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怡 陈 婷 黄子炎 陈雅萍 戴嵚崎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1189
住房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逃避的重要环节,而住房问题又是与十几亿中国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基本问题,因而如何在拆迁中对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做好恰当合理的补偿工作也成为了学者与行政执法人员们长期思索、不断进行回应优化的重要问题。而人是有情感的动物,生活作息并不仅仅满足生存之需,也从不停止寻求精神上的慰藉。显然,住房于人也有双重的含义。那么针对拆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是否对物质的和情感的交换条件都予以了相同重视和充分考虑?如果没有,这种重视和考虑又处于怎样的层面呢?
关于住房拆迁过程中交换条件及补偿条件的探索,国内外学者都做了很大努力。针对土地补偿,学者提出了既得权说、恩惠说、公平负担说、特别牺牲说的等理论,美国的商业性拆迁补偿制度和英、日等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也对于公平、公正提出了明确要求。[1]中国学者无论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制度建构上都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也对拆迁补偿方式、内容、原则等做出规定,以指导拆迁过程。
然而,这些研究一方面受到程序不合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很难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也是我们研究的方向,即在这些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鲜少提及情感关怀和情感补偿的内容,忽略了促使拆迁交换条件合理的除物质补偿之外的重要方面。
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以南京评事街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尚居住在此地的居民进行访谈研究,并跟踪拆迁进展,在谈话中了解他们在经历长达数年的拆迁博弈中的心境变化,并鼓励其表达出一直被忽略的情感诉求。具体来说,拆迁交换条件中鲜少涉及到的情感感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心理资本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拓展到群体层面,则是群体表现出来对环境、组织、未来、彼此关系的共同态度,包括群体效能感、信任和合作三种积极的群体心理能力。[2]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民众普遍存在较大的心理资本损失。
1.信任感与群体效能感降低
住房拆迁的过程中,最突出的民众心理资本损失表现为信任感缺失。而这种结果与拆迁程序的不透明不公开不无关系。住房拆迁交换条件的拆迁处理过程本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恪守规定的协商程序和协商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但据走访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办人员通常是与各家各户分别商谈,详细的房屋估价标准也不进行公开,各家之间所获得的价格信息往往不尽相同,导致各家之间相互猜测,且陷入恶性循环。拆迁区随处可见的“早配合多得力”的宣传标语似乎也在佐证这种现象。
被拆迁户一方面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的交换条件有失公允,怀疑关系户可以大幅度提升交换条件,政府也从中牟利;另一方面相互之间也不能坦诚相见,深陷如“囚徒困境”之中,生发出“单打独斗”的无奈之感。如此循环往复、恶性循环,不仅破坏了民众对政府的依赖感与信任感,也损害了民众内部的群体效能感。这种效能感在拆迁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两方面:(1)群体相信其能通过努力度过危机或在未来规避同类风险;(2)群体相信其权益在危机中将得到保障。民众之间信任感损失,就使其失去了通过以群体努力方式正确应对政府拆迁决定的基础。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感损失更是摧毁了群体相信其权益会得到保障的理念。群体效能感降低与信任感损失交互作用,民众的应对方式将会更为消极,甚至催生对立感,加剧拆迁处理的困难。
