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晓彤
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辽宁 锦州 121000
文物是在历史文化的传承中,保留下来的具有历史及文化研究价值的物品。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明,但是大量的文物在历史的跌宕中毁损或下落不明。为了对文物实施更好的保护,我国通过颁布法律的方式,来不断提升对文物的管护水平。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是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出台。笔者在借鉴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探究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界定内涵及今后的完善建议。目前,在学术领域,围绕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界定并没有达成较为普遍的一致共识。一种观点是违反了文物管理的相关法规,情节严重妨害了文物的管理的行为,就是一种妨害文物管理罪的行为。这种观点,从宏观和抽象的层面,对妨害文物管理罪的行为进行了笼统的界定。因为较为抽象和笼统,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相对来讲比较差。还有一种观点,与之形成了对照。这一观点认为,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包括损毁、非法倒卖、出售、盗掘等破坏和违反了相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行为。①在这一层面的界定中,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具体的行为表现进行了描述。但是,在概念的外延上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总之,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法律界定,目前在学术领域还需要从立法层面不断地进行完善。因为过于抽象或者过于具体的界定,都无法准确地传达妨害文物管理这一罪行的根本特征与准确内涵。
笔者认为,既然是一种犯罪的行为,那么在法律层面的界定中,应该把握好三个层面的内容和方向。首先,是犯罪的客体。在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中,其客体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或文化研究及保护价值的文物,违反了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就是对这一客体的侵犯。其次,犯罪的主体应该是触犯这一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也应当包含以文物保护为名而实施的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的单位。最后在犯罪动机上,应该具有一定的经济驱使,并且行为造成了文物的破坏或者损遗等等。
所以,在今后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界定中,应该在立足于立法基本保护机制及目标原理的基础上,就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外延及内涵进一步的确定。一方面要从宏观上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性质进行清晰的说明。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的行为列举上面,要更加全面和完善,并且要随着时代与社会对文物保护内容的不断演进而增添新的内容。例如,将盗取、出卖国有档案也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的罪行,应当列入其中。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律层面的权威性与先进性才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彰显。当然,这个过程需要一个系统与科学的总结与分析,但是,不断完善是其法律发挥效能的本然。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潮流中,每一个历史阶段发展的诉求都不一样。比如,在工业革命期间,土地和能源是主要的成长资本,人们的不加控制的掠夺式的开采致使了一系列的危机的产生。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大众迎来了以信息技术为主要生产力的第一次革命。在这场革命中,文化已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成为许多国家首要培育的目的。在这个进程当中,文化的价值及魅力正在不断彰显,文物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载体其商业价值也在不断地凸显。如何借助法律来更好地实现对文物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分析了妨害文物管理罪具体的界定及相关的概念补充之后,有必要从其产生的背景出发,探究其今后的改进和完善思路与路径。妨害文物管理罪产生的背景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文物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之后,很多人开始从市场利润的角度来探究文物的交易。在这个过程当中,一些不法之徒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通过非法的手段来对文物进行盗挖与买卖。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文物市场运营与管理秩序。在这一市场环境下,通过出台相应的文物保护法规及妨害文物管理罪可以有效地为正常的合法的文物市场贸易提供应有的外在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强调的是,在文物市场不断发展的环境中,文物的历史性价值与内涵正在被商业价值所取代和低效。这种出于市场环境下的文物保护工作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因此,在法律层面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经由文化、市场等多方面的联动来实现更好的质的提升。
其次,文物保护环境的恶化。中国在历史的发展中,遗存下来大量的珍贵的历史文化文物。这些文物一方面具有重要的考古和历史研究价值,另一方面,作为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也是中华文化的象征,象征着中华几千年的文化。因此,从这一角度上来讲,保护文物就等同于保护中华文化。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在一些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由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了大量的珍贵文物遭到了不同程度上的破坏。②同时,一些原有的文物及古迹也由于保护力度及保护措施和方法的不当,导致损毁严重。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出我国在文物保护意识及观念层面还面临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在这一方面所需要面临的文化保护的压力不仅仅来自与时代经济的发展,更来自于城镇化建设中对重点文物古迹的破坏。所以,今后的文物保护所面临的社会发展环境是极为严峻的,刻不容缓的,需要引起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文物的保护关系着国家文化的传承,不可以被搁置,更不应被廉价的忽视。
最后,法制中国的建设需要。当前,在全面振兴社会的进程当中,我国提出了法制中国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如何通过立法的形式,让诸多领域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的发展是立法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国家根据当前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不断地完善文物保护的具体法规以及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从这一层面讲,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推出与完善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总之,在时代的发展中,文物的管理与保护需要法律方面的健全来进行撑持与维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作为一个外在的强制的监管及规范载体,在具体的实施阶段更需要从社会的环境,大众的文物保护观念的提升等诸多方面来进行提升。只有将法制的强制性与大众参与文物保护的主动性,有效地匹配在一起,妨害文物管理罪在今后的具体执行方面才会发挥出更大的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
