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臣霞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海外投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国际资本的全球化运行而发展。海外投资的早期表现是金融资本的国外输出,即国际借贷、国际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的国际间接投资,标志是跨国银行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商品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加快了银行资本与生产资本的结合速度。伴随着资本积累的扩大,世界性的金融资本运作系统逐步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普遍存在。这样催生了海外投资的发展,随着国际经济交易形式的变化和内容的丰富,海外投资的形式和内容也在随之不断变化着。
根据财经国际论坛提供的资料,2014年我国的资本流出量达到了1200亿,超过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即外商直接投资)。2006到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复合增长率32.8%,现在中国直接投资流量是列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规模存量达到6000多亿,居世界第11位,大概有1.53万家境内企业在国外设立了2.54万家企业,分布全球184个国家。构成有租赁和商务服务、采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在2014年三季度,民企的境外投资达到了40%。行业的分布也更加均匀,从自然资源转位到各种各样高科技、消费产品、工业制造等等。
中国企业在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遭遇各种风险可能会对海外投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海外投资经验来看,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遇到的风险主要原因是:
1.对海外投资风险缺乏正确认识
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无论是政府还是投资企业都对海外投资存在着严重的认识上的问题,从而给投资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企业经营危机。主要是:一是对海外投资接收国的对接项目中所采用的标准认识不清,导致在项目投资中因为标准的误差导致大量的经济损失产生。如中国铁建在2010年的沙特麦加铁路项目中,在项目基础部分已设计完成准备投产时,沙特方面却突然改变要求,要求铁建的后续工作要按照欧美的标准进行,打乱了原定的设计方案,比原计划的成本高出“近十倍”;二是投资决策者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对海外投资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风险并未有充分重视。如在2014年11月6日,由于墨西哥国会对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罗高铁项目的招标过程存在质疑,墨西哥总统培尼亚决定,撤销此前中国铁建牵头国际联合体的中标授权。
2.严格的审批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当前我国的企业的海外投资仍然实行审批制,虽然近期我国国务院在2013年12月初修改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修改后目录”),大大降低了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批要求,目前只有在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上或者涉及到敏感行业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中,需要由发改委审批外,大部分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无需预先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但是仍然存在着比较浓厚的政治色彩,而这种政治方面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海外投资活动的市场化发展进程。
3.我国目前仍无完整的海外投资立法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规范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是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另外两部外商投资法律,36年过去了,这部法律及其后的另外两部外商投资法律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形势需要。同时相关的各类规定分散于各部门规章和部令之中,这些制度规定零散,不配套,缺乏透明度,而且容易出现权力交叉和权力空白等的问题,从而形成了目前海外投资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不协调的现状,对我国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形成了严重阻碍,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国内法的系统保护。
4.海外投资缺乏科学的投资指引和规划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有一定资金规模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开始将目光转向广阔的海外市场,因此投资活动的数量在不断地上涨,但是由于投资者各自掌握的投资信息不对称,不够全面,不够科学,因而竞争略显盲目,对海外投资的项目和投资区域不甚明确。
1.国外相关的公共服务与国内的家长式服务模式不同。海外投资接收国并不积极提供可供参考的合作者名单,致使我国企业只能去求助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咨询公司,费用高昂且服务效果不佳。
2.外国的国家安全审查系统不透明。目前很多投资接收国经常基于国家安全因素,而将我国的海外投资者拒于门外,或者是将在建的投资项目叫停,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3.国际标准大多高于我国的国内标准,而境外投资接收国在选择接收我国的境外投资时,突然的变换项目标准,导致我国的投资者防不胜防,进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政府主管部门需要由针对性的安排专业人才深入研究,分析、总结海外投资风险的类型与原因,归纳海外投资过程中我国投资企业遭遇的各类问题、总结其中的教训、学习国外成功投资范例,进而形成科学合理的海外投资指导政策、意见,并从法律制度整合角度构建海外投资的风险防范和管控机制,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科学的投资方向指引,促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稳步实现,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当前我国投资监管方面的规章政策主要针对投资项目审批、投资过程监督、融资支持、外汇管理等方面,主要的目标是消除海外风险。这种审批机制在设计之初具有过滤风险的功能,但是并不能满足当前快速增长的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需求。绝对的安全,将企业放在摇篮之中不接受风雨的洗礼,其实是危险的恶化滋生。一些表面上没有风险的投资极有可能蕴含着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及时转变我们的风险防控思路,修改相关的投资监管规定,用风险转移、分担和补偿等成本收益的方法来代替一些目前的过于安全的监管制度,进而构建起投资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科学风险控制法律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完成投资风险的有效转移。并通过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风险协作和相关法律框架的构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来完成风险的分担与补偿。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法律规范不健全的状态,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加大海外投资力度的时代需求,因此,立法部门和相关参与投资实践的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快推进《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于此同时要接受对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现在承保国内企业海外投资业务的主要保险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但该公司并非官方专设的承保对外投资业务的机构,其设立的初始目标是承保中国企业的出口业务,随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的扩大,其逐步转型为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承保公司。为更好的满足国内企业对海外投资保险服务强劲需求,我国政府应大规模提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规模,显著强化其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为了更好的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目标,在完善国内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还要加强国际法层面的国际条约,其他投资接收国的法律制度对接的法律制度的规范,从国际国内两方面加强海外投资风险的防范与安全保障。
[1]孙南申.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J].中国经贸,2011(08).
[2]孙南申,张苏锋.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思考[J].时代法学,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