积极性,通过技侦可以获取很多有用的案件线索材料,更好的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突击和破获问题。
[1]于海防等.数字证据的程序法定位[J].法律科学,2002(5).
[2]例如,〈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将电子证据界定为由电子信息高科技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即是一种狭义的理解.
[3]程荣斌.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