上文中,笔者重点论述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具体司法界定及产生的相关背景。为了更好地发挥出妨害文物管理罪在今后的司法效果,笔者在借鉴相关文物保护法律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妨害文物管理罪在司法层面的完善与科学发展,提出了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首先,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按照司法层面通用的罪行相统一的原则,在今后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刑罚进程当中,应该从文物的等级及其损毁或者遗失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严重性等角度来进行全盘的考虑。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执行阶段,国家司法部门要联合文物保护及研究部门,对现有的在册的文物进行等级划分和价值评估。这是在进行下一步违反妨害文物管理罪时进行量刑的重要参考。③在进行文物等级评估的进程中,要把握科学与历史性的统一,要避免层次不齐,也要避免盲目划分等级。对于新发现的文物也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国家,进行等级界定与入库。同时,从文物保护及发展的角度,国家要从法律上引导对遗失海外的重点文物的回购,最大限度的降低文物遗失的损失。在进行文物交易的进程中,对已违反文物保护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禁止和查处。例如,在明知所交易的文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要取消其交易的合法性,并且依法追究在交易过程当中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层面的责任。
其次,要加大罚金力度。当前,在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具体执行阶段与领域,存在着重刑轻罚的态势。这种方式在法律的威慑性方面的效果并不是很好。罚金刑在法律的执法层面,一直就客观存在着。但是由于在具体的执法层面,关于罚金的对象及数额的大小等层面一致处于一个较为受到争议的地位。所以,在其实施的力度与范围和效果上并不是尽如人意。但是,文物在进行破坏和倒卖的过程当中,违法分子进行妨害文物管理的相关操作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合理的设置罚金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其文物破坏的嚣张气焰,更好地发挥好法律对文物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具体的操作阶段,一个重要的问题的是罚金所面对的对象以及在实施过程当中,罚金数额的界定等问题。在这一层面,国家司法领域的相关部门,要在借鉴过往的发展经验的同时,一方面兼顾司法的基本目标与初衷,另一方面也要更好地发挥好法律的警示作用。
再次,加强司法层面的执法监管。从监管的层面来看,妨害文物管理的法律调查人员的基本素质,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在科学司法的时代背景下,可以经由网络来实现相关文物保护案件司法业务的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监管效果的实现构成了一定的正面影响。当前,文物司法安全已经成为关系到文物发展的重要内容。如何确保司法层面的监管运行的顺利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而提到了议事日程。一方面,要从法令条目的制定方面,尽量地与数据进。在文物保护监管中所出现的新的问题和新的迹象要及时的借助相关的法律内容的修订和增添来进行补充。另一方面,要把司法人才的安全防范意识培训放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上来。结合当前司法人员具体操作层面表现出来的动手能力差等问题,通过岗位实习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举措来进行很好的弥补。基于这种动态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的运营,今后的司法人才短缺的问题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当前,一个较为有效的发展思路是将司法从业人员的审核、录用及提拔作为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来进行对待。经由这种长期的综合的司法人才的发展和提升体系,在今后的文物保护的司法监管体系中,所出现的源于人的主观错误而导致的问题所发生的概率会降低或者控制到一个比较低的阈值。只有从司法层面避免违法相关监管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今后的妨害文物管理的责任追究层面才会拥有更大的掌控性与效果性。
最后,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在司法层面,对违法的人员进行法律的惩罚并不是司法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当前,在文物保护领域出现的种种乱象及文物的倒卖及破坏的行为,一方面是基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趋势,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在文物保护法律层面的观念上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在司法领域,应该根据犯罪主体在妨害文物管理中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合理的量刑。在文物后期的追回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或者有突出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人员应该在刑法上予以一定的宽大处理。这种宽严相济的机制其根本的出发点是为文物的保护提供更大层面的正面支持。只有充分发挥出法律在教育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今后的文物保护的环境才会更加的净化。在今后的城镇化发展中,要引导相关部门,合理把握开发的程度,既要实现开发的应用价值,也要尽量减少对于历史文物的破坏。唯有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文化才可以作为一种永续的成长动力,从而实现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等三者的协调同一。这种教育的作用的发挥,需要发挥出司法机关,教育机关,媒体机关等诸多的合力。在这一立体的综合的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才会进入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取得更好的保护效果。
法律是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本文从妨害文物管理法的界定视角出发,探究其具体的内涵提升及司法层面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助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
[注 释]
①邱玉梅.妨害文物保护犯罪研究[J].政法论坛,2010(03).
②薛瑞麟.文物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③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编.文化遗产研究集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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