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飞
徐州医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4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应用,器官移植已成为众多器官损伤或衰竭患者的首选。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已达世界先进水平,器官移植数量已越居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国。然而,在器官移植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因供体器官严重短缺,及医疗、法律体制缺陷等原因,催生了人体器官非法买卖市场。近年来,大量的器官买卖案例屡见报端,“全国第一”、“全国最大”器官买卖等报道瞩目惊心,犯罪细节曝光后,更是难以想象。针对当前人体器官买卖屡禁不止的状况,如何有效遏制人体器官交易,是值得研究的客观现实性问题。
据调查,目前我国用于器官移植的活体供体中,非由亲属或者帮扶关系者提供占据了相当大比例,占了移植器官的70%,而其主要来源于“黑市”买卖。卫生部调查显示,目前存在一些公司,通过网络或者墙体小广告等渠道,向医院和患者发出信息,承诺能够办理公证双方属于亲属关系的手续,此类公司的存在,让器官买卖逐渐成形①。生活中也不难发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医院的厕所、水房、楼道等隐蔽角落以及大量来历不明的网站上见到肝、肾买卖的广告。甚至有些医院打着捐献器官的幌子暗地里进行器官买卖的勾当,将各种人体器官明码标价。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诸如“河北行唐乞丐案”、“移植旅游”案、2010年“全国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2014年“全国最大非法贩肾案”等众多组织买卖人体器官案件的频繁爆出。
人体器官买卖并非我国特有的现象。伊朗是世界上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唯一国家,人体器官交易黑市非常活跃,人的心、肝、脾、肺、肾,甚至角膜、骨骼、肌肉和皮肤都可以买卖。美国器官移植技术发达,但人体器官买卖现象也极为泛滥。1983年美国医生雅各布斯曾建议成立“国际肾脏交易所”,上世纪90年代,《洛杉矶时报》曾刊登过出售眼睛移植的广告,其价格在5万元左右②。印度的人体器官买卖相当严重,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孟买、新德里等大城市便形成了专门的人体器官交易市场,在这里每天都会出现大量的器官交易事件,器官交易价格也参差不齐;1994年,印度官方对某地的一个贫民窟做过一次突击检查发现,该区几乎所有的成年人都只有一只肾③。菲律宾人体器官交易规模也非常巨大,据2007年菲律宾大学调查表明:仅在首都马尼拉的一个贫民窟,就有3000名左右男女出卖了自己的肾,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在菲律宾一个肾脏的平均价格是1500美元。莫斯科市场上血液、头发、精子等都可以明码标价出售。可见,目前人体器官买卖已不是一个国家或范围内的问题,现已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链条。犯罪团伙组织隐蔽,联络迅速,信息渠道畅通,器官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链条化、国际化等特点的买卖市场。
在生活环境污染加剧和不科学的生活习惯等诱因的今天,器官类疾病与日俱增,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数量越来愈多。鉴于活体移植比尸体器官质量好,长期存活率高,以肾脏移植为例,由于活体肾脏来自于健康状况良好的供者,肾脏受损程度较轻,在进行活体肾脏移植过程中,不论手术风险、急性排斥反应发生率还是肾脏丧失率均远远低于尸体肾脏,尤其重要的是活体移植存活率高。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求者更愿意使用活体器官。据卫生部统计,仅在我国每年需要做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高达150万人,而能找到供体开展移植手术的大约1万例,不到1%比例的患者才能得到供体,绝大多数病人只能在焦急的等待中走向生命的尽头。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器官买卖现已形成了从亚非等不发达国家流向欧美发达国家,由底层阶层流向富有阶层的供给流。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数据2012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达到0.474(该数值越在0-1之间,数值越低表明分配差距越小,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近年来报道案件不难发现:出卖人体器官者,绝大多数都是迫于经济原因,而器官来源则几乎来自于贫困但虚荣心较强的年青人或学生,且呈现出了主动出卖器官的趋势。另外这些人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常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中介”说服从而沦为非法买卖行为的受害者。可见,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和利润空间巨大是人体器官买卖的诱因之一。
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从生命法学角度来看,人体器官买卖不仅是一种对人格尊严严重侵害的行为,同时也对器官移植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了严重破坏。遏止人体器官买卖行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健全的法规加以规制,但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没有有效遏制这种犯罪行为。诸如,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器官移植手术是严格而专业的器官移植外科手术,只有国家制定的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才可进行,由于缺乏监管和刑法处罚,现实生活中医院往往成为器官买卖利益链条中极容易被忽视的角色,巨大的利益诱惑,部分医生铤而走险,也参与到器官移植灰色交易中,“大小医院”都可成为器官移植的场所。又如,按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符合捐献器官条件的三类人员,除常见的亲属捐献外,符合条件的非亲属也可以捐献,而在现实中,医院对于器官审查也仅限于形式层面上,只要手续齐全即可进行手术,以至于器官移植中出现了大量的“假亲戚”,为取肾而娶老婆,“多家庭互救”等案例的发生,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就采取伪造亲属关系的方式,堂而皇之地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同时,也出现个别急需用钱的人,故意隐瞒自身疾病,导致接受器官移植身体伤害。被移植的器官也给器官买卖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可见,人体器官买卖配套法律制度的欠缺,是造成人体器官交易愈演愈烈又一个重要因素。
