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薇
海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历史教训与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又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行动指南。
《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带有其最本质的特色—党的领导。
从历史进程来看,中国革命胜利、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历史和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和建设的历史,无一不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一旦放弃领导权,革命或建设道路就会出现曲折。由于共产党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放弃了革命领导权,第一次国共合作最终不得不以国民党的反革命叛变收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无一不在向我们昭示着坚持党岿然不动领导地位的重要性。
从党自身来看,宗旨方面,党是人民利益的坚决捍卫者;指导思想方面,党以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领导力量方面,党代表工农联盟这一最革命的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党的领导必然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特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提出来用以供众人顶礼膜拜的理论,而是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去实践的行动指南。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②。坚持党的领导,党内来说,党员要遵守党内法规法纪,不断加强自身法治建设与修养,发挥先进性;党外来说,党要带领各机关、部门遵循法律,依法办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是人民,目的是人民,人民主体性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是人民。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③马克思如是说。历史就是人的活动,实践主体是人本身,而非任何其它的东西。人民群众不仅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实践的主体,毫无疑问应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利益是一切法规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决定》来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人民的社会实践才能得以实现,否则一切都只能是“思维领域的挣扎与幻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目的是为了人民。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⑤。人是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部分是整体的部分,部分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彰显强大的创造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整个社会历史进程中一部分,只有朝着社会历史的共同目标前进,才能在整体的裹挟中展现旺盛的生命力,否则必然会被历史的滚滚洪流所抛弃。
依法治国,顾名思义,就是要按照法律规范来管理国家,崇尚法律权威。一方面,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另一方面,法律是人们总结出来的科学理论,是对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法律至上既符合客观规律,又体现人民主观意志,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是遵循法律至上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物。
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一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求。社会化大市场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有序、公平竞争,需要统一的法律来协调;二是民主政治的需求。民主政治的运作有统一认可的规则才能有序进行;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无论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还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其基本利益和权力配置都需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调节器”正是法律;四是民主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新中国以来的巨大成就,健康有序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功不可没,法律权威不断加强,为经济建设提供了稳定有序的环境。由于没有确立法律至上的最高准则,党内曾一度出现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权现象,十年“文化大革命”悲剧由此而来。想要历史悲剧不再重演?就要实现真正的民主,依法治国,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至上变为人民内心的信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同于西方法治思想的一大特色就是我国在法律至上之外始终坚持道德建设。西方社会由原子式个人组成,法治讲求纯粹的理性;而中国社会则是由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为纽带的小集体组成,法治之外更讲求道德的教化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几千年前,孟子就看到了法律“力所不及”的地方,呼吁道德与法律的相互配合与支撑。这一道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同样适用。
一方面,从制度本身来说,依法治国有其内在弊病。法律的局限性往往导致法律真空出现。如“范跑跑事件”、“小悦悦事件”、“多起摔倒不扶事件”等社会问题的出现,都是法律“力所不能及”的领域,这些领域必须也只能由人们内心道德自律来约束。另一方面,从社会现实来说,高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社会成本不断增加,依法治国需要相当的社会成本作为支撑。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庭、律师、公安,都会因难以承受过大的成本而放弃某些案件。
理论和现实无一不在拷问我们,依法治国真的是“完整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完美制度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手段,只有通过内因——道德,才能真正的起作用。道德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内在动力与必然支撑。
理论只有同社会实践相结合,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变为物质力量,否则就只能在精神世界里“游荡”。作为一种科学的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内含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的理论品质。
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它把党的依法治国理论推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总目标由建设法治中国丰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把握和现实规划。不仅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原则之一,倡导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且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给出具体化建议。如完善立法体制方面,建议引入第三方协商评估,建议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草案的新方法;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其要求的细化程度俨然是一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矛盾分析法告诉我们,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这一方法论应用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可以阐释为全面推进与重点发展的辩证统一。
一方面,《决定》以六大任务、五大体系、四大环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的战略部署,看到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同时,又对每一任务进行了全面安排,行政权力监督方面,加强党内、人大、民主、等全方位监督,审计制度方面,“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⑥,政务公开方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大公开,看到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对“两点论”即“全面论”的完美演绎。
另一方面,明确指出立法环节,完善宪法是关键,执法环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关键,司法环节,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活动,守法环节,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关键,看到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又对每一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进行规划。违法惩处方面,重点加强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处罚,推进法治化治理方面,工作重点在基层,犀利地看到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对“重点论”深刻理解贯彻。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发展的辩证统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法论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中国化的典范。
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基本特色,对于全面理解和践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样一个即坚持党的领导又充分保证人民主体性,既坚持法律至上又坚持道德建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发展辩证统一的科学理论,必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必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使广大人民群众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实现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注 释]
①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
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
⑥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
[1][2][4][6][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
[8]贾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南和行动纲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J].前沿,2015(01).
[9]石云霞.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研究[J].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02).
[10]李抒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五项原则[J].社科纵横,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