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变革探讨

2015-02-06 15:49:15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法财产

滕 菲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5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家庭状况出现了许多以往没有的新的情况,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如未婚先育、离婚财产分割法律确定、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等。这些问题在以往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很少遇到,而今天却逐渐成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常态化问题。因此,我国原有婚姻家庭法等必须要深入研究当前婚姻家庭出现的新的问题,不断对相关法律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变革。完善有效的婚姻家庭法律,可以有效保障我国婚姻家庭中相关人员的法律权益,维护整体婚姻家庭状况的稳定。家庭安定室国家安定的微观基础,是实现我国和谐社会目标必须要重视的工作。从法律层面看,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变革,创建更加科学完善的现代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是实现家庭和谐的法律保障。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适用现状分析

我国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在2001年颁布全新的《婚姻法》。此后几年结合国内婚姻家庭变化,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从目前《婚姻法》适用情况看,总体上从法律层面界定了现代婚姻家庭关系成员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保障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以山东省为例,2014年全年共办理结案婚姻家庭纠纷、婚内犯罪等民事和刑事案件数千起,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是比较及时有效的。《婚姻法》等婚姻家庭法律基本上满足了现代婚姻家庭关系法律保障的需要。但是,随着当前国内家庭婚姻出现的一些全新的情况,现有婚姻家庭法律在适用中也出现很多不足之处,如在婚内夫妻双方财产确定、变更,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等方面,现有婚姻家庭法律中规定过于粗略,甚至有的地方并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以家庭暴力为例,现有《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家庭受虐待人员可以提请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和所在单位予以法律援助,当然也可以请求当地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婚姻法》45条规定对待严重家庭暴力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表面看来我国《婚姻法》根据家庭暴力的程度进行了较为详细法律求助划分。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施中,我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多是采用43条之规定,加上中国人“家丑不可外扬”的落后理念的束缚,致使很多严重家庭暴力的犯罪分子不能够得到严厉的惩罚。2011年国内媒体广泛报道的“李阳家暴门”事件就是对现有婚姻家庭法律的拷问。再以“未婚先孕”为例,国内未婚妈妈的数量呈现快速增加趋势,仅北京市朝阳区2014年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医院接生的非婚子女就达到数百名之多。现有婚姻法等法律近视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均享受同等法律地位。但是,二者毕竟不同,如由此带来家庭财产分割方面的各种问题,婚姻法并没有做出区别对待。随着国内离婚率的提升,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也成为当前婚姻家庭法律界的热点问题。《婚姻法》中对此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很多人缺乏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意识,导致出现离婚现象时,很多家庭财产的分割纠纷不断。中国传统家庭一直盛行以男人为主的模糊财产理念,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总之,从我国目前婚姻家庭法适用现状看,基本状况尚可,但是家庭婚姻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我国现有婚姻法律必须要进行与时俱进的变革。

二、婚姻家庭法现代化变革的重点与注意事项

深入分析我国当前婚姻家庭状况,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在现代化变革中,应关注以下几个重点方面的法律探讨。在具体的法律变革与创新中,要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充分立足我国婚姻家庭文化的不同特点,不断创新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新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具体做法如下: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更加严谨细致的现代婚姻财产管理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中最容易产生问题的就是财产纠纷问题。因此,我国应当结合当前婚姻家庭财产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更加严谨细致的现代婚姻财产管理法律制度。尤其是在婚前财产法律公证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方面要强化法律要求。如规定婚姻登记之前,必须要对双方进行财产公证,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每年进行公证申报等。西方国家对此早就进行了严谨细致的法律界定,我国之所以当前出现如此众多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与当前国人缺乏必要的婚姻家庭财产管理理念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在制定严谨的现代会内因财产管理法律制度后,我国司法机关应当重视相关法律理念的宣传和执行。

(二)适当区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

围绕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法律纠纷问题,我国在明确二者基本法律地位平等,基本法律权利一样的前提下,应当对二者进行一定的法律权利等方面的区分。婚生子女应当比非婚生子女享有更多的法律优先性,这样也是保护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做法。如规定对离世父母遗产的继承,婚生子女应当享受优先继承权,在财产继承比例上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别不能够过大。在其他方面,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也应当进行一定的区别,如在父母供养方面,婚生子女应当比非婚生子女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等。当然,这样规定的目的不是歧视非婚生子女,是为了总体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需要。

(三)借鉴西方建立中国特色的家庭婚姻救助机制

之所以很多婚姻家庭问题不能够得到最及时的解决,这与我国当前婚姻家庭救助机制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在当前和未来婚姻家庭法现代化变革中,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现代中国特色的家庭婚姻救助机制。尤其是在相对弱势的家庭妇女、儿童法律权益保障上,应当建立专门化的法律救助渠道,如对待严重虐待儿童的家庭,法律应当规定政府相关民政部门可以强制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并指定其他人员充当监护人等。只有建立现代家庭婚姻救助机制,才能及时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相关受害方提供最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西方国家把婚姻家庭救助机制当作维护婚姻家家庭成员权益的最后一条保障,我国也应当树立相关法律救助理念。

(四)制定更加严厉的“家庭暴力”法律惩罚机制

随着国内报道的各种“家庭暴力”事件的增多,我国应当对原有《婚姻法》等法律中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及时的完善创新,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家庭暴力”法律惩戒制度。我国法律工作者应当结合中国婚姻家庭文化的特点,创新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暴力惩戒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用更加明确的法律条文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对待严重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不经过被施暴者的法律投诉就可以直接进行法律惩处。尤其是对待“家庭冷暴力”这一潜在的暴力形式,如有的家庭存在思想压制、言语辱骂、精神孤立等冷暴力行为,对此要进行专门的立法探究。因为,很多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最初就是由一些不为人注意的“家庭冷暴力”开始的。

三、结论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必须要结合当前国内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进行与时俱进的现代化变革,这样才能够进一步维护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性,进而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1]马芸.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管文琦.新世纪以来家庭伦理剧中“80”家庭观念研究[D].西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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