要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器官交易,必须坚持打击犯罪和引导民众器官捐献“双管齐下”,即应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相关制度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建立健全器官捐献体系,唤醒民众器官捐献意识。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是国际上公认的伦理原则,2007年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就已严格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出台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建立起了更为公平的器官分配系统。严厉打击行动和相关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打击了人体器官犯罪,然人体器官买卖行为仍屡禁不止。对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一是要严格立法加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院是器官移植的必经地,医务人员是器官移植的守门员,要严格明确医院和医务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二是要严厉打击器官买卖中介,中介是器官买卖的组织者或参与者,《移植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八》中都对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应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威慑中介的犯罪行为。三是借鉴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经验,以立法形式确定脑死亡为死亡判定标准。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确立“脑死亡”标准,芬兰等国家和地区还通过立法“脑死亡”标准。欧盟还推定同意原则,即所有的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除非生前明确表示反对的,为器官移植赢取最佳时机。美国大部分州采取的公民领取驾驶执照时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等等,这些较好的立法值得我们尝试。
“打击犯罪永远不是解决社会问题治本的方式,建立科学的人体器官捐献社会救助体系才是治本之策”④。器官犯罪的根源在于器官的稀缺,要从根本上解决或缓解这种矛盾,就应该多方增加器官捐献的数量。
一是建立器官捐献激励制度。目前在器官捐献案例中,补偿抚恤金成为捐献驱动力,迫于巨大的医疗费用面前,相对欠缺的保障机制无法提供充分保障时,将近80%的家庭会从经济层面考虑进行器官捐献,其中完全迫于逝者后期费用压力的超过3成⑤。可见,器官捐献补偿将极大地增加供体来源。在坚持器官无偿捐献的法律原则下,可以结合我国献血激励模式,建议立法明确规定鼓励死后捐献器官的奖励条款。如签订死后捐献器官协议后,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于签订捐献协议者给予一定奖励,为其家属颁发捐献器官荣誉证书,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患病可优先分配器官源,并减免器官移植费用等。献血光荣,死后捐献器官同样光荣,树立这样的理念才能从长远保障器官捐献常态化、规范化。
二是建立器官捐献的国家资助。自愿无偿是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但对困难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不可避免。对捐献者故后的家庭老人、子女的捐献救助,绝不等同于器官买卖,而是符合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准则的人道主义救助。如天津市2010年之初,试点设立了人体器官捐献博爱救助基金,这一保障条件为不少器官捐献者提供了必要的帮助。然而,因缺乏明确的救助标准,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较少,救助基金的来源面临着缺乏保障,以至于救助基金逐渐枯竭。同时,国家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器官捐献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术后保险和国家救助制度,设立器官捐献救助基金,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为那些经济情况不好的受体提供社会援助,真正解除捐献者的后顾之忧。
三是创新器官捐献宣传模式。借鉴国外宣传方式,创新器官捐献模式,如在广场、商场、车站、社区等人流量多的地方采取访谈会、发放传单、张贴海报等多形式,加强对器官捐献利国、利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争取更多的人对器官捐献从知晓、认同到支持、积极参与器官捐献。
[注 释]
①万建华.“关于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性思考与建议”[J].医学与社会,2010(6).
②郭自力.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41.
③钟安环.生命的追问[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126.
④牛生光.“浅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⑤王道斌.“74个案例中近8成器官捐献人家出于经济考量”[N].南方都市报,2013-10-21.