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之侵权责任

2015-02-06 15:49:15赵媛,张凌云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侵权第三者责任

论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之侵权责任

赵媛张凌云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的现象屡见不鲜,可以说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第三者”问题较为复杂,追究责任的操作也比较困难,假若对其不加以规制,第三者的现象将会越演越烈。笔者认为,我国要有效的抑制第三者现象,就必须完善婚姻法,建议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以及建立除了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可以请求过错配偶赔偿外,还可以建立婚内赔偿机制等措施。这将弥补第三者侵权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空白,有利于受害人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第三者;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

作者简介:赵媛(1987-),女,白族,云南大理人,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一旦缔结,男女双方的关系就被法律所认可,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人格利益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婚姻关系外的任何第三方都负有不侵害的义务。但在如今的社会中,出现了这样一小部分人,他们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意愿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破坏他人的幸福,这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说的“第三者”。第三者的插足干扰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导致的家庭破裂也会影响到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青少年犯罪增长,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父母离异造成的。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对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对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婚姻法》中以立法加以规制。

二、第三者的界定

(一)第三者的定义

学界关于第三者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何谓第三者?根据辞海释义:特指插足他人家庭,与夫妇中的一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但是经过查阅很多学者对第三者的定义后,笔者总结了所谓的“第三者”应该具备以下特征:首先,身份上,第三者可为未婚着,也可为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已婚者,但他必定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除前两种情况外,也有双方同为第三者的情况。原因是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的,男女双方都有配偶,双方都知情。在这样的情况下,两人都可以看作是第三者。其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因此被胁迫或者受欺诈的不能算为第三者。再次,从所侵犯的客体来看,“第三者”侵犯的是无过错方配偶基于缔结的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配偶权。最后,第三者必须与有配偶者长时间的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如果两人仅存在精神层面的,那么不能由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调整思想。由上所述,笔者也给第三者下了一个定义: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或起初时并不知他人有配偶,但是知情后仍然与有配偶方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发生婚外性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婚姻的人。

三、第三者侵权在我国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表明一夫一妻制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却没有规定违反了此条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说这是一条欠缺操作性的条款。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只有在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赔偿。”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现象,就是即使出现了可以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侵权行为,但是无过错方配偶为了出于维护家庭完整的目的而没有选择离婚,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说明:“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规定配偶权。目前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第三者侵权问题则的规定几乎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第三者插足的案件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救济之路可走。面临到具体案件时,究竟应该依据哪一条款进行判案呢?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

四、第三者责任的建议

(一)在《婚姻法》中增设配偶权

对第三者进行立法规制最妥当的就是将其规定为民事侵权。“第三者”插足他人的合法婚姻,其行为性质为侵权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一种侵害。我们可以将其看为是“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联合起来作为共同侵权人,这一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到了无过错方配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本人认为,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设配偶权。目前我国法学界并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大多数学者认为配偶权就是一种身份权,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忠实义务以及财产权利等,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三者因为故意侵犯他人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给无过错配偶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其配偶权,在《婚姻法》中增设配偶权,并且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并且能有效抑制“第三者”现象。

(二)《侵权责任法》中增设“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一节。根据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对于无过错配偶来讲,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诉讼的特殊阶段,其均享有对第三者和无过错配偶共同侵权行为的诉权,所以《侵权责任法》应对这种行为的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一个系统的规定。包括对构成要件、规则原则、责任主体以及赔偿方式

等等做具体规定,使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建立婚内赔偿机制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只有在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赔偿。”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这样一部分无过错配偶,他们内心出于对家庭的考虑,对孩子的考虑,所以依旧想挽回感情,并不想离婚。所以这样的规定对于无过错方配偶是不合理的,必须以离婚为条件才能请求过错方配偶赔偿损害。所以笔者建议如果在婚内建立赔偿机制,一旦出现第三者干扰婚姻,则无过错配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样既能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又能对“第三者”泛滥的现象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四)举证责任问题上,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中,我们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了能够证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无过错方配偶就必须进行举证。我们都知道,无过错方配偶要拿出充分的证据实属不易。因为一般情况下,第三者侵权具有隐蔽性的特征,而且证据的收集上必须合法,假若证据非法会因也会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无法使用。对无过错配偶来说,他本身就是受害者,如果再加上因为证据的问题上而不能对“第三者”进行赔偿,那对受害方配偶无疑是更深的伤害。所以建议在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当第三者无法证明自己不是故意的情况下承担证责任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其存在主观故意。这样的目的是出于受害方配偶与第三者信息不对称的考虑,并且将一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一方,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五)第三者承担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在我国,寻求精神损害赔偿,须侵权人侵害到受害配偶的某种人身性质的绝对权。第三者的侵权行为给受害配偶带来了除了夫妻共同的财产的流失外,最主要的是精神上遭受到了损害,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楚。而多数学者认为“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应侵害到受害配偶的配偶权。所以在赔偿上,笔者认为无过错配偶不仅享有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还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至于精神抚慰金的多少,应该依据侵害程度的大小,以及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还有第三者本身的经济基础决定。而且在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上,应当是无过错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如果仅将诉讼时效限于离婚后一年,那么对于无过错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有些离婚案件,无过错方配偶在一年内,并不一定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参考文献]

[1]刘爱.“第三者”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研究[D].新疆大学,2014.

[2]刘进茂,林海.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4(11).

[3]刘硕.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责任[J].公民与法,2014(09).

[4]王帅.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规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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