2.合作意愿降低,对立感出现
在拆迁过程中,数量越来越多、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影响范围越来越广的怨言和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众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对立感。合作意愿是心理资本的核心内容,也是良好社会关系的显著表现。在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商、政府和被拆迁户在合作初期就处于缺乏平等诚意、捉襟见肘的状态之中,民众的意见得不到有效表达和及时反馈,从而不得不自我组织、自我施救、自我保护。在三者间(更多时候表现为政府和开发商与民众二者之间)进行长期的拉锯战,则给谣言散布提供了土壤,导致相互不信任感不断加深,矛盾不断激化,并使得公共项目的持续进行苦难重重。善后阶段也因为管理者习惯通过增加赔偿金来换取“民众配合”,往往忽略了对居民心理的抚慰,进而导致二者关系岌岌可危,从“合作”滑向“对立”。这种对立感催生谣言,更增加谣言可信度。而谣言除了传递信息之外,更传达了公众对管理者愤怒、疏离的情绪。
这期间,拆迁办的人员不断更换,拆迁的具体事项商定也在改变,政策连续性不断被打破,也使得拆迁户对拆迁办的执行力颇多微词,也对谈判结果的合法性、实际可执行性期待降低,合作意愿日益削弱。政府对此作出的反应即为通过播放高音广播、强拆部分房屋等手段向居民施压,却没有对拆迁户的心理给予关注和抚慰,民众的合作意愿愈发降低,如今谈判可说是陷入僵局,很难有新的进展。
3.未来期望感受挫
(1)基础资源不理想。从访谈中可知,拆迁户的安置地为杨庄、莲花村等地,分别位于浦口区建邺区,从地理上来看都位于南京市的边缘地带,与原处于市中心的居住所在地相比显然在很多地方都不能使人放心满意。一位受访的古稀老人这样说道:“像我现在这么大年纪了,看了几年病了,现在只要坐几路公交就能到医院了,到省中医院只要三站路,如果到了那个杨庄的话,看个病要一天哦,跑上来,再排队,一天就没了。”的确城市较边缘地区的医疗、教育等资源与市中心相比确实有很大的不足之处,从资源丰富地区转移到资源稀缺地区对人的心理造成的不安定因素使人对未来生活质量产生很大的危机感。
(2)群体边缘化和阶层流动固化。同样在访问老人的过程中,她频繁地使用“赶”这个动词,强调政府是想把普通大众驱逐出城市中心,随意安置。老人有此种想法是否源自政府行政行为存在一些易让人误会的做法或是受到谣言影响,我们暂且不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所处地域的边缘化趋向的确会使人在心态上、在对个人认知上产生同样边缘化的感受,即感觉被主流抛弃,沦为边缘人群。
而教育、医疗等基础性资源的缺失,群体的边缘化趋向无异于一种“优愈优劣愈劣”的社会机会的流动方向。简单来说,这些因为个人家庭积蓄不够在面临拆迁时只能遵从政府安排的较低层级社会公民很有可能沿着“低收入——城市边缘居住地——低水平教育医疗资源——低受教育和生活水平——狭隘发展性——社会阶级爬升艰难——阶级流动固化”的轨迹发展,因而对个人家族未来发展深感期望不足。
布迪厄的文化惯习理论指出惯习对个人而言发挥着“产生与组织实践与表述的原理”的作用。惯习的倾向使行动者偏向于选择根据他们的资源和过去的经验最可能成功的行为方式,时而指导着人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生产着社会的区隔。[3]这种心理倾向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表现为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社会与伦理双重命题。
文化认同和自豪感。另外,她还提到扬州的拆迁事宜:“人家原居民都在,人家抽水马桶什么的都有,搞得漂亮的很,人家是正儿八经为老百姓着想”,掩藏不住的羡慕,表示希望能够就地安置,保持原有生活状态,也可以延续原先的邻睦关系。
哈贝马斯的交流理性认为,个体唯有通过主体践行的语言共同体才能得以显现,他认为语言应该满足三个有效性要求:命题的真实性、与适合性相关的标准要求以及与诚实相关的要求。他将行为分为三类,交流行为、工具行为与交往行为,交流行为受到排斥,以支持工具行为,非工具论又使得社会愈加强调商业文化。[4]后现代主义以一种碎片化的形式存在,这就使得个人得以凸显,个体利益以及个性更受关注。而在我们访谈中以及所搜集资料过程中发现,大众媒体对拆迁事件的报道多为吸引读者眼球而设计,也多以“钉子户”的称呼冠于不肯搬离的拆迁户。而媒体其本身的角色在于真实的再现社会状况,而非带有感情色彩的报道,因为我们呈现给大家的事件的真实性,而非建构的社会事件。
