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骞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54
所谓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一部分,是言论、出版自由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下的一种产物,亦或是一种延伸。往大的方面讲,新闻自由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媒体单位,如出版社、报社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密生活领域以及个信息不受侵扰的人格权,是自然人的自由权在私法上的保护。隐私权在各国都被认为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其中在美国,这种权利则被认定为是一种宪法性权利。一个人如果没有隐私权,那么,他与动物就没有任何区别。①
1.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
(1)侵入住宅。我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但由于记者对于某些消息的需要,强行或者秘密的进入他人住宅,以求窥探并公开他人的不愿公开的信息。媒体的这种做法,在追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是在侵犯了其他公民的隐私权来换取经济利益的。
(2)强行采访。即在被采访人拒绝采访之后,新闻一记者仍然纠缠进行采访的行为。如被采访者不愿意受访,但我们的新闻工作人员仍然坚持拍摄和采访,违背当事人意愿而强行为之,由此行为也会发生权利的冲突。
(3)新闻暗拍。即一些记者隐瞒身份进行暗中采访,这种手段之所以被新闻界广泛采用来揭露社会的丑恶现象,主要因为隐性的采访能够突破常规采访障碍。虽然暗拍往往能够成功揭露出社会不为人知的黑暗面,但其在自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本身就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欺骗,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
2.隐私权的过度扩张阻碍新闻自由权的行使
隐私权要求个人的生活空间不被涉入,与之相关的个人秘密信息与社会隔离,然而新闻自由所需要的是社会成员对信息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从而社会信息资源与个人信息发生了矛盾和摩擦。所以,如对隐私权的过度强调,对隐私权需求的过分扩张,则会使新闻自由所需的信息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传播和流通。
1.冲突的根本原因
所谓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我们所讨论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实质上是民法中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这两种权利的角逐,因为二者所代表和体现的利益有所不同。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在根本上来说,是两种权利所代表的利益之间的角逐,是对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权衡。
2.冲突的直接原因
隐私权就其根本而言,它属于是一项静态权利,被动的权利,权利内容主要是防御侵犯。而新闻自由则主要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促使权利主体积极揭露事实真相,还原事态本原。所以,多数情况下,隐私权是处于被新闻自由侵害的状态。但是,当对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就势必会对新闻自由产生阻碍。因此,两种权利矛盾的表现形式必然会导致在权利行使上的冲突。
3.冲突的法律原因
设立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整个社会关系。但目前,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规范还是很少,法律的缺位使得社会关系的调整成为不能,从而产生法律的漏洞。这种漏洞使得权利之间的差别与界限变得十分模糊,不利于行为人加以区分,从而导致行为人在具体活动中难以掌控权利运行的范围与尺度。
根据本文第二节所提到的对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产生的表现及原因分析,现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来帮助解决文中所提到权利纠纷。
1.提高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加强自身职业操守。新闻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坚持我国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的前提下,不断探索不同的新闻报道的领域,应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在法律范围内,合法地披露社会现象从而起到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2.建立新闻侵权预警机制和事后责任追惩制度。可以建立一个个人、部门、司法三级责任预警机制。首先是从业人员个人预警,每个从业人员都应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和任务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抑制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发生。其次是新闻部门的预警机制,从单位的角度来说,每个新闻部门应都有一套严格的新闻监督审查机制,在针对行业内部的侵权行为,及时查找和发现从业人员自己没有发现或疏忽的侵权问题。最后是司法预警机制,它是指新闻作品发布前的最后一道关卡,应在新闻媒体设立专门的法务室,对新闻作品一一把关,避免造成侵权后果。
3.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事后一旦出现侵权事件,应明确责任,严格究责,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出现的问题承担监督审查责任,负责终审领导对新闻侵权负总责,从而体现出新闻作品责任追惩制度的威慑力。
1.建立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划分为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根据隐私权自身的特点,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更重的伤害是对公民精神的打击。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应考虑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来弥补侵权人责任承担方式上的不足。
2.应扩大新闻媒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下,双方主体对比,新闻媒体处于强势地位,侵权处置时,大多是以民事赔偿方式来进行的,可是这样却不利于制止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因此,在考虑民事赔偿之外,还应当让新闻媒体极其从业人员承担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
(1)明确隐私权的内容。根据目前对隐私权保护不足的现状,隐私权存在其特殊性,应将隐私权独立出来,单独进行保护。在客观价值的指导下,通过立法明确隐私权的权利属性、隐私权的救济方式,新闻自由才能更好的得以行使,隐私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2)加快相关新闻立法的制定。笔者认为应加快《新闻法》或相关立法的出台,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通过新闻法规的详细界定,让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度的把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达到对公民的隐私权的切实的保障。
[ 注 释 ]
①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73.
[1]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
[2]刘作翔.思想的碎片——刘作翔法学言论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7.
[3]罗勇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统一性研究[J].新闻传播,2014.8.
[4]王秀汉,郝永洁.略论我国新闻自由[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9.
[5]白月茹.浅析新闻自由的合理性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J].新闻与法,2014.10.
[6]施宇婷.法律维度下的新闻自由[J].新闻世界,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