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松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检察官职业与我国的法律完备化、分工明确化、法律职业化密不可分。与律师、法官一样,作为法律工作者,检察官具有法律职业者的共性,受过完整的法学教育和培养,以法律为信仰,以权利义务关系观明显,以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实施为追求的职业信念。
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是调整检察官及其与检察官职业密切相连的主体之间的规范。
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构成不是单一的,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首先,检察官是职业伦理规范的主体;其次,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检察官职业伦理关系;以及检察官职业伦理秩序。检察官自身所产生的是职业伦理并且对周围的个体具有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由于这种引导作用的存在,大大优化了检察官职业的内部结构,建立一种比较稳定的规范关系,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提升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发挥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最大效用。
根据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以及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由以下方面的内容组成。
1.忠于法律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宪法对检察官职业的要求,而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是检察官实现所有追求和价值的准则。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官需要努力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理想、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治,宪法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检察官能够发自内心地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认同法律的优先价值定位,习惯用法律约束自己,恪守自己的天职,忠诚法律、刚正不阿、清廉执法、视正义如生命。
2.高效
公证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致力于追求公证必然影响到检察效率,而案件久拖不决必然妨害司法公证的及时实现,“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社会矛盾激发各类案件也在不断的增长。从根本上讲,在宏观管理方面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一切涉及检察事业的重大关系,统筹法律监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强化检察职能与主动接受监督制约的关系。在微观管理方面,又要统筹兼顾各项检察活动和合理协调地全面提高管理质量,确保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智能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法律监督效率。
3.公正
促进公证是检察工作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是全人类普遍追求的崇高价值,而司法又是保障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古往今来,司法官员司法官员是人民理想中不偏不倚的化身,犯罪者要收到司法追究,受害者你能得到司法救济,因此公平正义又衍生出更深层次的要义——司法权力就是对社会所有成员权利的平等保护。人们普遍追求的公证自然而然的称谓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而法律监督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司法公证的有效实现。为了加强公众对检察队伍的新人,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公平公证对待被管理者。
检察官针对实践中的具体案件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检察官的法律素养、法律信仰对法律监督的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律监督者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是保证有效监督的基本要求。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民治法治的本质要求,贯彻这一原则是检察工作的应有之意。现代化司法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立足点,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得到法律的尊重,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在检察实践中,应当以职业伦理规范和内心的良知以法律为依据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良善的法律仍然需要优秀的执法者、司法者,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要时刻以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在对检察机关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忠诚程度直接关乎司法的质量。检察官倘若在检察工作中辜负了法律的新任信赖,将会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致命打击。法律并不是绝对的信任检察官,为了避免检察官依靠法律信任而从事有违职业伦理规范的现象发生,防止裁量权的滥用,法律对自由裁量权做了严格限定。通过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有高检规则来限制裁量权的行使。但是制度终究是有缺陷的,有不完善的地方,这些案件处分的合法性和妥当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检察官的职业伦理素质。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仍然面临许多问题,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检察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是共和国法律的忠诚卫士,检察官最重要的职业精神是忠于法律,公正廉明。把法治作为一种崇高的职业理想,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做好法律监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的观念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受经济成份、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少数检察官政治理论学习意识淡漠,政治信念不够坚定,存在重业务学习轻政治理论学习的现象,甚至认为检察官只要办好案就可以了,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能不参加就不参加,对政治理论学习兴趣不大。
与欧美发达国家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检察官的机制相比,我国的检察官遴选机制不尽合理。优秀律师,一般都是资深法律职业人员,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丰富的社会阅历,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素养较高,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但是,目前我国检察官不具备这些特点,根据我国当前的规定,在校学生或者是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入检察官队伍。他们一般是经过了4年的法学本科培养,按照《检察官法》,在进入检察系统后,在一到五年间便会成为检察官。这部分人缺乏检察工作做需要的社会经验、办案经验,远远不能适应现在检察工作的要求。实践中,检察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检察官简单地用法律处理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目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案件多、办案人员少。根据目前的遴选制度,上级可以从下级选任优秀检察官,基层检察院每年都会有人员被选到上级,被选人员一般都是本院的业务骨干。造成的局面就是,基层骨干人员流失,上级能力越来越强,已经严重影响到基层检察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从基层到上级需要一段适应期,这期间又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家属安置、子女教育,新的工作环境、人际环境等问题。
提高职业伦理规范,促进职业素质必须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正是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也必须受到监督。这种监督有内部监督,也有来自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当前我国已经形成内外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能够对检察工作进行完整、全面的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公证廉洁,对促进检察官职业化与职业伦理规范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对于行政人员来讲,检察官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劳动,完善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调动检察官的创造性和敬业精神,使其生活有尊严,提高检察官整体队伍的素质。
1.人员经费保障
应保证检察人员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按时发放。同时,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后,应妥善安排好检察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保险等经费,进一步改善减产人员的生活条件。明确规定检察官在因公致残、牺牲以及病故的情况下,本人及其家属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2.技术装备保障
检察机关的高效运作离不开高素质的检察官及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作为保障。检察技术装备作为检察工作必要的物质技术保障,要随着社会形势和科技的进步不断更新和提高。推进办公一体化装备的运用,为办案需要,引进与侦查、通信相适应的高科技装备,实现办案现代化,办公自动化。
1.立足实际,合理遴选
检察官的遴选工作同样影响到职业化与职业伦理规范建设,从下级遴选检察官到上级时要考虑多方因素。首先,考虑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实际,避免出现由于遴选造成下级骨干人员流失而造成办案能力下降的现象,这就要求在遴选时充分了解下级实际。其次,应把被遴选人的综合素养进行重点考核,不应仅局限于业务能力,选拔综合素质较高、业务能力强、对法律具有崇高信仰的人员到上级。
当然,各地有自己的特殊性,要事先对基层检察官的年龄、工作、任职等进行详细统计,设置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更为科学遴选条件。
2.建立上下级交流制度
针对基层检察院业务能力低的现象,采用上下级交流的策略。在本地区范围内,每个部门选派骨干能手在特定时间内下到基层,同时基层选派检察官到上级充电学习,增强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业务交流,做到优势互补,相互学习。上级检察官通过到基层锻炼,会对我国目前基层检察实际有更清楚、更深刻知识,对以后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检察官到上级锻炼学习,可以接触到更高水平的业务能力,掌握更多业务技巧,拓展知识面,回到原单位后能促进整个部门甚至整个院办案能力的提高。
实践中,每个检察院都存在资深检察官,他们具备丰富的检察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及高尚的职业操守。可以采取类似军队的管理方式,选任优秀检察官充当教官的角色,立足于本院检察实践,通过对近五年来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归纳,使得新进检察官对以后的工作方向有明确认识。由优秀检察官担任主讲人,采用授课模式,对新人进行培训检察官职业伦理养成方面的培训并且采用考核的方式对新人进行评估。在检察实务中更要注重教官带新人的方式,逐步锻炼新人的独立办案能力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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