公众也是通过与各种媒介形式之间的互通来建构同一性意识,并建立起与他人的各种关系。即公众通过媒体来构建自己的意识形态的,而在拆迁过程中,媒体的作用在于联系居民、政府与开发商。之所以会有居民不愿意搬离拆迁地,除了补偿金原因之外,还有多样的情感因素。与当地居民对于媒体的报道十分重视甚至引以为荣相比,媒体却对这个群体中的弱小无奈不甚关注,以“钉子户”这样带攻击性和蔑视性的称谓指代这一群体,对公众形成错误引导,也未曾尊重他们的报道主体。而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他们的好奇心与关注度始终是很有限的,加之没有政府和媒体正确恰当的引导,很难对这样的社会事件产生持续关注,不太可能对事件的实际发展产生稳定有益的影响。受访者常常会提到这样的话:“你们哪个学校的?以前那个**学校也来过的”或是“我们接受过**报社采访的,**领导也来和我们谈过的,只是后来就没来了”。社会的疏离敷衍使他们身处于一座无助的荒岛,担心痛苦不仅没有被治愈,反而更多地沦为一种被观览的商品。
针对以上几点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对情感补偿考量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各方努力共同给予关注,改善现状。
西方在对心理资本的研究过程中提出心理资本的“投资性”,即可通过心理资本干预对个体和组织的心理资本存量和质量进行管理,以产生积极效应。在拆迁处理过程中,为了重塑群体效能感和巩固信任感、培育民众合作意愿和消除对立感,政府应当做到两点:
1.完善拆迁相关的法律制度、协商程序等
在现行的行政补偿拆迁中,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取的是评估方法。法规虽然写明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但却缺乏具体的操作衡量尺度。同时,委员会的成员如何确定,而专家又是否能够恰到好处的代表双方利益,这一切问题都表明法规本身就有点模糊处理。对于类似条款需加以修正,从而使交换条件明确化清晰化,具备实际操作性。
2.依法行政、民主拆迁
在实际的拆迁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政府人员还是政府监管下的开发商都必须秉持着诚恳负责的态度,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保证信息的公正公开,基于现实条件就拆迁补偿各项与群众友好协商,杜绝敷衍了事草草打发。引导拆迁户之间相互沟通,互帮互助,友好互信。经由平等协商之后的政策中所包含的民主性往往可以提升项目的接纳度的途径,也是培养双方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的开端。此外,在拆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危机时应当采取协同处理的方式,立良好的对话机制,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持续施压和民众单方面的自我保护。
拆迁方应当充分尊重原居住的传统风俗和当地居民的想法,一方面对有历史价值的文化文物进行保护,特别是对规划中有关保留原住民的规定严格执行,使文化不仅仅以冰冷的建筑摆设,而是用人气延续下去;另一方面在规划拆迁安置地时注重社会资本的保存延续,尽可能地将原有的住户集中安排。
在拆迁户、政府与开发商之外的第四方便是社会。在政府、市场双双失灵的情况之下,社会的作用便显得重要且弥足珍贵。媒体是社会中最具话语权与影响力的主体,应当具有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真实的还原拆迁事件,表达各方观点诉求,起到持续且强有力的社会监督的作用;社会持续关注形成规模效应,利用网络等新兴自媒体传播平台,可以对政府行为形成舆论压力;此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如法律顾问团体等也对于促进程序公正透明、监督过程合理有序具有重大意义。
虽然情感补偿听来概念过于抽象,也很少被研究拆迁补偿条件相关的学者关注,但却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情感虽是人的主观感受,却无时无刻不受环境影响,甚至很大程度上来说,情感被环境所塑造。对于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情感关怀,实际上就是对他们所处的拆迁环境的优化,对各个环节——包括拆迁前法律制度建设,拆迁中程序合法跟踪,拆迁后安置举措的——的优化改进。情感的形式是抽象的,表现是复杂的,我们的措施建议却是以紧贴实相的制度完善和多主体协作,来实现对抽象的情感的抚慰与补偿。
[1]丁晓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文献综述[J].宁夏党校学报,2011,02:61-64.
[2]王雁飞,朱瑜.心理资本理论与相关研究进展[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05:32-39.
[3]汪新建,吕小康.作为惯习的潜规则——潜规则盛行的文化心理学分析框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133-139.
[4]殷鼎.“理性的时代课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