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恩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江苏 阜宁 224400
我国的民法典制定方式采取在分别制定单行民法的基础上最终统一编纂。依据早先制的《婚姻法》、《继承法》等以及经过多年民事立法调整完善的相关《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合同法》等体例结构,可以认为作为民法分则的相关单行法内容已经具备。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编就是对各编中共同的且最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提取,是指产生诗歌与各部分的普适性,从而成为整部民法的灵魂。
我国的民法总则编的基本结构包括: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制度、民事客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以及民事责任制度。总的来说,民法总则主要是针对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诸要素以及由民事要素造成的法律关系变动,体现的是由抽象到具体的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实际上是采取类似数学“提取公因式”的规则手段,减少了规则的重复制定,从而使民法成为层层递进的体系关系。
现今的民法总则编是对我国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那么制定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法通则》自然而然的就应当作为民法总则编制定的胚胎。当然二者存在客观联系的同时,由于社会发展历程以及时代背景的不同,也要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差异关系。
《民法通则》从制定到如今已经有30年历史,从民法通则的主要框架以及具体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法通则》所包含的九个章节的内容已经包含了民法总则所应该包含的主要内容,如果在已有的《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制定民法总则编应该是再适合不过的了。当然对于其中有关民事权利部分、违约侵权部分以及涉外关系部分,由于时代背景要求的不同,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整理,从而形成符合时代印记的现代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制定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作为过渡性的民事法律基本法而存在,并在一定时期为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提供着基本准则,中国近二十年来的稳定局面一定程度上离不开《民事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的社会规范作用。依据以上的阐述可以看出《民事通则》实际作用上就是在一部待成熟的民法总则甚至是民法典。
虽然《民法通则》具体民法总则的法律性质,但是由于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导致二者之间的制定目的以及法律地位都不尽相同。首先,《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后期的相关概念模式无法理解适用。其次,《民法通则》当时是作为过渡性的法律文件在适用,而现今的民法总则就是明确的民法中的总则地位。最后,《民法通则》可以被当做是带有时代印记的特殊民事单行法看待,而民法总则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能独立存在,也无法被独立适用。所以《民法通则》在当下的客观背景下是无法完全代替民法总则的。
民法是市民社会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象征着自由、平等的社会理念,而民法中的基本精神主要是在民法总则中现出来的,例如法律行为中关于自治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人格平等的规定以及基本原则中关于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的规定,这些不仅是我们制定民法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在实际的民事活动以及纠纷处理中的准则。因此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更是社会民事行为规范的集中彰显。
首先,民事活动作为十分复杂的社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民法的相关条文过于复杂,那么民法就极易给民事问题裁判者带来理念混淆等等问题,而设立民法总则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能够统一规范诸如权利客体、主体,权利发生、消灭以及变更等等民事问题,能够统领民法中的分则条款,既保持各单行法的独立性,又起到着民法的主干和灵魂作用,使得民法在具体操作中具有极高的系统性
其次,随着社会关系变化的加剧,法律条文在数量上面面临着不断增加的现实状况,为了使得民法体系在新规范、规定加入后依旧保持完整性必就必须依靠民法总则这一支撑骨架。一方面,民法总则包含着民法中的“共同”内容,可以为单行法的丰富提供借鉴依据。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可以避免单行法中存在着重复规定或者是法律内容矛盾等问题的发生,使得篇幅过多、内容冗长的民法具有简洁性。
面对我国民事行为活动的快速发展,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将一切的社会行为规范殆尽。为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给社会民事经济关系提供相对完整的准则规范,就必须对民法概念以及内容进行丰富与调整,但是由于民法内容过于复杂,相关条文的更改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而民法总则的高度概括就可以为新规范的制定提高借鉴基础,从而针对社会发展趋势,完善民法内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总而言之,民法总则编作为民法共性内容的高度概括,是促进我国法律制度规范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保障。
[1]唐晓晴.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与民法总论[J].澳门法学,2014(11):9.
[2]曾祥生.再论民法典总则编之存废[J].法商研究,2015(3):1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