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则在国际贸易新形势中的角色

2015-02-06 17:08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刘 竹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论WTO规则在国际贸易新形势中的角色

刘竹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随着国际经贸新势力的崛起,新的势力变迁使WTO谈判屡屡陷入僵局。如今贸易国家多会选择达成自由贸易协定(FTA)、区域贸易协定(RTA),以及最近的大型贸易协定,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等来解决这一局面。WTO规则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大型自由贸易协定自身具备一定局限和问题,FTAs的规则和活动都急需调整。这也将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形势中赋予WTO规则全新的角色。

关键词:WTO;自由贸易协定;软法律

WTO在争端解决领域取得了极大成功,但在构建新规则方面表现并不理想。这主要是由于WTO内部权力结构的变化引起的。虽然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QUAD)四国曾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现在其影响却在逐渐减少。相比较而言,金砖五国(BRICS)逐渐崛起成为国际经贸新势力。这种势力变迁就给WTO谈判带来了僵局。为解决这一情况,贸易国家会达成FTA,RTA,TPP等。甚至有学者指出:多边贸易体系可能会被地域主义所取代。[1]

然而,FTA有其自身的局限和问题。所以,WTO未来的角色应该是通过汇集FTA的规则以及协调它们的运作来整合FTA,WTO可以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RTAC)的活动来扮演如此的角色。笔者认为,WTO可以尝试建立“FTA论坛”来规制FTA。

一、WTO规则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地位

多哈发展议程发起以来十多年,WTO谈判并没有实质性进展,在创建新的贸易规则方面也没有取得显著成就。WTO规则是否失去了原本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统治地位?这取决于WTO是否会构建出具有创新意义的调整国际经贸关系的新规则,以及成员是否会继续支持WTO。如果WTO赋予自己新的角色,建立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则,那么WTO规则仍然可以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占据重要的角色。FTAs毋庸置疑将会创建新的贸易规则,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原本的统治地位将会被削弱,其也不会是调整世界贸易体系的唯一宪章。

但是,FTAs角色的局限性也不应该被忽视。首先,这些协定的运行被限定在一定区域,进而导致参与者的数量极为有限。这将使它们无法成为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替代品。其次,FTA有阻碍经济发展,及在不同自由贸易区之间制造经济、政治摩擦的倾向。再次,如今的制造体系和供应链远远超越了自由贸易区的边界。最后,大型自由贸易协定的不同及时有出现的相冲突的贸易规则可能会造成贸易混乱的局面。总而言之,FTAs的规则和活动都急需调整,这也许就是WTO规则未来应有的新发展。

二、WTO规则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

在过去的不到二十年间,WTO在国际经贸体系中成功建立了统一规则。简而言之,WTO的成就可以被归纳为以下几点:建立了以规则为中心而不是以权力为中心的国际经贸秩序;在国际贸易规则(GATS)中引入贸易、服务和知识产权的规则、TRIPS;把国际贸易规则扩展至曾被认为属于国内管辖的领域,比如说《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GATS、TRIPS;还有就是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是第一个在国际经贸中大幅度引入法律规则的国际组织,这一切由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所支撑。相比众多国际仲裁机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当独特,即在涉及到遵守WTO协议上,机制对于解决WTO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议有强制管辖权。在不到二十年间,WTO争端解决机构收到了超过500起争端案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大约300起案子作出了判决。在涉及实体和程序争议上,重要的管辖原则得到确立。这一管辖体制不仅会在WTO仲裁庭中,也会在很多FTAs的争端解决程序中作为先例适用。[2]

WTO建立了通过适用法律规则解决贸易争端的原则,在解决和其他WTO成员的贸易争端时,WTO成员不能诉诸经济和政治力量。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是法律权项的合法性来决定哪一方会胜出,而不是相关方的谈判技能。

此外,一些WTO规则不仅涉及边境措施,还涉及到原本被认为属于国内管辖的领域。在这些方面尤其显著的是SPA,TBT,GATS和TRIPS。SPS第3条第1款规定:“成员应当依据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构建其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3]TBT第2条第4款规定:“在有科技规定、相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成员应当使用这些…作为它们制定科技法规的基础。”[4]SPS和TBT都涉及了对生命和卫生十分重要的内容,比如说SPS采取措施以保护领土内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TBT则采取措施保护产品安全。

三、WTO在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中的不足

与WTO在争端解决方面获得的巨大成功相比,WTO在促成国际贸易谈判和组建新的贸易规则(比如说涉及农业、投资、原产地规则等领域)方面却没有取得太多实质性成功。WTO在西雅图、坎昆、香港都没有成功发起贸易谈判,DDA陷入僵局。不过巴厘岛部长级会议取得了一点成效。[5]

