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妍楠
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等四个方面分20条进行了说明。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早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以前,就有各种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就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存在。
一直以来,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制度及员工持股计划在法学语境下,被作为近义词相互交替使用,实则不然,员工持股与员工持股计划实属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所以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加以说明。
所谓员工持股,即公司员工对其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购买、赠与、继承等法律途径)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行使股东权利,并取得股票收益。因股票的持有人即是公司员工,又是公司股东,所以被称为员工持股。鉴于员工持股人身份的双重性,法律一般员工持有股份的比例及转让的比例均有所限制。
员工持股制度与员工持股则不同,其又称为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缩写为ESOP),最早起源泉于美国,由美国律师兼投资银行家路易斯·凯尔索于1953年最先提出。①根据美国员工持股协会定义,员工持股计划是指让员工持有本企业股票从而分享收益的机制:通过建立信托基金,拥有企业或股东以股票或现金提供给员工的资产,并用其来购买企业的股票。②与员工持股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员工持股侧重于股东身份的双重性,员工持股计划则更侧重于员工持股制度的管理及操作,属于一种随着公司企业制度的发展而由法律建构的一种制度。
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在于通过承认员工劳动力产权,使员工获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收益,从而建立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将员工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以改善企业经营绩效。③如果用一句话来形象的形容员工持股制度,那就是托尔维克所说的“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心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④利益共享、命运与共,是员工持股的题中应有之义。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施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国家。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增长速度减缓,随后出现滞胀的现象。科技的发展使得财富分配过于集中,这种分配不公的矛盾给美国社会造成巨大的危机。企业资金的匮乏,只能缩小企业规模、减少员工福利及工资待遇,而员工则要求更大范围的去参加公司的运营管理,并要求通过获得公司股票所有权及公司利润分成,去补偿自己工资及福利的损失。⑤1967年,美国律师兼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简称ESOP),这种方式被认为既保护了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同时又兼顾了员工的利益,能很好的缓冲劳资关系,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⑥按照美国员工持股协会的定义,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使员工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所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通过建立信托基金,员工可拥有企业或股东的股票或现金资产,并用来购买本企业的股票。有学者认为,我国清朝时期的“票号”、“钱庄”发生了最早的职工股,分为“身股”和“财股”两种。现代意义上的职工股最早出现于自20世纪80年代初的温州、台州及山东周村等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做法在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成为当时中小企业改制的首选目标,这是职工持股在我国发展的最早形式。
在我国,职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出现的。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市场化速度的提高,国有企业越来越体现出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的一面,当时国有企业大都响应政策号召重整旗鼓,但资金缺乏却成为几乎所有企业的发展瓶颈。为了筹措资金,一些企业开始股份制试点,把筹措资金的对象瞄准了本企业的职工,所以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最初是被作为一项解释国有企业治理困境的制度被引进的。但是,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从当时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如《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等,都可以清晰的看出国家监管部门对待员工持股制度上的反复与犹豫,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说是国家政策的一项产物。
依民法和公司法原理,任何人作为民事主体,都有权利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投资取得公司股东权益的,在法律并没有限制本公司或企业员工购买本公司和企业股票的时候,员工有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143条规定,公司在一般情况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可以收购不超过公司拟发行股份5%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第145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根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及文义解释的原理,可以得出结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都可以合法的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只是股权的份额和转让会受到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
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规制。该意见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等四个方面分20条进行了详细说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享。可见员工持股是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对上市公司来讲,《指导意见》的发布将促进员工持股计划的良性发展,使员工可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提高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份,一方面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使得员工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去,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员工持股计划为上市公司提供一种新的市值管理工具。
我国传统上工资和奖金构成收入的主体,由于工资水平又一直较低,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而员工持股计划是为了将员工的个人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来达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的目的。员工持股计划能有效激发上市公司的内在动力,原因在于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由单一的劳动者身份转变为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双重角色,进而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因此能有效挖掘公司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的整体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占较大的比重,国有股一股独大使企业缺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公司治理理论提出,股权相对集中时,大股东对企业实行直接监控是公司有效治理的关键。我国目前股权相对集中的前提已经存在,员工持股则可以成为与国有股制衡的力量。员工持股是由所有员工参与的一项投资行为,它能保障员工行使决策和监督的职责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出不是单纯为了提振股市而采取的措施,而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制度举措。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补充员工的薪酬收入,有了这份补充收入,上市公司就可以适当降低支出,而将应付一部分薪酬以股票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即管理层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将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和员工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这样会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首先,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保证中小股东与企业内部人利益达到一致,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圈钱的动机,进而采取增加分红、回馈投资人的意愿。
其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增强了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影响力,起到对大股东尤其控股股东的制衡作用,从而避免大股东利用各种关联交易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产生,进而解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最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和内部控制问题。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每一个员工都成为公司的股东,强化了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使得股份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做到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主要宗旨。
[ 注 释 ]
①路易期·凯尔索,帕特里·西亚凯尔索.民主与经济力量——通过双因素经济开展雇员持股计划革命[M].赵曙民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11.
②梁慧瑜.企业员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
③江平,卞宜民.中国职工持股研究[J].比较法研究,1999(3、4).
④[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270.
⑤梁慧瑜.企业员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8-59.
⑥冯敏.员工持股模式的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