WTO在规则制定方面的失败可以归结为WTO内部权力结构的根本性变动。当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成功结束时,是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拥有决定的权力,它们可以决定涉及谈判相关事项的总体政策,并且会主动说服发展中国家遵循其理念。

然而自从WTO建立以来,国际经贸势力变动巨大且十分明显。尤其是过去十多年来,BRICS的崛起。金砖国家不仅自身取得了相对重要的世界经济地位,而且它们共同联合起来便可享有同美国等一样强大的谈判能力。BRICS和发达国家在WTO贸易谈判中可以相互对抗,这就使妥协和承诺难以达成。此外,WTO成员在今年来大幅度增长,这使得达成一致更加困难。

考虑到以上情况,传统的WTO规则似乎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尤其是单一的承诺方式和对于决策制定的统一要求。WTO框架构建者所设想的体系已经失去了其可行性,WTO框架构建者把WTO设计成监管和治理国际贸易体系的中心国际组织,但是这一构想已经不能符合当今多样性的经济和政治体系。

四、对WTO未来角色的构想

虽然FTAs,RTAs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数量在大幅增加,且在近期会成为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FTA体系存在着根本问题。

首先,从自身本质来讲,FTAs是不完整的,且相互之间和对非协议方一样具有排他性。如果FTAs之间不能相互协调,那么它们将对世界贸易体系的平稳运行造成破坏。其次,一项FTA的扩大也具有局限性,它不能无限的扩大并包含大量的成员。如果它过于扩张,那么它将面临和WTO一样的问题,即决策和协调。所以FTAs只能限定在双边、区域性或最多多边协议,而不会成就一个国际性组织。

笔者认为,WTO仍有机会作为协调者规制FTA活动,且可以通过这些活动将大型自由贸易组织联系起来以改善其潜在的孤立主义并促进贸易便利化发展。如果未来,大型自由贸易区主宰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相互之间又无法协调且相互孤立,那么这不仅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还会有碍世界经贸体系的发展。

所以,如果WTO能建立一个可以连接大型贸易自由区,及大型贸易自由区和WTO的平台,那么WTO将在联系大型贸易自由区和治理国际贸易体系方面扮演相当重要的

角色。它可以引进一个把FTAs联系在一起而不是捆绑在一起的机制以协调其活动。这就意味着相比传统的“硬法律”,WTO可以引入“软法律”。

综上所述,WTO可以构建一个FTA论坛或者沟通平台。WTO内部两个实体TPRM和RTAC可以联合实践这一设想。建立此论坛的真正目的在于为官方人士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平台以交换涉及其运作的信息,并进行谈判以协调相互间活动,甚至可以调整自身的规则使相互之间更协调。很多FTAs的规则都是不相协调的,比如说涉及农业、贸易救济、投资规则、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工业政策等。这个平台应该聚集FTA官方成员和所有利益相关方(商业利益集团、劳工组织、消费者协会和NGOs)来制定计划以协调他们的活动。

第一,这一论坛可以每年组织例会召集FTA官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此外,还可以在其中建立相关特别领域的专门部门,比如说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部门等。部门每年要召开例会,讨论普遍存在的问题,且在例会中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可以仅包括现存事项的信息或者关于促进FTAs之间协作的规则和程序的建议。报告应当提交论坛大会,大会可接受并采取措施,也可拒绝接受。即使拒绝接受,报告仍要在参与方之间共享。

第二,所有论坛大会做出的建议和决定都不是强制性的,任何FTA参与方都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它们。所以,如果通过由TPRM和RTAC构建的FTA论坛将FTAs联系起来,那么在协调和规制FTAs贸易规则,及协调FTAs和WTO关系上将会产生不断累积的积极效果。

五、结语

笔者认为,WTO应当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寻找其新的角色和地位,即通过TPRM和RTAC来协调FTAs的规则和活动。对于国际经贸体系而言,这一“软法律”方法与WTO强制机制一样重要。在当今的贸易世界里,有三大集团,即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以及最不发达国家。每一集团都有其自身的利益,目的和权项。所以,在当今的世界贸易体系中,重点在于连接和协调不同的贸易势力。通过上文所提到的连接世界的论坛来将不同的贸易实体相连接,贸易势力的平衡将有望达到。

[参考文献]

[1]Levy P,A Political-economic Analysis of Free Trade Agreements [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7,87(4):506-519.

[2]Overview of WTO [EB/OL].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wto_dg_stat_e.htm

[3]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EB/OL].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ps_e/sps_e.htm last visited at 2015-11-7.

[4]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EB/OL].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bt_e/tbt_e.htm,last visited at 2015-11-1.

[5]Official documents of the Bali Ministerial [EB/OL].https://mc9.wto.org/official-documents-bali-ministeriallast visited at 2015-10-18.

作者简介:刘竹(1991-),女,河北唐山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9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